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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属各部门单位:
近日,我校在省委网信办和公安厅组织的全省网络攻防演练中,被通报存在新媒体管理漏洞,其中我校学生 QQ 群(群号 161322220 ,湘南学院-永州老乡会)泄露学生信息(含成绩、学生身份证信息等)达六千余条。为加强我校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网络安全法》和《湘南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湘南学院网站建设与运维管理办法》(湘南学院党发 [2018]57 号文件)等有关制度,特通知如下:
1 、学校各部门单位认真对所管理的网站、新媒体(含 QQ 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等社群平台)进行认真仔细检查,对违反国家《网络安全法》和《湘南学院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湘南学院网站建设与运维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条款的内容进行整改,及时进行修改或删除,切实提高网络信息安全意识。
2 、学生处、各院系要组织辅导员深入班级宣讲网络安全有关知识,对学生自发组织的新媒体(含 QQ 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贴吧等社群平台)按整改要求进行清理和整改。
3 、整改时间要求在 2018 年 12 月 10 日前完成。
4 、整改要求见附件。
特此通知!
湘南学院党委宣传部 湘南学院信息化办 湘南学院学生处
2018 年 12 月 3 日
附国家《网络安全法》有关条款: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附:《湘南学院网站建设与运维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任何人员不得利用校园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活动,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不得利用校园网络制作、复制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 妨害国家主流意识形态安全、违背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的信息;
(二)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信息;
(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信息;
(四)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信息;
(五)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六)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信息;
(七)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信息;
(八)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进行其他恶意攻击的信息;
(九)损害国家机关和企事业部门信誉的信息;
(十)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
(十一)进行商业广告行为的信息;
(十二)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信息;
(十三) 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信息,涉及 部门 内部信息或暂不宜公开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信息如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家庭住址、家庭成员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