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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资讯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公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六部门联合公布《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近日,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公布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为实施可信数字身份战略,推进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保护公民身份信息安全,支撑数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国家有关部门根据《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16条,主要规定了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 明确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及网号、网证的概念、申领方式; 二是 明确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的效力、应用场景; 三是 强调了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互联网平台等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 四是 对未成年人申领、使用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作出特殊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网号、网证的自愿使用原则,鼓励有关主管部门、重点行业、互联网平台按照用户自愿原则推广应用网号、网证,但同时保留、提供现有的或者其他合法方式进行登记、核验身份。鼓励互联网平台接入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但应当保障未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与使用网号、网证的用户享有同等服务。

《管理办法》严格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等规定,充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益。 在信息收集方面 ,对用户选择使用网号、网证登记、核验真实身份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用户同意外,互联网平台不得要求用户另行提供明文身份信息。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所收集的信息仅限网络身份认证所必要的信息,不收集其他信息,不会影响用户正常使用互联网应用。 在信息提供方面 ,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坚持“最小化提供”原则,对依法需要核验用户真实身份但无需留存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仅向互联网平台提供核验结果;对依法确需获取、留存用户法定身份证件信息的,经用户单独同意,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可以向互联网平台提供必要的明文身份信息。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履行协助义务的,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法提供相关信息,但提供的信息仅限网号、网证对应的真实身份信息和认证日志信息。

目前,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平台已经上线运行,广大用户可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APP申领并使用网号、网证,以便在互联网服务及有关部门、行业管理中非明文登记、核验真实身份信息,减少相关服务管理环节对个人信息的采集、留存,实现公民身份信息“可用不可见”,同时降低互联网平台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投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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