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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数据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6-02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信息化数据的统一规划管理,建立有效的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保证数据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以及持续发展提供准确、权威、及时、安全的数据与信息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指南》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数据是指学校各单位(包括学校所属机关部、处、室、院系、直属单位及科研机构等)履行教学管理、科研管理、行政管理等职责过程中获取、生成的各类数据资源。各附属医院、附属学校、校办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的数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数据管理是指对上述数据的采集、存储、共享、使用、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 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使用是指学校各单位对数据进行收集和加工、存放在存储介质,供用户、设备或信息系统之间进行传递和使用的过程。 数据质量管理是指数据质量规范与标准的制定,以及对数据管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数据不准确、不完整、不规范、不一致等情况进行识别、修正。 数据安全管理是指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方案,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资源的可靠性、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四条 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各司其职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数据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定规范标准,保障数据安全,推动数据共享;数据生产部门按数据管理部门的采集要求和规范标准提供数据,确保数据有效性和权威性;数据使用部门按数据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合规使用数据。 (二)一数一源,责任到位 明确数据资源中所有数据项的数据生产部门,并由该部门负责数据的维护,保证数据的质量,其他部门只能引用和衍生,不能采集和更改。 (三)按需使用,安全共享 建立数据使用全过程的管控体系,完善数据共享机制,保护个人隐私信息,保障数据资源安全。数据使用者应以满足实际业务需要为前提,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按最小化原则向数据管理部门申请需要共享的数据。 第二章 数据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数据管理部门 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如有名称变更则进行相应调整)是数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数据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具体包括: (一)负责数据的统一规划、统一规范、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根据“一数一源”原则,确定数据权威来源。 (二)负责全校共享数据库平台的建立、管理以及安全保障工作,对外提供统一的数据共享服务,进行统一数据发布。 第六条 数据生产部门 (一)作为权威数据来源部门,在数据管理部门的统一规范下,负责数据的采集、加工、维护,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二)数据是学校公共资源,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学校所有,数据生产部门未经数据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向个人或单位违规提供数据服务。 (三)数据生产部门更新对外共享的数据时,需同时更新数据修改时间,以便数据使用部门进行数据校验和数据同步。 (四)数据生产部门在收到数据管理部门的数据要求时,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数据,不得瞒报、慢报、漏报、误报。 第七条 数据使用部门 (一)向数据管理部门提出数据使用申请,规范获取数据的使用权。 (二)数据使用部门使用外单位的共享数据时,需根据共享时间进行同步,以便获取和利用最新的有效数据。 (三)严格遵守数据保密规范,并保证数据用途与申请用途一致。 (四)未经数据管理部门审批,不得将数据传播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三章 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与使用 第八条 数据由数据生产部门在数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完成统一采集,数据采集完成后向全校发布数据共享需求申请确认表,如未按时申请导致数据无法共享,使用部门自行承担责任及后期开通共享所需的费用。 第九条 数据由数据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学校全体信息系统的前期项目立项以及后期项目验收,均需通过数据管理部门的审核批准,以确保新建系统的数据符合学校数据标准,并可以顺利接入学校的大数据平台。 第十条 数据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由数据管理部门和数据生产部门共同商定数据共享类型,原则上所有数据均向数据管理部门共享。 (一)无条件共享:无条件共享数据是指无需数据生产部门授权,经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提供给所有数据使用部门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 (二)有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数据是指经数据生产部门授权,经数据管理部门审核后,可提供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 (三)不予共享:不予共享数据是指数据生产部门确定的不提供共享使用的数据资源。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数据资源,必须有校级发文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 第四章 数据质量与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对数据质量进行监管,并制定相关制度,数据使用部门对使用过程中发现的数据质量问题进行反馈,数据生产部门在数据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数据质量进行提升和优化。 第十二条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开展数据安全培训,指导监督数据采集、存储、共享、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工作,组织开展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安全管理审查,确保数据安全。 第十三条 数据生产部门未能及时按数据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效数据,并因此造成学校信息化工作不良影响甚至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单位或个人,擅自泄露或篡改信息系统中的数据,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于有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公安、国家安全、保密以及其他监督管理等国家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均应遵循数据安全管理相关制度,明确责任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提高本单位人员数据安全意识,加强对数据采集、使用等相关工作人员的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数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举行专题研究会商议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者: 发布时间:2023-06-02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信息化项目的统筹规划与建设管理,确保项目建设与管理工作有序、安全、高效进行,实现信息系统全校范围内的互联互通、协同共享,根据国家与海南省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校信息化实际工作,特制定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信息化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基础设施、信息资源库、信息应用系统建设项目和购买信息技术服务等,具体定义以海南省大数据管理局颁发的《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琼府办〔2020〕38号)为准。 第三条 原则上海南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规定要求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项目为重点项目(经费100万元以上,具体金额以文件要求为准),否则为一般项目。特殊情况,可根据信息化项目的建设意义、经费投入、项目规模、用户范围,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指定为重点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海南师范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是负责全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领导机构,校银合作智慧校园项目执行工作机构是依托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资金建设信息化项目的决策与推进执行机构(以下简称“执行机构”)。 第五条 海南师范大学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办”)是学校信息化工作的统筹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整体规划与经费预算。 第六条 海南师范大学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以下简称“网络中心”,含挂靠单位信息办公室),负责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顶层设计、建设管理、网络服务、安全保障和技术支持。 第七条 海南师范大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在网络中心的组织下,参与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技术指导、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估。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单位,根据全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网络中心的统一组织管理和技术支持下,开展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建设基本流程 第九条 为规范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项目建设需按照学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基本流程进行: (一)项目调研: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在单位内部进行信息化项目建设意见征集,对于预期建设的项目需进行广泛深入调研,做好项目调研工作记录。 (二)项目入库:在学校统一规划的框架下,各单位根据业务范围及信息化需要制定本单位的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提出信息化项目建设申请,将项目调研材料和项目建议书送网络中心进行项目的必要性和技术性认证,技术认证通过后进入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化项目库。如果项目审核不通过,可递交领导小组或执行机构进行裁定,根据裁定结果进行整改入库或项目撤销。 (三)项目评审:根据项目资金性质,省政务信息化项目需遵循海南省或中央等对应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校银合作智慧校园信息化项目需遵循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的制度要求,由网络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库中的信息化项目进行评审,填写项目评审表。 (四)项目申请:申报省本级或中央财政等各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时,原则上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排列顺序进行申报;申报校银合作智慧校园信息化项目时,原则上根据校银合作智慧校园项目执行工作机构会议决议进行申报,特殊情况由领导小组批复后方可申报。项目申请需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由学校网络中心组织集中申报。 (五)项目立项:省政务信息化项目通过主管部门审批且资金到位后,项目建设单位到财务处领取《海南师范大学年初预算项目执行批准书》完成审批手续,原件送财务处备案,自留复印件。全体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单位均需填写国有资产管理处编制的《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表》,其中省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建设单位负责人签字并盖骑缝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做意见送审计处进行价格审计,并形成项目预算审核书。 (六)招标采购: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完成以上项目立项手续后,项目建设单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大数据管理局的批复函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海南师范大学年初预算项目执行批准书》复印件、《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配置计划表》和项目预算审核书等材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招标采购。校银合作信息化项目则由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根据学校提供的项目方案组织招标采购。 (七)项目实施: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同时附带《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化项目立项合同通用约定》。为保障学校的权益,合同需详细列出项目交付目标要求,以及未按目标完成的对应惩处机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设单位需指定专人组成项目建设管理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对于重点项目,网络中心需选派人员对项目建设进行技术指导与相关协调工作。因特殊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进行采购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由网络中心汇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变更调整。 (八)项目测试:由项目建设单位及开发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共同组成项目测试小组,负责对项目进行测试,编制测试报告。对于重点项目,网络中心需参与项目测试的监督与指导工作。 (九)项目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并达到试运行要求后,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材料目录》要求,可向网络中心提出校内验收申请,由网络中心初步审核后递交国资处组织职能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需要大数据管理局进一步验收的省政务信息化项目,以大数据管理局的验收结果为最终验收结论;需要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进一步验收的校银合作项目,以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的验收结果为最终验收结论。 (十)项目上线: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按网络中心提交上线运行申请,其中重点项目需同时提交安全测试通过报告,网络中心审核通过方可正式上线。 (十一)项目运维:项目自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根据合同要求免费维护期满后(原则上不低于两年),可根据大数据管理局要求申请运维项目。 (十二)项目推广: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自建信息化项目的应用与推广,必要时学校领导或其他部门予以支持。