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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科研中心函〔2019〕9号
关于开展《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科技创新
绩效评价》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单位:
按照山西省科学技术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文件精神,对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将评价结果纳入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内容。为做好学院的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科研中心对评价指标进行了分解,请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学习,组织填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按要求认真学习《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并按指标体系要求如实填写。
2.填写材料电子版于2019年5月20日前报科研中心汇总后,统一报送科技厅。
联系人:李世相,电子邮箱: 275119432@qq.com 。
附件:
《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科研中心
2019年4月17日
抄送:院领导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
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的创新绩效评价考核体系,依据《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国科发创〔2017〕33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创新主体活力,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推动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的创新改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具备条件的国有企业(央企除外)科技创新绩效评价。
第四条 科技创新绩效评价要注重创新质量、贡献与影响,遵循能力导向、科学分类、协同推进、促进发展的基本原则,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国资委(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工作;确定科技创新绩效总体目标及指标体系;确定评价计划和工作方案;检查、指导、监督评价的组织实施,确认评价结论;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加强绩效工资总量核定管理,落实激励政策;组织开展相关宣传、交流和培训。
第六条 各省级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及省教育厅、省国资委分别负责组织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加强科技创新绩效评价宣传培训, 将评价结果纳入所属单位年度考核内容 。
第七条 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按照牵头部门、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提交相关数据资料、自评价报告等;依据评价结果改进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评价内容与目标
第八条 科技创新绩效是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的考核依据,绩效目标通过绩效指标来实现。绩效目标,包括五年综合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预期。
第九条 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与指标的实现程度;
(二)实现绩效目标的管理效率;
(三)创新活动与成果的影响。
第十条 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绩效目标主要包括科技创新成果与水平、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科技社会服务、科研组织与管理机制创新、科研诚信建设等,绩效目标通过绩效指标来实现。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具体目标分别由各科研院所的主管部门和省教育厅、省国资委依据工作管理需求确定。
第十一条 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绩效指标体系由三级指标构成。科研诚信作为特设评价指标,采用“科研诚信不加分,不诚信减分”的特殊评价方式。
(一)省级科研院所绩效指标
分类设立指标体系,其中公益一类、公益二类、转制院所一级指标包括创新基础、创新产出以及成果转化三个定量指标和职责定位、创新环境两个定性指标;二级指标包括基础设施、研发投入、科研人员、专利与标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定量指标以及职责相符性、需求一致性等定性指标;三级指标若干。
新型研发机构单独设立指标体系,一级指标包括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二级指标包括基础设施、人力投入、资金投入、知识产出、技术产出、项目产出、创新成果、社会效益;三级指标若干。
(二)高等院校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创新基础、创新产出、成果转化、职责定位、创新环境;二级指标包括科研基地、科研人员、学科水平等;三级指标若干。
(三)国有企业绩效指标
一级指标包括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创新产出、创新环境、政策保障等;二级指标包括平台基地、科研项目、工程试点示范、知识产权、技术标准、科技成果转化等;三级指标若干。
第十二条 绩效指标采取动态调整机制,由牵头部门根据科技创新需要进行调整并发布。
第四章评价方法与程序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绩效评价采取年度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年度评价指面向评价对象开展的,涵盖职责定位、科技产出、创新效益等方面的科技创新绩效全面评价。
综合评价以五年为评价周期,依年度评价结果汇总而成。
第十四条 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以及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制定年度评价工作计划,确定所属单位的绩效目标、组织方式、工作流程和进度安排等。
第十五条 每年4月底前各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按照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要求开展自评价。自评价过程中,应充分听取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所属单位自评价报告进行分析评价,并进行反馈;研究形成本部门年度绩效评价总结报告,5月底前向牵头部门提交。
第十七条 汇总抽查。牵头部门对主管部门提交的年度评价报告进行汇总,并抽取一定比例的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组织专家直接评价或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对口评估机构开展第三方评价。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的年度评价结果经公示后,由牵头部门根据实际采取一定的形式进行发布。
第五章 评价结果运用及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结果实行计分制,由主管部门根据评分情况确定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
第十九条 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将评价结果作为评价对象预算安排、科研立项、评奖评优以及其他政策倾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应当将绩效信息采集、分析等绩效评价基础性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建立科技创新绩效执行监控机制。
第二十一条 牵头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评价工作中的科研诚信建设,对弄虚作假或者营私舞弊的,记入科研诚信记录,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省级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国有企业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应确保评价数据真实准确,对评价过程中出现的违背科研诚信的人员依据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西省省级科研院所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2:山西省高等院校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3:山西省国有企业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山西省高等院校科技创新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总分=表I+表II-表Ⅲ
表I 定量评价(总分100分)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数值(个、台、件、万元等) |
得分 |
得分 合计 |
备注 |
完成部门 |
填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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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创新基础 (满分35分) |
科研基地 (满分12分) |
知识生产基地 (满分6分) |
国家重点实验室 |
1.00分/个 |
1.一级指标“创新基础”中的各指标除“科研经费”、“新增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外,以单位现有存量统计;一级指标“创新产出”和“成果转化”中的各指标按单位在考核期内的增量统计 2.“科研基地”均以依托单位为核算依据 |
实训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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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重点实验室 |
0.3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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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
0.8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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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 |
0.2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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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基地 (满分6分) |
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 |
0.8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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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 |
0.2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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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级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 |
0.8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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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技术转移机构、大学科技园 |
0.2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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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人员 (满分9分) |
高端人才 (满分4分) |
A、B层次人才 |
0.08分/人 |
各层次人才标准见晋组通字〔2018〕18号《山西省高端人才分层标准(试行)》 |
组织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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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D层次人才 |
0.02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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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层次人才 |
0.003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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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团队 (满分3分) |
国家级创新团队 |
0.30分/个 |
科研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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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创新团队 |
0.15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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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团队 |
0.08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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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职称教师比例 (满分2分) |
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不低于40% |
2.00分 |
组织人事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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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20%-40% |
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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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专任教师总数比例20%以下 |
0.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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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研经费 (满分8分) |
科研经费总量 (满分4分) |
科研经费总额 |
1.00分/7000万元 |
按考核期内的增量统计 |
计划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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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科研经费 (满分4分) |
专任教师人均科研经费 |
1.00分/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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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科水平 (满分6分) |
重点学科 (满分3分) |
国家一级重点学科 |
0.40分/个 |
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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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培育学科 |
0.2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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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重点学科、特色学科 |
0.1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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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点 (满分3分) |
新增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
0.15分/个 |
按考核期内的增量统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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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点 |
0.08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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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
