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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1 、为了加强我院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院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守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 、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院内计算机网络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3 、我院校级电子公告服务平台由学院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开发构建,并由网络信息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其服务宗旨是为师生员工进行学术研究、工作探讨、教学交流和信息沟通创建一个网络平台。
4 、学院校园网管理部门是全院电子公告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和个人在院内计算机网络上设立BBS站,事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和校园网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建站。
5 、在校园网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全校各BBS站必须接受和配合校园网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6 、BBS站须实行站长和各版面版主分级负责制。校级BBS站站长由相关部门任命并报校园网管理部门备案。各站长人选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法制观念和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并拥有BBS站全部版面的管理权限。各版主必须是BBS站的合法用户,由站长任免,并记录备案。
7 、BBS站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提供真实姓名和班级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核实方能成为BBS站的合法用户。
8 、BBS站站长(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10 、BBS站站长(站务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1 、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2 、BBS站站长及版主必须对BBS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严密监控,如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11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13 、校园网管理部门和BBS站的相关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相关BBS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属于本规定第11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告和责令BBS站站长(站务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紧急情况下,校园网管理部门可暂停该BBS站的服务。
14 、任何校园网用户发现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本规定第11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均有义务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或校园网管理部门、相关部门。
15 、学校各BBS站点如果未履行本规定第8条、第10条、第12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校园网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16 、在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11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7 、本规定由学院校园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8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