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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9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是广西民族大学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为规范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和《广西民族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以及广西民族大学所属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3条 广西民族大学针对广西民族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局域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其他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4条 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宿舍楼局域网(以下简称宿舍网)由广西民族大学信息网络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负责规划、建设和运行控制;由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宿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学生宿舍网管会)负责管理、接入控制和相关服务内容的监管。
第5条 学生宿舍网管会对广西民族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学生宿舍网管会由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工作部门、网络中心、保卫部门、后勤管理处、物业中心和宿舍网楼内学生网络管理员(以下简称学生网管)代表组成。学生宿舍网管会主任由广西民族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任命。
第6条 各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设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网管小组)一个。在学生宿舍网管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楼内有关宿舍网的各项事宜。网管小组由楼内学生网络管理员(以下建成学生网管)组成,总数不超过6名,其中设网管小组组长1名,必要时可设副组长1名。学生网管小组组长和副组长由学生宿舍网管会统一聘任,任期1年。
第7条 学生网管由网管小组组长与相关院系协调,在本楼住宿学生中择优选拔并报学生宿舍网管会批准备案。
第8条 在聘任期限内,学生网管本人希望辞职的,应首先向所属网管小组组长提出申请。学生网管小组组长本人希望辞职时,应首先向学生宿舍网管会提出申请。学生网管在提出辞职后应认真办理工作移交,待辞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能离任。
第9条 宿舍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网络中心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统一由网络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网络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10条 宿舍网的运行管理由学生宿舍网管会负责。其中包括制定与宿舍网相关的规章制度;学生网管的聘任;研究并组织解决宿舍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协调各有关管理与服务单位和宿舍网相关的工作;协调或直接负责跨楼的宿舍网管理及服务工作;审批、监管宿舍网中的重大信息服务项目;处理与宿舍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领导并帮助网管小组开展工作;有关资料的统计与备案等。
第11条 网管会秘书处为学生宿舍网管会常设办事机构。网管会秘书处受学生网管会授权,处理学生宿舍网管会的日常事务,同时受理用户对网管小组和网管个人的投诉。学生宿舍网管会聘任部分优秀学生网管到网管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校园学生宿舍局域网整体的运行管理;协调各楼网管小组工作;受理用户投诉。由学生宿舍网管会负责考核。
第12条 网管小组工作由学生宿舍网管会进行指导和监督,在业务上接受网络中心的指导,负责具体完成所在楼中与宿舍网相关的工作。其中包括用户入网的审批、资源分配、用户入网设备的确认、所属网络及信息服务的监管、用户技术支持、网络故障检测、用户数据的收集、统计、备案、上报、违规事件的处理等。学生宿舍网管会协调相关部门给网管小组提供相应工作场所并配备相应工作设备。
第13条 宿舍网所在各楼的设备间的安全和供电,由学生宿舍网管会正式委托学生宿舍楼管理单位负责保障。网管小组对此应予配合。
第三章 接入管理
第14条 所有已经连网的学生宿舍楼中的在住学生,凡接受本管理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且仅限于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通过其所居住房间中的信息插座接入宿舍网。受广西民族大学各学生组织正式书面委托学生个人进行管理的计算机经本楼网管小组批准后,可在指定的位置接入宿舍网。
第15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变化。
第16条 任何人在将其本人使用的计算机接入宿舍网之前,必须首先向本楼的网管小组提出申请并签署用户协议。所使用的网络跳线、网卡等网络设备必须经学生网管认可。申请人经网管小组批准后方能接入宿舍网成为合法用户。非广西民族大学宿舍网合法使用者未经许可不得在宿舍网范围内使用计算机网络资源,经现有合法用户授权使用的,授权人对被授权人负有管理责任。
第17条 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必须报本楼的网管小组审查、批准。在网络管理员的指导下,使用适当设备进行扩充,或经协调后由他处借用端口,布线原则应尽量遵守正规布线要求,不得与现行宿舍楼管理规定相抵触。使用的设备需经本楼学生网管检测许可后使用,使用未经许可的设备一经发现将予以处罚。
第18条 同一房间内可以置备和同时使用的网络相关设备的数量及种类受所在宿舍楼的其它有关规定的约束。
第19条 宿舍网的IP地址的分配采取静态与动态分配结合的方式。动态IP地址由网络系统在用户实际连网时根据用户的请求自动分配。其有效期至用户本次离线或主动释放。当申请人数多于系统可用IP地址数时,后续申请人必须等待。各宿舍楼可用的静态IP地址由网络中心统一向网管小组下达。需要使用静态IP地址的用户应向本楼网管小组提出申请。网管小组根据实际资源情况决定是否批准申请。
第20条 用户可向网管小组申请变更或交还其所持有的静态IP地址。网管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静态IP地址。但事先应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并将最终决定书面通知有关人员。静态IP地址的有效期到网管小组将其收回并书面通知用户截止。
第21条 用户在交还其所持IP地址前应结清有关费用并经网管小组确认。
第22条 用户对系统和学生网管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或接入楼学生网管分配,不得使用广西民族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所拥有的IP地址。
第23条 非IP类网络地址的使用方法由各宿舍楼的网管小组确定。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24条 宿舍网网络信息服务(以下简称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宿舍网入网计算机提供的、非针对特定个人的、除网络接入服务以外的所有网络相关服务。例如Telnet、E-Mail、FTP、Web、BBS、网络游戏等。
第25条 信息服务必须是无偿的、非商业性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禁止为校外人员开设对校内资源的访问代理服务。
第26条 任何宿舍网接入服务的用户,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均可以申请通过其经宿舍网接入的计算机提供信息服务。面向所在宿舍楼的信息服务应由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含受广西民族大学各学生组织正式书面委托的信息服务管理员,以下统一简称服务提供人)事先报所在楼的网管小组备案。面对宿舍网的信息服务应由服务提供人事先报所在楼的网管小组并由网管小组报学生宿舍网管会备案。面向全校或社会的信息服务必须由服务提供人事先向学生宿舍网管会提出书面申请。在办理有关手续并接到学生宿舍网管会的书面批准后,才能将相关信息服务连网运行。
第27条 学生宿舍网管会在接到面向校外的信息服务申请时,应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协商处理。 学生宿舍网管会若拒绝所收到的信息服务申请,应说明理由。
