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 “扫黄打非”?
扫黄打非是文化市场管理的一个专业术语,是一项执法活动。“扫黄”的“黄”是指清理黄色书刊、黄色音像制品及歌舞娱乐场所、服务行业的色情服务;“扫黄”是指扫除淫秽色情、封建迷信等危害人们身心健康、污染社会文化环境的文化垃圾。“打非”是指打击非法出版物,即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破坏社会安定、危害国家安全、煽动民族分裂的出版物,侵权盗版出版物以及其他非法出版物。
二、“扫黄打非”的意义是什么?
犯罪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教育缺陷的因素,也有社会历史与现实的诸多原因。但是,淫秽、色情、凶杀、恐怖的电影、电视、录像、图书刊物等黄色传媒对犯罪起着直接诱发作用,为此,开展“扫黄打非”专项活动,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对人民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三、对“扫黄打非”我们该做什么?
我们应该积极宣传教育,引导人们远离“黄”与“非”,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和文化环境;举办“扫黄打非”现场咨询、知识问答、有奖问答等活动,向群众派送“扫黄打非”宣传册,利用社区内宣传栏、展板等平台悬挂宣传标语,运用宣传资料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等多种形式宣传“扫黄打非”的意义。广泛利用农村农家书屋提供健康的精神食粮,挤占非法出版物的生存空间。
四、出版物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
5.宣传邪教、迷信的;
6、扰乱社会秩序、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7.宣传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10.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五、相关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规定。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下列音像制品:
1.非音像出版单位出版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出版单位违法出版的音像制品;
2. 非音像复制单位复制的音像制品或者音像制品复制单位违法复制的音像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