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解读: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网络安全领域的法律,是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法。网络安全法不是网络安全立法的终点,相反,是网络安全立法的起点。与《网络安全法》相关的法律有《国家安全法》,《保密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刑法修正案》
(
九
)
,《治安管理处罚法》,《电子签名法》等。这些法律与网络安全法不是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同属同一法律位阶。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管理的基础法律,与其它相关法律在相关条款和规定上互相衔接,互为呼应,共同构成了我国网络安全管理的综合法律体系。
同时,网络安全法也是在现行的一些制度的基础上,例如《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上升和完善的成果,为更好的开展网络安全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
条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专家解读:本条点明了网络安全法制定的目的。
2015
年
7
月通过的新国家安全法第一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概念,在本法中再次表述对网络空间主权的关切,同时,与国家安全法以国家利益为唯一核心不同,网络安全法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兼顾了国家安全、社会利益、企业利益和个人权利。同时,说明将来会有配套的法律和制度。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专家解读:本条点明了网络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专家解读:再次明确了我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我国网信事业发展的
16
字方针: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专家解读:
2014
年中央网信办成立,标志着网络安全正式上升到了国家战略层面。国家网络安全战略是国家网络安全的顶层设计和战略框架。本条也说明了将来会出台“国家网络安全战略”
(
新
)
。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专家解读:为国家采用手段处理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提供法理依据。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专家解读:我国有世界最多的网民,有
bat
这样的大型互联网企业,是网络大国,但整体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不强。通过国家顶层设计,有法可依,依法治理网络
;
企业依法经营网络,按序管理网络
;
个人依法上网,加强自我防范意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良好的网络安全生态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专家解读:本条款是我国在网络安全领域开展交流合作的总体规定,表明我国在网络安全领域开放合作的立场。中央网信办牵头开展网络空间治理,本条款说明将来国家会有配套的制度出台。同时,在发改委、工信部、科技部等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网络安全技术的发展和进步方面,信安标委牵头指定的国家网络安全类国家标准方面,公安部牵头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都可以从不同角度开展对外合作。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专家解读:这一条明确了网络安全的监管责任,解决了谁来负责的问题。目前在国家层面主要是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统筹协调,工信部网络安全管理局负责网络安全相关管理工作,公安部十一局
(
网络安全保障局
)
负责安全保障工作。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专家解读:这一条明确了网络运营者要做什么,表明网络运营者要承担的一般性义务
(1)
。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专家解读:国标有强制性国标和推荐性国标,大部分网络安全国标属于推荐性国标,推荐性国标不具备强制性,但其中的一些强制性的要求是要求严格遵守的。同时,明确了数据安全
=
完整性
+
保密性
+
可用性。专家做了十多年数据安全,在可以为国为民之余,还能有饭吃,表示很欣慰。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专家解读:这一条明确了行业组织要做什么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专家解读:这一条以列举的方式表明了不能做什么的问题。
第十三条 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专家解读:本条明确了网络安全在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
;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专家解读:本条明确了在遭遇网络安全侵权、污染等方面举报维权的权利和权益。
第二章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专家解读:国家在网络安全标准制定方面的总体规定。我国的国标法属于草案征求意见阶段,按照国务院
2015
年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提到的四大类标准,在这里主要提到了国家标准
(
推荐性和强制性
)
,行业标准。对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没有涉及。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指以加大国家课题等方式的投入,促进网络安全技术和产业的发展。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专家解读:本条关键词“鼓励”,这是做安全服务同学的福音。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专家解读:本条提出“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技术和利用技术”,又是数据安全,还鼓励,专家热泪盈眶,感谢党感谢国家。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专家解读:本条讲的主要是网络安全宣传。其实上是把现在做的事情法律话了,从
2014
年开始,每年
9
月左右都会办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各省市也都在办类似的活动。总体来说,现在的安全会议很多很多了,一片锣鼓喧天、鞭炮齐鸣、红旗招展、人山人海的场面,专家都不够用了,催生了一批会棍级选手,更需要的踏实的去做产品,去做好产品。当然,宣传工作永远会重要,永远在路上。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专家解读:这一条讲的是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的问题。网络安全人才在全球范围内都处于短缺的状态,必经属于一个相对新型的细分行业。
2015
年
7
月,“网络空间安全”一级学科获批,越来越多的高校开设专门的网络安全学院。同时,也出现了一批以培养专业网络安全人员为目标的新型创业型企业,整体氛围很好。
第三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
一
)
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
(
二
)
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
(
三
)
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
(
四
)
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
(
五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解读:本条规定的是网络运营者的义务
(2)
。本条款提到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公安部运营多年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有非常大的关联,也说明国家会修订或出台相关“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相关配套制度。从条文来看,基本包括管理层面的制度规程和责任人,技术层面的防病毒、入侵检测,日志管理和分析,数据分类,数据备份,数据加密等。专家看到数据分类,数据加密的字眼,又是一个激灵,各位甲方的
BOSS
