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扫一扫
第一条 为加强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保护计算机网信息系统安全,保障各项业务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职能管理部门在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中负有下列责任:
(1) 建立管辖范围内的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制度;
(2) 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3) 组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范教育和培训;
(4) 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留下检测、清除记录;
(5) 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范产品;
(6) 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
第三条 禁止在服务区用机上运行、查看、拷贝与本业务无关、来历不明,未经确认是否含毒的软件。
第四条 新购、借用、借出归还或维修、送修后启用的计算机,先要经预防病毒负责人员检查验收,在确认无毒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感染病毒的计算机要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隔离一切涉嫌染毒软盘和设备,查明原因,拟定处理措施,使用正当渠道发放的杀毒软件,由预防计算机病毒主管部门或部门防治病毒负责人员进行杀毒。
第六条 加强对所有核心路由器及防火墙的管理,尽可能关闭不需要使用的端口,从而阻断病毒传播的途径。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1) 故意制造、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2) 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3) 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七条 凡不严格执行本制度,造成计算机病毒感染、传播,视损失和影响大小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