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数字化知识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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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航天工业学院部门网页建设与管理办法 (试行) 学院各部门网页是该部门对外信息发布的窗口和平台,为规范我院各部门网页建设流程、加强网页信息管理,以确保网页内容的安全合法、真实客观、及时准确,维护我校声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部门网页的内容和形式 第一条 学院各网站的网页是学院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均为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需要而构建。其中学院门户网站所属网页由党委办公室根据实际需求设置相关栏目,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组织人员进行开发。开发完成后,由党委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发布、更新和维护工作。 第二条 各部门网页原则上应由本部门自行设置栏目和建设,各部门领导应高度重视,积极支持并参与网页建设和管理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提供网页上网所需的基础条件。 第三条 各部门网页所发布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各部门网页的信息发布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负责人对网页所发布的信息内容负责。 第四条 如在部门网页上出现了有害信息,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直接中断相关网页的网络连接,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同时上报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应立即在证据取样留存后删除有害信息。如事件严重,则启动《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网络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二章 部门网页的开发、维护与更新 第五条 各部门网页的所有开发、维护、信息发布及更新工作一般由本部门承担。如部门确无技术实力承担此项工作,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可提供静态网页开发服务,原则上每部门开发页面不多于30页,相关部门应将制作网页所需资料一次性提交至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每学期对采用静态页面的部门网页进行一次更新、维护工作,每次更新总量不多于10页。 第六条 各部门可采用托管服务器、申请虚拟服务器和页面托管等方式发布网站网页。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按照校园网管理相关制度提供网页上网的相应基础条件。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并到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的网站应采用主流技术开发。如采用托管服务器或虚拟服务器发布网站,则应自行选择安装操作系统及数据库平台等基础软件,但不应使用超乎需求的或过分耗费资源的方案。如采用页面托管的方式发布网页,则只允许使用ASP+Access技术进行开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在网站网页发布前进行审核。 第八条 各部门网页所设栏目由各部门根据部门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原则上部门主页应含有如下栏目:部门介绍、机构设置、部门制度、工作流程说明、工作文表下载、联系方式,以及具体部门涉及的其它特定内容。部门网站上不得提供BBS、留言板、新闻评论等相关互动栏目。 第九条 各部门网页内容应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进行更新,原则上每学期不低于一次。如部门网页设有新闻或通知公告类栏目,则应每3周至少更新一次。 第十条 各部门网页设计应力求简洁美观,页面设置不应低于1024×768分辨率,页面长度不超过3屏,宽度不超过1屏。部门首页必须在醒目位置加入“校园网首页”链接,如网页设有导航条,则要求放入导航条。主要页面应写标题(Title),不使用过小、过大的字体,不使用过大的图片、动画、音视频文件等。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部门网页的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原则上由部门信息联络员承担,如有部门另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需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每年度将组织专家对校内各部门网页进行检查评比,对于部门网站网页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每学年度评定先进集体2个,奖金为500元/个;评定先进个人5名,奖金为200元/人。 第十三条 对于3周内不更新新闻和通知公告类栏目的部门网页,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将通知该部门负责人。如发现2个月内仍未作更新的情况,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上报主管领导,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整改。1个月内不进行整改的部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处理。 第四章 其他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网站网页建设、维护和更新工作中,可随时向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寻求技术支持与咨询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 阅读全文 >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一、总则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为了推动我院校园网的建设和应用,规范校内电子邮件服务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我院在校园网平台上构架电子邮件系统(以下简称本电子邮件系统),向学校各部门、机构、社团(以下统称部门),以及教职工个人(以下统称个人)提供邮件服务。 3、我院的校园网管理部门是本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机构。 4、未经许可,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利用我校校园网及其服务系统功能建立电子邮件服务。 5、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私自盗用本电子邮件系统的服务。 6、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私自盗用本电子邮件系统合法用户的电子邮件服务。 二、开户资格与账户限制 7、学院各部门和个人,均有资格申请注册电子邮箱账户,经批准后享受本电子邮件系统的服务,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8、每一部门、每一个人原则上限开一个账户,特殊情况的经申请批准可开设两个账户。 9、各账户的电子邮箱存储容量标准为:部门账户1G,教职工个人账户1G。根据本电子邮件系统的性能状况和用户规模等具体情况,校园网管理部门有权对上述电子邮箱存储容量标准进行动态调整,无须事先征得用户同意。对电子邮箱存储容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经申请批准,可调整其邮箱的存储容量。 10、对连续150天未使用过的个人账户,本电子邮件系统将自动予以注销。 三、开户申请注册 11、各部门和个人申请本电子邮件系统的服务,事先均须认真阅读和理解《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守则》、本规定及其他有关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主干网用户规则和本院有关校园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或个人办理申请开户手续,即被认为已认同和承诺在开户后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规则和规章制度。 12、需要本电子邮件系统服务的部门和个人,应填写《桂林航院电子邮件服务开户申请登记表》,呈交校园网管理部门,履行申请审批手续。 13、用户应注册恰当的、与已注册账户名不冲突的账户名。 14、用户申请注册的账户名原则上须由4-30个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及部分符号组成,具体要求须适应本电子邮件系统的技术限制和校园网管理部门对账户名资源的使用规划要求。 15、个人用户在递交申请登记表时,应一并向校园网管理部门交验反映用户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真实相关资料。 16、校园网管理部门在收到用户方面递交的申请登记表时,应由网络系统管理人员或经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及时受理申请,并代表校园网管理部门对一般申请者签署准予开户与否的意见。 17、对申请注册多个账户或对电子邮箱存储容量有特殊要求的申请,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应在签署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将申请登记表转呈校园网管理部门领导签署准予开通与否的意见。 18、对最终获准注册的账户,校园网管理部门应及时开通,并在申请登记表中做好开户记录。 四、用户责任和义务 19、电子邮箱开通后,有关用户应及时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本院有关部门交纳有关电子邮件服务的费用。有关本电子邮件系统服务收费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20、电子邮箱开通后,用户须适时对账户的初始密码进行修改,并保管好新密码。 21、用户须避免将自己电子邮件的备份存储在本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器上。 22、用户须单独承担电子邮件传输的责任。 23、用户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目的对电子邮件功能进行滥用。用户不得利用电子邮件服务从事以下活动:(1)各种犯罪活动;(2)散布计算机病毒,或干扰其他网络用户;(3)泄露国家、本校和有关单位的机密,或散布其他网络用户的非共享信息,或侵害他人的个人隐私权;(4)传播反动、淫秽等内容的有害信息;(5)未经许可的对本电子邮件系统服务的商业利用;(6)其他禁止或不宜的活动。 24、用户在使用本电子邮件系统服务的过程中,若发现电子邮件信息资源中有特定有害信息时,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报告。 五、用户隐私制度 25、校园网管理部门不得查看、编辑、公开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不得公开或透露用户的有关注册申请资料,除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法律程序的要求。 六、免责制度 26、我院及校园网管理部门对用户因使用本电子邮件系统服务引起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来自:不正当使用电子邮件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用户传送或接收的信息有所变动等。 27、我院及校园网管理部门不对用户电子邮件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 28、我院及校园网管理部门不承担用户的账户密码失密及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29、我院及校园网管理部门同时保留在不事先通知用户的情况下随时中断或终止部分或全部电子邮件服务的权利。对于所有电子邮件服务的中断或终止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本院及校园网管理部门无须对用户或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 30、如果个人用户在账户申请注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不真实,导致校园网管理部门及本电子邮件系统不能确认用户身份及其账户的使用权利,由此带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 七、账户的注销及中止服务 31、需要本电子邮件系统终止服务的账户,用户须主动向校园网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32、因建制撤消或调整,其账户须注销的部门或下属机构,应及时向校园网管理部门办理账户注销申请手续。 33、教职工调离本校,校园网管理部门将注销其个人账户。调离本校的教职工本人应及时向校园网管理部门办理账户注销申请手续。人事管理部门应及时向校园网管理部门通告教职工的有关人事变动情况,校园网管理部门在通过其它途径知悉有关人事变动情况时也应及时向人事管理部门进行核实,以便调离教职工的个人账户能够及时得到注销。 34、如果个人用户在账户申请注册时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不真实,校园网管理部门对其账户保留强制中止服务或强制注销的权利。 