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4-12-10 来源:
来源:海南省政府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促进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开放和业务协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应用绩效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14号)、《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琼府〔2019〕6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省直机关有关部门和单位、省政府授权管理的法定机构使用财政资金或中央驻琼单位使用省级财政资金建设(含购买服务)、运维的政务信息系统(含衍生配套APP或小程序等)项目。
原则上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中包含政务信息化子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加强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负责统筹全省信息化建设需求,拟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等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审批、验收和绩效管理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审核、资金安排和政府采购管理等工作;省大数据发展中心落实省政府首席信息官(CIO)办公室工作职责,负责公共数据归集管理、全省基础性公共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运营,统筹全省政务信息系统运维管理等工作;省委网信办、省国家保密局、省国家密码局、省公安厅、省审计厅等按照职能职责负责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及数据安全、密码应用和安全可靠、等级(分级)保护、安全监管、审计监督等相关工作。
项目单位承担主体责任,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全周期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确定一个项目单位,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第四条 省级医院项目由省卫生健康委组织论证通过后纳入全省年度计划统一管理,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审批、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使用财政预算的高等学校(包含高职院校)、科研院所、海南自由贸易港重点园区的项目纳入全省年度计划统一管理,各自组织审批、竣工验收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依托海南省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和海南省信息化项目综合管理系统进行全流程管理,实现“一项目一码”。
第二章 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统筹论证各单位建设需求,拟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全省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结合业务发展需要,制定本行业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政务信息系统目录及数据资源目录等,推动行业政务信息系统的融通整合;加强统筹市县项目建设需求,市县开发的示范性或创新性应用可全省推广应用。
第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统筹整合,做好增量需求和存量系统衔接,原则上各单位政务信息系统总量“只减不增”。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应遵循“统分结合”原则,共性业务及能力平台原则上全省统建,在省级部门统筹数据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上,支持市县个性化开发和自主管理需求。跨部门共建共享、省级和市县共同建设的项目,由省级牵头单位统筹管理、统一申报,共同开展方案设计。
第八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类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营商环境建设厅按照“需求引导、总量控制”原则统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需求申报,拟定项目年度计划,组织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每年6月底前印发下年度计划。
新建信息化项目以子系统和功能模块为主,充分依托全省基础性公共性设施和政务中台开展建设。分期建设、升级改造等项目,原则上需完成前期项目验收后方可申报,在申报年度计划时应提交前期项目第三方后评价报告。
第九条 年度计划发布后,原则上不新增项目。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明确要求且需在当年度建设的项目可增补列入年度计划,由省营商环境建设厅于当年度9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发布。
第十条 购买不需要联调联试集成服务的硬件设备,或可直接部署的成熟软件,或由省数据产品交易平台发布且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且总体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属于非政府采购项目,无需列入年度计划,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部控制采购规程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鼓励项目建设模式逐步向购买服务转变,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鼓励各单位将系统建设需求转化为信息化产品和服务购买需求,赋能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可进入审批程序,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予审批和安排资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三条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应于当年度3月底前完成审批申请,未完成审批申请的项目,应向审批部门申请延期;当年度8月底前,未完成审批申请的项目(增补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除外)视为自动退出年度计划。增补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于当年度10月底前完成审批申请。
第十四条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审批原则上包含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等。
(一)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分别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概算。
(二)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或者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审批实行部门联合评审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单位开展评审。全部评审程序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文件,项目单位依据批复文件,按预算管理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
两次上会评审未通过的项目,自动退出年度计划。
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项目单位直接编制项目建议书,按预算管理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 信息资源目录、网络安全方案、密码应用方案及其评估报告、安全可靠是项目审批必要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和运维经费以及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建设类(除购买服务外)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中核定首年运维费用。运维类项目费用按经批复的费用总额控制,项目单位按预算管理规定向省财政厅申请运维费用。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周期的统筹协调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资金使用、合同管理、资产管理等制度。
第十九条 项目总投资100万元(含)以上的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和密码保障系统,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数据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及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实际投资不得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应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项目合同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约定项目建成后形成的项目成果(如设计文件、源代码、图纸、测试文档、数据资源等)及相关知识产权归属。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统筹安排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由省和市县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内容的建设资金。需市县承担的建设资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四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概算、建设目标不变,且调整金额(含增加、减少数额绝对值累计)不超过批复概算总投资15%的,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项目单位自主变更,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及国家有关部门或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确需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第二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审批:
(一)项目投资总额未超出批复概算、建设目标不变,但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较大变更,调整金额(含增加、减少数额绝对值累计)超过批复概算15%的;
(二)项目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等发生变更的;
(三)其他情形应按规定履行相应变更手续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参照《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审批流程报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建成后,系统经3至6个月稳定试运行正常后,应向有关部门申请项目整体竣工验收工作。其中:
(一)总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国家密码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行业主管部门等联合组织竣工验收;
(二)总投资1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省委网信办、省国家密码局、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联合组织竣工验收(项目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的自行组织),验收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三)总投资100万元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财政厅备案。
验收通过的项目所形成的数字资源统一纳入数字资源一本账管理系统动态管理。
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正式使用。项目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运维项目由项目单位在服务期满后自行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信息资源归集共享、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项目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网络与数据安全合规是项目验收的必要条件。项目单位应完成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数据资源归集和共享。不得将应当无条件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有条件共享。
第二十九条 项目档案验收实行承诺制,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在竣工验收3个月内以电子档案形式,向省档案馆移交完整、真实、有效的项目档案。未能按要求完成档案移交的,原则上不安排运维经费。
第三十条 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质量保证制度。承揽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单位对项目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建设类(含购买服务)项目质保期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当做好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国家和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和省财政厅。
第三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单位的自评价情况,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项目建设及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政务信息共享要求、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安全可靠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或批复要求的,应当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项目审批及验收通报制度,压实项目单位管理主体责任,提高项目管理质量。
第三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价机制,规范对第三方咨询机构评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切实提升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涉密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按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市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年度
计划由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统筹审核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委网信办、省国家密码局、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琼府办〔2020〕38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类项目,首次进入运维年度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