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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了规范我校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健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和维护人身及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的实验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四条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卫生

第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安全卫生责任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室负责人为安全卫生负责人。每个实验室房间设立“安全卫生员”,注明联系电话,具体负责该房间日常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教学单位实验室分管领导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七条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教学单位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新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要先培训后上岗。研究生导师和实验教学教师在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开设实验课程的安全教育,并且要在实验工作中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督。学生在进入实验室要通过“安全教育”必修课程的网上培训。

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实验过程必须有专人看管,中途不得擅自离开管理和实验岗位,实验过程必须有突发事态应急处置预案。

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离开实验室前应做好仪器设备、耗材物资和场地环境的整理工作,做好电、水、气、化学品及门窗的安全检查,并按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

第十条 做到文明实验,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干净、整洁。仪器设备、耗材物资、化学品布局合理、存储规范,并留有合理逃生通道,公共楼道和逃生门不准摆放物品。桌椅、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和杂物。

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楼内不得喧哗打闹,严禁在实验室内进食,严禁吸烟。

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及食物,冰箱及化学液体存储柜上方不得堆放物品,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包括食品和饮料)带进实验室。如有需要,在操作相关实验时,按要求穿戴好防护服、防护眼镜或面罩,穿着长裤和能遮盖脚趾及脚背的低跟鞋,个人平日衣物与工作防护服分开存放。

第十三条 保持实验室内外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厕所堆放物品。

第十四条 凡法定节假目、寒暑假和晚间等其他非教学期间需做实验的,必须经所属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并报学院、系登记备案后方能使用。实验时至少有二人同时在场。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教学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教学单位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除特色工艺外严禁明火实验。实验室使用电窑、激光、喷枪等设备时要注意安全,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停电时要立即拉闸。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严禁将消防器材移做它用。消防器材缺失时应马上上报保卫处补齐。

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事故要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二十条 实验室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做教学科研实验,必须经学院批准,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保卫处后,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 “五双制度”,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制度。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使用,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按环保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具有良好通风设施,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高温、露天、潮湿、漏雨的地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一定要在掌握其化学性质和特性后,再进行实验。不得盲目操作,以免引发安全事故。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要轻拿轻放,细心操作。避免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灼伤、爆炸事故。

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操作的实验,应在有良好通风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实验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或面具。

第二十七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放置要用固定装置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含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高压气瓶不得超过两瓶。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 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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