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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证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资,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含金属废液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第三条 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实验室的教学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危险废物的管理
第五条 相关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实验室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都要指定环境保护责任人。要求制度上墙,责任到人。
第六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南宁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要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开处理。
第七条 教学单位应定期、定点集中收集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由南宁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可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厂家处置。
第九条 本着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由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收集后,报后勤基建处集中处置,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协调、监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防治
第十条 对实验室危险废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适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
第十一条 对会产生危险废物实验室的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应提前通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并报学校后勤基建处,在采取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能进行调配。
第十二条 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
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在达到同等实验效果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第十四条 有危险废物排放的实验室及教学单位要建立环境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制度,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实验室危险废物。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