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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物品出借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物品的管理与使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设备使用效率,避免资产流失或损坏,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心所辖实验室、机房、网络设备及耗材等公共物品的出借、使用与归还管理。

第三条 物品出借遵循“公物公用、严防私用”“谁使用、谁负责”“审批从严、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二章出借范围与条件

第三条可出借物品范围

1、教学科研类:实验仪器、工具、耗材(非危险品)、电子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2、网络设备类:路由器、交换机、测试仪器等。

3、其他经中心审批的非敏感物品。

第四条禁止出借物品

1、涉及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放射性物品等。

2、高精密仪器(如光谱仪、服务器等需专人操作的设备)。

3、软件授权密钥、保密数据载体等涉及信息安全类物品。

第五条借用资格

1、校内人员:凭工作证申请,需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2、校外人员:需提交单位公函,经中心负责人审批。

第三章 出借流程

第六条申请与审批

1、申请:借用单位/个人需提前3个工作日填写《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物品借用申请表》(附件1),注明借用物品名称、数量、用途、使用时间及归还日期,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

2、审批:

1)由中心资产管理员审核,分管主任审批。

2)紧急情况:经分管主任口头同意后可先借用,但须在24小时内补办手续。

归还 赔偿

1、借用人需在约定时间内将物品归还至指定地点,由经办人验收并签字确认。

2、发现损坏或功能异常时,需在验收时备注中注明并启动责任认定程序。

3、自然损坏:非人为因素导致,经技术鉴定后免于赔偿。

4、人为损坏:按维修费用全额或设备残值赔偿;无法修复的,按原价赔偿。

5、遗失物品:照原价赔偿,特殊设备按市场评估价执行。

附则

第八条 本条例由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条例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长江大学文理学院实验室与网络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 2025 5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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