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微信扫一扫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管理办法
(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以下简称:漓江画派美术馆)作为学校新搭建的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平台,致力于引进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文化艺术展览,进一步拓宽了学校实验场所,成为学校进行对外艺术交流的窗口。为更有效地发挥漓江画派美术馆的地域优势,保证漓江画派美术馆规范化管理,提高利用率,并保障场馆日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漓江画派美术馆功能
漓江画派美术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规范美术馆的展览管理与内涵建设,为学校引进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文化艺术展览和文艺精品创作展示交流提供空间和阵地。
二、漓江画派美术馆的使(租)用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使用漓江画派美术馆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使用漓江画派美术馆的单位、部门、个人均需缴纳场馆租金,收费标准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制定(收费标准见附件 1 )。租金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申请办法如下:
(一)展出方与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实验室管理科确定展期,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使(租)用申请表》(附件 2 ),并签署《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展览协议书》(附件 3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审核展览有关资料并安排展期。
(二)展出方向学校保卫部门办理活动备案。
(三)展出方按要求按时缴费,并向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出示财务资产处入账开具的缴费票据。
(四)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参照校内场地使用流程落实安排。
(五)漓江画派美术馆为收费使用场馆,原则上一律按照既定标准收取租金,如确需申请减免租金的,须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减免。
(六)减免租金标准
序号 |
类 型 |
减免标准 |
1 |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承办校内外重要活动使用 |
免租金 |
2 |
上级部门、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或共建单位申请使用 |
减50%租金 |
三、展览内容审核管理
(一)展览主办方必须对展品进行审核,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和世界观。
(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
(三)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合规,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以及以假充真,涉嫌学术抄袭,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
四、展览权责
凡在漓江画派美术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因展览的主题、内容问题等未听取我馆相关建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展览主办方担责。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收费标准
一、展出时间为八小时/天(9:00-17:00 )
正式展览租金 650.00元/天
布展租金 300.00元/天
二、展出时间为十二小时/天(9:00-21:00 )
正式展览租金 1000.00元/天
布展租金 300.00元/天
说明:
一、如需安排守展人员,可与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联系守展事宜,并另行缴纳守展费用(收费标准:15元/小时、人),
二、使用方如损坏所租用或借用的学校所属设施、设备的,按设施、设备市场价格进行维修或照价赔偿。
附件 2
漓江画派美术馆使(租)用申请表
使(租)用单位 |
|
使(租)用起始时间 |
|
|||||
使(租)用事由 |
|
|||||||
使(租)用单位意见 |
签字: (盖章): |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 |
||||||
活动简介 |
|
|||||||
实验室管理科 意见 |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
|||||||
实验与信息化 中心意见 |
盖章(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
收费标准 |
|
收费金额 |
|
|||||
保卫处意见 |
盖章(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 |
|||||||
是否有减免情况 |
|
减免额 |
|
领导批示 |
|
附件 3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展览协议书
甲方 :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
乙方:
乙方申请在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举办
。 现就乙方在甲方的展馆中举办展览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展览基本情况
(一)展览名称:
(二)主办单位:
(三)展览时间:
布展时间:
展览时间:
开幕时间:
撤展时间:
(四)展品布置:
由乙方委派具有布置展览经验的设计专业人员进行布展,布(撤)展须严格遵守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使用细则。
第二条:展览费用及付款日期
(一)展厅使用费:
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展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共计 天(含布撤展时间)。
其中:布展费 元
展览费 元
以上两项费用共计为 元(¥ )。
(二)付款日期:
本协议双方正式签字生效后2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壹仟 元 (¥1000.00元)作为场地定金,剩余的展览场租费人民币 元(¥ )于布展前1天支付甲方。
第三条:展馆使用须知
(一)乙方必须对展品进行审核,展品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
(二)展览期间由乙方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展品保护工作,请乙方自行负责好作品及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三)墙壁、天顶和展板、地板上禁止使用钉子、螺丝钉、透明胶、双面胶、泡沫胶等。
(四)乙方不可自行调动馆内所有照明灯光,如有需要请提前联系校后勤处电工班师傅在上班时间进行调动,乙方若不按规定私自调动出现意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五)馆内吊顶灯架网不可悬挂重物,如不按规定私自悬挂重物导致吊顶灯架网出现结构性损坏、其他事故等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六)展馆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乱抛纸屑杂物、随地吐痰,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七)展出期间乙方需防止火灾等危险品事故,有使用电源的,每天闭展前要关闭展馆电源。
(八)展馆内严禁私接电源,如展品特殊需增加其他照明设备,必须向美术馆说明并上报学校后勤处电工班,经学校后勤处电工班确认安全后可以使用。
(九)撤展时,乙方负责把展览所有展品及期间产生的垃圾清理带出,把美术馆恢复到使用前的状态。
(十)乙方需提供给漓江画派美术馆与展览有关的资料,例如宣传海报、前言电子文档,请柬、画册等各3份,以便存档。
(十一)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使用前单方取消展览的,定金不予退回,如定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赔偿。乙方在交付场地后取消展览的,甲方有权视情形不退所收费用,乙方还应负责恢复场所原状。
(十二) 乙方使用过程中如损坏甲方场地、设施或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 变更或解除协议
如遇上级或学校安排的重大展览活动,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可协商另行改期。除此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五条 : 不可抗力
因为不能预见、不可抗力、不能避免井无法克服的意外情况发生,包括疫情管控、行政命令等使履行本协议成为不可能时,本协议终止履行,双方各自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场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决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七条:本协议生效条件
(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 乙方: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代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 地址:
电话:0771-5587723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