八、本规定的修改 35、本校将在必要时修改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36、用户如果不同意本院对本规定所做的修改,用户有权通过申请注销账户停止使用本电子邮件系统的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其账户,则视为用户接受本规定中各服务及管理条款的变动。 九、附则 37、本规定由本校校园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38、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桂林航天工业学院电子邮件服务开户申请登记表 桂林航院电子邮件服务开户申请登记表 编 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账户名 @guat.edu.cn 申请者姓名(部门或特殊用途邮箱请填邮箱负责人姓名) 所属部门 申请书 兹申请注册上述电子邮件账户,开通本校校园网提供的电子邮件服务。在账户开通后,承诺遵守国家、学校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接受学校网络管理部门按照《桂林航院电子邮件服务管理暂行规定》进行统一管理。个人用户/邮箱负责人 签名:部门负责人 签名: 网络管理部门意见 签名: 备 注 注:(1)每用户限开一个账户;(2)账户名为4-20个小写英文字母、数字;(3)本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SMTP和POP3服务器均为mail.guat.edu.cn;(4)请用户不要将自己的邮件备份保存在本电子邮件服务系统的服务器上;(5)对连续150天未使用过的账户,本电子邮件系统将自动予以注销。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为规范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学生宿舍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校园的正常教学、工作、生活秩序,更好地为广大学生服务,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暂行)条例》等条例、法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2条 校园网的所有管理者和使用者,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3条 校园网是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的基础设施之一,主要服务于我院的各级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4条 宿舍宽带网通过光纤接入校园网,是校园网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学校开展教学和科研的重要基础设施之一。针对校园网及其用户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同时适用于本网及本网的用户。 第二章 管 理 第5条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学生宿舍上网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教中心)负责规划、运行控制,并负责日常管理、准入和相关服务。 第6条 网教中心负责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所有楼内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机柜内跳线等工作。未经网教中心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 第7条 网教中心面向学生公开招聘学生网络管理员,协助网教中心做好网络设备及运行管理工作。学生网络管理员在技术上接受网教中心的指导和按要求做好网络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 第8条 所在各楼栋的网络设备由学生宿舍区管理部门提供安全和供电保障。 第三章 准 入 第9条 校内居住的在籍学生,凡接受本管理条例全部条款的,可以申请接入校园网。 第10条 同一房间内的在住学生,享有完全平等的网络接入权。此权利不因进住的早晚、连网的先后而不同。 第11条 学生宿舍上网室内所需的计算机、网卡、网线和交换机等设备及费用由上网者本人自理。 第12条 任何人在将本人的计算机接入校园网之前,应持有效证件先在网络客服部领取入网申请表、填写相关的内容,经所在系(部)核准,在网教中心登记开户,方能接入校园网。 第13条 用户对网教中心所分配的网络帐号及地址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任何人未经网教中心分配,不得使用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所拥有的IP地址。 第四章 信 息 第14 条 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用户不得上网。用户上网只能用授权帐号入网,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帐号和密码,不能将帐号借与他人使用,严禁擅自盗用他人帐号。学生宿舍上网用户,未经院学生工作部、网教中心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各种网络信息服务:如私设网站、私设网络论坛、私设代理服务器等。 第五章 运 行 第15条 校园网所有用户在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通过使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公众利益、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以及有损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通过校园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16条 校园网用户和服务提供人的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人身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予以侵害或剥夺。法律或有关管理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17条 校园网用户在按规定连网后,有权了解校园网使用性能、用户端的配置参数与方法、系统当前的运行状态;有权就其在校园网的使用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向网络客服部或直接向网教中心咨询。 第18条 服务提供应该保证通过其服务所提供的公开信息符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法规和管理办法,符合各级网络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19条 网络管理员可以根据需要对所管辖网络和信息服务进行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但此检测应有网教中心的同意,并通知检测所涉及的用户,而且不得侵害用户的正当权益。 第20条 校园网的网络管理员和用户在网络的使用中,对所发现或发生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人或事应该予以制止或向有关部门反映,应该协助有关部门或管理人员对上述人或事进行调查。 第21条 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和网络管理员在所有与校园网相关的活动中必须接受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保密机关、海南热带海洋学院保卫处、上级网络管理单位、院学生工作部、网教中心、院后勤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进行的管理和监督。 第22条 用户有权拒绝身份不明的人员行使网络管理员的职权;有权对校园网的运行、管理工作向网教中心提出意见和建议;在对网络管理员的工作不满意时,有权向网教中心投诉。 第23条 校园网学生用户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24条 网教中心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用新技术、调整网络结构和系统功能、变更系统参数和使用方法、排除系统隐患等,不必通知用户。如果上述工作影响到用户的使用性能和使用方法,网教中心则应预先通知相关用户和网络管理员。 第六章 相 关 责 任 第25条 用户必须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26条 校园网各管理机构和网络管理员对系统运行过程中一切非人为过错和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第27条 校园网使用者违反本条例对他人构成侵害的,必须补偿其给被侵害人所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第28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严重的,网教中心可立即先行停止相应网络连接或信息服务,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学生工作部。网络用户须写出包含详细情况的书面检查送交学生工作部。 第29条 学生工作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网络用户可直接根据情况给予有关责任人以下处理:1. 警告;2. 勒令改正;3. 通知网教中心取消连网资格3至60天直至终止相应网络服务;4. 情节特别恶劣的,除终止网络服务之外,可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30条 由于网络管理员工作不称职或因疏忽而造成工作失误影响网络服务的,由学生工作部提出处理意见,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撤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31条 本条例由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第32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 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 (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二)网站网址和服务项目; (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拟开办电子公告服务的,应当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办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专项申请或者专项备案。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和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已履行备案手续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名单。 第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经许可或者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从事有偿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服务项目、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第十四条 从事新闻、出版以及电子公告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的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在境内境外上市或者同外商合资、合作,应当事先经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中,外商投资的比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和公安、国家安全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许可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关闭网站。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擅自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或者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条 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通知企业登记机关;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二十一条 未履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其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并由备案机关责令关闭网站。