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评估 第十条 基建、维修、土建等工程项目,涉及到信息化管道、线路和设备的建设、迁移和维护等工作,须经网络中心审核后才能开始施工,施工结束需网络中心确认后才能验收。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信息化管道、线路、设备等无法正常运行的,施工方应在参考原产品同价标准进行恢复,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第十一条 信息化项目所需的平台级硬件设备,包括: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安全设备等基础设施;以及信息化项目所需的公共服务系统软件,包括:操作系统、办公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安全系统等,原则上由网络中心负责统一配置、采购。 第十二条 信息化项目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网络中心可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编制的《海南师范大学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和审核评估,提出相关整改措施;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化项目,可报学校领导小组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甚至终止项目,必要时报学校进行相关的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档案馆等学校部门要求进行相关材料存档,填写《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化项目档案表》,主要归档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研材料、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根据工信厅要求提供)、项目合同、系统设计报告(含数据库设计报告与数据接口文档)、源程序(根据项目合同要求提供)、系统测试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系统使用手册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因信息化项目性质不同,项目审核部门、建设流程和相关文档会有所不同。本办法规定了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化项目建设基本要求,在项目实际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如有差异,以项目审核的主管单位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校内各部门不使用学校预算经费自行开发的信息化项目,也应当遵循本办法,按要求做好与校内其他有关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第十六条 未经过网络中心立项评审和验收,且涉及相关信息化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负责项目建设的监管工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结合项目执行的实际情况,对项目调研、项目立项、招标采购、项目验收等进行信息公开,接受师生监督,广泛吸纳建议。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网络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和专家组举行专题研究会商议确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化项目立项合同通用约定 海南师范大学 信息化项目立项合同通用约定 为了规范和保障我校信息化项目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海南师范大学信息化项目立项合同通用约定(简称“本约定”)。各单位在进行信息化项目立项时,信息化项目的提供商(简称“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本约定。本约定作为立项合同的附带合同,与立项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一、平台规范 信息化项目建设必须明确提出运行平台的相关要求,包括服务器、网络带宽、安全防护、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浏览器等相关的全部软硬件配置要求,如有遗漏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原则上,项目建设必须遵循海南师范大学现有信息化运行平台的规范与标准,如有特殊配置需求,需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审核通过后,方可按要求进行配置。 二、数据规范 信息化项目涉及的数据,乙方必须提供完整数据字典,按照《海南师范大学数据管理办法》要求的统一标准产生、存放、使用,使数据真正实现共享。信息系统数据除了特殊保密要求及密码外不得加密,系统管理员具有数据完全控制权限。信息系统在验收之前,乙方必须提供本系统产生的所有数据接口源码和文档。如果学校信息化建设需要信息系统提供商提供接口开发,在项目维保期内或者运维服务期内,乙方必须按双方约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三、运行规范 新建信息系统的用户注册与认证,必须与学校现有的数字化校园统一认证进行对接。系统运行必须提供注册用户人数,年度访问次数,年度登录次数,累计访问次数,累计登录次数,系统存储容量(含系统、文档和数据库等),用户的访问日志(包括系统开启,系统关闭,访问用户、时间、IP、地点、设备类型,异常记录)等信息。培训和指导系统管理员,使其掌握基本的系统运维管理能力,包括虚拟机管理、系统管理和数据管理等。 四、服务规范 乙方必须根据项目运行需要提供维保,原则上以大数据局维保要求为准(项目验收后免费维保期限不少于二年)。乙方在维保期内需定期与学校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保持联系,及时了解信息系统的运行使用情况,必要时做好快速的维护或改进工作。信息系统主管单位一旦发现信息系统运行问题,及时正式递交维护申请,并通告系统提供商,同时告知信息网络与数据中心,制定可行的维护方案,依据方案处理问题。 五、安全规范 信息系统设计与编码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等相关法律规定,按项目立项要求做等级保护测评。乙方需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系统运行安全及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一旦发现出现安全漏洞或异常问题,应第一时间做好信息系统的升级与加固工作,以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系统必须设置弱口令甄别模块,提供密码修改模块和密码找回机制。系统日志应记录用户的登录时间、IP等重要安全信息,异常登录需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认证。 六、文档规范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的方案文档执行,提供文档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调研材料、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项目合同、源代码(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系统测试报告、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根据合同要求提供)、系统验收报告、系统使用手册(安装手册、系统管理员手册、用户手册)等。 阅读全文 >
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地是学校展示教学及艺术创作成果的重要窗口,具有承担各项教学实践、艺术展演、学术交流及其他文化活动服务等职能。为加强学校演出/报告场所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资源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艺术创作实践及其他活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第一条 各教学单位、部门使用演出/报告场地,应在开学前两周提出本学期场地使用申请,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统筹安排使用。第二条 师生个人使用演出/报告场地,经所在教学单位、部门审核后,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统筹安排使用。第三条 为保持演出/报告场地的正常秩序及整洁卫生,须遵守以下事项:1.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物品进入场地。2.严禁将食物带入场地,严禁在场地内吸烟、吐痰及乱扔杂物等,场地内地面禁止粘贴任何不易清除物。3.严禁将宠物带入场地。4.演出开始后手机应保持静音状态。5.严禁擅自操作场地内设备设施,如造成损坏的,按设备价值赔偿。6.严禁擅自挪动、拆卸钢琴及其他设备。7.活动结束后,应将使用设备、物品放置原处,及时清理横幅、海报、舞台道具等物品,保持场地设备完好及整洁。第四条 使用期间,应服从场地工作人员管理。第五条 如因学校举办重要活动,需对原计划进行调整的,使用单位(个人)须服从调整。第六条 申请使用场地的单位(个人),按照《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地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第七条 演出/报告场地原则上仅安排校内学术交流、音乐会等活动,不提供日常教学、排练、节目审查等,特殊情况须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批。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3年5月9日印发 阅读全文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实验室日常使用规范第一条 保持安全整洁的实验室环境和良好的实验秩序,严禁在室内喧哗或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无关人员禁止进入实验室。第二条 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实验室。第三条 学生应认真学习《实验室安全手册》,第一次使用实验室前必须通过安全教育获得准入资格并签订《实验室安全承诺书》后方可进入。第四条 学生上课时要遵守纪律、服从指导,禁止使用与本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实验操作前要严格遵守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进行安全检查,熟悉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正确操作和使用仪器设备。第五条 实验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向现场的实验指导教师汇报以便及时处置,避免事态范围扩大,确保实验教学活动安全有序开展。第六条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实验耗材等,不得擅自挪动、携带室外,仪器设备外借须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外借手续。未经允许,严禁出租、出借实验室给个人或外单位使用,或用于商业项目的使用。第七条 爱护实验室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拆卸、维修仪器设备,不得擅自拔插仪器设备电源,对存在危险性仪器设备、物品必须在教师指导下进行操作、处理。第八条 进行危险性实验操作时,须穿全棉服装,不得穿凉鞋、高跟鞋或拖鞋,留长发者应束扎头发。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应将实验中使用过的仪器设备、工具、资料等物品放置原处,并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室。第十条 仪器设备外借的规定1.因教学、科研或其它工作需求,需从实验室借用仪器设备的师生,应根据《广西艺术学院国有资产领(借)用管理办法(试行)》(广艺政发〔2020〕385号)办理借用手续。2.借用者要爱护和保养好仪器设备,应及时归还,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办理续借手续。3.借用的仪器设备如果损坏、丢失,借用人须按照仪器设备的资产价值赔偿。 第二章 实验室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 用电安全管理1.电路配置由学校后勤基建处铺设和安装检查,严禁私自改装。2.专线专用,杜绝超负荷用电。3.使用电窑、烘箱、电炉等高温仪器设备运行期间须专人看守。4.仪器设备停用须拉闸断电。5.实验室电路故障应及时报修,严禁擅自处置。6.实验结束后应检查仪器设备线路是否完好,发现破损应及时报修。第十二条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1.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实行专柜管理,领用时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使用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进行。2.实验室须按学校消防安全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不可随意挪动。3.实验室内禁止携带、存放火种。第十三条 用水安全管理1.水槽内严禁存放杂物,使用后应及时关闭阀门。需长时间流水冲洗的,须安排人员值守。2.实验室出现积水,应及时清理、报修。第十四条 因使用人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须由个人按仪器设备资产价值赔偿。第十五条 实验室内严禁会客、喧哗。严禁外借和私自配制实验室钥匙。实验室使用人员须熟练使用灭火器。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检查水阀、电闸、煤气阀等,关闭门、窗、水、电、气。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品安全管理第十六条 实验人员须提前熟悉实验室及周围环境,如水阀、煤气阀、电闸、安全门、灭火器、室外水源位置及紧急疏散通道等。进行危险性实验时,须根据仪器设备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如穿防护服,佩戴防护眼镜、面罩或橡胶手套等。第十七条 实验用品不得入口,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饮食;腐蚀和刺激性用品(如强酸、强碱、冰醋酸等)取用时,应佩戴防护眼镜、防护手套,倾倒时,切勿直对容器口俯视,实验结束后要洗手。第十八条 实验时,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开启门窗或换气设备。第十九条 气体钢瓶使用完毕或临时中断,须及时关闭阀门,若发现漏气或气阀失灵,应立即停止实验,待修复后方可恢复实验。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品,化学试剂和高压气瓶须严格按有关规定领用,并在教师指导下操作,严禁擅自使用。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规范应遵照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执行。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 为规范有序做好我校实验室的开放工作,鼓励学生自主学习、创作,提高学生科研创作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在教学实训和学生创新能力培养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规定。一、实验室开放基本要求 各实验室根据自身实验条件面向全校在校学生开放,最大限度提高实验资源使用效率。1.开放时间:实验室课余时间对学生开放,课内的实验内容利用课余时间去进行的,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2.开放内容:实验内容是对人才培养计划内必做实验课程的延续和提高,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加强多学科知识点的交叉融合,注重培养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3. 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实验室。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废纸、杂物等,自觉保持实验室卫生。二、实验室开放项目类型1.自选实验课题:由实验室根据具体教学安排,空余时间可定期开放,学生根据自己的特长、爱好等选做实验,鼓励学生进行创新实验设计。2.学生参与科研创作型课题:实验室可根据目前承担的科研创作项目情况,定期公开科研项目中的开放实验课题,引导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研创作活动。3.学生创新创业课题:结合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以及各专业学科竞赛自行拟定实验项目申请开展实验。三、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1.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校领导的指导下,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各教学单位组织实施。实验室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实验室开放工作。2.各实验室要把握开放实验选题的科学性及难易程度,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应急预案。原则上实验室不得开放有较高危险性的实验选题。实验室工作人员要根据实验室开放计划及时做好仪器设备、实验耗材及实验环境等方面的准备工作,并做好开放实验记录。3.学生向实验室所属单位提出实验申请,所属单位根据学生开放项目类型,确定实验室开放的时间、地点,将审批的开放实验项目和指导教师名单等相关信息及时公布,学生在规定期限内登记预约。4.各实验室在开放实验项目结束后,应将开放实验的相关资料(学生实验报告、开放实验项目记录表、实验室使用登记表等)汇总,并保存在实验室。5.各开放实验项目所需耗材由申请人自行负责,所携带耗材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四、 附 则1.