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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 APP )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教育部 《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使用者,是指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的使用者。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学校业务部门做好备案工作。
(二)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经过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原则上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选用,业务部门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三)学校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由业务部门会同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员督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一)按照 “ 后台实名、前台自愿 ” 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况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 180 日。
第五条 使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业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业务部门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报备,同时完成使用者备案。
(二)业务部门填写《教育移动应用备案表》(见附件)并组织移动应用安全评估,协助信息技术中心网络安全管理员完成系统定级、系统备案工作。
(三)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系统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四)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学校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在使用者备案时确定为 “ 自研自用 ” ,由信息技术中心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