第28条 注册式信息服务,其负责人必须为注册用户的信息严格保密。未得到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透露,但学生网管会以及相关信息服务管理机关除外。如因信息服务负责人泄漏注册用户的信息而造成注册用户损失,由负责人承担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但学生网管以及相关信息服务管理机关有权因工作、调查需要索取注册用户信息,相应的信息服务负责人应予以配合。
第29条 服务提供人需要终止或撤消其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时,应同时通知其开始提供服务时备案的网管小组或学生宿舍网管会。
第30条 所有信息服务公开内容内不得包含有含有下列信息,一经查出,由信息服务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一)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服务系统中出现属于上述所列的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生宿舍网管会报告。
第31条 学生宿舍网管会若认为必要,可决定撤消某项信息服务。撤消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送交被撤消服务的服务提供人。服务提供人若对撤消决定有异议,可向学生宿舍网管会申诉。对于学生宿舍网管会的最终决定,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必须执行。
第32条 BBS服务必须保留整个系统的60天以上的完整备份,包括所有发表的信息的完整资料与所有用户的完整资料,以备查询。FTP服务必须保留60天以上的日志文件,以备查询,其公布内容不得触犯现有法律,其允许上载部分必须按服务申请中所承诺更新频率进行更新,在其允许上载部分发现有超出正常更新时间的违反现有法律规定内容,视为负责人有参与此内容公开发布的行为,追究其相应责任。HTTP服务必须保留60天以上的日志文件,以备查询。代理服务必须保留60天以上的日志文件,以备查询。邮件转发服务必须保留60天以上的日志文件,以备查询。以上服务如不能提供相应日志文件,不允许开设。游戏服务应保留其相应日志文件,如其服务不具有日志文件,可由网络管理员检查其服务具体内容后决定是否可以开设,并报网管会备案。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33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34条 宿舍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宿舍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35条 宿舍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宿舍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的学生网管咨询。
第36条 学生宿舍网管会和网管小组应该宣传、教育、监督用户,在网络操作和应用中自觉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法规;自觉遵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有关管理人员的照章管理;自觉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
第37条 学生网管应该及时了解、掌握所管辖网络及信息服务的连接及运行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措施,监视、记录、检测、制止、查处、防范针对其所管辖网络或入网计算机的,以及利用其所管辖的网络或入网计算机进行的违反有关规定的人或事。
第38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39条 学生网管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但此检测一般应经网管小组组长的同意,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40条 用户有权要求通过宿舍网侵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人立即停止其侵害行为并赔偿损失;有权要求相关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管理单位追查或协助追查通过宿舍网侵害其自身正当权益的行为及其行为人。
第41条 宿舍网的学生网管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学生宿舍网管会、网络中心反映、举报。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取证、处理,应该向调查人员如实提供所需证据。
第42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人员在所有与宿舍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广西民族大学保卫部门、宿舍管理单位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43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学生网管的职权;有权对宿舍网及其运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宿舍网的现状或学生网管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向学生宿舍网管会投诉。
第44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第45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46条 网络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无须征得用户同意。但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络中心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学生网管。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47条 用户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48条 学生网管和信息服务提供人履行本办法及有关规章所赋予的职责的行为属职务行为。学生网管和信息提供人对职务行为不承担责任。有关法规及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学生网管和信息提供人的职务行为显然失当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49条 宿舍网各管理机构和学生网管对系统运行过程中的非人为过错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50条 由服务提供人自主发布的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服务提供人承担。服务提供人接受他人委托,发布委托人提供的信息,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和服务提供人共同承担。信息服务使用单位或个人应用信息服务所提供的功能自行发布信息所产生的责任由信息发布人自行承担。对于信息服务特定使用人之间交换的非公开信息和使用人应用本信息服务所提供的正常功能而存储的非公开信息,相应的服务提供人完全不承担责任。
第51条 宿舍网使用人违反本办法对他人权益造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
第52条 违反本办法情节严重的,必须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并且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学生宿舍网管会。
第53条 学生宿舍网管会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宿舍网用户可直接或委托网管小组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 警告
2. 勒令改正
3. 取消连网资格3至60天
4. 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5. 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院(系、所)会同学生宿舍网管会会进行调查,并在此基础上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54条 学生网管工作不尽职的,由学生宿舍网管会给予警告。警告无效的或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学生宿舍网管会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55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广西民族大学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第56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