为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各教学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2.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各级各类实验室。3.实验室安全规范应遵照学校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执行。 阅读全文 >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室管理工作,充分提高全校教室资源使用率,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教室使用办法第一条 全校所有教室资源由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进行统筹安排调配,其中公共课教室、公共自习教室由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专业课教室由其所属教学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我校教室原则上只用于本校教学,非本校教学使用需经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核,报学校领导审批。第二条 各教学单位涉及课程调整需使用教室的,遵照《广西艺术学院关于本科教学停课、调课、代课的有关规定》《广西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校学生会、学生班会、社团等开展活动需临时申请使用教室的,须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批。第四条 教室是教学活动的主要场所,无关人员未经许可禁止进入,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第五条 禁止在教室墙面、课桌椅、教学器具上涂写刻画,保持教室的整洁和卫生。第六条 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门口、走廊及楼梯放置杂物,确保楼道、消防通道的安全通畅。第七条 禁止擅自拆卸、挪动或搬出教室内的多媒体设备、考试设备(挂钟、摄像头、屏蔽器等)、教学用钢琴、课桌椅等教学设备,如因教学需要确需移动位置的,使用结束后须放回原位。第八条 师生进入教室须穿着得体大方,禁止在教室内外吸烟或大声喧哗,保持教室安静。第九条 本着合理使用、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教室内空调原则上每年开启时间为5 月 1 日至 10月 31 日,空调温度设置原则上不低于26℃,最后离开教室的师生须关闭空调。第十条 损坏公物要赔偿。凡故意损坏室内照明、空调及电教设备等,须由个人按设备资产价值赔偿。第十一条 教室管理人员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日常检查和防范,发现可疑人员及行为及时上报学校保卫处及相关部门。第十二条 各教学单位不得擅自改动教室的建筑格局,如确因教学需要装修改造教室的,须经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核后报建。 第二章 教室日常管理公共课教室、公共自习教室及教学单位专业课教室的管理和使用需根据教室用途加强日常管理。第十三条 公共课教室的管理 1.公共课教室内多媒体设备(包括中控台、电脑、显示器、投影仪、音响、话筒、功放和IP解码器等),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建设及日常维护。2.使用人应严格遵照操作规程开启、使用和关闭多媒体设备,如遇到设备使用问题,请及时与技术人员联系处理。3.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仅限教学使用,上课期间设备安全由教师负责,学生严禁擅自开启、操作多媒体设备。非实验与信息化中心技术人员严禁擅自改动仪器设备的连接线。4.严禁随意在教室计算机上安装软件,如因教学需要确需安装的,由任课教师提前一周向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申请。第十四条 公共自习教室的管理1.自习教室禁止占座。自觉遵守“一人一位,随到随坐,人走物走,座留他人”的规则,学校将不定期清理自习教室内物品,并集中放至指定区域,占座物品如有丢失或损坏,后果自负。2.自觉维护自习教室内秩序,保持室内安静,进入自习教室应将手机调成静音模式,不在教室内接听、拨打电话;轻拿轻放物品以免影响他人学习。3.禁止在自习教室内进食,自习结束后,自行清理桌面物品并将垃圾带出教室。第十五条 专业课教室的管理1.各教学单位自行管理的专业课教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并做好教室卫生保洁工作。2.课堂内的教学活动应听从任课教师的安排管理。3.专业课教室内的教学设备由其所属教学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使用者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培训,特殊设备操作须取得相关操作许可证方可使用。4.严禁偷盗、涂损、丢弃专业课教室内的习作、作品。5.音乐表演、舞台影视表演等专业课教室内的灯光、音响等设备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流程规范操作。6.进入舞蹈专业课教室之前应换软底鞋或舞蹈鞋;保持地面清洁干燥;教学过程中应注意他人所处位置,以免造成运动伤害。7.美术、设计、中国画、书法等专业课教室内,应防止教室环境被颜料、墨水等不易清洁物污染。8.陶艺、雕塑等专业课教室内,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科学使用各类陶艺、雕塑工具;及时清除教室内工作台面和地面上的落泥等杂物,废弃物放入专用垃圾桶;严格按照设备功能分步骤进行操作,操作完毕后将作品整齐放置,并将公用器具清洁后归类摆放至指定位置。 第三章 教室开放时间第十六条 公共课教室开放时间为上午7:30至晚上22:30,禁止擅自滞留,师生离开教室前,应自觉关闭电源。第十七条 寒暑假期间各类教室原则上停止使用,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教室的,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批后方可使用。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为了科学合理地使用和管理琴房,保持琴房正常的教学秩序,营造良好的教学与练琴环境,进一步提高琴房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琴房使用办法第一条 教师琴房采用“单间固定”使用方式。课前教师凭本人的校园卡到所在区域楼层服务台刷卡领取琴房钥匙进入琴房,课后将钥匙归还至服务台。第二条 学生琴房采用“单人滚动”使用方式,琴房钥匙由琴房管理工作人员统一保管,凭本人校园卡到所在区域楼层服务台刷卡领取琴房钥匙进入琴房,使用结束须将钥匙归还至服务台。第三条 教师琴房空余时间可与学生协调使用,合理滚动,充分利用。学生进入教师琴房练琴须凭本人校园卡,练琴时间(以下简称“琴点”)计入个人总定量。第四条 教师原则上按课表安排使用琴房,额外使用须向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申请。 第二章 琴点分配第五条 学校每间琴房的日均使用量为15小时,学校根据不同专业特点对琴点的使用进行分配,具体方案详见《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琴点分配一览表》、《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琴点分配一览表》。第六条 学校财务资产处对琴房超时练琴费进行管理。 第三章 琴房日常管理第七条 琴房开放时间为7:30至22:30,禁止擅自滞留,学生离开琴房前,应自觉关闭门窗、电源。第八条 严禁私自携带易燃、易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进入琴房;严禁带食物进入琴房;琴房内严禁吸烟、随地吐痰,禁止乱扔废纸、杂物等,自觉保持琴房卫生。第九条 琴房内严禁遮盖琴房观察窗、无故关灯。第十条 严禁未刷校园卡擅自进入琴房,校园卡禁止转借冒用。第十一条 爱护钢琴及相关设备,严禁恶意损坏钢琴及其它公共财物;禁止擅自将钢琴、桌椅、风扇及其它设备搬出琴房。第十二条 严禁私自配制琴房钥匙。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对钢琴进行拆卸、维修和调律,造成钢琴损坏者按资产价值赔偿。第十四条 琴房内自行保管个人物品,若有丢失后果自负。第十五条 禁止擅自在琴房墙面和门板钻孔、打钉、悬挂物品、乱涂乱画等。第十六条 进入琴房时,应首先检查钢琴、琴凳、风扇、空调、门窗等设备情况,发现有损坏应及时向琴房管理员报告,琴房管理员检查后,将损坏情况记入管理档案,并查明责任。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在琴房内使用与教学无关的电器等物品。第十八条 本着合理使用、节约能源、建设节约型校园的原则。琴房内空调原则上每年开启时间为5 月 1 日至 10月 31 日,空调温度设置原则上不低于26℃,离开琴房须关闭空调。 本管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广西艺术学院本专科琴点分配一览表 教学单位(专业)第一学期基数(小时)第二学期基数(小时)第三学期基数(小时)第四学期基数(小时)第五学期基数(小时)第六学期基数(小时)第七学期基数(小时)第八学期基数(小时)音乐学院、 音乐教育学院、 职业技术学院音乐表演(钢琴)250300300300300300350180音乐表演(民乐、管弦乐)350400400400400400450240音乐表演 (演唱、歌舞表演)150200200200200200250120音乐学(音乐教育、 作曲、录音艺术)150200200200200200250120音乐学(理 论)120160160160160160100100音乐(民族 音乐表演)150200200200200200250120人文学院艺术管理5060606060608040影视与传媒学院表演5060606060608040播音与主持5060606060608040舞蹈学院音乐选修5060606060608040 广西艺术学院研究生琴点分配一览表 教学单位(专业) 第一学期基数(小时)第二学期基数(小时)第三学期基数(小时)第四学期基数(小时)第五学期基数(小时)第六学期基数(小时)音乐学院、 音乐教育学院演奏类400450450450500350演唱类、作曲、合唱指挥、视唱练耳200220220220250150音乐理论160220220220250150艺术研究院民族音乐180220220220250150 说明:1.主修专业成绩优秀的学生(85分以上)每学期可向学校申请增加50小时免费琴点。 2.免费琴点应在规定学期内均衡使用,免费琴点数用完以后,学生可自费购买琴点练琴,收费标准为 1.5 元/小时。3.音乐理论研究生包括:音乐欣赏、音乐鉴赏、中西方音乐史、音乐教育理论、中西声乐文化研究、少数民族音乐理论等专业。4.演奏类研究生包括:键盘类、民乐、管弦乐类等专业。 阅读全文 >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以下简称:漓江画派美术馆)作为学校新搭建的文化艺术交流展示平台,致力于引进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文化艺术展览,进一步拓宽了学校实验场所,成为学校进行对外艺术交流的窗口。为更有效地发挥漓江画派美术馆的地域优势,保证漓江画派美术馆规范化管理,提高利用率,并保障场馆日常运行,特制定本办法:一、漓江画派美术馆功能漓江画派美术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规范美术馆的展览管理与内涵建设,为学校引进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文化艺术展览和文艺精品创作展示交流提供空间和阵地。二、漓江画派美术馆的使(租)用管理为进一步加强使用漓江画派美术馆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使用漓江画派美术馆的单位、部门、个人均需缴纳场馆租金,收费标准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制定(收费标准见附件1)。租金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申请办法如下:(一)展出方与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实验室管理科确定展期,填写《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使(租)用申请表》(附件2),并签署《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展览协议书》(附件3)。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审核展览有关资料并安排展期。 (二)展出方向学校保卫部门办理活动备案。(三)展出方按要求按时缴费,并向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出示财务资产处入账开具的缴费票据。(四)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参照校内场地使用流程落实安排。(五)漓江画派美术馆为收费使用场馆,原则上一律按照既定标准收取租金,如确需申请减免租金的,须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减免。(六)减免租金标准序号类 型减免标准1学校各部门、各单位承办校内外重要活动使用免租金2上级部门、与学校签订合作协议或共建单位申请使用减50%租金三、展览内容审核管理(一)展览主办方必须对展品进行审核,展览主题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要求,遵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历史观、价值观和世界观。(二)凡有可能泄露国家机密或歪曲丑化我国人民、中国文化,妨碍公序良俗、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展品、资料等,一律不得展出。(三)展览主题内容凡涉及人类遗骸、宗教、民族等敏感题材的,不尊重人类尊严,不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信仰的,一律不得展出。(四)展览展品来源必须合法、合规,来源不明或来源不合法、不合规的,以及以假充真,涉嫌学术抄袭,可能对公众造成错误引导的展品,一律不得展出。四、展览权责凡在漓江画派美术馆举办展览,违反本规定,未履行有关程序,并因展览的主题、内容问题等未听取我馆相关建议而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展览主办方担责。五、附则(一)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1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收费标准 一、展出时间为八小时/天(9:00-17:00)正式展览租金 650.00元/天布展租金 300.00元/天 二、展出时间为十二小时/天(9:00-21:00)正式展览租金 1000.00元/天布展租金 300.00元/天 说明:一、如需安排守展人员,可与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联系守展事宜,并另行缴纳守展费用(收费标准:15元/小时、人),二、使用方如损坏所租用或借用的学校所属设施、设备的,按设施、设备市场价格进行维修或照价赔偿。 附件2 漓江画派美术馆使(租)用申请表使(租)用单位 使(租)用起始时间 使(租)用事由 使(租)用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现场负责人: 联系电话:活动简介 实验室管理科意见 (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意见 盖章(签名): 时间: 年 月 日收费标准 收费金额 保卫处意见 盖章(签名):时间: 年 月 日是否有减免情况 减免额 领导批示 附件3 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展览协议书 甲方: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乙方: 乙方申请在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举办 。现就乙方在甲方的展馆中举办展览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展览基本情况(一)展览名称:(二)主办单位:(三)展览时间: 布展时间: 展览时间: 开幕时间: 撤展时间: (四)展品布置:由乙方委派具有布置展览经验的设计专业人员进行布展,布(撤)展须严格遵守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使用细则。第二条:展览费用及付款日期(一)展厅使用费: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展览时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共计 天(含布撤展时间)。其中:布展费 元展览费 元以上两项费用共计为 元(¥ )。(二)付款日期:本协议双方正式签字生效后2天内,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壹仟 元 (¥1000.00元)作为场地定金,剩余的展览场租费人民币 元(¥ )于布展前1天支付甲方。第三条:展馆使用须知(一)乙方必须对展品进行审核,展品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二)展览期间由乙方安排值班人员负责展品保护工作,请乙方自行负责好作品及物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三)墙壁、天顶和展板、地板上禁止使用钉子、螺丝钉、透明胶、双面胶、泡沫胶等。(四)乙方不可自行调动馆内所有照明灯光,如有需要请提前联系校后勤处电工班师傅在上班时间进行调动,乙方若不按规定私自调动出现意外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五)馆内吊顶灯架网不可悬挂重物,如不按规定私自悬挂重物导致吊顶灯架网出现结构性损坏、其他事故等后果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六)展馆内严禁吸烟、吃东西、乱抛纸屑杂物、随地吐痰,严禁大声喧哗、打闹。(七)展出期间乙方需防止火灾等危险品事故,有使用电源的,每天闭展前要关闭展馆电源。(八)展馆内严禁私接电源,如展品特殊需增加其他照明设备,必须向美术馆说明并上报学校后勤处电工班,经学校后勤处电工班确认安全后可以使用。(九)撤展时,乙方负责把展览所有展品及期间产生的垃圾清理带出,把美术馆恢复到使用前的状态。 (十)乙方需提供给漓江画派美术馆与展览有关的资料,例如宣传海报、前言电子文档,请柬、画册等各3份,以便存档。(十一)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使用前单方取消展览的,定金不予退回,如定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继续赔偿。乙方在交付场地后取消展览的,甲方有权视情形不退所收费用,乙方还应负责恢复场所原状。(十二) 乙方使用过程中如损坏甲方场地、设施或造成人身损害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第四条:变更或解除协议如遇上级或学校安排的重大展览活动,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不视为甲方违约,双方可协商另行改期。除此之外,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五条:不可抗力因为不能预见、不可抗力、不能避免井无法克服的意外情况发生,包括疫情管控、行政命令等使履行本协议成为不可能时,本协议终止履行,双方各自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损失。第六条:争议的解决(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和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场馆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解决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第七条:本协议生效条件(一)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的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二)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广西艺术学院漓江画派美术馆 乙方: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代章) 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广西南宁市教育路7号 地址:电话:0771-5587723 电话: 阅读全文 >
