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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办法》提出,工信部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工业、电信、无线电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的请求。非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工业、电信、无线电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