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其业务活动中,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新闻、出版、教育、卫生、药品监督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在本办法公布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四、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六、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七、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电子信息接收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者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泄露个人身份、散布个人隐私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者受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 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控告;接到举报、控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十一、对有违反本决定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或者取消备案、关闭网站、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业务等处罚,记入社会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我国的互联网,在国家大力倡导和积极推动下,在经济建设和各项事业中得到日益广泛的应用,使人们的生产、工作、学习和生活方式已经开始并将继续发生深刻的变化,对于加快我国国民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服务信息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如何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问题已经引起全社会的普遍关注。为了兴利除弊,促进我国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作如下决定: 一、为了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攻击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致使计算机系统及通信网络遭受损害;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中断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服务,造成计算机网络或者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二、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或者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通过互联网窃取、泄露国家秘密、情报或者军事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四)利用互联网组织邪教组织、联络邪教组织成员,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三、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销售伪劣产品或者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二)利用互联网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 (三)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四)利用互联网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扰乱金融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 四、为了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对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二)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三)利用互联网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 五、利用互联网实施本决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所列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七、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在促进互联网的应用和网络技术的普及过程中,重视和支持对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增强网络的安全防护能力。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宣传教育,依法实施有效的监督管理,防范和制止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违法活动,为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从事互联网业务的单位要依法开展活动,发现互联网上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时,要采取措施,停止传输有害信息,并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利用互联网时,都要遵纪守法,抵制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和有害信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依法严厉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依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联网的运行安全与信息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阅读全文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校园网内计算机网络的域名使用和管理,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广大用户服务,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二条 我校校园网内计算机网络的域名实行分级管理。我校一级域名为gxau.edu.cn,由网络中心负责管理;校内各单位、部门所使用的域名为二级域名,目前不开放三级域名的申请,各二级域名由申请使用的单位、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条 上级域名的管理单位(网络中心)负责对其各下级域名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督促下级域名的管理单位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改正。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应对其所申请的域名负责,合法使用,不能将域名用于非教学和科研等商业和其它盈利活动。 第三章 二级域名的申请及注册 第五条 各单位、部门及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科研机构可以申请二级域名。 第六条 域名注册程序 (一)申请二级域名的单位、部门,需通过OA系统新建工作流填写网络中心服务申请表《广西艺术学院二级域名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按域名申请理由填写。 (二)《申请表》由申请单位、部门1名主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网络中心进行审批、备案。科研机构须先将《申请表》送科研创作处审核,审核通过后再送网络中心审批、备案。 (三)网络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备案工作,告知申请单位、部门审批结果。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通知其做相应修改。 (四)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部门需与网络中心协商确定相关技术细节。网络中心负责提供域名对IP地址的解析服务。 (五)校内各单位、部门原则上不能在校外其他机构注册域名,如确有特殊需求,须经网络中心审批后方可注册。注册后要在网络中心登记备案,并提供所注册域名的名称及注册有效期。 第七条 域名注册后,申请单位、部门须在3个月之内开通相应网站。到期未开通的,网络中心将停止申请单位、部门对该域名的使用。 第四章 注册域名的变更和注销 第八条 注册域名可以变更或者注销,但不能转让或者买卖。 第九条 已经注册的域名需要变更,由使用单位、部门按域名变更理由通过OA系统新建工作流填写《广西艺术学院三级域名变更、注销表》(以下简称“《变更、注销表》”),报网络中心审批。如果域名名称不变,服务器仍存放校内,仅为IP地址变更,只需通过OA系统新建工作流填写《广西艺术学院互联网地址使用申请表》,送网络中心审批。原则不允许域名解析到校外服务器IP地址。 第十条 域名若因故终止使用的,使用单位、部门需及时向网络中心提出注销申请,并按域名注销理由通过OA系统新建工作流填写《变更、注销表》。在校外注册的域名停止使用的,也要到网络中心备案。 第五章 域名的命名规定 第十一条 二级域名应以正式的英文缩写、中文缩写或者常用英文名作为域名,统一以“gxau.edu.cn”为后缀。各单位部门的二级网站及下属子网站,经校园网络IP地址链接的,必须使用以“gxau.edu.cn”为后缀的二级域名;不经校园网络IP地址链接的,原则上不允许使用以“gxau.edu.cn”为后缀的二级域名。 第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一般只能申请一个二级域名。英文网站原则上不分配独立域名。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注册申请和使用包含有“gxau”、“gxai”的域名。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网网站的规范化建设和管理,规范校内网站域名的申请与使用,促进学校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发挥现有网络效益,实现信息资源交流与共享,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保障校园网络信息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学校网站及信息化工作以校园网为依托,向校内外用户发布信息,提供信息查询、下载、上传等服务的网站。校园网网站分为校级网站、二级网站和第三方平台类网站。校级网站是指以广西艺术学院主体对外发布网站;二级网站包括学院(部)、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信息管理与发布网站和下属机构或团体对外开设的工作网站;第三方平台类网站指通过校外第三方服务平台开设提供校园服务的网站,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客)等。 第二章 网站建设规范 第三条 网站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根据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需要均可建立网站,严禁未经审批以学院名义建立各种网站。申请网站服务开通,请严格按照《广西艺术学院网站服务开通申请流程》进行申请,所有网站相关业务申请均可在OA系统新建工作中进行填报。 (一)建立/变更网站(包括在校外建立网站),通过OA系统新建工作流填写网络中心服务申请表《广西艺术学院网站服务开通申请(备案)表》,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网络中心进行审批、备案。 (二)网站服务器使用申请或变更,通过OA系统新建工作流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数据中心服务器使用申请表》,经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网络中心审批、备案。 (三)学校域名申请,严格按照《广西艺术学院域名管理办法》执行,由网络中心审批后统一分配。申请二级域名需通过OA系统新建工作流填写《广西艺术学院二级域名申请表》报学校网络中心审批备案;网站使用非学校域名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指定部门进行审批、备案。 (四)域名的变更/注销,通过OA系统新建工作流填写《广西艺术学院二级域名变更、注销表》报网络中心审批、备案。 (四)申请/变更/注销互联网IP地址,通过OA系统新建工作流填写《广西艺术学院互联网IP地址使用申请表》报学校网络中心审批、备案。 (五)网络中心负责技术指导,以保证网站在校园网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五条 网站开发模式包括自主开发、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网站建设单位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开发模式,网络中心建议网站建设单位或部门采用“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模式,采用正版软件程序建设网站,确保网站运行安全、可靠、稳定。 (一)自主开发:网站建设单位或部分必须具备网站专职维护人员,网站开发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网站开发经验,熟习网站开发技术和安全防护技术,并且保证完成网站后续的安全升级服务; (二)合作开发与委托开发:网站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学院招标采购流程,采购实力强、信誉好的软件公司合作,优先考虑有安全资质和网站建设成功案例的公司。网站建设单位必须与公司签订开发合同协议(包含技术服务、保密等义务),保证网站开发的质量和安全,要求开发方或委托方提供网站后续安全升级服务。 第六条 各网站建设单位应严格审核网站发布内容。网站内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信息网络管理规章制度,不能涉及以下内容: (一)损害国家和政府、学校的形象和信誉; (二)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三)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诽谤攻击他人; (四)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和暴力; (五)侵犯其它单位或个人的知识产权; (六)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明令禁止通过网站发布的其它内容。 