们,要认真执行法律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
;
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
;
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
;
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与网络安全产品相关的一条。主要对网络产品自身的安全性提出相关的要求,包括运维等后续服务。这是与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相关第一条义务。
需要注意的本条提到的“双告知”义务
(
用户和主管部门
)
,将产品问题告知给用户,对于网络产品运营商来讲的确需要下一番狠心,日后执行情况也有待观望。除此之外,不同于在第
76
条中有明确定义的个人信息,本条中有一个没有明确的词是“用户信息”,专家认为,用户信息应该包括用户名、密码、
IP
、
Mac
、上网时间、
Cookies
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与网络安全产品检测和认证有关。目前主要是公安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还有工信部等做的电信产品进网许可证等。这是与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相关第二条义务。本条也说明了将来会出台“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
(
新
)
。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专家解读:本条的核心是实名制。这是网络运营者要承担的义务
(3)
。实名制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通过实名制可以最大程度的信息真实化、可靠化
;
但另一方面,对于信息收集单位来说,一旦信息发生泄漏,将产生不可想象的数据安全灾难事件,如何确保信息安全仍是一个难题。同时,也提到了电子身份认证的问题,目前公安部三所在推广
eID
,信安标委
WG4
组也在做关于网络身份鉴别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
(
专家也混迹于
wg4
组,参与认证授权标准相关工作
)
。本条也说明了将来会出台“国家网络可信身份战略”
(
新
)
。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
;
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专家解读:本条的核心是应急响应。这是网络运营者要承担的义务
(4)
。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关于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的,其实这一条很敏感,因为
2016
年
7
月的乌云停业整顿事件一度也在圈内弄的沸沸扬扬,各种版本漫天飞。本条款表明国家将来会出台相关更具体的相关配套的制度和规定。目前我国现有的《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电信条例》还不足以涵盖目前的很多活动。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
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
;
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明确禁止入侵、干扰网络,窃取网络数据的活动,把相关的一些规则显性化,没有特别要说的地方。这是与网络产品服务提供者相关第三条义务。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协助执法机关执法的内容,这是网络运营者要承担的义务
(5)
。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有关合作的内容。涉及网络运营者网络安全威胁情报交换等内容。并提到了行业组织的风险评估问题。本条也说明了将来会出台“行业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
(
新
)
。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有关执法机关权力滥用的问题。通过法律条文来规范执法者的行为,专家觉得非常有必要,希望真正能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专家解读:本条首先定义了什么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本条款在定义过程中,一审稿、二审稿到最终稿,描述一直在调整,说明不同的部门和单位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存在较大的争议,最终以常见的例举和兜底描述相结合的方式对范围进行了定义。
这里边有两个问题,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按照计划,依据
2016
年
6
月中央网信办制定的《国家网络安全检查操作指南》,截至到
2016
年
12
底将基本完成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摸底排查工作。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立法也是明年网络安全立法的重点。在这里再说一下我的一点看法,按照目前操作指南的标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量太大,这么大的规模和数量纳入保护范围,很难突出重点,效果反而打了折扣,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再进行区分,或者有些系统和平台就不应该纳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二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怎么保护的问题,这将是
2017
年网络安全立法的重点。其中一个核心的问题是与目前等级保护的关系,相信也会在明年明确下来。
本条也说明了将来会出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办法”
(
新
)
。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讲的是谁来负责的问题。本条也说明了将来会出台“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
(
新
)
。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讲的是怎么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
一
)
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
(
二
)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
(
三
)
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
(
四
)
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
五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专家解读:本条款说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保护要求高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一般要求,从制度、培训、灾备、应急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要求。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专家解读:在网络安全法出炉之前,美国商会等
46
家来自美洲、欧洲、亚洲和大洋洲等地区的国际企业团体联名给国务院写信抗议,其核心就在于本条的国家安全审查。由于外企很难如数提供相关设计图纸、源代码等审核资料,因而认为该法增加了贸易壁垒。在专家看来,本法案给外企带来市场准入的问题是必然的,外企抗议也在情理之中,但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中国特例,美国欧洲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款,而且已经做了
10
多年了。所以说,我们不是制定的太严格了,而是太晚了,还在补课阶段。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专家解读:本条的关键字是:“采购”“保密协议”。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家解读:本条也是外企和有海外业务的国内企业很关注的一条。主要是关于数据境内存储和境外数据流动的问题。核心是数据安全。这里有两个关键词,一个是“重要数据”,什么是重要数据,相关的常见提法还有“业务数据”、“运营数据”、“服务数据”、“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国家数据”,专家认为,重要数据是从影响因子的权重来区分数据,是一种新的数据分类方式,而不是从用途和归属的角度去分类。
另一个关键词是“安全评估”,这个安全评估的方式也是将来要出台的配置制度。相关问题也并不清晰,例如评估对象的问题,是对要流向境外的数据进行评估
?
