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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地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 演出及报告场地 是学校展示教学及艺术创作成果的重要窗口,具有承担各项教学实践、艺术展演、学术交流及其他文化活动服务等职能。为加强学校演出 / 报告场所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资源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艺术创作实践及其他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演出 /报告场地

1 、南湖校区:南湖校区音乐厅、学术报告厅、附校排演厅;

2 、相思湖演出厅、人文楼 4101 报告厅、人文楼 4301 报告厅

二、 演出 /报告场地使用范围

(一)承担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展演类学习汇报、艺术实践及学术交流等文化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大型文艺演出及学术交流文化活动等。

(二)承担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教学计划(以下简称:教学计划内)中明确要求的毕业汇报展演、艺术创作及学术交流工作等。

(三)展示我校教学及艺术创作成果的实验实训场地。

(四)承接校外重要文化交流、文艺演出以及高水平学术交流等。

(五)在保证正常教学使用的前提下,面向校外开展社会服务。

三、 演出 /报告场所申请使用及管理

学校主要演出 / 报告场所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审核所有在演出 / 报告场所举办的各项文艺演出、教学实践及其他活动,确保教学资源合理运用。日常运营管理由 舞台艺术实践科 负责,对各场地档期安排、调度提供舞台技术支持,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一)申请使用管理及要求

1 、已纳入教学计划内的展演类活动,由教学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初做好统计,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场地申请,实验与信息中心负责对本学期各教学单位申请使用的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并将最终确定的展演安排反馈相关教学单位。

2 、为鼓励我校各类教学实践及艺术创作,除校级及以上召开的各类文艺演出、会务及其他文化活动外,学校每学年为各教学单位、部门提供免费使用场次,原则上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

1 承办校外重要活动庆典赛事、会务、学术交流等活动。申请使用时,须提供承办来文来函并按校内相关管理要求申请审批 ; 涉外单位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赛事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

2 重要的教学汇报演出及学术交流等活动

3 )班级学习汇报演出、毕业展演等。

4 )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如代表学校参加国家及省部级比赛选送录像等)须提供来文来函按规定提出申请。

(二)各演出 / 报告场地使用功能

1 、附校排演厅、相思湖演出厅配置有齐全的舞台灯光音响及各类舞台机械设备,可安排各类文艺类演出活动。演出类场地原则上只 提供一次演出当天装台、对光走台、彩排、演出。

2 、南湖校区音乐厅由于声学设计要求,不安排使用电声类演出、小型教学观摩会、各部门及教学单位的例会及节目审查等非音乐会活动;因场地资源紧张,师生个人音乐会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单独走台时间。

3 、南湖学术报告厅、相思湖演出厅、相思湖 4101 4301 报告厅提供师生开展各类学习汇报音乐会、教学观摩会及学术交流活动,师生个人活动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走台时间。

(三)演出 / 学术场地申请及使用要求

1 、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必须承担负责审查节目质量及活动内容的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活动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使用过程有违反相关规定,实验与信息化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场地。

2 、为避免学校场地资源浪费,申请单位需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活动规模及场地功能提出相应申请;如使用情况与申请需求不相符、申请场地不使用、活动取消不提前告知撤销申请,造成公共资源极大浪费的,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将该单位或个人列入不守信名单。被列入不守信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后续申请时将面临排期劣后且不能享受费用减免待遇。

如因学校举办重要活动,须对原活动计划进行调整的,各使用单位(个人)须服从调整,保证学校的重大活动顺利进行。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将另统筹档期时间,协商安排。

3 、学生教学实训、艺术实践使用,以班级为单位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班级每学年可申请使用一次。

4 、场地活动人数达到 200 人的活动须向保卫处备案;涉及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会议等活动的需提供宣传部审批的《广西艺术学院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涉外活动须另行报备。

5 、各使用单位日常因开展业务使用场地的,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使用计划安排表;有场地布置及舞美安装需提前联系,方便安排有关安装事宜。申请单位预订档期 3 个工作日内不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场地预订,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不再保留档期预留。

6 、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各演出 / 报告场所管理条例,进场须由主办单位与中心签订使用责任书,履行使用义务,服从管理。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实验与信息化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场地服务。

四、 收费管理

(一)除正常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以及学校研究同意外,外单位、师生个人署名音乐会(活动)、资助型,科研课题、非教学大纲及人才培养方案内各项活动申请使用场管的,属于有偿使用范围。 如确需申请减免场地使用费的,须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减免场地使用费。

(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见附件 1 )。

(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

五、 其他要求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所服务型收费明细.docx

附件3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所使用申请表(校内).docx

附件4外单位(个人)租用申请办法.docx

附件2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所使用责任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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