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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及管理制度

贺州学院校园网是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信息技术应用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保护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促进学校信息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校园网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信息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数据信息、工作站所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主要指为学校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包括硬件和软件所组成的信息集成系统。

第二条 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网络运行环境、系统相关信息数据的安全保障。

第三条 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及保障工作,在贺州学院信息化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教育技术中心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具体实施,并负责定期对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进行核查和监控。

第四条 我校所有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单位及个人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终端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终端上录阅、传送不良信息。

第五条 学生、教职员工作为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网络信息系统使用监督及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

第六条 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选型、购置须经充分论证,项目建成后须做好验收,对密钥、密码、参数等信息应做好接交保管,网络设备要特别关注其保密性能。

第七条 购入的计算机网络安全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保密认证,系统运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其系统配置。

第八条 应用系统软件、数据应有备份,有故障或遭受破坏后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数据操作工作人员须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第九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信息应用软件开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开发及设计上严格控制涉密文件信息查询、检索的人员范围,严格管理用户使用权限。信息系统的软、硬件一经安装、调试、正式运行,各部门及个人未经教育技术中心许可,不得自行对其更改配置。

第十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应用系统版本的更新、升级须先拟出方案,经过严格测试,凭更新、升级方案和测试报告,经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后方可由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应用系统的相关文档资料,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

第十一条 数据中心机房及网络机房,必须设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震、防电磁场、防静电及防盗等的设施。机房应设置齐全灵敏的火灾、渗漏水报警和足够的灭火、排水系统,应设置灵敏的温度、湿度传感器;空调的制冷、除湿能力需留有一定的余量并配有备用空调设备。中心机房应配有独立的供电、变电设备,供电功率需留有余量。

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进行学校网络信息系统维护操作期间,应严格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机房出入管理制度进入机房,每个工作人员授予不同权限,规定活动区域,并设立值班人员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和安全保卫工作。不得随意登录信息系统或复制数据资料,如需进行数据操作须经相关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传输秘密以上级别的信息时,通信两端设备需在相应安全环境中,对所传输数据,要采取加密措施。

第十四条 校园网及子网上运行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未经上级有关部门许可,教育技术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信息系统的配置信息、系统数据。

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岗的所有工作人员,均需由有关部门组织上岗培训,包括计算机及网络操作、维护培训、应用软件操作培训、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课程及保密教育培训。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对计算机网络系统所有的工作人员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遵守安全规程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发现有违反安全法规行为的人员或发现不适于接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不应让其再接触系统,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于所有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作的人员,均应签订保密契约,承诺其对系统应尽的安全保密义务,保证在岗工作期间和离岗后均不得违反保密契约,泄漏系统秘密。对违反保密契约的,按契约条款惩处。

第十八条 对调离人员,特别是因不适合安全管理要求被调离岗位的人员,必须严格办理调离手续。进行调离谈话,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交还所有钥匙及证件,退还全部技术手册、软件及有关资料,更换系统密码和用户名。自调离决定通知之日起,必须立即进行上述工作,不得拖延。

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技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校园网络设备,不得随意接入校园网络。

第二十条 校园网由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对全校 IP 地址进行管理和分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IP 地址及网络设置,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 IP 地址,若发现相关行为,教育技术中心有权中断私设 IP 地址的单位或个人入网。

第二十一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信息终端及子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计算机房、办公设施、通讯及动力设施附近施工,不得危害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建立网络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进行技术处置。发现网络运行安全事故及隐患,教育技术中心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所有信息系统及使用单位要进行登记备案。对信息系统具体使用单位的信息管理员及账号密码要严格管控,并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必须经由宣传部审核同意并发布;各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等二级网站上的内容,由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发布。

第二十五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保障校园网的安全,通过部署防火墙等配置操作,及时防范网络攻击,修补系统漏洞。做好服务器的防病毒工作,对可疑的攻击和入侵,要及时处理;对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教育技术中心应监督师生利用校园网的上网行为,倡导用户文明上网。按学校有关部门要求,对网络使用实施按需管制。协助宣传部对校园网的不良信息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和处置。

第二十七条 严禁校园网用户在网内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或文件;对于外来介质上的数据文件应使用合格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杀毒,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必须加强对入网信息终端的管理,指定专人担任网络信息管理员,发现网络运行故障及信息安全问题及时汇报教育技术中心进行处理。

第四章 校园网用户守则

第二十九条 使用校园网的用户须对其在校园网络上所使用的信息负责。所有校园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涉及分裂国家、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俗、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否则,教育技术中心有权中止提供网络服务,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除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相关负责人员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服务器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进行对系统的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破坏网络设施。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信息系统用户账号及密码的侦听、盗用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终端的使用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制度。具有我校校园网络账号、密码的单位与个人,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不得将账号、密码转告他人使用,用户要经常更新密码,以防他人盗用。入网用户因管理或操作不慎引发的泄露和违法问题,须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

第三十二条 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均有义务对校园网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及不良信息传播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章 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可提出警告、责令停止其上网,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 从事破坏、盗用校园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2. 盗用他人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

3. 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 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 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

6. 利用校园信息网络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俗、淫秽色情、诈骗等不良信息。

第三十四条 对于引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能认真贯彻本规定要求,维护系统安全运行,杜绝事故发生,防止失泄密成绩显著者;或迅速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或减少损失者,学校视情况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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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 11 2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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