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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学院校园网络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校园网络所属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我院学生宿舍楼局域网(以下简称宿舍网)的系统安全、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管理、工作、生活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及《百色学院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百院字〔2008〕17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舍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宿舍网由接入我院校园网络的局域网组成,是我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基础设施之一。

第四条 学院针对我院校园网络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理

第五条 学院成立百色学院学生宿舍楼局域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宿舍网有关的规章制度,研究与协调宿舍网在建设、运行、使用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处理与宿舍网相关的重大违规事件。

第六条 领导小组由学院分管领导,院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部)、总务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教中心)、保卫办等部门负责人及各系(部)学工组负责人组成,齐抓共管。

第七条 院长办公室负责宿舍网管理的总体协调工作。党委宣传部负责宿舍网信息发布、信息安全监控及网上舆论正面引导工作。学生工作处(部)及各系(部)学工组负责宿舍网用户违纪事件的处理工作,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对上网用户的管理。总务处负责宿舍网安装在各楼栋网络设备的供电保障工作。网教中心负责宿舍网的规划、建设、维护、维修与运行控制工作,同时协助党委宣传部做好信息安全的监控工作。保卫办负责宿舍网各类事件、案件的查处工作,以及安装在各楼栋网络设备的安全工作。

第八条 各学生宿舍楼内的网络线路、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信息插座等,统一由网教中心按照统一、美观、安全的原则进行安装,并负责日常维护、连接、设置。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九条 各学生宿舍楼设一个宿舍网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由含1名组长在内的2至3名本楼内住宿的义务网络管理员(以下简称网络管理员)组成,在网教中心指导下协助做好本楼内有关宿舍网管理、维护和咨询各项事宜。

第三章 用户管理

第十条 院内居住的在籍学生,凡接受本办法全部条款的,可以申请接入宿舍网并接入校园网。

第十一条 学院对使用宿舍网的学生实行账户管理和审批准入。申请入网的学生必须填写入网申请表,经所在系(部)同意后,到网络运营部门缴费开户,最后到网教中心办理IP地址开通手续,方能接入宿舍网成为校园网的合法用户。

第十二条 宿舍网管理实行实名制,一人一账号,用户负责本人账号、口令管理,并承担本人账号产生的经济及法律后果,不得转让他人或偷盗他人账户;学生毕业离校后其个人账号自动注销。

第十三条 学院对宿舍网的网络出口线路实行定时开放,开放的时间为每天6:00至24:00(星期六、星期日全天开放),寒、暑假期间按照学院的管理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同一宿舍内的在籍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不同。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上网,室内所需的计算机、网卡、网线和集线器等设备及费用由上网者本人自理。当用户因同一房间内的入网需求大于室内的现有接入能力而需要对现有接入能力进行扩充时,其所采用的扩充方案与设备,必须事先报网教中心批准备案。

第十六条 宿舍网的IP地址使用静态IP地址。各宿舍楼可用的静态IP地址由网教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用户可向网教中心申请变更或交还其所持有的静态IP地址。网教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或收回已分配的静态IP地址,但事先应与有关当事人协商并将最终决定书面通知有关人员。

第十八条 用户对系统和网教中心所分配的网络地址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络系统或网教中心分配,不得使用百色学院校园计算机网络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宿舍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宿舍网用户在上网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国教育科研网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宿舍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上级网络管理单位以及学院党委宣传部、学生工作处(部)、网教中心、学院保卫办、总务处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宿舍网用户,未经领导小组许可,不得擅自提供BBS服务、WWW服务、DNS服务、代理服务、游戏私服等一切网络服务。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服务提供人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 宿舍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校园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校园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所在楼栋的网络管理员或直接向网教中心咨询;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向网教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向管理部门投诉。

第二十五条 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但此检测应经网教中心的同意,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二十六条 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

第二十七条 网教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不必通知用户。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教中心则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爱护校园网络的设备和设施,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私自拉接或改装光缆、线缆、端口;

(二)盗窃或损毁光缆、线缆、端口等设施;

(三)未经允许私自拆卸单位和他人的计算机及其配套设备;

第三十条 禁止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访问黄色网站,浏览、上载、下载或转载黄色影像材料和淫秽信息,或者利用计算机看黄色影碟及玩带有色情内容的游戏;

(三)在互联网上开设赌局,利用互联网进行赌博;

(四)在网上进行非法的集会和聚会;

(五)利用计算机网络发布、传播盗版软件、转载不实新闻报道,发布有损知识产权的音像制品和出版刊物;

(六)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改正其中妨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妨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二)保证其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及时更新陈旧信息,删除失效信息;

(三)对所提供的公开的信息、链接的其他网页以及上载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督,使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要求;

(四)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各项共享资源;

(五)接受国家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学院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章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六)发现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和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和事应及时制止,或向公安机关、网络管理机构和学院职能部门反映和报告,并为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提供协助。

第三十二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本管理办法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情节严重的,网教中心可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学生工作处(部)。网络用户须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交到所在系,由学生所在系依照《百色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因过分迷恋网络而影响学习或宿舍人际关系者,学院有权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干预,并由学生所有系或者相关职能部门正式通报学生家长。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学生,学院视其情节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者,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者,给予勒令改正或取消连网资格30—60天;

(三)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构成犯罪者,由有关国家机关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造成经济损失者,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委托网教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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