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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管理办法

(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以下简称:漓江画派美术馆)作为学校新搭建的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平台,致力于引进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文化艺术展览,进一步拓宽了学校实验场所,成为学校进行对外艺术交流的窗口。为更有效地发挥漓江画派美术馆的地域优势,保证漓江画派美术馆规范化管理,提高利用率,并保障场馆日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漓江画派美术馆功能

漓江画派美术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规范美术馆的展览管理与内涵建设,为学校引进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文化艺术展览和文艺精品创作展示交流提供空间和阵地。

二、漓江画派美术馆的使(租)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使用漓江画派美术馆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使用漓江画派美术馆的单位、部门、个人均需缴纳场馆租金,收费标准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制定(收费标准见附件 1 )。租金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申请办法如下:

(一)展出方与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实验室管理科确定展期,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使(租)用申请表》(附件 2 ),并签署《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展览协议书》(附件 3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审核展览有关资料并安排展期。

(二)展出方向学校保卫部门办理活动备案。

(三)展出方按要求按时缴费,并向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出示财务资产处入账开具的缴费票据。

(四)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参照校内场地使用流程落实安排。

(五)漓江画派美术馆为收费使用场馆,原则上一律按照既定标准收取租金,如确需申请减免租金的,须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减免。

(六)减免租金标准

序号

减免标准

1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承办校内外重要活动使用

免租金

2

上级部门、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或共建单位申请使用

减50%租金

三、展览内容审核管理

(一)展览主办方必须对展品进行审核,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合规,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以及以假充真,涉嫌学术抄袭,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权责

凡在漓江画派美术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因展览的主题、内容问题等未听取我馆相关建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展览主办方担责。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收费标准

一、展出时间为八小时/天(9:00-17:00

正式展览租金                      650.00元/天

布展租金                          300.00元/天

二、展出时间为十二小时/天(9:00-21:00

正式展览租金                      1000.00元/天

布展租金                           300.00元/天

说明:

一、如需安排守展人员,可与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联系守展事宜,并另行缴纳守展费用(收费标准:15元/小时、人),

二、使用方如损坏所租用或借用的学校所属设施、设备的,按设施、设备市场价格进行维修或照价赔偿。

附件 2

漓江画派美术馆使(租)用申请表

使(租)用单位

使(租)用起始时间

使(租)用事由

使(租)用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活动简介

实验室管理科

意见

(签字):

时间:

实验与信息化

中心意见

盖章(签名):

时间:

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

保卫处意见

盖章(签名):

时间:

是否有减免情况

减免额

领导批示

附件 3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展览协议书

甲方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

乙方:

乙方申请在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举办

现就乙方在甲方的展馆中举办展览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展览基本情况

(一)展览名称:

(二)主办单位:

(三)展览时间:

布展时间:

展览时间:

开幕时间:

撤展时间:

(四)展品布置:

由乙方委派具有布置展览经验的设计专业人员进行布展,布(撤)展须严格遵守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使用细则。

第二条:展览费用及付款日期

(一)展厅使用费: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展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含布撤展时间)。

其中:布展费

展览费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为 元(¥        )。

(二)付款日期:

本协议双方正式签字生效后2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壹仟 元 (¥1000.00元)作为场地定金,剩余的展览场租费人民币 元(¥         )于布展前1天支付甲方。

第三条:展馆使用须知

(一)乙方必须对展品进行审核,展品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

(二)展览期间由乙方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展品保护工作,请乙方自行负责好作品及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墙壁、天顶和展板、地板上禁止使用钉子、螺丝钉、透明胶、双面胶、泡沫胶等。

(四)乙方不可自行调动馆内所有照明灯光,如有需要请提前联系校后勤处电工班师傅在上班时间进行调动,乙方若不按规定私自调动出现意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五)馆内吊顶灯架网不可悬挂重物,如不按规定私自悬挂重物导致吊顶灯架网出现结构性损坏、其他事故等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展馆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乱抛纸屑杂物、随地吐痰,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七)展出期间乙方需防止火灾等危险品事故,有使用电源的,每天闭展前要关闭展馆电源。

(八)展馆内严禁私接电源,如展品特殊需增加其他照明设备,必须向美术馆说明并上报学校后勤处电工班,经学校后勤处电工班确认安全后可以使用。

(九)撤展时,乙方负责把展览所有展品及期间产生的垃圾清理带出,把美术馆恢复到使用前的状态。

(十)乙方需提供给漓江画派美术馆与展览有关的资料,例如宣传海报、前言电子文档,请柬、画册等各3份,以便存档。

(十一)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使用前单方取消展览的,定金不予退回,如定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赔偿。乙方在交付场地后取消展览的,甲方有权视情形不退所收费用,乙方还应负责恢复场所原状。

(十二) 乙方使用过程中如损坏甲方场地、设施或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变更或解除协议

如遇上级或学校安排的重大展览活动,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可协商另行改期。除此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 不可抗力

因为不能预见、不可抗力、不能避免井无法克服的意外情况发生,包括疫情管控、行政命令等使履行本协议成为不可能时,本协议终止履行,双方各自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场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决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条件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         乙方: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代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          地址:

电话:0771-5587723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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