第三章 网站管理规范 第七条 校园网网站管理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办网谁管网”的原则。 第八条 校园网各级、各类网站由学校网络中心统筹管理、监督、提供运维技术支持。 第九条 各单位(部门)网站必须指定网站负责人。网站系统第一负责人由本单位(部门)主管领导担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网站建设和网站安全,并指定专人分别作为网站信息员和管理员负责网站日常运行维护。如有人员变动请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十条 网站主办单位(部门)需定期检查网站、清理无效链接,防止盗链,严禁网站目录下放置与网站内容无关的图片、音视频等文件,严禁将校内IP地址租借给校外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各单位(部门)网站管理员需对其网站数据库和网站文件进行定期备份,做好备份记录。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属各单位(部门)或任何个人在校园网上不得开设以经营为目的的网站。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技术标准和存在信息安全隐患的站点,学校网络中心有权先行断链、关闭或隔离。 第十四条 任何未经批准开放的网站,一经发现,将封闭网站,追究有关单位和领导的责任。 第十五条 因疏于管理而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和信息管理事故的,将追究该单位(部门)网站工作相关负责人、网站管理员的责任。 第四章 网站安全规范 第十六条 网站信息安全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坚持“谁发布,谁负责”原则,主办单位对网站的形式、内容、运行等负全责。 第十七条 利用校园网站发布信息应坚决做到“上网信息不涉密,涉密信息不上网”,无法确认是否涉密的信息上网前由学校网络中心(网站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确保国家秘密和学校工作秘密的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网站信息员对上传内容进行安全性检查,以确保服务器的安全稳定,对出现违规内容的网站,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网站主办单位应妥善保管授权账号和密码,谨防被盗用。如发现任何非法用户使用网站相关账号、服务器账号,应立即报学校网络中心。 第二十条 各单位(部门)变更网站信息员、管理员以及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主动向学校网络中心更改备案信息。 第二十一条 参与服务器运维管理的相关技术人员应按照《广西艺术学院数据中心服务器管理规定(试行)》规定安全使用服务器。负责好日常管理和运维,同时履行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网站的内容规范 第二十二条 网站首页上必须呈现学校全称,校名原则上应在网站名左侧、上侧或者左上侧。学校全称可使用校名题词手迹,也可使用标宋、黑体、楷体、仿宋体,不使用其他字体,各单位网站名称照此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网站首页必须提供学校网站首页的链接。进入首页的对应栏目,应通过设置链接让用户方便访问学校网站首页。 第二十四条 规范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等标识,不得擅自修改。使用位置应该醒目,确保其规范、庄重。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网站自行负责网站的版权问题,使用合法授权代码。否则所发生的纠纷,由网站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网站原则上不设置bbs、blog、实时交互性留言簿等类似栏目,确因需要必须在《广西艺术学院网站开通(备案)申请表》网站用途中注明,交由网络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设置、开通。 第六章 学校主页管理 第二十七条 网络中心负责学校门户网站设计制作与日常管理,技术支撑、数据库建设与维护。 第二十八条 宣传部负责“新闻在线”内容的审定上传和下载、更新维护,以及学校门户网站新闻宣传内容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主页各栏目下的内容更新完善,按照学校主页各栏目名称及部门管理任务分解表执行。 第七章 网络的管理与维护 第三十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开通一个网站,如需开通多个网站,须分别报网络中心审批。 第三十一条 学校网站主页公共信息内容由各相关单位负责,每学期至少更新二次;各类动态信息(如通知公告、新闻在线各栏目等)由责任部门及时发布,发布时间原则上不迟于信息发生后的2个工作日。 第三十二条 为保证信息发布的及时、准确、真实、可靠,各单位应切实加强对信息资源及信息员的管理,及时做好信息的收集、归类、整理,并确保信息的安全。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网络信息员需对网站数据库和页面文件进行定期备份,避免因存贮设备故障引起的网站异常或数据丢失。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实际情况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将对本办法适时予以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阅读全文 >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电子邮箱登录方法 第一步: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http://mail.gxnun.edu.cn/或http://172.18.172.185/按键盘上的”回车键”后进入登录界面。 第二步:在”用户登录”栏输入自己的邮箱账号、密码,并选择”登录” 邮箱的别名修改方法: 邮箱别名:是指用户已经有一个正式的账号如: zhanghaizhi@gxnun.edu.cn,但个人感觉这个账号不方面记忆,可以另外设置一个自己方面记忆的邮件地址,如用个人的手机号,如下图按照①至④的操作步骤就可以完成。 完成之后,用户相当同时拥有了两个邮箱账号: (zhanghaizhi@gxnun.edu.cn和13014993057@gxnun.edu.cn)进行邮箱登录、电子邮件的收发,分别采用这两个邮箱地址收发到的邮件是一致。 采用QQ邮箱代接收@gxnun.edu.cn 邮件的设置方法: 很多用户比较习惯使用了QQ邮箱或其它邮箱,下面介绍使用QQ邮箱代接收@gxnun.edu.cn邮件的设置方法: 第一步:登录自己的QQ邮箱,选择”设置”--à”其他邮箱”---à”添加其他邮箱账户”---à”添加账户”,如我的@gxnun.edu.cn 邮箱账户是:zhanghaizhi@gxnun.edu.cn后“下一步”。 第二步:输入自己@gxnun.edu.cn邮箱的登录密码,后点击”验证”。 第三步:输入我们@gxnun.edu.cn的POP服务器地址: 222.203.219.223 后点击“验证”。 第四步:添加成功! 第五步:选择如下图的”其他邮箱”,可以查看到@gxnun.edu.cn邮箱里面的邮件 欢迎大家使用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电子邮件系统,进行电子邮件的发送及接收服务,如需技术支持或发现系统有问题,烦请联系广西民族师范学院网络与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张海志! 电话:0771-7870669/13014993057, QQ:308998379 EMAIL:zhanghaizhi@gxnun.edu.cn 阅读全文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数据中心机房及办公区安全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5-02-12 09:57:00 作者: 查看次数:474 第一部分 总 则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为由信息化处负责建设管理的数据中心及办公区域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一、日常安全工作职责 信息化处工作人员根据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1.对数据中心机房环境、设备及办公区域进行日常检查、分析风险、排除隐患、做好网站数据备份,形成日常工作机制,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2.掌握网络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3.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件。 二、安全应急处置原则 1.报告原则:发生突发安全事件,第一时间向信息化处负责人报告,同时积极进行处置,处置全程要及时汇报工作进展。 2.安全原则:处置安全事件时,要科学客观,首先保证人员安全,其次保证设备数据安全。 3.效率原则:处置突发事件要及时迅速,讲究方法,善于协调,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4.协调配合原则:出现大规模故障后,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协同处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三、安全应急事件处置 1.安全事件定义分类 一般故障:指区域性网络安全事件,具体包括:局部网络瘫痪、数据库服务器停止工作等。 重大故障:指发生大规模或整体性网络瘫痪、个别数据库服务器硬件设备损坏或被窃、数据丢失或数据遭恶意篡改破坏等。 特大故障:指机房发生火灾或遭不可抗力破坏造成机房损毁及人员伤害等。 2.处置时限 发生突发安全事件,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48小时内解决,特大故障96小时内解决。 3.处置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并进行处置。 (2)迅速准确判断事件原因,在保证人员、设备、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处置。 (3)属一般性故障的,信息化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置;属设备损坏的,要及时报告中心主任根据领导安排进行合理处置;属系统故障的,要及时联系维护公司进行处置;属遭受攻击的,要及时取证留存,并由维护公司进行处置。 (4)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应对。 (5)事后总结本次事件处置情况,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部分 数据中心及办公区安全应急处置 一、用电安全 1.坚持正确的用电规范。 2.不使用超负荷电器设备。 3.不随意改变工程设计的供电线路。 4.每天下班,最后离开办公室的人员关闭办公区主电源。 5.每两个月对数据中心各电源设备进行检查。遇节假日,除关闭办公区主电源外,检查数据中心电源和线路,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6.外电中断后,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信息化处负责人汇报。 7.如因学院内部线路故障,请学院后勤处迅速恢复。 8.如果是供电局的原因,应立即通知后勤处与供电局联系,请供电局迅速恢复供电。 9.如果供电局告知需长时间停电,应做如下安排: (1)预计停电30分钟以内,由UPS供电。 (2)预计停电30分钟以上,请示信息化处负责人,关掉非关键设备,确保关键设备供电。 (3)预计停电超过24小时的,关闭中心机房所有管辖设备,并通知其他部门做好准备。 10.中心机房及各设备恢复供电时,执行以下步骤: (1)机房恢复供电前,首先确认各设备的电源处于断电状态,以防止电源柜加电对设备的冲击。 (2)等待10--20分钟后,开始给电源柜加电,以防止供电不稳或再次掉电。 (3)供电正常后,确定设备处于正常状态后,打开电力柜的总控开关。 (4)根据设备加电顺序,启动分项控制开关,再启动网络设备。 (5)启动数据库及各项应用程序。 11.发生火警事件发生后,机房管理人员应根据所属区域和现场情况,判断和选择正确的方法,及时上报院领导,同时配合相关人员处置,降低事件带来的影响。 (1)对于设备发生烟雾,机房管理人员协同相关人员寻找烟雾点并切断相关区域电源。 (2)当设备发生可以控制的火情,机房管理人员应协同相关人员进行灭火工作。 (3)当主机房发生火灾而无法控制,应采取施救方法等措施。 二、空调及通风设备 正常情况: 温度: 冬季:18℃-20℃±2℃ 夏季:18℃-23℃±2℃ 温度变化≤5℃/H 湿度: 40%-50%±5% 空调系统故障导致机房内温度、湿度升高或设备出现温度告警等异常现象时,执行以下步骤: 1.首先查看故障空调的位置和现象,联系空调厂家加紧维修。 2.如果故障较为严重,影响范围大,则立即汇报给信息化处负责人。 3.启用备用风扇、加湿器等设备调节室内温度、湿度,并打开机柜门和房间门,以便于设备散热和空气流通。 4.相关工作人员要密切注意各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出现告警,查看日志了解情况,必要时请设备厂家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技术支持。 5.相关负责人员对各个维护业务进行检查,如已经影响到系统和业务的正常运行,尤其是一些重要业务,应立即汇报信息化处负责人,做进一步处理。 6.若此时空调已修好,室内温度、湿度恢复正常或在下降中,相关负责人员对各个设备的运行情况详细检查,确保恢复正常。 7.待室内温度、湿度恢复正常并监控一段时间后无异常,将备用风扇、加湿器关闭并放回原位,保持机房卫生和整洁。 8.相关负责人员对此次故障做好记录。 三、核心设备安全 1.按照每两月一次的频率对核心设备进行检查,平时经常性关注设备工作状态,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2.发生核心设备硬件故障后,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信息化处负责人,并查找、确定故障设备及故障原因,进行先期处置。同时联系设备提供商共同检测并排除故障。 3.若故障设备在短时间内无法修复,应启动备份设备,保持系统正常运行;将故障设备脱离网络或进行旁路设置,进行故障排除工作。 4.故障排除后,在网络空闲时期,替换备用设备;若故障仍然存在,立即联系厂商进行返厂维修或调换设备。 四、数据安全与恢复 1.日常维护参照《网站安全应急预案》中“一、日常维护”各项进行。 2.发生业务数据损坏时,工作人员应及时报告信息化处负责人,检查、备份系统当前数据。 3.信息化处负责调用备份服务器备份数据。 4.数据损坏事件较严重无法保证正常工作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及时通知各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准备。 5. 信息化处应待数据系统恢复后,检查基础数据的完整性;重新备份数据。 五、其他事项 1.无关人员未经信息化处负责人批准不得进入数据中心机房。 2.对各设备和线路进行维护或改造,需经信息化处负责人批准,由数据中心机房工作人员陪同进行。 3.使用充分除去水份的抹布及拖把进行保洁,尽量不使用干布或扫帚,避免扬尘。 4.保洁时,注意不要触碰电源接口及网络接口等,以免漏电或导致线路接触不良。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本稿】 【关闭】 阅读全文 >
