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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的通知
学校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办科技〔2020〕180号)和《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工作的通知》(教办科技〔2019〕481号)要求,进一步做好我校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安全管理和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现状
当前我校已备案移动应用数量为:要求使用0个,推荐使用3个(GIWIFI校园助手、学习通、钉钉教育版),自研自用1个(i交院),其余移动应用均未备案。
二、备案范围
本次备案范围为: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包括APP、微信小程序等,不包括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教育移动应用,教育APP)。教育移动应用(教育APP)是指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
教育APP的备案分为提供者备案和使用者备案。其中,使用者自主开发(包括委托第三方公司开发),服务于本单位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应用,除提交使用者备案外,还需同时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
三、工作内容
各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备案工作,全面掌握和梳理本单位使用和提供的教育APP,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谁选用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备案,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使用者备案
各单位梳理本单位使用的教育APP,经由本单位引进我校的教育APP,须填写并上报教育APP使用者备案信息表,完成使用者备案,仅日常使用而未参与将教育APP引进我校的部门,本次无需进行备案。
2、提供者备案
(1)各单位所使用的教育APP,其提供者为校外机构的,且由本单位引进我校使用的,由各单位通知该应用提供商按照教育部要求,自行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平台进行提供者备案。
(2)各单位所使用的教育APP为自行开发的(即自主开发或者委托第三方公司或者个人开发,应用属于学校),应填写并上报教育APP提供者备案信息表。
按照要求,作为教育APP提供者的单位,还需完成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工作。
三、时间安排
各单位全面梳理本单位使用和提供的教育APP,按照使用者和提供者将本单位的教育APP进行分类,根据分类结果填写《教育移动应用使用者备案信息表》(附件1)或者《教育移动应用提供者备案信息表》(附件2),并填写《教育移动应用备案工作联系人》(附件3),于4月22日下午5:00之前将信息表纸质版(需经本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图书与信息技术中心(东校区图书馆1楼106),电子版通过钉钉发送至图书与信息技术中心李东东老师。
四、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备案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证备案工作顺利进行。
2.教育APP备案工作将纳入常态管理,对未完成教育APP的ICP备案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单位,图书与信息技术中心将通报并要求整改,直至完成备案工作。
3.对已完成备案的教育APP提供者和使用者,实行动态更新机制。各单位作为教育APP提供者或使用者,如备案信息发生变化,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图书与信息技术中心上报,进行备案信息更新工作。
4.参与引进教育APP或自行研发并用于我校教育APP的单位,对所引进和开发的教育APP负有完全的、不可推卸的管理和安全责任,相关教育APP出现“信息泄露风险”、“功能缺失”等影响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情况,图书与信息技术中心将通报并要求整改,连续不改正的,将通报全校要求停止使用并卸载相关教育APP,并由纪检部门、安全部门追查相关责任人连带责任。
4.各单位如在备案工作中遇到问题,请通过钉钉与图书与信息技术中心李东东联系处理。
图书与信息技术中心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