广西艺术学院演出及报告场地是学校展示教学及艺术创作成果的重要窗口,具有承担各项教学实践、艺术展演、学术交流及其他文化活动服务等职能。为加强学校演出/报告场所管理,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学资源使用效率,更好地服务学校教学、艺术创作实践及其他活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演出/报告场地1、南湖校区:南湖校区音乐厅、学术报告厅、附校排演厅;2、相思湖演出厅、人文楼4101报告厅、人文楼4301报告厅二、演出/报告场地使用范围(一)承担学校统一安排的各项展演类学习汇报、艺术实践及学术交流等文化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大型文艺演出及学术交流文化活动等。(二)承担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的教学计划(以下简称:教学计划内)中明确要求的毕业汇报展演、艺术创作及学术交流工作等。(三)展示我校教学及艺术创作成果的实验实训场地。(四)承接校外重要文化交流、文艺演出以及高水平学术交流等。(五)在保证正常教学使用的前提下,面向校外开展社会服务。三、演出/报告场所申请使用及管理学校主要演出/报告场所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统一管理,负责审核所有在演出/报告场所举办的各项文艺演出、教学实践及其他活动,确保教学资源合理运用。日常运营管理由舞台艺术实践科负责,对各场地档期安排、调度提供舞台技术支持,确保各项活动顺利开展。(一)申请使用管理及要求1、已纳入教学计划内的展演类活动,由教学单位于每学期开学初做好统计,通过学校网上办事大厅提交场地申请,实验与信息中心负责对本学期各教学单位申请使用的活动进行统筹安排,并将最终确定的展演安排反馈相关教学单位。2、为鼓励我校各类教学实践及艺术创作,除校级及以上召开的各类文艺演出、会务及其他文化活动外,学校每学年为各教学单位、部门提供免费使用场次,原则上必须符合如下条件之一:(1)承办校外重要活动庆典赛事、会务、学术交流等活动。申请使用时,须提供承办来文来函并按校内相关管理要求申请审批;涉外单位参与、组织的各项活动赛事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方可使用。(2)重要的教学汇报演出及学术交流等活动。(3)班级学习汇报演出、毕业展演等。(4)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如代表学校参加国家及省部级比赛选送录像等)须提供来文来函按规定提出申请。(二)各演出/报告场地使用功能1、附校排演厅、相思湖演出厅配置有齐全的舞台灯光音响及各类舞台机械设备,可安排各类文艺类演出活动。演出类场地原则上只提供一次演出当天装台、对光走台、彩排、演出。2、南湖校区音乐厅由于声学设计要求,不安排使用电声类演出、小型教学观摩会、各部门及教学单位的例会及节目审查等非音乐会活动;因场地资源紧张,师生个人音乐会项目原则上不安排单独走台时间。3、南湖学术报告厅、相思湖演出厅、相思湖4101、4301报告厅提供师生开展各类学习汇报音乐会、教学观摩会及学术交流活动,师生个人活动项目原则上不单独安排走台时间。(三)演出/学术场地申请及使用要求1、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必须承担负责审查节目质量及活动内容的责任,严格把关,确保活动内容健康向上,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如使用过程有违反相关规定,实验与信息化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场地。2、为避免学校场地资源浪费,申请单位需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活动规模及场地功能提出相应申请;如使用情况与申请需求不相符、申请场地不使用、活动取消不提前告知撤销申请,造成公共资源极大浪费的,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将该单位或个人列入不守信名单。被列入不守信名单的单位或个人在后续申请时将面临排期劣后且不能享受费用减免待遇。如因学校举办重要活动,须对原活动计划进行调整的,各使用单位(个人)须服从调整,保证学校的重大活动顺利进行。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将另统筹档期时间,协商安排。3、学生教学实训、艺术实践使用,以班级为单位由教学单位提出申请,班级每学年可申请使用一次。4、场地活动人数达到200人的活动须向保卫处备案;涉及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会议等活动的需提供宣传部审批的《广西艺术学院形势报告和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审批表》;涉外活动须另行报备。5、各使用单位日常因开展业务使用场地的,应提前15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提供详细使用计划安排表;有场地布置及舞美安装需提前联系,方便安排有关安装事宜。申请单位预订档期3个工作日内不办理申请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场地预订,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不再保留档期预留。6、使用单位要严格遵守各演出/报告场所管理条例,进场须由主办单位与中心签订使用责任书,履行使用义务,服从管理。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实验与信息化中心有权停止其使用场地服务。四、收费管理(一)除正常开展教学、科研、管理、社会服务等工作以及学校研究同意外,外单位、师生个人署名音乐会(活动)、资助型,科研课题、非教学大纲及人才培养方案内各项活动申请使用场管的,属于有偿使用范围。如确需申请减免场地使用费的,须报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减免场地使用费。(二)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照上级物价部门规定,本着补偿成本原则制定(收费标准见附件1)。(三)有偿使用收入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五、其他要求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所服务型收费明细.docx附件3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所使用申请表(校内).docx附件4外单位(个人)租用申请办法.docx附件2广西艺术学院演出、报告场所使用责任书.docx 阅读全文 >
1.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西南财经大学所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必须按照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本服务条款的效力范围及于西南财经大学提供的一切网络接入服务,用户在使用西南财经大学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 时,应当受本服务条款的约束。 当用户使用西南财经大学网络接入服务时,应以西南财经大学认可的方式同意服务条款以及西南财经大学在网络接入服务中发出的各类公告,在此情况下本服务条款同时对用户产生效力。 本服务条款受《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西南财经大学网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之约束,管理办法中之内容对网络接入服务有约束力。 2.网络接入帐户 西南财经大学网络接入帐户分为三大类:统一身份认证帐户(UIAA,包括教职工帐户 EA 和全日制本科及研究生帐户 SA),上网帐户(NPA),临时上网帐户(TNPA)及校友帐户(AA)。有关网络接入帐户的申请、使用、注销等详细规范请参阅《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帐户管理办法》 3.网络接入类型 按接入网络媒体介质划分,网络接入分为有线网接入和无线网接入;按网络通达范围分,网络接入可分为校内网接入和互联网接入;按使用性质划分,网络接入分为公共区域接入和学生公寓区域接入;按接入网络协议簇划分,可分为 IPV4 接入和 IPV6 接入等;按访问资源性质划分,可分为学术资源接入和非学术资源接入。 4.网络接入权限 学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仅限于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学生活动中心、体育场馆、食堂和公共绿地等)实行免费网络接入, 所有网络接入帐户在网络设施允许条件下,都可用有线网和无线网方式接入,以有线网方式为主,无线网方式为辅;统一身份认证帐户允许学术资源接入、内网接入、互联网接入、IPV4 和 IPV6 接入等;上网帐户和临时上网帐户只允许做互联网接入,不能接入校内 网,除 IPV4 接入外,在技术许可场所,可做 IPV6 接入。学生公寓网络(包括有线网和无线网在内)实行外包,由运营商提供有偿接入。校友帐户(AA)可在公共区域通过无线网访问互联网和通过校外网络访问图书馆文献资源。 5.网络接入条件 学校提供校园网基础设施供用户网络接入使用,用户或由其所在单位自行提供上网所用设备并保证操作系统及其网络协议簇的完整性,由校园网服务中心提供接入互联网所需要的线缆或无线网设施及保证互联网出口的畅通。通过外网做学术资源接入或校内业务信息系统访问的用户需自备上网条件并保证能访问达到学校网络。 6.网络接入服务质量保证 有线网和 IPV4 接入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质量保证,无线网由于其网络介质的共享特征在目前无法提供质量保证,IPV6 属实验网性质,也无法提供质量保证。学校承诺,逐步提高无线网和 IPV6 网络的质量保证水平。 学校承诺在公共区域提供的上网带宽不低于当期国家有关部门或所在城市规划的城市居民最低上网带宽水平,学生公寓区域按照用户办理相应网络套餐提供上网带宽。 由于从外网做学术资源接入和校内业务信息系统访问需要用到多种不同运营商网络,加之用户在当地网络接入稳定性的差异,因此从外网访问学术资源学校无法提供质量保证。 7.网络接入认证 原则上所有电脑和上网设备接入网络都需进行身份认证,每次接入网络都需提供身份标识和对应口令。 学校在公共区域为方便用户接入,为统一身价认证用户提供了BYOD(自带设备)认证方式,即设备在初次认证通过后,以后同一设备上网不用再次输入用户名和口令。帐户和设备关联的数量和允许同时在线的数量目前为教职工 5/4,学生 5/2,学校会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做出相应调整。 BYOD 在带来认证方便性的同时,也为网络带来一定安全风险。主要体现在用户设备借用或丢失的情形下,其他人可以以设备主人的名义上网。因此,BYOD 用户不得将设备转借他人使用,在设备丢失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删除设备和本人账户的绑定,以免给自己和学校带来网络安全风险。 特殊设备(包括但不仅限于服务器等)无法采用常规方式进行认证,学校会采取其他措施登记设备信息并记录设备上网情况,特殊设备的拥有单位和使用人不得利用特殊设备名义上网。 在学生区域接入采用 802.1X 模式,需在用户电脑上安装H3C iNode 客户端软件。原则上客户端软件由用户自行安装,学校校园网服务中心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用户采用特殊操作系统或电脑自身系统不全、软件冲突等导致客户端软件无法安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8.接入校内网 学校为用户提供校内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文献图书资源、网上教学平台和校园管理及服务所需的服务器、业务系统、自助服务信息服务资源的高速可靠访问或连接,包括但不限于校内或校外、有线或无线连接、IPV4 或 IPV6 连接等。 台式设备主要通过 http://portal.swufe.edu.cn 发布可用资源,移动终端资源的发布形式为 iSwufe,即 http://i.swufe.edu.cn。 特别提醒:某些特殊用途的电脑或设备需要接入校园网,但基于安全等因素不适宜接入互联网,这些限制的设定来自具体部门或学校的有关规定。这些电脑或设备的拥有者或使用者不得采用各种手段绕开技术限制访问互联网,由此带来的风险由设备拥有者或使用者承担,给学校带来损失的,学校保留追偿责任。 9.互联网接入服务 学校按照国家《互联网安全保护技术措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规定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用户通过校园网接入互联网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西南财经大学网络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 学校为网络或信息服务接受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总体原则:学生公寓上网引入市场机制实行社会化管理,校内公共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教学、科研、办公、图书馆、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食堂等实行公益免费接入服务。 按照 2010 年第 21 次校务会决议,柳林校区学生公寓网络运营模式已经于 2011 年 4 月完成了调整,学生帐户(SA)管理费和网络使用费的收取按照学校与中国电信的合作协议执行。 10、服务条款的修改 西南财经大学有权在必要时通过在网页上发出公告等合理方式修改本服务条款。用户在享受各项服务时,应当及时查阅了解修改的内容,并自觉遵守本服务条款。用户如继续使用本服务条款涉及的服务,则视为对修改内容的同意,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条款为准;用户在不同意修改内容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使用本服务条款涉及的服务。 10.用户隐私制度 西南财经大学为保证为用户提供全面、准确的信息报务,学校需要搜集用户资料。原则上用户(UIAA、NPA)基本资料(不能更改)均来自教职工入职、学生报到注册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 用户在接受具体的网络及信息服务过程中,学校及学校授权单位也可能要求提供其他资料,比如手机号、用户标准电子照片等。为保证通讯畅通,用户原则上应留本地手机号;电子照片原则上为近期照片,要保证与本人相貌最大程度相近。 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这些资料不外泄,仅用于为用户提供网络及信息服务和学校管理需要。用户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用户信息服务所需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否则学校无法为用户提供相应服务。 11.用户的账号、密码和安全性 (1)统一身份认证帐户(UIAA)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由帐户所有人承担。 (2)上网帐户(NPA)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由帐户所有人个人承担。 (3)集体申请的临时帐户(TNPA),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由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规定,校内网络帐户访问互联网应实名登记,保留上网日志记录二个月。所有网络帐户所有人和用户均有义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互联网通讯及互联网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校园网管理的规章制度,对违法违规的网络帐户,学校保留暂停帐户功能、禁用帐户和注销帐户权利。 (5)学校各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统一身份认证,职工帐户(EA)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与职工承担和履行岗位职责相关,职工不得将自己的职工帐户(EA)提供给他人上网或给他人使用,职工不得借用或使用他人帐户从事与自己岗位职责无关的业务操作,职工因自己的职工帐户(EA)被盗用或违规操作的给学校造成损害的, 学校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行政处罚;职工因自己的职工帐户(EA)被盗用或保护不力给自己名誉或其他方面造成损失的, 职工帐户所有者将自行承担责任。 (6)统一身份认证密码为帐户提供安全保护,弱密码不仅为自己带来风险,也会给学校带来很大网络安全隐患及信息服务提供风险。密码长度至少为 8 位,必须带有字母和数字组合、大小写混合,普通用户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改一次,特殊用户密码每月至少更改一次,学校根据需要会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动态验证码以增强网络及信息服务的安全性。 用户应维持密码及账号的机密安全,因用户未保管好自己的账号和密码而对用户自身、学校和第三方造成的损害,由用户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用户应当对其账号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用户同意,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账号或存在任何安全漏洞的情况,有义务立即告知校园网服务中心。 (7)密码的重置(包含修改和遗忘)通过用户在校园网用户管理系统里事先预留(教职工的手机号码在职工一体化信息系统里登记)的手机号码进行。如果用户更换手机请及时更新自己在校园网用户管理系统里手机号,否则会影响用户密码的重置或服务功能。教职工更新手机号码请与各部门的人事秘书联系,学生更新手机号码请在校园网自助服务系统里完成(http://portal.swufe.edu.cn)。 12.其他 如用户对本条款内容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统一服务电话87352389(光华校区),87092701(柳林校区)或登录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网页(http://info.swufe.edu.cn)进行查询。 阅读全文 >
