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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非涉密网络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信息的安全,杜绝内部信息外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学校计算机网络的统一建设和管理,维护网络正常运转,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擅自在网络上安装其他设备。
第二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任何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从事违法活动。
第三条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在与互联网联网的计算机中存储、处理、传递。涉密材料必须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四条 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 和“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不上网”的原则,在网上发布任何信息及对网上信息进行维护或更新,都应当认真执行信息保密审核制度,必须经过严格审查,确保涉密信息不上网。
第五条 禁止在非涉密计算机上处理涉密信息,禁止在涉密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进行移动存储介质数据交换。
第六条 计算机操作人员调离时应将有关材料、档案、软件移交给其他工作人员,调离后对需要保密的内容要严格保密。接替人员应对系统重新进行调整,重新设置用户名、密码。
第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发生泄密事件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保密办、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