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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
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
第四条 安全操作规程
各教学单位应当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实验室应当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验和标定。
第五条 故障维修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当上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学校及教学单位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障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六条 停水、停电的保护
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应当注意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第七条 防护器具配备
除常规消防设施外,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第八条 领用、借用仪器的安全管理
个人领用或借用仪器设备,应对报本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领用或借用,领用人或借用人应当妥善保管仪器设备,避免损坏或丢失。由于领用人或借用人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领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赔偿。
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
(一)教学单位规划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事先保障拟购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安置地点和安全操作员,严禁仪器设备购置后无安全场地条件安装或无安全操作人员;
(二)各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对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仪器设备安全负责人应当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