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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资讯 《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人员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类型:通知公告 来源:山东药品食品职业学院 2019-09-1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人员安全管理,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制度和标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内部工作人员和与外部相关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 院工作人员负有维护学院信息安全的责任和保守工作秘密的义务,应自觉遵守信息安全相关的法规和制度,接受安全教育和监督。

第二章 内部工作人员管理

第四条 任用信息化管理人员,要依据信息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录用人员的身份、背景、专业资格和资质等进行审查和核实。

第五条 关键岗位的人员应从内部人员中选拔,并签署岗位安全协议,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岗位。

第六条 内部工作人员工作活动场所和工作信息接触范围应当被限制在完成本职工作所需的最小范围内。

第七条 学院图书信息中心应定期对内部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第八条 内部工作人员办理离岗离职手续时,须签署离岗保密协议书,承诺保密义务后方可离岗。即时取消其一切授权,注销用户账号,收回机构提供的各种身份证件、钥匙、软硬件设备等。

第三章 外部相关人员管理

第九条 须向外部人员明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使其清楚自身的责任和安全违规的后果。

第十条 对重要安全区域采取隔离控制,禁止未授权的外部人员出入。

第十一条 禁止外部人员携带与工作无关的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进入重要安全区域。

第十二条 对所有进入重要安全区域进行维修、服务、参观等的外部人员进行全程旁站陪同。

第四章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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