0.10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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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创新产出 (满分30分) |
科研项目 (满分8分) |
科研课题 (满分8分) |
主持国家级项目 |
0.02分/项 |
国家级项目包括军委、科工局、装发、兵种项目等国防项目 |
科研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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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省部级项目 |
0.0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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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其他科研项目 |
0.008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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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国际合作项目(加分项) |
0.005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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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学术论文与著作 (满分6分) |
学术论文 (满分4分) |
专任教师人均高质量论文数 |
2.00分/篇 |
高质量论文:中国科学院SCI分区1-4区、EI、SSCI、A&HCI、CSTPC、CSSCI收录论文 |
科研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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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I收录第一作者高被引论文篇数(前1%) |
0.10分/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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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著作 (满分2分) |
学术专著(国家级出版社) |
0.10分/部 |
科研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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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编著/译著(国家级出版社) |
0.08分/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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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利与标准 (满分6分) |
专利 (满分5分) |
发明专利授权数 |
0.01分/件 |
科研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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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专利授权数 |
0.002分/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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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标准 (满分1分) |
形成国家标准数 |
0.20分/个 |
科研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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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行业标准数 |
0.15分/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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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奖励 (满分10分) |
科技成果奖励 (满分10分) |
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主持) |
2.00分/项 |
科研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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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主持) |
0.5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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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行业部门科技成果奖励(主持) |
0.30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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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果转化 (满分35分) |
经济效益 (满分20分) |
收入及转移转化收益 (满分20分) |
技术性收入 |
1.00分/800万元 |
计划财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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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所有权转让及许可收入 |
1.00分/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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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仪器开放共享对外服务总收费 |
1.00分/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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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效益 (满分15分) |
科技服务 (满分15分) |
政策建议被采纳 |
国家级0.50分/条 |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采纳,或得到国家领导人肯定批示 |
教务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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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0.30分/条 |
省部级党政机关采纳,或得到省、厅级主要领导人肯定批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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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开放共享对外服务单位数 |
1.00分/10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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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的示范性推广工作 |
0.20分/人年 |
考核期内本单位人员参加对外科技服务活动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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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用户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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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社会和公众提供检验、计量等专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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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信息文献服务 |
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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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培训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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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科技服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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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I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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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标志性成果加分项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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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在国际学术期刊Nature、Science、Cell发表论文数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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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II 定性评价(总分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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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得分合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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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职责定位 (满分10分) |
职责相符性 (满分5分) |
职责定位的科学性、合理性(满分2分) |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与三级指标的相符程度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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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创新活动与职责定位的相符性(满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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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一致性 (满分5分) |
科技创新活动与国家、行业发展重大需求的一致性(满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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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创新活动与同领域国际科技创新发展趋势的符合性(满分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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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创新环境 (满分10分) |
管理制度建设 (满分8分) |
国家科技创新法规政策落实情况(满分2分) |
根据单位实际情况与三级指标的相符程度酌情打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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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制度健全性(满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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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度执行有效性(满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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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使用合规性(满分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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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新文化建设 (满分2分) |
创新文化与环境建设情况(满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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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人员对组织管理满意度(满分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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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II得分小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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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I+表II总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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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Ⅲ 科研诚信评价(减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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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分标准 |
实际情况(有、无、是、否) |
扣分 |
减分合计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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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 |
有无专项文件规范教职工科学研究行为 |
无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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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无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
无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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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将科研诚信纳入教师和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体系 |
否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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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研评价、资助和人员任命等方面是否公开和透明 |
否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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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不端事件(新闻报道、举报、上级通报等) |
是 |
-5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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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表Ⅲ减分后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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