欢迎申请使用学校(西南财经大学)提供的虚拟桌面服务。请您(下列简称为“用户”)仔细阅读以下全部内容。如用户不同意本服务条款任意内容,请勿申请使用虚拟桌面。如用户通过进入申请程序并勾选“我同意《西南财经大学虚拟桌面服务条款》”,即表示用户完全同意本协议内的所有内容和约束。 第一条 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学校所提供的虚拟桌面服务必须按照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本服务条款的效力范围及于虚拟桌面服务,用户在使用学校提供的虚拟桌面服务时,应当受本服务条款的约束。当用户使用虚拟桌面服务时,应以学校认可的方式同意服务条款以及学校在虚拟桌面服务中发出的各类公告。本服务条款受《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约束,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对虚拟桌面用户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二条 西南财经大学虚拟桌面系统(以下简称“虚拟桌面”) 是运用虚拟化技术,通过网络使用和管理的个人电脑。虚拟桌面打破了空间与时间的局限,使用户在任何场地都能有一致的电脑使用体验, 可更好地提升工作效率,使用者可随时使用虚拟桌面客户端在校内、校外(需要使用 VPN)的网络环境下连接到相同的电脑系统来处理自己的教学、科研和管理事务。虚拟桌面服务对象范围为西南财经大学各学院、部(处)及直属单位的教职员工。 第三条 用户使用虚拟桌面服务,应遵守所有适用于虚拟桌面服务的法律、法规。禁止在虚拟桌面内或通过网络存储,复制、发布、传播以下信息: (a)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b)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c)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d)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e)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f)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g)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h)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i)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 (j)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k)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凡有以上情形之一、或涉及《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中所列事项之一的,学校有权收回或暂停用户的虚拟桌面使用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保留进一步追究的权利,直至将行为人送交国家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条 申请用户需登录学校办公自动化 OA 系统,填报《西南财经大学虚拟桌面系统使用申请表》,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完成虚拟桌面的线上审批流程。 第五条 虚拟桌面只允许从事与学校办公、教学等相关的基本服务,如需用于提供其他服务,需要在 OA 系统申请时特别说明,待所在单位及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提供服务。 第六条 虚拟桌面不可用于提供电子公告 BBS 论坛服务、对外宣传、网络爬虫、商业用途行为等服务。 第七条 用户在虚拟桌面上应使用正版软件,非正版软件产生的法律纠纷由用户自行负责。 第八条 用户应定期对自己虚拟桌面系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浏览器插件、网上下载软件中的木马网站代码安全、服务器操作系统漏洞补丁、数据库漏洞补丁等,定期升级杀毒软件,定期查看维护日志, 定期更改密码。 第九条 用户应树立良好的数据安全意识,做好虚拟桌面的数据备份工作,防止虚拟桌面的数据丢失和遭到窃取或泄露。 第十条 为保障教学办公需要,用户应做好本地电脑或其他终端的维护工作,防止因不可控因素导致的虚拟桌面系统无法使用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对虚拟桌面用户帐户定期进行 检查,虚拟桌面长期未登录使用、教职工退休、离职等情况下,虚拟桌面资源将会被回收,请用户在退休或正常离职前对自己的虚拟桌面数据进行备份。 第十二条 用户违反服务条款、虚拟桌面中毒、被黑客入侵、虚拟桌面系统用于作反向代理、用于异常攻击其他服务器等情况出现时,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将终止相关虚拟桌面系统运行。 第十三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虚拟桌面物理服务器的正常运行,保证设备物理安全、网络畅通;负责申请流程的处理、虚拟桌面资源的划分、IP 地址的分配、网段划分、网络流量监控等。 第十四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供电和通信不稳定而造成的网络故障以及软硬件问题,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会提前发布在中心首页 http://info.swufe.edu.cn/重要通知栏目,并全力在最快时间内恢复虚拟桌面服务。 第十五条 本服务条款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要求,推进数据治理,消除数据孤岛,提升数据价值,确保数据安全特别是学校重要数据和师生个人信息安全,以数据驱动数字赋能支撑学校现代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教育部《高等学校数字校园建设规范》《关于加强教育系统数据安全工作的通知》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特对2018年制定《西南财经大学数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按照现代化、高质量、新财经、双一流的学校现代化建设目标,依法建立学校数据资产管理与安全保护体系,构建学校数据资产目录和数据标准,明确数据资产管理与安全保护责任,规范数据授权使用,指导开展数据治理,以数据驱动支撑学校发展,以数字赋能牵引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负责对全校范围的数据资产进行统一管理、标准编制和安全保护。具体工作包括:制定学校数据编码标准和数据共享规则;制定和完善数据采集规范和管理技术,为学校数据共享、数据服务和决策分析提供服务保障;为各部门数据管理工作提供业务指导与技术支撑;统筹制定和发布数据责任清单、数据需求清单、数据负面清单和数据资产目录。 第四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在网信办领导下建设校级数据交换平台、数据治理技术、数据存储和灾备以及大数据应用平台,保障平台和技术的正常运行;支撑信息系统向共享数据中心的数据集成,通过共享数据中心向业务部门提供统一的访问授权和数据服务,提供数据访问控制、日志审计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数据的存储安全和使用安全。 第五条 学校各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数据资产的生产、维护、存储、归档和备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落实学校公共数据资产使用的安全保护义务,共同承担数据安全特别是保护师生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数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 数据资产 第六条 本办法中的数据资产是指西南财经大学内部各类信息系统所涉及的相关数据,包括各类应用系统中的配置信息、业务数据、教学资源、档案资料和业务运行过程中产生的过程形成性数据等数字信息。 第七条 本办法中的数据资产管理是指各项业务过程中与数据的收集、存储、加工、使用、提供、交易、公开等数据活动相关联的数据资产形成、使用、保存等管理工作,包括与数据资产相关的标准建立、质量控制、共享交换、合规使用、规章制定等事项。 第八条 数据资产管理原则 (一)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原则。建立健全覆盖数据收集、传输存储、使用处理、开放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常态管理和安全保护制度。 (二)安全共享原则。以数据安全为前提,实现数据与信息的共享、应用以及衍生服务,为学校管理服务提供决策支持。 第九条 数据资产管理目标 (一)保障数据完整准确:实行数据质量核查审计机制,保障数据在各个环节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保证数据安全可靠:建立数据资产的分级管理与备份、容灾机制;明确数据的所有权和管理权限,建立数据更改溯源机制;根据国家、教育部和学校的相关要求,做好数据保密工作。 (三)提升数据服务质量:全面提升数据价值和提高数据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数据资产在学校发展中的重要战略作用。 第四章 数据责任 第十条 数据活动各环节的关联单位承担响应的数据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维护、授权、使用、存储等数据活动中应遵循“最小必要”采集、”最短周期”存储和“只用不存”的数据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数据生产是指通过数字化手段采集或业务运行过程中伴生性产生数据的过程。依照“一数一源”和“谁生产,谁主管”原则确定数据资产生产部门。数据资产生产部门是数据资产唯一来源和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不得生产或修改同一数据。数据资产生产部门负责数据资产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生产、维护、发布、备份、删除和归档。在数据资产生产过程中遵循“最小必要”原则,严格按照业务需要和职能边界确定数据收集使用范围,不得重复收集数据。 第十二条 使用其他部门或学校公共数据的单位为数据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提出数据资产使用需求、申请数据资产支撑服务。数据资产使用部门应遵循“只用不存”原则使用数据,不得超出数据资产使用申请范围使用数据。未经数据资产生产部门授权,不得将获取的数据拷贝给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将数据下载到本地设备并长期保留,本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办公电脑、个人电脑、单位或个人的U盘、移动设备等设备。 第十三条 网信办负责统筹学校公共数据的数据资产、数据责任和数据负面清单编制,负责学校数据辞典和数据资产表的编制。网信办协调相关单位开展数据治理,落实数据责任,按照“一数一源”原则将各业务部门的专用数据纳入学校校级数据中心统一存储,统一备份。保密数据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数据除外。 第十四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级统一数据中心和数据资产交换平台的建设与运维管理,对重复采集、违规下载、违反负面清单使用等数据活动进行审计,提供统一的访问接口和数据服务,提供数据异地灾备条件和系统,确保数据的存储和使用安全。 第五章 数据治理 第十五条 数据资产的生产、使用、共享和安全管理等工作在统筹管理、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开展。数据的标准及管理应符合国家、教育部、学校等制定的相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六条 数据资产按照“一数一源”原则进行归口管理,明确数据生产部门对数据项的管理责任,不得多头收集。 第十七条 校级统一数据中心依托数据资产交换平台按“应汇尽汇”原则归集应用数据。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信息系统立项建设时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数据共享,上线前向网信办提交数据字典,提供数据共享传递接口,配合校级数据中心元数据库和公共数据库建设。 第十八条 数据生产部门应对数据管理各环节实施精确管理,建立数据质量检查纠错机制,把控数据质量,遵循和落实各级数据编码规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第十九条 网信办统筹和指导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三清单(数据责任清单、数据负面清单、数据需求清单)建设,维护和发布公共数据资源目录。 第二十条 数据生产部门在变更数据结构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网信办提供数据结构变更说明。网信办根据说明更新数据资源目录及数据接口,通知数据使用部门根据变更进行调整,保证数据的一致性,避免数据混乱及服务异常。 第六章 数据共享 第二十一条 公共数据共享由网信办统筹管理,遵循“统筹协调、统一标准、需求导向、保障安全”的原则,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公共数据共享服务技术支持。 第二十二条 数据使用部门制定数据需求清单,并通过OA系统填报《校内公共数据共享传递单》进行申请。申请包括数据用途、使用范围、使用方式、数据字段、使用期限、数据安全责任人、经办人等关键信息。由数据生产部门从数据使用角度、数据传递部门(信息中心)从数据安全角度进行审批。清单中已列入共享数据资源目录的数据,由信息中心通过数据交换平台进行在线数据提供;未在共享数据资源目录中的数据,由数据生产部门向学校数据中心补充提供,数据生产部门不再向数据使用部门直接提供数据。 第二十三条 数据使用单位须签订《西南财经大学数据使用及保密承诺书》,数据共享使用仅限于申请审批的事项,不得超出数据使用申请范围使用数据。未经网信办审批,严禁将学校数据与校外系统进行交换。 第二十四条 信息系统应通过在线接口和“用而不存”的方式使用共享数据。未经网信办授权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不得擅自发布所获取的共享信息。 第七章 数据安全与审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数据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得到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并持续处于安全状态的能力。网信办负责数据安全与审计的统筹规划,信息中心提供数据安全与审计服务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 数据须存储在校园网内本地服务器或私有云平台。确因技术原因或工作需要需存储在校外服务器或公有云上的,由业务管理部门向网信办申请,提供数据存储在外网的必要性说明、运营商数据安全资质、与运营商签订的安全保密协议进行备案,网信办组织校内专家通过“一事一议”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数据存储应遵循“最短周期”原则,存储期限应当为实现处理目的的所必要最短时间,超过期限的数据应及时进行归档或销毁。 第二十八条 确因工作需要进行线下交换或保存数据,应获得网信办、数据生产部门及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明确数据使用责任人,确保数据存储安全,并在工作处理完成后及时归档或删除销毁。 第二十九条 信息中心负责数据中心数据库的存储、备份、容灾和恢复等管理工作,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条 托管到学校云平台并委托信息中心进行维护的信息系统数据库,由信息中心负责数据的存储、备份和安全防护。未托管或委托的由信息系统管理部门自行负责数据的存储、备份、归档和安全防护。 第三十一条 信息系统应按照“最小必要”原则明确数据录入、查看、修改和删除等权限,实现数据管理、使用和安全审计的权限分离。 第三十二条 信息系统应详细记录数据查询、录入、修改、删除和导出等操作,相关日志保留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第三十三条 信息中心负责校级数据库审计平台建设和维护。信息系统归口管理部门应将系统数据库接入数据库审计平台进行统一审计。网信办定期发布数据库审计报告;对于违反审计规则的行为,由网信办通知相应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 个人信息保护 第三十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三十五条 面向师生、家长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目的、方式、范围和存储期限,并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或者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后方可实施。