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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试行)

贵 州 商 学 院

黔商院发〔2016〕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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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商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保障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学校各部门的网络宣传工作,并负责校园网主页及相关栏目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以及各子网页信息数据的监督检查工作。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审核在贵州商学院协同办公平台(OA)中信息及最终发布工作。

第三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全校的计算机网络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起草校园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各学院、各部门网站和网页的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学院、各部门应设立信息员专门负责本部门网络信息的发布、管理、安全及维护工作。

第五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章 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校园网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

第七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的主干设施、各节点的网络设备及其线路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网络通畅与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各用户的接入设备由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三章  网络用户守则

第九条  网络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机密、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发布各种有害信息。

第十条  用户有义务配合国家安全部门、学校网络与信息化中心依法对网络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任何用户未经许可不得开通Email、 Web、Newsgroup、FTP等服务,不得在网上随意发布公共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用户未经许可不得在网上进行商业和其他任何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限于)商业公告、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盗用非法的IP地址入网等。

第十四条  网络用户有义务及时向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报告任何违反用户守则的行为,并对自己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章  网络安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必须对自己申请上网的信息负责。涉及国家和学校机密的信息严禁申请上网。

第十七条  学校内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应用的活动。

第五章 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可以在校园网上建立自己的部门网站,并指定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搜集、整理、制作和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领导审核所发信息并对拟发布信息负有相应的安全责任,信息员对发布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网站和部门网站不得发布、传播、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未经申请同意,不得私设部门网站,发布各种信息。

第六章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有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提出整改建议、暂停甚至终止该单位或个人的联网,并向其直接领导汇报处理情况和意见,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报司法部门查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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