第一部分 总 则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为由信息化处负责建设管理的网络的安全事件应急处理。 一、日常安全工作职责 信息化处工作人员根据分工、做好以下工作: 1.对网站、网络进行日常检查、分析风险、排除隐患、做好网站数据备份,形成日常工作机制,预防安全事故发生。 2.掌握网络技术发展趋势,不断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3.及时处置各类突发安全事件。 二、安全应急处置原则 1.报告原则:发生突发安全事件,第一时间向信息化处负责人报告,同时积极进行处置,处置全程要及时汇报工作进展。 2.安全原则:处置安全事件时,要科学客观,首先保证人员安全,其次保证设备数据安全。 3.效率原则:处置突发事件要及时迅速,讲究方法,善于协调,争取在最短时间内解决问题。 4.协调配合原则:出现大规模故障后,根据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协同处理,提高工作质量与效率。 三、安全应急事件处置 1.安全事件定义分类 一般故障:指区域性网络安全事件,具体包括:局部网络瘫痪、个别设备死机、网站服务器停止工作等。 重大故障:指发生大规模或整体性网络瘫痪、个别硬件设备损坏或被窃、数据丢失或网站遭恶意篡改破坏等。 特大故障:指机房发生火灾或遭不可抗力破坏造成机房损毁及人员伤害等。 2.处置时限 发生突发安全事件,一般故障2小时内解决,重大故障48小时内解决,特大故障96小时内解决。 3.处置措施 (1)发生突发事件,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报告领导并进行处置。 (2)迅速准确判断事件原因,在保证人员、设备、数据安全的前提下,进行针对性处置。 (3)属一般性故障的,信息化处工作人员及时进行处置;属设备损坏的,要及时报告信息化处负责人根据其安排进行合理处置;属系统故障的,要及时联系维护公司进行处置;属遭受攻击的,要及时取证留存,并由维护公司进行处置。 (4)必要时,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做好应对。 (5)事后总结本次事件处置情况,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部分 网络安全应急处置 一、适用范围 信息化处负责建设管理的网络安全事件。 二、日常维护 1.每季度对设备进行例行检查及卫生保洁,检查项目包括设备运行状态、温度、供电及设备周边环境是否安全。 2.每年对各部门进行实地走访,主动查看网络实际使用情况。 三、应急处置 1.发生故障后,首先排查故障范围,确定是软件故障还是硬件故障,是光路故障还是以太网故障。 2.对于大面积网络故障或硬件线路设备损坏,要第一时间报告信息化处负责人。 3.如发生光路设备故障,及时联络重庆移动公司协调处理。 4.如发生以太网故障,要及时进行处理,必要时联系设备供应商及相关单位联合处理。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网的管理和接入服务、信息服务,保障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维护有关各方的正当权益,更好地为广大网络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学生宿舍网(以下简称宿舍网)所有接入服务的用户和信息服务提供人必须遵守《中国移动入网用户守则》、《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和本守则。 第二章 网络接口、设备 第三条 宿舍网的运行控制与维护由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和信息化处共同负责。所有楼内信息插座及其以上的网络线路、布线槽、网络设备、设备间跳线等,统一由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在信息化处规划、协调与监督下安装、维护、连接、设置。未经信息化处许可,任何人不得占用、更换、损毁;不得改变其物理的位置、形态、性能;不得改变其连接关系、运行状态、系统配置;不得登录网络设备,紧急情况下除外。 第四条 任何人不得经由宿舍网的信息插座为所在房间的在住学生以外的任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网络接入服务。 第三章 上网帐号使用 第五条 对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沙坪坝分公司分配的上网帐号在分配的有效期内享有专用权。 第六条 宿舍网用户必须对本人申请的上网帐号进行严格管理、承担由它而引发的一切问题的责任。 第七条 宿舍网用户必须按时向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沙坪坝分公司交纳网络使用费。 第八条 经宿舍网提供的信息服务必须经过信息化处审批、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发布商业广告,否则将暂停该上网帐号的接入。 第四章 信息服务管理 第九条 服务提供人应对所提供信息服务中公开发布的信息进行有效监管,以使其符合本守则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的有关规定。WEB服务提供人必须保证其网页所链接的其它网页内容符合本守则的规定。FTP服务提供人必须保证所有用户所上传、下载的信息符合本守则的规定。 第十条 服务提供人有义务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和有效性。应该及时更新已变化的信息、删除失效信息,不得故意提供或发布涉密信息、虚假信息和欺骗信息,应该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服务提供人有义务明确告诉其信息服务的所有使用人,在使用其信息服务时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以及可能遭受的损失。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应该及时释放其所获取的系统共享资源。 第十三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在其网上活动中应该遵守网络礼仪和道德规范,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从事危害政治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破坏公共秩序、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窃取或泄露他人秘密、赌博以及有伤风化的活动,也不得通过宿舍网查阅、复制或在网上发布、传播含有上述内容的信息。 第十四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制造或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也不得故意在网上发布、传播依附有计算机病毒的信息。 第十五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不得使用宿舍网或通过使用宿舍网应用或传播破坏网络或连网计算机的方法。不得向与其无被管理关系和信息服务关系的用户广播E-Mail,不得使用信息炸弹,不得致他人网络系统或连网计算机系统发生阻塞、溢出、处理机忙、资源异常消耗、死锁、瘫痪等运行异常,不得利用系统缺陷非法上网。未经有关管理人员批准,不得切断他人的网络连接。 第十六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不得冒用他人名义从事网上活动。不得通过扫描、侦听、破解口令、安置木马、远程接管、利用系统缺陷等手段获取他人信息。 第十七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应该保证其系统配置参数和使用方法的正确有效,有义务改正其中防碍网络及网络服务系统正常运行或防碍其他用户正常使用的内容。 第十八条 宿舍网所有用户在宿舍网的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部门制定的作息制度、宿舍管理办法、用电管理办法等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尊重他人的正常生活习惯,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当学习、休息、工作。在发生矛盾时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九条 宿舍网使用人和信息服务提供人违反本守则的,按《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校园网学生宿舍区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守则由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信息化处负责解释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学院校园网是为教学及学院管理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目的在于利用先进实用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互联、资源共享,并为师生提供丰富的网上资源。为了保护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院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更好的为教育教学服务,特制定如下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应用而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二条 校园网络的安全管理,应当保障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安全,保障信息的安全和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三条 信息化处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组织宣传部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和监控。 第四条 未经信息化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拆卸网络设备,不得擅自采用校园网接入以外的其他互联网接入方式。 第五条 所有上网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 第六条 进入校园网的全体学生、教职员工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院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必须接受学院信息化处进行的网络系统及信息系统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有义务向信息化处和有关部门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信息。 第二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八条 校园网由学院信息化处统一管理及维护。连入校园网的各部门、处室、教室和个人使用者必须严格使用由信息化处分配的帐号。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使用者进行登记,由信息化处负责对其进行监督和检查。任何人不得更改网络设置,不得盗用他人用户帐号。 第九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十条 网络管理员负责全院网络的安全工作,处理网络事故报告并定期汇报,及时解决突发事件和问题。校园网各服务器遭到黑客攻击后,信息化处必须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 对所有联网计算机要及时、准确登记备案。网络教室不准用于非教学活动。 第十二条 须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经组织宣传部审核后发布。 第十三条 信息化处人员须保证涉密信息的安全,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涉密信息。 第十四条 加强对师生用户上网安全教育指导和监督: 1.在有条件时,校园网内必须安装网络版监控和防范不良信息的信息系统,监控日志至少保存一年。 2.加强对学生以及全院教职工上网行为的监管。 3.专用的财务工作电脑和重要管理数据的电脑不能接入公共网络运行。 第十五条 各处室、院系要切实做好防病毒措施,随时注意杀毒软件是否开启,及时在线升级杀毒软件,及时向信息化处报告陌生、可疑邮件和计算机非正常运行等情况。 第十六条 禁止安装、使用、传播来源不明、安全性未知的可疑程序,禁止任意删除和修改计算机的系统文件和系统设置。 第十七条 严禁在校园网内使用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或文件;外来光盘、优盘上的文件应使用杀毒软件进行检测和杀毒后方可使用。 