相应处理规则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第三十六条 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不得对个人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第三十七条 存储和传输个人信息须采取加密措施,公开个人信息应采取去标识化处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八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宗教信仰、生物识别、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号、行踪轨迹等,应当坚持合法、必要与合理原则,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若确需收集敏感个人信息的,需对必要性、科学性、伦理性进行论证,并经网信办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实施时应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单独同意或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告知使用敏感个人信息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所获取的敏感个人信息仅限于通过审批的用途,不得公开或向他人提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经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学校网络与信息服务,提升学校网络与信息服务水平,保障学校事业健康发展,保护师生个人信息,明确学校、用户(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在学校网络与信息服务过程中的权责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西南财经大学章程》、《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西南财经大学数据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特制定本服务管理办法。 第二条 西南财经大学为校内单位、全校教职工、学生提供的网络与信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校园网内网(以下简称校园网)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电子邮箱、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IDC”)、云计算、校外访问校内等校园网基础应用服务。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网络服务工作并为承载于校园网络之上的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有权利享受本办法指定的网络与信息服务的校内单位、教职工和学生(以下简称“全校师生”)受学校本科学生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和组织与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所定义的学籍、职籍、机构代码管理和限定。其他人员使用学校网络与信息服务的权限由服务提供的部门依本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继续教育类学生、临时来校人员或短期培训学员等。 第四条 校内信息服务提供单位(特别是涉及学校重要数据和师生个人信息存储、处理和发布的信息系统及其主管单位)、网络及信息服务技术支持部门应配备必要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网络及信息服务人员)。各单位应规范网络及信息服务人员的录用,对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背景和专业资格等进行审查,对其所具有的技术技能进行考核; 应与从事关键岗位的人员签署保密协议;人员离岗应办理严格的调离手续,及时终止其网络和信息系统的所有管理权限;应定期对网络及信息服务人员进行全技能和安全认知方面的考核,对其进行安全意识教育、职业操守教育、岗位技能培训和相关安全技术培训。 第五条 学校为全校师生和其他人员(以下统称“用户”)、校内单位及相关人员提供的网络与信息服务实行实名认证制。学校各类信息系统均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及其要求进行定级、测评和分级保护,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主页网站系统及其基础设施、各类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和服务信息系统。未通过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和测评的信息系统,将不得上线运行和提供服务。 第六条 校内单位申请校园网基础光网业务承载、互联网专线接入、服务器带宽保障、特殊网络协议/端口开放、单位邮箱服务和临时上网服 务等非常规网络与信息服务业务,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在保证学校网 络安全和信息技术安全的前提下按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和规范受理。 第二章 个人信息及个人信息保护 第七条 为保证向用户提供全面、准确的网络与信息服务,学校相 关单位依《互联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指南》有限度地补充搜集用户资料。 用户个人信息的采集按“谁采集谁负责”和“一数一源”的原则归口管 理,原则上用户基本资料均来自教职工入职、学生招生和学籍注册、业 务申请的相关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采集提供网 络服务、信息服务和统一消息服务所需的用户手机号码、彩色近照电子 版等身份信息。为保证服务验证可信,用户应保证所留手机号码有效、 身份信息的真实性。用户有责任和义务提供真实和完整的个人信息资料, 以确保安全可靠的获得学校网络与信息服务。学校及学校授权单位不得 为未提供真实有效个人信息的用户提供网络和信息服务。 第八条 学校依法对用户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管理及保护,并禁止 过度采集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学校将使用相应的必要的技术和制度措 施,防止用户个人资料丢失、被盗用或遭篡改。在未得到用户许可之前, 学校不会把用户的任何个人信息提供给无关的第三方(包括公司或个人)。学校及授权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保护这些资料不外泄,保证用户个人信息仅用于为用户提供网络与信息服务等校内公共服务和学校管理需要。下列情况不属于学校未经许可向第三方提供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 1.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要求提供用户个人信息; 2.用户对学校提供给本人的网络与信息服务密码保护不当导致用户个人信息泄漏; 3.用户在上网过程中使用个人信息不当导致信息泄漏。 第三章 网络与信息服务内容 第九条 校园网内网服务。学校为全校师生提供校内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电子文献图书资源、网上教学平台和校园管理及服务所需的服务器、业务系统、自助服务系统等信息服务资源的高速可靠访问或连接, 包括但不限于校内和校外、有线和无线连接、IPV4 和IPV6 连接等。各信息服务资源的可使用权限由相关部门约定,各信息系统访问日志和安全措施由服务提供单位依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执行。 第十条 校外访问校内服务。校外访问校内服务主要通过反向代理、https 证书和VPN(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实现。反向代理服务、SWUFE-VPN 服务为全校师生提供普遍的图书馆数字资源访问和业务信息系统使用; https 证书为全校师生提供业务信息系统使用、正版软件下载等服务。学校业务信息系统外包公司需要远程维护系统的,可由业务信息系统主管 单位向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申请专用 VPN 服务。全校师生不得以任何理由转借自己的账号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使用校外访问校内服务,更不得利 用技术手段擅自建立校外访问校内服务的通道向他人或组织提供校外访 问校内服务。学校保留追究由于上述情形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的权 利。 第十一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学校为用户提供校园公共区域互联网有线和无线接入服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义务且必须保留用户上网日志。学校承诺,非经公安机关批准,用户上网日志不透露给第三方。学校根据管理需要,可对上网日志进行分析和统计。有关校内网络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的详细规定参见《西南财经大学网络接入服务条款》。校内单位因教学科研特殊需要建立互联网专线(包括 VPN 专线,特别是接入境外的专线),应依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报批。未向学校报批和核准, 校内任何单位不得使用私自设立、租用或由第三方提供的互联网专线接 入服务,包括虚拟专线服务。 第十二条 IDC(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服务。IDC 服务包括服务器托管服务、虚拟服务器服务、网站站群服务等。IDC 服务针对校内单位提供,不针对任何个人。IDC 服务由单位在OA 系统中提出申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申请事项的第一责任人。申请单位应明确申请事项的技术 责任人、技术支撑人或单位,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提供 IDC 不间断电源、网络接入、运行监控等统一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的使用单位不得 超申请范围使用托管资产,如在托管资产上利用虚拟化技术向其他单位 和个人提供虚拟主机服务等。托管单位应随时监测托管资产的运行状态, 托管服务器出现软硬件故障应及时处理(一般情形下不超过 12 小时)。托管服务器和虚拟服务器使用单位都应定期做好托管资产安全(包括系 统补丁升级、查杀病毒和自身数据资料的备份等)维护,避免系统漏洞 给本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网站集群服务依托的服务器软硬件维护、系 统安全维护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所有 IDC 服务使用单位都应遵守《西南财经大学校内网站和域名管理办法(修订)》《西南财经大学网 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三条 云计算服务。云计算服务包括学校自建或由学校统一购置云计算资源(包括私有云、公有云和混合云形式)提供给校内单位和 个人使用的虚拟桌面、云盘、教师空间、云计算等服务。学校云计算服 务由校内单位、在职教职工因工作需要实名制申请使用;单位撤销、教 职工离职或退休后云计算服务自动停止,在云上的 IT 资产归学校所有。云计算服务的使用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规章,不得利用云计算服 务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四条 电子邮箱服务。学校为校内单位和全校师生统一提供官方电子邮箱服务。教职工在履行工作职责内的邮件、信息交换或存储等 应用,原则上应使用学校邮箱系统或协同办公信息系统。用户在遵守《西 南财经大学电子邮件服务条款》的条件下接受学校提供的电子邮箱服务。未经学校允许,校内单位一律不得申请或使用校外邮箱(包括云邮箱),也不得使用任何个人邮箱作为单位邮箱。 第十五条 凡涉及或可能涉及下列事项,学校有权收回、停用用户的邮箱使用权,也可能暂停邮箱部分使用功能;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被注销邮箱,同时学校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使用学校提供的邮箱进行非法活动的;发送垃圾邮件造成学校域名被反垃圾邮件组织加入黑名; 违反实名制规定非本人使用的;所发邮件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 邮箱超过 6 个月没有使用记录的;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 第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服务。学校为全校师生提供校园一卡通服务(以下简称校园卡服务)。除食堂就餐、超市购物等消费功能外,校园卡服务还具备学生公寓门禁、图书馆门禁、借取图书、开启教室电子讲台、查询消费记录等身份认证功能。学校相关部门为临时来校人员、非全日制学生提供的以食堂消费、图书馆管理为目的其他电子卡片服务由相关部门自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为全校师生初次使用校园卡提供免费服务,校园卡遗失补办需要支付成本费。校园卡具有消费功能和身份认证功能,校园卡丢失后,用户需及时办理挂失并补办,由于不及时挂失导致的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失由本人负责;校园卡不得转借他人,由于转借导致的用户损失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保留追偿由于校园卡转借可能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责任人相关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用户在离职或离校后等,校园卡门禁和消费功能将注销。学校根据管理需要,可对校园卡刷卡日志进行统计分析;经有关部门授权,可以调取用户的校园卡日志记录。 第十九条 除学校提供的网络与信息服务外,校内单位申请与使用校外提供的网络与信息服务(包括微信公众号、QQ 群、APP、网站或网站空间等公有云服务)必须经学校网信办核准和备案,明确服务管理责任人和服务责任人。 第四章 技术保障和其他 第二十条 西南财经大学校园网及其数据中心机房为学校网络与信息服务主要的物理设施,是网络与信息服务的物理载体;学校互联网出口通道、互联网专线出口及建立于其上的 VPN(虚拟专用网络,下同)通道和校外访问校内代理服务承担补充设施职能。学校有责任和义务保证校园网及其数据中心机房的物理安全,保证互联网出口通畅,保证信息系统和存储数据安全,保障 VPN 和校外访问校内代理服务正常运行,满足师生不断增加的互联网应用和教育技术应用需求。因不可抗力导致的网络中断、服务中断或数据丢失除外。 第二十一条 统一身份认证账户及数字证书是提供用户网络与信息服务的逻辑载体,学校及校内各单位根据统一身份认证账户及其相应权限提供用户相应的信息服务;个别现阶段未纳入统一身份认证的信息服务和业务系统由相应管理部门为用户提供身份标识;学校将逐步减少统一身份认证系统之外的信息系统数量,直至全部取消。统一身份认证账户的分配和管理详见《西南财经大学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及其基础设施私自设立提供普遍服务的身份认证、域名解析、电子邮箱、网络代理等信息系统或网站。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络与信息服务安全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全校师生和其他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保护校内上网场所物理设施,比如但不限于室内网线、墙面网络端口、无线网设施等。学校允许用户带自己的设备接入校园网和接受网络与信息服务。用户自行负责校外场所上网条件及到我校网络的畅通,自行负责本人持有上网终端设备的可用。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及附属服务条款依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国家标准(GB/T 22239-2008)、《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国家标准化技术指导文件(GB/Z 28828-2012)和《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GB/T22080-2008/ISO/IEC27001)而制 定,由本办法及其引用的国家和学校相关的制度、规定和办法组成。《西 南财经大学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条款》、《西南财经大学网络接入服务条款》和《西南财经大学电子邮件服务条款》三个附属服务条款由信息与教育 技术中心依本办法制订。办法与国家相关规定、制度和办法冲突的,以 国家为准;学校以前的相关规定、制度和办法与本办法及附属服务条款 冲突的,以本办法及附属条款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规范校内网站建设和运行,规范校内单位域名申请与使用,统筹制订学校网络服务和信息服务规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章程》《西南财经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和《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南财经大学网站系统由学校网站、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 IDC 机房)等基础设施构成。西南财经大学网站由学校官方主页网站和校内单位二级网站(以下简称校内网站)组成。西南财经大学国际互联网官方域名为“swufe.edu.cn”和“iswufe.info”,学校官方主页网站的国际互联网网址是:http://www.swufe.edu.cn。 第三条 “西南财经大学”“swufe”“iswufe”等中文或英文为名称的域名,受国家和学校有关无形资产管理办法保护。未经学校许可, 校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注册申请和使用上述中文或英文作为网站域名或微信微博公众号等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以及移动应用程序APP。 第四条 校内网站域名是 swufe.edu.cn 和 iswufe.info 下的二级域名,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在校内设立域名解析服务器(DNS),负责 swufe.edu.cn 和 iswufe.info 域的域名解析和校内网站的域名注册管理服务 。 校内 二级 单位 可以 为所 办网 站申请一个形如“ abc.swufe.edu.cn ” 的 校 内 二 级 域 名 , 网 址 如 :http://abc.swufe.edu.cn。校内网站必须通过国际互联网域名形式访问。 第五条 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是学校网站和域名管理的统筹协调和安全责任机构。