还是对业务的模式进行评估
?
还有谁来评估的问题,是主管单位来评估,还是运营者自己进行评估
?
本条也说明了将来会出台“向境外提供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的安全评估办法”
(
新
)
。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关于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年度检测评估的问题。这里提到了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做安服业务的朋友开心了,又多了一块业务。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
(
二
)
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
(
三
)
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
(
四
)
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从组织层面,对网信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风险评估,特别提到了可以必要时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可以做检测评估,赛迪以后对安服的市场预测是不是可以做的再大一点了。这里又提到了信息共享的问题,如何建立安全快捷有效的信息共享体系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第四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关于用户信息保护的。需要注意用户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区别。这里又提到了“用户信息”这个词,我们在第二十二条的解读中已经解释过什么是“用户信息”。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知情同意和特定目的原则。增加了个人信息收集过程中的透明度,讲选择权交给了用户。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
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专家解读:本条款是大数据从业者非常关心的一个条款,也被称为“大数据条款”。“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所包含的匿名化标准为大数据流通和交易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要求。同时,也提出了网络运营者要承担的义务
(6)
,以及出现问题时要遵守双告知原则。所谓匿名化,即经过数据脱敏等技术手段处理后,过程必须不可逆,不能再从脱敏后的信息中识别出个人。从企业的角度来说,需要对脱敏后的数据进行评估和验证,以确保没有遗漏。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
;
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关于“删除权”的问题。“删除权”与欧盟数据保护条例第
17
条规定的“被遗忘权”不同,“删除权”是“被遗忘权”的基础,在将来各方面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也可能会进一步探讨“被遗忘权”的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在后款第六十四条条款中,明确提出了对违反本条款的网络运营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大大提高了违法成本,从罚款力度上对网络运营者起到极大的震慑力。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专家解读:本条款也是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但值得注意的是“非法出售”个人信息和合法数据交易的区别,从法律层面理解,专家觉得只要符合匿名化标准,个人信息还是可以进行交易的。但目前广泛存在的黑产数据和地下交易黑市一定是非法的,一些企业和机构处于各种目的的购买也直接构成了违法行为。目前大数据交易黑产的规模百倍于阳光交易,也是下一步重点打击和治理的对象。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对执法部门和人员的职业保密要求。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关于网络犯罪的。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专家解读:本条款是关于内容审查的,是网络运营者要承担的义务
(7)
。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专家解读:本条款对应用软件开发商提出了要求,同时对软件下载服务提供着提出了义务要求。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赋予公众投诉和举报的权利。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
;
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对执法机关在信息保护方面提出了要求。
第五章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专家解读:本章节基本都是针对网信部门等国家相关机构所承担的法律义务提出的要求。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从国家层面讲安全态势感知与信息通报制度的。本条也说明了将来会出台国家层面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
新
)
。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专家解读:本条主要是从行业层面讲安全态势感知与信息通报制度的。本条也说明了将来会出台行业层面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
(
新
)
。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专家解读:本条款对国家层面及行业层面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机制提出了要求。本条也说明了将来会出台“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响应机制”
(
新
)
,以及“网络安全应预案”
(
新
)
。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
(
二
)
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
(
三
)
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描述了在网络安全风险增大时,有关部门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描述了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后,有关部门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专家解读:本条款的关键是“约谈”,提出了网络运营者要承担的义务
(8)
。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明确发生事件和事故时,与其它相关法律的关系。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专家解读:本条款主要是为特定情况下的“断网”提供法律依据。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设置恶意程序的
;
(
二
)
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
(
三
)
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
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专家解读:“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是本条款的关键词,区别于其他条款中固定的罚款金额,将罚款与所得利益挂钩,大大提高了犯罪成本。对于从业者来说,这一罚款的震慑力要远远高于五万十万一百万这样的“毛毛雨”。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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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一
)
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
(
二
)
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
(
三
)
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
;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专家解读:本条款为网络空间主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可以进行财产冻结等行为,将来应该还会有进一步细化的条款和制度。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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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
二
)
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
三
)
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
四
)
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
五
)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
201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