第十八条 任何处室、院系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连网计算机上阅读、传送涉及政治、敏感内容的信息;严禁传播包含淫秽色情内容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未经信息化处的同意,不得将有关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院外。 第二十条 凡涉及学院及个人的重要数据,按规定地址存放,不得存放在系统盘,否则由此造成的文件丢失损坏等后果自负。 第二十一条 保护校园网的设备和线路,不准擅自改动计算机的连接线,不准擅自拆解办公电脑及附属设备,不准将计算机等设备外借。 第二十二条 各处室、院系必须加强对计算机的管理,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员应经常测试计算机设备的性能,发现故障及时通知信息化处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处室、院系应认真做好本单位计算机的养护和清洁卫生工作。 第三章 网络用户安全守则 第二十四条 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程序或插件,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除校园网管理人员外,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登陆进入校园网服务器或计算机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这些行为被视为对校园网安全运行的破坏行为。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用户要严格遵守校园网络管理相关规定,不得把账户借给他人使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经常更换口令,保护好账户密码。严禁用各种手段破解他人口令、盗用账户。 第二十七条 网络用户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从事用户帐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第二十八条 使用校园网的全体师生有义务向信息化处报告违法行为和有害的、不健康的信息。 第四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提交学院进行相应的处理,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用户将被提交给司法部门处理。 1.查阅、复制或传播下列信息者: (1)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2)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 (3)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4)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5)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恐怖等。 2.破坏、盗用计算机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进行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3.盗用他人帐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帐号造成一定危害。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者。 5.发布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后果者。 6.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者。 7.有盗用帐号和口令、破解用户口令等危及网络安全运行与管理的恶劣行径者。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学院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数据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数据中心”)的管理,保证数据中心安全及设备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数据中心为专门用于存放学院网络核心设备、应用服务器及其它相关设备的场所。由信息化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 数据中心安全及卫生管理 第三条 必须由信息化处指定的固定人员——数据中心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来负责数据中心的全面管理。 第四条 数据中心用电配置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要求及用电规定,做到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在进入、离开数据中心时都应检查电源、空调状况是否正常。 第五条 数据中心应有良好的防火措施,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更换;严禁烟火,严禁随处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六条 数据中心应有防破坏、防盗的基本设备和安全措施,管理人员离开数据中心时,应锁好门窗。 第七条 数据中心应定期打扫,做到室内无杂物,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桌面、仪器上无灰尘,地面无灰尘、无积水、无纸屑等以保持数据中心的清洁卫生。要有防尘、防潮、防静电、防雷击、保温及通风等措施。 第八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数据中心进行巡检,认真完整地填写巡检记录。如发生安全事件应及时向信息化处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之后将详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向学院领导报告。 第三章 数据中心设备管理 第九条 数据中心设备应按功能划分区域,分类上架,合理摆放,重要设备需配有备用电源(UPS)。管理人员对机架(柜)、设备、接线、接头、插座等应做明显的标识。 第十条 数据中心中仪器设备的使用均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启动设备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的状态,确认正常方可开机;关闭系统时,按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在通电情况下拆卸、移动、擦拭设备,消除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仪器损坏及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掌握机房设备的运行状况,设备的进出、调换、更新等要做好详细的登记。 第十二条 若遇到突然停电时,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信息化处负责人,并启动故障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应立即检查UPS电源工作是否正常,并密切注意服务器状态,必要时关闭交换机和服务器。 第四章 数据中心出入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中心钥匙应由管理人员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或给他人使用;除信息化处负责人同意外不得转借。 第十四条 非管理人员因学习或参观等需要进入数据中心时,必须经过信息化处负责人的同意,由管理人员全程陪同。 第十五条 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数据中心中的仪器设备,设备检修和调试必须在管理人员的认可及陪同下进行。操作过程中切记用电安全,并自觉爱护机房内所有设备。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摄像机、照相机、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品、具有强磁场物品、具有放射性物品及手提袋等进入数据中心。如需索要设备资料,须经信息化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并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严禁在数据中心内吸烟、喧闹等。 第五章 数据中心文档资料与软件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各类硬件设备的用户名和密码,学院网站后台、应用与管理系统等各类软件程序的序列号、用户名和密码为绝密资料,由管理人员和后台维护人员掌握,必须妥善保存,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包括: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参数,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图、虚拟网划分、IP地址分配等为网络机密资料,由管理人员保存。不得向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透露文档内容。网络系统集成参数变更时,必须及时修改、变更文档。保持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与集成参数相同。 第二十条 服务器、网络通信等信息化装备附带的说明书、保修单、各种文字资料为网络系统的重要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平时要做好系统和数据的备份,确保在数据被破坏时用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代价将数据全部或部分恢复。 第二十二条 数据中心购买的正版软件,计算机设备配备的软件及驱动程序等属于重要软件,应至少制作两套备份。原软件光盘为原始盘封存,备份盘为用户盘。只有用户盘损坏时,方可使用原始盘备份用户盘。 第二十三条 非管理人员借用数据中心允许外借的软件时,必须履行借用程序。 第六章 数据中心值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节假日期间必须安排人员进行网络监控,应注意监测机房温度、湿度以及电源的工作情况,检查网络设备和重要服务器的运行状态,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若遇严重突发事件,须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并通知相关技术人员协助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信息化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办公区域网络与办公电脑的使用管理,加强办公场所网络及信息安全建设,加快学院信息化建设,营造安全通畅的网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园网办公区域网络建设、接入、维护、使用、信息管理及办公电脑的使用与维护。 第三条 办公区域网络环境下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办公网络管理 第四条 学院统一规划建设办公专网,所有处理学院办公事务的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只能接入该专网,未经许可,不得接入其他网络。 第五条 办公专网由信息化处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由信息化处负责统一管理,各单位不得私自接入校园网以外的商用运营网络。如有特别出口带宽需求须向学院申请,经学院办公会审定通过后,由信息化处负责接入事宜。 第七条 校园无线网络由信息化处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其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构建无线网络。 第八条 IP、MAC地址使用实行责任到人制度。学院各单位应在信息化处人员配合下将IP、MAC地址使用者名单分别以书面及Excel电子版形式提交到信息化处备案。其中,书面形式的名单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确认。 第三章 办公电脑的使用管理 第九条 办公用电脑在正常使用过程中,责任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擅自更改计算机的IP地址; 2.擅自拆装配发计算机的硬件设备; 3.采用非正确方法随意插拔、更换网线及各种计算机连接线; 第十条 学院将对办公区域的网络应用实行网络行为的管控。对产生较大流量、占用过多网络资源的IP地址采用流量控制措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网用户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学院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严禁在计算机及网络上运行或传播一切法律法规禁止、有损国家机关形象以及涉及学院乃至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软件或图文信息。 第十三条 校园网用户应当严格保管办公系统管理及使用密码,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十四条 严禁在办公网络的计算机上处理、传输、存储涉密文件和内部敏感信息。存储有涉密、敏感信息的存储介质应在专用涉密信息处理计算机上进行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办公人员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及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 第十六条 为防范意外,确保办公资料安全,请自行把重要文档和资料,通过网络加密传送,备份到信息化处的网络存储服务器或其他安全的存储设备中。 第五章 办公电脑维护管理 第十七条 办公电脑的维护由信息化处统一实施。 