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数字化知识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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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充分发挥学院门户网站及二级网站的作用,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报送、审核、发布、更新机制,保证信息发布的准确、及时、有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国务院办公局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06
〕
104
号)、《国务院办公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
2011
〕
4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门户网站及二级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音像、链接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宣传统战部是门户网站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门户网站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和发布。各部门是本部门二级网站的综合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二级网站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和发布;并配合图书信息中心完成二级网站安全相关工作。
第四条
图书信息中心是门户网站及二级网站的运维机构,具体负责技术支持、运行环境维护管理和网站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
各总支、处室、系部分别负责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信息采集、报送。
第六条
各部门要明确一名信息管理人员,按门户网站及二级网站所设栏目要求,通过门户网站及二级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地报送、发布和管理信息。
第七条
信息的采集要有时限性。
(一)可公开的文件自该文件形成或变更之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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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工作日内予以上网公开。
(二)
许可类事项严格按照公告(示)时限和要求上网公开。
(三)各部门工作动态信息要求及时报送,重大的会议(活动)信息的报送要与会议(活动)同步,一般的会议(活动)要在会议(活动)开展后两日内报送信息。
第八条
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拟发布的信息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报送或发布。
第九条
宣传统战部负责门户网站拟发布的综合类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工作,业务类信息由各部门审核并发布。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二级网站拟发布的综合类信息的审核与发布工作。
第十条
信息审核要点:
(一)是否属于涉密信息;
(二)是否属于敏感信息;
(三)信息中的统计数据是否准确、及时;
(四)发布的信息是否与承担的职责相符。
第十一条
各部门如需利用门户网站发布其他类信息(如浮动框信息等),须经宣传统战部审核并报领导审批,由图书信息中心处理。
第十二条
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在网上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
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
信息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信息发布单位应加强本单位信息动态的日常管理,一旦发现有超时、过期、失效的网上信息,应及时调整、更新、撤销。
第十七条
宣传统战部对信息发布情况进行定期督查通报。
第十八条
各部门的二级网站信息发布管理平台账号密码应定期或根据情况及时更新,避免泄露,确保网站安全。
第十九条
图书信息中心要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完善安全基础设施,制定完备的安全策略和应急策略,提高应对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系统故障等风险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及时解决突发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图书信息中心为门户网站及二级网站的日常管理机构,对信息网站的建立和安全具有管理权。
第二十一条
门户网站信息安全管理实施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图书信息中心主任为门户网站信息安全责任人,负责门户网站的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网站的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参照《网络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三条
在门户网站及二级网站上严禁下列行为:
(一)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
1.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2.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3.
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
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
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二)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三)盗用他人账号、盗用他人
IP
地址。
(四)私自转借、转让用户
账号
造成危害。
(五)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六)不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擅自开设二级代理接纳网络用户。
(七)上网信息审查不严
,
造成严重后果。
(八)以端口扫描等方式,破坏网络正常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网站负责人将对
账号
进行停用或注销:
(一)教职工因调离等原因脱离学校管理的;
(二)利用
账号
进行违法活动的;
(三)私自转借、转让用户
账号
;
(四)本人要求注销
账号
的。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入网部门和个人用户,由图书信息中心给予警告、停止有关单机入网、注销
账号
、停止子网入网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制度、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如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司法部门处理。违反本规定,给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图书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