宣传统战部为学校官方主页网站主管单位,负责网站内容审核和发布;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为学校官方主页网站技术支撑单位,负责网站技术安全和技术支持;校内网站主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网站第一责任人,确定单位网站负责人和网站管理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网站建设、网站内容发布。 第六条 校内网站主管单位要确保网站发布信息不违反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不损害学校权益和师生利益。涉及学校相关信息和数据发布应依据《西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指南》和《西南财经大学信息公开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西南财经大学网站是具有公益性质的教育行业网站,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网站所属部门、学校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八条 校内单位申请、注册微信微博公众号等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和 APP 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具体管理办法依《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和《西南财经大学新媒体联盟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上述两微一端引用校内网站内容,必须明确注明链接地址。 第二章 网站备案和域名管理 第九条 西南财经大学网站系统已经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进行安全定级,实施三级信息系统保护,并已进行 ICP 备案(蜀 ICP 备 05006386 ) 和网 站 联网 安全 备案 ( 川公网安备 51010502010087)。学校网站系统(包括但不限于 swufe.edu.cn 域名下的二级域名及校内网站)也必须按照相应的安全定级水平实行网站管理员、网站负责人、网站主管单位负责人实名制,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第十条 使用学校二级域名和经学校批准注册校外社会域名的校内网站,其服务器或网站空间、数据必须托管在学校指定的 IDC 机房内,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实施互联网联网安全管理职能。注册社会域名的校内网站还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 ICP 备案和网站联网安全备案手续,未完成 ICP 备案和网站联网安全备案手续的将不能获得公网 IP 进行域名解析和互联网联网。校内网站服务器仍然托管在校外的,网站主管单位应尽快将服务器迁回学校;如确实无法迁回的,应履行联系学院(中心)的校领导并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手续。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校内单位,可以为本单位和本单位管理的下属单位申请使用校内二级域名: 1.学校机关处、部、室、中心; 2.学校直属各学院、中心、研究院; 3.学校所属国家级、部级研究机构或组织; 4.学校所属馆、社等; 5.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实验教学系统、非独立科研机构等学校部门。 第十二条 校内二级域名一般须反映相应的单位特征、服务类型、网站的主要功能,并且必须同时满足国家有关规定。校内二级域名原则上以本单位名称的拼音或英文缩写命名,名称如有重复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域名采用英文字母,拼写中的大、小写字母等价。各单位申请域名或变更域名,须依据《西南财经大学网站建站审批流程》、《网站与域名登记备案表》填写相关表单按流程办理。校内各单位不得申请以 www、postmaster、webmaster、webmail、mail 等已经保留用于专门用途的域名。校内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设立域名解析服务器。 第十三条 原则上校内建站及二级域名申请由宣传统战部审核,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登记;社会域名申请由校长办公室审核,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登记。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可以在分配的校内二级域名下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子网站,且必须对自己域名下的内容合规性负责。对已申请的域名,不得进行域名重定向,不得跳转到其他域名特别是解析到校外域名或校外网站上。 第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办网谁管网”的原则定期对所管理的网站进行安全检查,严禁将本单位申请的校内网站、校园网 IP 地址、校内域名等提供或授权给校内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在网站中设计和开放论坛、留言、评论等互动功能的,必须落实先审后发、实名制等内容管理要求并经宣传统战部审核后上线运行。 第十七条 校内网站负责人、网站管理员必须为学校人力资源系统(HR 系统)里登记的校聘人员;联系方式或人员变更的,需及时在学校协同办公系统《网站与域名登记备案表》《统一网站管理权限申请表》中进行变更登记。原则上每学期各单位至少全面梳理、核查一次网站备案登记信息,确保紧急事件时相关人员能够及时响应。 第十八条 校内域名注销包括关闭网站和注销域名,也可以只注销域名而保留网站,保留的网站不能接入互联网;域名必须依托网站,不可以只关闭网站而保留域名。 第十九条 域名注销需填写《网站与域名登记备案表》,并注意作好网站数据备份。域名注销后,未申请保留网站的,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将收回所分配的服务器空间资源,网站数据归档。 第二十条 单位撤销或更名的,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根据学校的通知注销该单位的校内二级域名和回收服务器空间等资源,或按新单位重新履行域名申请手续。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循《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建立上网信息审查和更新维护责任制,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网站被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依《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规定的程序,第一时间断开事发网站与互联网连接,保留事件现场,保存有关日志记录,报告学校网信办。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网站管理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网络安全管理规定, 做好资料及数据文件等的备份及保管工作,每月至少一次全量数据备份; 妥善保管管理账号及密码,遵守学校保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网站建设与技术保障 第二十四条 校内网站特别是使用校园网 IP 地址和域名系统的网站应使用学校统一提供的站群系统建立网站。基于业务信息系统与网站不能分离等特殊需要,经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安全维保合同落实安全责任制后,二级单位网站或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可以自购服务器在学校指定的 IDC 机房托管。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有义务和责任对自购服务器托管的校内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和外包公司是否具备技术支持能力特别是安全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对托管服务器、信息系统进行渗透测试和安全漏洞扫描等安全测评,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和手续完备后方能将托管设备接入网络。已托管到 IDC 机房但不满足上述要求的,应在本规定生效后的三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后仍无法满足要求的,中止有关网站和信息系统的互联网连接。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的服务器仅供除网站外的校内信息系统使用,未经信息系统安全等保定级和测评的信息系统网站不得连入互联网。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在学校IDC 机房内提供统一站群管理系统供校内单位建设网站,并提供网站技术支持、数据备份和统一内容搜索服务。校内任何单位不得将单位网站交由任何无资质的公司或校内外个人承建。 第二十六条 经学校批准可以自行采购建站服务的,需按照《西南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履行安全和建设“三同步” 手续,即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接入网络。 第二十七条 自行购买建站服务的二级单位在与公司签订的采购合同中应包括数据全量备份机制、日志保留不得少于 180 天、学校数据和师生个人信息保密、符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管理规定、软件登记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和超级管理员权限管理等条款。 第二十八条 学校 IDC 机房统一提供不间断电源、精密空调、网络接入、入侵检测、攻击防范、网络监控、容灾备份存储等网络技术服务和安全保障,在柳林校区设主机房,在光华校区设副机房,是学校的重要基础设施。该机房及系统已纳入西南财经大学网站系统并进行信息系统安全三级保护备案(证书编号:51000043007-15001),技术上达到信息系统安全三级保护所要求的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二十九条 根据《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修订)》, 校内网站发生安全事件后,由校网信办根据事件分级情况责成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分别采取断链、断网、保留现场和关闭服务器等措施,重大事件向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特别重大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需向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报告,较重大事件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成立应急工作小组负责处置,一般性事件由网信办直接处置。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西南财经大学校园数字化战略,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与规范管理,推动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数据)整合共享利用,充分发挥信息化建设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工作中的保障支撑作用,按照教育部及国家相关部委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对 2017 年制定的《西南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支撑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的硬件设备、信息系统的建设、升级、改造及维护。 (一) 信息化基础设施。包括综合布线系统、光纤交换系统;有线网络、无线网络、IPV6、物联网、专网及语音通信系统;数据中心机房、网络核心机房及可持续供电系统、环境监控系统等。 (二) 硬件设备。包括服务器、存储、交换机、路由器、网络安全设备、网络运维平台等所有接入校园网的联网设备。不包括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专项设备。 (三) 信息系统。包括校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校级综合应用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公共中间件、网站、移动应用(含微信小程序、公众号、APP 等)、校园一卡通平台(含应用平台、专网、数据库、门禁等应用)等所有需要部署在校园网或接入互联网使用的信息系统。不包括仅供教学科研单位使用的专业软件。 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坚持“服务全局,融合创新,深化应用,完善机制”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建立“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精准服务、保障安全”的管理体系,有效解决系统整合不足、数据共享不畅、服务体验不佳、设施系统重复建设等突出问题。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领导与决策机构,统筹、协调、决策学校信息化建设重大事项;负责研究制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负责学校信息化标准、安全体系、应急处置等信息技术治理体系及制度建设;负责领导并督促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协调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责任分工等。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 “网信办”),是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总体规划、统筹管理、建设实施、技术保障、经费管理等工作,确保信息化建设项目符合学校信息化、数字化战略要求。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依照学校信息化建设授权范围承担业务管理和服务体系的信息化建设工作,是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确定的责任主体和业务系统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化项目的立项申报、方案制定、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信息资源(数据)的质量管理和共享利用等。 第七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是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技术支撑部门,负责学校网络及信息系统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学校公共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和数据交换的实施、信息化项目技术保障和部分重大信息化项目的实施工作,负责各类业务系统技术规范、数据规范和安全保障工作。 第八条 网信办组建信息化建设专家组,聘用校内其他单位具有前沿技能或专业信息化建设知识的人员和校外专家,负责论证和验收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为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技术咨询。 第九条 学校全体师生为学校信息化建设的参与者和服务对象,享有参与信息化项目建设、反馈问题和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采用立项申报和评审入库方式组织,按年度实施管理。所有项目经审核立项通过后方可进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库,排期建设。未列入项目库的项目不得未批先建。校企合作立项的项目和经学校专门安排立项的项目可以视为已经审核立项。 第十一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立项应以校内各部门、学院(中心)等二级单位名义组织申报。网信办是学校信息化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为项目承担单位的在职人员,一般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项目负责人发生变动,应由项目申请部门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变更申请,报网信办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申请。各部门根据信息系统建设要求,于每年第四季度提出下一年度业务需求和立项申请,申请书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方案、进度安排、项目负责人、经费预算及来源等。经学校批准临时立项的项目应及时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四条 立项审批及入库。网信办根据学校信息系统建设的总体规划和信息技术发展情况,组织专家对立项项目进行技术可行性论证,经技术论证并修订后的项目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网信办负责该专项经费的预算编制和统筹管理。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按照学校相关制度规定要求。 第十六条 预算申请。网信办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组织专家组对入库项目进行经济技术评估,同时结合学校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和专项经费预算(包括项目软硬件购置费、信息安全检测费、开发和实施服务费、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费、项目运行维护费等),统一申请,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由专项科研经费、校企合作项目和其他非财政资金项目支持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在学校项目立项批复后向网信办备案并纳入统筹管理。 