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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绥中县、昌图县教育局,省内各高等学校,厅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通知》(教办厅函[2009]80号)要求,进一步落实省教育厅关于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工作部署,切实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提升全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防护能力和水平,加快教育信息化建设进程,确保“十二运”期间教育系统的网络和信息安全,按照《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教办发[2012]96号)要求,结合省教育厅“2013年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2013年省教育厅工作要点,现将做好全省教育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做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信息系统安全建设,保障教育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是国家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基本制度、基本策略和基本方法,是促进信息化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根本保障。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不仅是保障重要信息系统安全的重大措施,也是一项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国家利益的重要任务。
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有利于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信息安全设施,保障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相协调;有利于为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和管理提供系统性、针对性、可行性的指导和服务;有利于优化信息安全资源的配置,重点保障基础信息网络和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信息系统的安全;有利于明确国家、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的信息安全责任,加强信息安全管理。
省教育厅明确把“加强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列入年度重点工作,要求厅办公室和厅信息中心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督促、检查、指导全省教育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规定和教育部关于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要求,提高对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落实具体责任部门,明确在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中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履行信息安全职责,落实各项工作制度,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做好组织保障、人员保障、经费保障等工作,为等级保护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使等级保护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建立完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各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认真开展信息系统定级备案、等级测评、建设整改、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出现重大信息安全责任事件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认真做好定级备案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制度、辽宁省教育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实施方案和2012年全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会的会议精神,认真做好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工作。未定级的信息系统要尽快开展自主定级、报省教育厅审批等工作。各单位要将已通过省教育厅审批的信息系统在15个工作日内报公安机关进行备案审核。通过公安机关备案审核后,将公安机关颁发的备案证明复印件和扫描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至辽宁教育等保办办理行业备案。
三、积极开展等级测评和建设整改工作。
各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专项经费,逐步完善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机制,按照省教育厅相关规定,积极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测评工作。各单位在完成备案工作后,应按照要求开展等级测评工作,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信息系统定级备案和准备情况,向辽宁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测评申请,由省教育厅协调具备合格资质的相关测评机构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状况定期开展等级测评。完成等级测评之后,要依据测评机构出具的“信息系统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开展信息系统的整改工作,并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建设整改报告”报送省教育厅。
四、重点保障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项工作经费。
各单位要重点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专项工作经费。建立专项经费投入机制,将信息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建设整改、技术培训等经费列入信息化建设预算和日常运维预算,充分发挥信息安全保障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定期开展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等级保护自查工作,重点检查信息系统安全需求是否发生变化,原有保护等级是否准确;安全管理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信息系统的安全状况;信息系统的安全整改情况等。省教育厅会同省直相关部门将于下半年对全省教育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于十二月份召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总结会议。请各单位按照工作安排做好相应工作。
联系方式:
1. 省教育厅办公室:
联系人:刘兴华 联系电话:024-86905231
2. 省教育厅教育信息中心:
联系人:赵宇青、肖勇 联系电话:024-86591283
电子邮箱: lnjydb@126.com
通信地址: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49号
邮政编码:110034
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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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拟文 2013年5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