第十八条 维护保障方式: 1.凡属厂商保修期内的计算机及外设,出现故障由信息化处负责联系厂商进行维护; 2.已过保修期的办公电脑,出现故障由信息化处统一维护; 第十九条 若因硬件损坏需购置配件,须按学院发布的关于设备、物资采购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信息化处服务内容 1.安装并维护办公电脑的软硬件系统; 2.负责办公电脑软硬件故障排除,保障网络正常运行环境; 3.指导办公应用软件的使用; 4.信息化处将定期在网上开展办公自动化、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培训,对特殊需要的用户上门培训。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行政处分等处罚;人为造成计算机及网络受损害并导致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信息化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2005-05-29 第一条 为了促进校园网健康发展,保证校园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害信息,是指通过网络传播的包含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网络信息,依照我校其他有关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民族大学校园网内主页、电子公告、留言版、聊天室、网络文件传输、网络多媒体播放等各种信息传递与交流形式中的有害信息管理。对于我校教职工和学生通过校外网络上浏览、下载、制作、传播不良信息的行为,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条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校园网信息的日常监督管理部门。我校教职工和学生发现校园网内不良信息后,应及时向其报告。 第五条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校园网进行巡查。发现有害信息后,应及时通知网络中心采取删除信息、封闭网络端口、中断相关帐号联网权限等必要技术手段防止其扩散,并通知相应网站管理人员予以删除。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需要监督其删除。在处理过程中,网络管理、学生工作、宿舍管理等部门以及有关网站的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要求给予协助。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或者可能违反治安管理和刑法规定的,应通报保卫部予以协助。对于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关文档的人员,涉及教职工的,通知其所在单位处理;涉及学生的,通知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处理;涉及校外人员的,移送其所在单位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网站管理人员是指在信息服务登记中申报的网站负责人、管理员和其他实际负责网站信息管理的人员。网站管理人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一)对自行上载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其中不包含有害信息,不提供有害网页的链接;(二)保存必要的用户使用情况日志;(三)经常对用户上载的内容进行检查,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删除,并报告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害信息备份文件应上交,不得私自留存;(四)根据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技术记录,协助对有害信息的追查;(五)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第七条 对于通过互联网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教职工,所在单位党委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构成违纪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通过互联网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学生,学生工作部门应当首先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构成违纪的,依照《广西民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于以上责任人员,除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外,经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网络中心可以给予封禁有关IP地址、封闭帐号等处罚。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对于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有建议权。各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后,应及时将处理情况报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网络管理人员浏览、下载、制作、传播有害信息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网站管理人员没有按照规定保存必要的用户日志,经警告仍不改正的,或者怠于履行检查义务,致使有害信息反复出现的,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责令其暂停服务,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对于网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应该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网站管理人员明知网站存在有害信息而不报告的,或者私自留存有害信息备份的,依照本办法第七条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 阅读全文 >
2005-05-29 第一章 总 则第1条 为规范广西民族大学校园计算机信息网络(以下简称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保障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学校和校园网接入、使用单位和个人等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 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包括所有通过校园网入网计算机所提供的,针对校内、校外非特定个人所提供的的信息检索、查询、获取、发布、传递、转发、交换、存储、代理、广播等信息服务。第3条 广西民族大学校园计算机网络隶属于中国教育科研网。通过广西民族大学校园网提供的网络信息服务,应当服务于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不得用于营利目的,不得包含违法内容,不得影响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第4条 广西民族大学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网管会)由宣传、学生工作、保卫、网络中心等相关部门代表组成,负责与思想政治工作相关的网络信息内容的审批、协调、监控、处理和规划组织。第5条 网管会的主要职责是:(1) 在网络信息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就网络信息管理和网络宣传教育工作中的问题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完善各种规章制度;(2) 依照国家对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有关法规精神,对校园网内具有公开性、共享性的网络信息服务活动(如建立网站、开设BBS等)进行审批备案;(3) 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工作,形成网络信息管理和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4) 实时监控校内网站和BBS发布的内容,防止其中的有害信息转化为学校中的不稳定因素;(5) 及时处理由网络信息引起的突发事件,并逐步形成规范流程;(6) 规划和组织以网上思想政治教育为目标的理论学习、新闻宣传及各类网络阵地的建设;(7) 负责校内单位与校外合建网站的管理,了解关注校外网站有关清华的消息,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8) 与信息与计算机基础设施建设委员会相互配合开展工作。第6条 网管会的主任由学校党委主管副书记担任。第7条 网管会下设公共信息服务、BBS管理、学生网站管理、理论学习与宣传、学生社区服务网站、网络安全等六个工作小组。其职责和人员构成是:(1) 公共信息服务工作小组:规划、建设和维护广西民族大学主页(中英文)及校内网络公共信息服务系统,规划、建设各部处和院系主页。主要由党办、校办和新闻中心有关人员组成。(2) BBS管理工作小组:按照国家《互联网BBS服务管理规定》要求,提出制定相应的站规交委员会讨论;监督BBS水木清华站及各院系局域网内BBS站点的正常运行,针对其中的违法违纪信息进行调查和处理,了解关注热点信息,及时掌握BBS中所反映的学生中的思想动态。主要由网络中心、党办、校办、学生部、研究生部、保卫部、团委有关人员组成。(3) 学生网站管理工作小组:规划和建设广西民族大学学生门户网站,协调各院系和学生组织的特色网站,规划、建设和管理以网上集体建设为目标的院系网络社区。主要由团委、学生部、研究生部有关人员组成。(4) 理论学习与宣传工作小组:以网上理论宣传学习为主要内容的网站建设,以及对其它面向教工的思想教育网站的管理。主要由宣传部有关人员组成。(5) 学生社区服务网站工作小组:学生社区服务网站“我们的家园”的建设和管理。主要由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学生部、研究生部、团委有关人员组成。(6) 网络安全小组:对全校的网络运行安全进行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网络安全事件,消除网络安全隐患,主要由网络中心有关人员组成。第8条 根据校务会议授权,网管会设立网络违纪事件处理小组,根据有关国家的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行使以下职权:(1) 受理校园网上违法违纪行为的问题;(2) 协调网络管理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3) 引证有关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问题处理的界定;(4)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提出处理建议;(5) 按照学校既定的纪律处分权限,落实和督办有关部门的处理决定;(6) 根据网络管理方面的新情况,向校务会议提出必要的修改学校有关违纪处分规定的建议。(7) 所有学生的有关网络的违纪处理(记过及以下处分隐去姓名)在综合信息服务系统建立网络信息管理公告栏上予以通告。第9条 网管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广西民族大学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及广西民族大学信息与计算机基础设施建设委员会的办公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落实、有关文件的起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第10条 学生宿舍楼的网络管理工作由学生宿舍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委员会负责。它对广西民族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负责,由广西民族大学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网络中心、学生社区服务中心和部分宿舍网楼内管理小组代表组成;主任由广西民族大学计算机网络信息管理委员会任命。 第三章 网络信息服务的审批和备案第11条 凡在我校校园网内开辟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包括电子公告栏、聊天室、匿名或变相匿名FTP上传和下载等交互式网络信息服务的,应当进行审批。不含上述交互式服务内容的,应进行备案。利用动态IP地址开设、仅用于个人中转文件用途、每次开放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非匿名或变相匿名FTP服务,可以不进行登记备案。变相匿名,是指虽设有密码,但密码已经向不特定的用户进行了公布的FTP信息服务。第12条 网管会办公室是网络信息服务的审批、登记、备案管理部门。第13条 网管会办公室可以委托网络中心代为从事登记备案中的部分工作。第14条 利用学生宿舍开辟的网络信息服务,由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登记并报网管会备案。需要审批的,由学生宿舍信息管理委员会报网管会审批。第15条 网络信息服务备案的内容包括:名称、类型、IP地址、域名、服务范围、主要内容、管理人员和措施等。备案表应由信息服务的负责人签字。第16条 拟开辟电子公告栏、聊天室、匿名或变相匿名FTP上传和下载等交互式网络信息服务的,在提交审批材料时,还应由所在单位盖章。第17条 网络信息服务登记后,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网络服务停止后,应及时进行注销。