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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类型:通知公告 来源: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2019-09-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信息系统安全责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信息系统的安全责任管理。

第二章 责任追究

第三条 图书信息中心为学院网络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信息安全具有管理权。信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的规划、建设、应用开发、运行维护与用户管理。

第四条 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成立网络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处室(单位)内网络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信息发布责任追究制度,所报送的一切信息必须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真实有效的。凡因虚假、反动、色情等内容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报送者承担,如属个人因素影响信息发布工作,将追究责任。

第六条 各部门应设立专(兼)职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员,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一)网络管理员应定期更换管理员密码,及时注销无效用户;及时发现并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二)不允许单位以外人员单独接触计算机网络系统资源。

(三)各用户要加强安全保密意识,注意个人 ID 及密码的保密,不得与他人共用系统的账号。

第七条 各总支、处室、系部应结合保密要求,制订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主管、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属于业务工作范围的信息,发布时参考《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八条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由信息中心给予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局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章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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