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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条 为规范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暂行)条例》等条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 2 条 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 3 条 校园网是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的基础设施之一,主要服务于我院的各级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 4 条 宿舍宽带网通过光纤接入校园网,是校园网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针对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 理
第 5 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教中心)负责规划、运行控制,并负责日常管理、准入和相关服务。
第 6 条 网教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所有楼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工作。未经网教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 7 条 网教中心面向学生公开招聘学生网络管理员,协助网教中心做好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学生网络管理员在技术上接受网教中心的指导和按要求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 8 条 所在各楼栋的网络设备由学生宿舍区管理部门提供安全和供电保障。
第三章 准 入
第 9 条 校内居住的在籍学生,凡接受本管理条例全部条款的,可以申请接入校园网。
第 10 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不同。
第 11 条 学生宿舍上网室内所需的计算机、网卡、网线和交换机等设备及费用由上网者本人自理。
第 12 条 任何人在将本人的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之前,应持有效证件先在网络客服部领取入网申请表、填写相关的内容,经所在系(部)核准,在网教中心登记开户,方能接入校园网。
第 13 条 用户对网教中心所分配的网络帐号及地址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教中心分配,不得使用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所拥有的 IP 地址。
第四章 信 息
第 14 条 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用户不得上网。用户上网只能用授权帐号入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不能将帐号借与他人使用,严禁擅自盗用他人帐号。 学生宿舍上网用户,未经院学生工作部、网教中心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
第五章 运 行
第 15 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在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 16 条 校园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7 条 校园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校园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校园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网络客服部或直接向网教中心咨询。
第 18 条 服务提供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 19 条 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但此检测应有网教中心的同意,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 20 条 校园网的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
第 21 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院学生工作部、网教中心、院后勤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 22 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向网教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向网教中心投诉。
第 23 条 校园网学生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 24 条 网教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不必通知用户。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教中心则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六章 相 关 责 任
第 25 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 26 条 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 27 条 校园网使用者违反本条例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 28 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网教中心可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学生工作部。网络用户须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学生工作部。
第 29 条 学生工作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网络用户可直接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 1. 警告; 2. 勒令改正; 3. 通知网教中心取消连网资格 3 至 60 天直至终止相应网络服务; 4. 情节特别恶劣的,除终止网络服务之外,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 30 条 由于网络管理员工作不称职或因疏忽而造成工作失误影响网络服务的,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 31 条 本条例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 32 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