第18条 网管会办公室收到开辟交互式信息服务的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第19条 在审批、备案过程中,如果发现网络服务中存在反动、色情、泄露国家秘密、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等违法内容,应当由网络中心中断其联网权限,并交学校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第20条 对于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审批、登记、备案的网络信息服务,在依本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应到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履行相应手续。第21条 广西民族大学的教师、职工、学生利用校外IP地址开辟网络信息服务的备案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章 网络信息服务的管理第22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有关管理规定,建立规范的网站自我管理制度,并确保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积极、健康。第23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24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学校网管会办公室报告。第25条 网站管理者应当建立上网用户日志记录留存制度,记录提供信息的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日志应当保存至少60天,并在学校有关部门依照规定查询时,予以提供。第26条 电子公告、支持上载的FTP等交互式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定期对网站内容进行巡查。第27条 网络信息服务用户发现校园网的网络信息服务中存在发现有害信息的,应当及时告知该信息服务主管单位,或直接向学校网管会办公室举报。网管会办公室应当为举报人保密。第28条 对于利用校园网开辟的非教学、科研、管理工作所需要的网络信息服务,因流量过大等原因,已经或者可能影响校园网正常运行的,网管会办公室和网络中心可以限制其服务范围或通知其控制流量就;影响严重的,可以中断其联网权限。第29条 对于违反校园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可以采取中断连网权限、取消联网权限、取消静态IP地址使用权、封禁端口、关闭网站等方式进行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相应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30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网络与信息管理中心。第31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阅读全文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围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高校网络文化健康有序发展,唱响网上思想文化主旋律,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当前,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对高校师生的科学文化素质、思想道德素质以及精神文化生活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加强和改进高校网络建设和管理,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遵循信息网络规律,树立正确导向,着力内容建设,营造文明健康、积极向上的网络育人环境,维护高校网络文化信息安全。 二、加强高校网络文化供给与服务。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大力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网络化传播,深入开展中国梦教育,引导高校师生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丰富高校师生网上精神文化生活,牢牢把握网络文化育人主动权。高校要整合教育教学资源,积极实施数字图书馆、虚拟仿真实验室、网络思想政治理论课、大学生网络文化工作室等项目,主动制作适合新兴媒体传播的网络应用和优秀文化作品,增强校园网络文化的吸引力。不断提高精品视频公开课、精品资源共享课及高职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水平,推动优质文化资源、教育资源在更大范围内普及共享。加强网络文化产品研发和应用服务,支持学生网络社团建设,搭建学生网络创新创业平台,举办网络文化产品设计比赛,促进学生创新实践能力培育。教育部指导建立一批高校网络文化示范中心。 三、构筑高校网络思想文化阵地。教育部指导实施中国大学生在线引领工程,结合教育信息化建设,推动技术、服务升级,整合高校网络信息、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和思想政治工作资源,把中国大学生在线打造成覆盖面宽、影响力大、引领性强的高水平综合性大学生主题教育网站。实施“易班”推广行动计划,逐步把“易班”建设成集思想教育、教务教学、生活服务、文化娱乐为一体的大学生网络互动示范社区。高校要着力增强校园网站的思想性、教育性、服务性、互动性,加强综合性门户网站、主题性教育网站、专业性学术网站建设,推进辅导员博客、思政课教师博客、校务微博、班级微博及校园微信公共帐号建设,扩大网络文化的育人覆盖面和社会服务面。 四、加强高校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分级分类指导高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实施高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程,加强对网络新应用的研究和应对,及时掌握师生在校园网、主流社交网站及微博、微信上的动态,形成覆盖全面、及时准确、正确引导、有效管理的高校网络信息管理机制。高校要落实国家关于网站、域名、IP地址备案的有关规定,完善校园网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校园网接入管理,规范校内单位接入移动互联网、使用社会网络资源管理。加强校内公共上网场所管理,建立上网场所对个人及无责任能力单位零出租、网络使用实名登记备案和可追溯制度。继续严格落实“校内用户信息交流”和“用户实名注册”两项措施。 五、提高高校网络舆论引导能力。推动成立高校校园网站联盟,加强教育系统官方微博联盟建设,整合高校网络宣传内容,增强高校间主流网络舆论的互联互动,拓宽先进文化、正面声音传播途径。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制定网上信息发布、报送和舆论引导工作规程,形成教育部、各地教育部门、各高校之间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动反应的舆情工作模式。结合师生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加强对校园交互社区、网络即时通信特别是网络群组的舆论引导,有针对性地回应网上关切。建立教育部门与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舆情沟通协作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制订完善高校网络舆情应急工作预案,综合利用传统、网络媒体,统筹协调网上、网下工作,主动加强与工信部门、分安部门及互联网接入企业、网络信息服务企业的沟通联系,形成突发事件应对合力。 六、统筹推进队伍建设。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立足全员育人,统筹推进网络建设、网络监管、网络评论队伍建设。高校要设专岗专人负责网络内容建设,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校园网站编审。引导支持学术大师、教学名师、优秀导师参与网络文化建设。专兼结合建立校园网络监管队伍,汇集研判网上师生思想动态,及时发现处置网上不良信息。注重从思想政治工作骨干、专家学者、优秀学生中选拔人员组建网络评论队伍,有效开展网上舆论引导和思想疏导。推动形成高校网络文化相关专业师生、先进典型人物、知名公众人物等参与网络评论的机制和办法。依托教育系统培训资源和优势,发挥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行业指导作用,建设高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培训基地,加大骨干队伍培训力度。 七、推进激励评价机制改革。教育部选取若干具备良好基础的高校开展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专项试点,实行特殊政策,设立专项经费,组建专门队伍,创新工作机制,统筹校报校刊等传统媒体与校园网络媒体,探索优秀网络文章纳入科研成果统计、列为职务(职称)评聘条件的办法,着力培育一批网络名编名师、开办一批网络名站名栏、发表评选一批网络名篇名作。在试点成熟的基础上,及时总结经验,适时推广。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支持网络建设和管理人员承担相关课题研究,将符合条件人员纳入高校辅导员在职攻读思想政治教育博士学位专项计划,将专职人员纳入思想政治教育或信息技术专业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 八、大力开展师生网络素养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广泛开展学生网络文明教育和网络法制教育,引导广大学生形成科学、文明、健康、守法的上网习惯。高校要加强学生教育管理,完善学生管理规定,增强学生对网上有害信息的甄别、抵制、批判能力,实现学生网上自我教育、自我约束和自我保护。发挥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谭、互联网专业课等主渠道作用,将大学生网络道德教育纳入课程教育。把文明用网作为师德建设重要内容,在教师岗前培训、业务学习、工作考核等环节提出相关要求。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其他互联网管理部门,把高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摆在加强和改进网络内容建设、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运行的重要位置,进行全面规划、整体部署。教育部成立高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地教育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当地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的配合协调,明确专门处室,组织推进本地区高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各高校要建立由学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完善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明确党委宣传部门对这项工作的牵头职责,充实工作力量,会同学生工作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抓好组织实施。 十、强化工作保障。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加大对网络建设和管理的经费投入,将其纳入高校事业发展总体布局,纳入高校党的建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平安校园建设、文明单位创建、教育教学评估等工作体系,做到同步规划、同步推进、同步督查。依托高校建立若干个网络人才培养基地、网络舆情研究中心、互联网新技术研发中心,支持各地区搭建大学网络文化学术研究交流平台,加强网络文化复合型人才培养,促进专家队伍和网络文化相关学科建设,推动重大理论实践课题研究,为互联网发展和管理提供智力支持、人才支持和技术支撑。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 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的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用户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者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按照规定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网络功能的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 第四十一条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关闭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二)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三)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机构、组织、个人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1. 使用一卡通刷卡打开多媒体机盖锁,15秒内拉起多媒体机盖(否则又锁上);2. 此时控制面板上的“上课/下课”按钮如果是蓝色状态,点击“投影开关”按钮即可打开投影仪,“上课/下课”按钮如果是白色状态(蓝色表示启用状态,白色表示关闭状态),则点击“上课/下课”按钮,变成蓝色状态后,点击“投影开关”按钮,其他按钮一般不用操作;3. 在正常状态下打开机盖后电脑会自动开机(打开机盖前不要插U盘),如果没有开机的话则需手动开机(打开机箱前面的那个小盖子即可看到主机的开机按钮);4. 话筒在多媒体机箱靠窗一侧,需按下显示器旁边的小铁杆,同时拉开抽屉,拿出有线话筒,按下按键显示红灯才能使用;5. 下课后,整理好多媒体设备后,电脑桌面点击“关机”,同时点击面板上的“上课/下课”变灰色,合上多媒体机盖即可离开教室(合上机盖后,多媒体会自动关机,请不要关闭门口的电总开关!);6. 遇到问题不能自行解决可以使用语音求助系统或电话联系值班员(黑板旁都帖有)。7. 报修电话:7829419 报修地址:二教A 105办公室 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