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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和管理琴房,保持琴房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与练琴环境,进一步提高琴房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琴房使用办法
第一条 教师琴房采用 “ 单间固定 ” 使用方式。课前教师凭本人的校园卡到所在区域楼层服务台刷卡领取琴房钥匙进入琴房,课后将钥匙归还至服务台。
第二条 学生琴房采用“单人滚动”使用方式,琴房钥匙由琴房管理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凭本人校园卡到所在区域楼层服务台刷卡领取琴房钥匙进入琴房,使用结束须将钥匙归还至服务台。
第三条 教师琴房空余时间可与学生协调使用,合理滚动,充分利用。学生进入教师琴房练琴须凭本人校园卡,练琴时间(以下简称“琴点”)计入个人总定量。
第四条 教师原则上按课表安排使用琴房,额外使用须向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申请。
第二章 琴点分配
第五条 学校每间琴房的日均使用量为 15 小时,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对琴点的使用进行分配,具体方案详见《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琴点分配一览表》、《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琴点分配一览表》。
第六条 学校财务资产处对琴房超时练琴费进行管理。
第三章 琴房日常管理
第七条 琴房开放时间为 7:30 至 22:30 ,禁止擅自滞留,学生离开琴房前,应自觉关闭门窗、电源。
第八条 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进入琴房;严禁带食物进入琴房;琴房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废纸、杂物等,自觉保持琴房卫生。
第九条 琴房内严禁遮盖琴房观察窗、无故关灯。
第十条 严禁未刷校园卡擅自进入琴房,校园卡禁止转借冒用。
第十一条 爱护钢琴及相关设备,严禁恶意损坏钢琴及其它公共财物;禁止擅自将钢琴、桌椅、风扇及其它设备搬出琴房。
第十二条 严禁私自配制琴房钥匙。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对钢琴进行拆卸、维修和调律,造成钢琴损坏者按资产价值赔偿。
第十四条 琴房内 自行保管个人物品,若有丢失后果自负。
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琴房墙面和门板钻孔、打钉、悬挂物品、乱涂乱画等。
第十六条 进入琴房时,应首先检查钢琴、琴凳、风扇、空调、门窗等设备情况,发现有损坏应及时向琴房管理员报告,琴房管理员检查后,将损坏情况记入管理档案,并查明责任。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琴房内使用与教学无关的电器等物品。
第十八条 本着合理使用、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琴房内空调原则上每年开启时间为 5 月 1 日至 10 月 31 日,空调温度设置原则上不低于 26 ℃,离开琴房须关闭空调。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琴点分配一览表
教学单位(专业) |
第一学期基数(小时) |
第二学期基数(小时) |
第三学期基数(小时) |
第四学期基数(小时) |
第五学期基数(小时) |
第六学期基数(小时) |
第七学期基数(小时) |
第八学期基数(小时) |
|
音乐学院、
|
音乐表演(钢琴) |
250 |
300 |
300 |
300 |
300 |
300 |
350 |
180 |
音乐表演(民乐、管弦乐) |
350 |
400 |
400 |
400 |
400 |
400 |
450 |
240 |
|
音乐表演
|
150 |
200 |
200 |
200 |
200 |
200 |
250 |
120 |
|
音乐学(音乐教育、 作曲、录音艺术) |
150 |
200 |
200 |
200 |
200 |
200 |
250 |
120 |
|
音乐学(理 论) |
120 |
160 |
160 |
160 |
160 |
160 |
100 |
100 |
|
音乐(民族 音乐表演) |
150 |
200 |
200 |
200 |
200 |
200 |
250 |
120 |
|
人文学院 |
艺术管理 |
50 |
60 |
60 |
60 |
60 |
60 |
80 |
40 |
影视与传媒学院 |
表演 |
50 |
60 |
60 |
60 |
60 |
60 |
80 |
40 |
播音与主持 |
50 |
60 |
60 |
60 |
60 |
60 |
80 |
40 |
|
舞蹈学院 |
音乐选修 |
50 |
60 |
60 |
60 |
60 |
60 |
80 |
40 |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琴点分配一览表
|
第一学期基数(小时) |
第二学期基数(小时) |
第三学期基数(小时) |
第 四学期基数(小时) |
第五学期基数(小时) |
第六学期基数(小时) |
|
音乐学院、
|
演奏类 |
400 |
450 |
450 |
450 |
500 |
350 |
演唱类、作曲、合唱指挥、视唱练耳 |
200 |
220 |
220 |
220 |
250 |
150 |
|
音乐理论 |
160 |
220 |
220 |
220 |
250 |
150 |
|
艺术 研究院 |
民族音乐 |
180 |
220 |
220 |
220 |
250 |
150 |
说明:
1. 主修专业成绩优秀的学生( 85 分以上)每学期可向学校申请增加 50 小时免费琴点。
2. 免费琴点应在规定学期内均衡使用,免费琴点数用完以后,学生可自费购买琴点练琴,收费标准为 1.5 元 / 小时。
3. 音乐理论研究生包括:音乐欣赏、音乐鉴赏、中西方音乐史、音乐教育理论、中西声乐文化研究、少数民族音乐理论等专业。
4. 演奏类研究生包括:键盘类、民乐、管弦乐类等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