第五章 项目采购与合同 第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采购除货物和服务内容外,还应包括相应的产品售后服务、维修保障服务和安全保障服务,硬件产品原厂免费售后服务不低于三年,软件和服务采购的免费售后服务不低于一年,免费售后服务应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补丁升级、产品缺陷升级和硬件、应用程序维护等。 第十九条 信息化项目的合同除包括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进度、服务承诺等内容,涉及实施服务的项目还应有专门的安全协议,安全协议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实施中的学校重要数据安全、师生个人信息保护、软件二次开发的知识产权、货物或软件以及服务商的安全资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等。涉及安全协议的项目合同由项目负责单位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拟定并报网信办审核后方可签定。 第六章 项目管理和控制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组织项目执行与控制,按合同对项目涉及的产品、软件进行严格检测,对信息系统、系统集成特别是与学校数据交换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接口功能等方面进行严格测试;对于定制开发的信息系统,还要严格检查数据管理和系统安全是否符合行业规范,项目管理是否有规范完整且符合行业标准的文档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终止或延期项目的,应在项目规定完成日期内提前 7 个工作日向招标与采购中心提出延期结项申请并报网信办备案,及时清理和保护学校数据资产,制订数据、系统分离和退出方案,清理各种技术文档和工作文件,保护学校利益和师生个人信息。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终止或暂停的上述后续工作形成报告送网信办和招标与采购中心。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和整改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学校网信办是校内网络信息系统安全定级的归口管理单位,信息中心依网络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规定对网络信息系统实施具体安全技术保护。项目建设单位必须确保所采购的信息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第七章 项目验收和交付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完成后,经测试稳定试运行后,项目负责人按照《西南财经大学物资设备和服务验收管理办法》提出验收申请,按学校相应验收规定进行,网信办应安排专人参与验收工作。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结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规定完成日期内向招标与采购中心提出延期结项申请并报网信办备案。 第二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在提出验收申请前,需确认系统已满足下述要求: (一) 系统通过学校年度采购的第三方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机构进行安全测评和备案登记;二级及二级以上安全等级的第三方信息系统安全测评报告、整改报告和备案登记证书是信息系统和系统集成类信息化项目验收合格的必要条件。 (二) 系统功能及性能满足标书要求; (三) 项目文档已向项目管理单位移交,项目文档足够完整; (四) 系统管理员账号及系统其他关键用户账号已移交管理执行单位; (五) 项目建设单位中否已经明确系统运维人员且系统运维人员已经获取了足够知识以运行维护相关系统; (六)已对系统用户进行过足够培训,操作人员已能较为熟练使用系统所有功能;用户手册符合学校要求。 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的硬件和信息系统在接入校园网或托管到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时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西南财经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西南财经大学网站和域名管理办法》《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应为系统运营需要的 IP 地址、硬件和系统安全、学校重要数据和师生个人信息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八章 项目资料与档案 第二十六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是指在项目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档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二十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包括从立项到结项验收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定级报告、第三方安全测评、公安部门颁发的备案登记证书和运维服务合同等技术档案,上述技术档案应报网信办备案。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与学校档案馆协调,按档案管理规定将项目档案转交档案馆保存和管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管理中涉及保密、知识产权和档案管理等问题的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网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为落实《西南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加强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管理,强化内部控制,规范有序有效地对学校信息化建设项目展开事前论证、事中监督、事后验收,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决定成立技术管理委员会,现将其章程公布如下。 一、 组织机构 技术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四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成员,主任委员会为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技术管理最高决策机构。主任委员会秘书组设在办公室。技术管理委员会按信息化建设项目类型下设工作小组,每个小组设组长一名。每个工作小组由五名左右技术组员组成,由工作小组组长提名,经主任委员会审议后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聘任。 二、 成员组成 (一)技术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办公会议产生,主任委员一般由中心负责人兼任。 (二)委员会下设信息系统类、系统集成类和维修工程类工作小组,每个工作小组设组长一名。各工作小组组长由主任委员提 名,经主任委员会会议投票确定。 (三)除主任委员会成员和小组组长外,管理委员会技术专家不得少于 12 人,各小组技术组员构成专家库。 (四)管理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 1.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 2.经主任委员会评议在信息化工作领域有特殊专长的职工。 (五)管理委员会成员的聘任及任期:技术管理专家委员会专家、组长、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均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聘任并发给聘任证书,任期 4 年。 (六)管理委员会成员不能履职的,由主任委员会会议讨论予以解聘,并根据实际情况增补新的委员会成员。 三、 专家职责: (一)承担校内零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评估和验收; (二)参与学校重大及专项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技术评估和验收: 1.信息系统类项目的新建、变更、升级的技术评估和验收; 2.系统集成类项目的新建、变更、升级的技术评估和验收; 3.维修改造类项目的技术评估和验收。 四、议事规则: (一)信息化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各类项目原则上由管理委员会各工作小组自行负责项目的技术论证、实施过程监督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信息化项目技术评估和验收的专家,由工作小组组长从专家库中抽取并承担相应工作,但最终项目技术评估意见或验收意见须由工作小组组长签字确认后有效。 (二)工作小组会议由各工作小组组长负责召集,组长缺席情形下,由主任委员指定一名专家代行职责。各工作小组对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论证和项目验收采取简单多数的原则议决;无法议决的项目交由主任委员会会议议决。 (三)主任委员会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会对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论证和项目验收工作进行绩效考评,对重大信息化项目的技术评估和验收工作进行检查或抽查。 (四)以上议事工作均需由相应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专家提交正式的会议纪要、决议文件、邮件记录、办公系统记录等,由主任委员会秘书组和中心办公室进行审核存档。 五、个人操守及工作纪律 (一)专家应遵守的保密规定: 1.严格遵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学校各级保密制度,做好保密工作; 2.专家对技术管理委员会的工作有保密的义务,对外发布的信息需经秘书组统一审核并发布,专家个人不得未经许可向任何人透露任何项目信息; 3.专家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接触和掌握到的学校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它按照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予以保密; 4.专家要加强学习,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丰富保密知识和提高防泄密能力; (二)专家应遵守的廉政规定: 1.加强廉政意识,保持清正廉洁; 2.承担建设项目技术评估和验收工作时,与建设单位或个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关系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3.禁止以任何理由收受单位或个人的礼金、礼券、礼品和微信红包,不得接受邀请参加旅游、娱乐和宴请等活动; 4.公私分明,不准以公务活动消费的名义向单位报销个人消费的发票; 5.不得从事妨碍项目立项评估和验收工作独立、客观、公正进行的活动; (三)专家违反上述保密和廉政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批评直至取消专家资格的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四)专家应认真学习和了解信息化相关技术领域和方面的知识,学习和掌握项目管理技术,保持自身技术和管理知识及能力的领先性和前瞻性。 (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无故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及各小组会议,不得无故拒绝工作小组组长安排的项目评估和验收工作;开会过程中,不得无故中途离席。 (六)对于违反本条第(五)款的专家,由中心办公会议给予警告,年度无故缺席或无故拒绝工作安排超过 2 次及以上的专家, 视为无法履职,由中心办公会议给予除名的处分。 六、工作待遇 管理委员会专家履职过程中的待遇参照《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津补贴及及专项工作奖励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涉及加班的,按《西南财经大学教职工津贴补贴发放管理办法》执行。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第一届技术管理委员会推荐名单 主任委员:贾栩 副主任委员:王涛 钟俊 张学昆 周军 秘书长:周军 信息系统类工作小组: 组长:王颐帅 组员:范江波 方堃 孙玮 邓新 王志峰 系统集成类工作小组: 组长:宋晓辉 组员:吴俊峰 程通 蒋锐 彭景 王业 维修改造类工作小组: 组长:周刊文 组员:王成良 许璟 谢一 汪磊 向川 阅读全文 >
一、 总则 (一) 编制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要求,健全完善学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规范学校网络安全工作流程,提高学校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二)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 20986-2007)等文件和相关规定。 (三)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南财经大学校内各单位。按照《国家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学校和各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或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国家、社会、公民、学校和师生造成负面影响甚至损失的事件,可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事件。 (四) 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和《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规定,结合学校特点,按照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较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一般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I 级): (1)网页被篡改、盗链或破坏性病毒、文件传播,导致反动言论或 者谣言等违法信息大面积扩散,给国家、社会、学校带来严重损害; (2)校园网大面积瘫痪,时间超过 24 小时以上的; (3)其他对学校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 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I 级): (1)网页被篡改、盗链或破坏性病毒、文件传播,导致反动言论或 者谣言等违法信息在一定范围内扩散,给国家、社会、学校带来严重损害的; (2)校园网大面积瘫痪,时间超过 12 小时以上的; (3)其他对学校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较为严重威胁,造成较为 严重影响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III 级): (1)swufe.edu.cn 域名的权威系统解析效率一定程度下降,学校门户网站受到攻击导致响应速度较慢,时间超过 6 小时以上的; (2)网页被篡改、盗链或破坏性病毒、文件传播,导致反动言论或者谣言等违法信息小范围扩散,给国家、社会、学校带来轻微损害的; (3)学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遭受网络攻击,关键业务或校级核心业 务信息系统(网站)遭受较小损失,导致一定程度影响师生工作、生活, 或者造成较小经济损失,或者造成轻微不良社会影响的; (4)校园网局部区域中断,时间超过 6 小时以上; (5)其他对学校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较小威胁,造成较小影响 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4.一般网络安全事件(IV 级): 除上述情形外,对学校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五) 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紧密协同。学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校网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工作,建立与上级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2.分级管理、强化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 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网 络和信息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二级党组织书记是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一责任人,学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网络和信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 3.预防为主、快速响应。坚持预防工作和事件快速响应处置相结合 ,做好事件预防、预判、预警工作,加强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和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建设。提高网络安全事件快速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抓早抓小,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严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风险和影响范围。 二、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 领导机构与职责 校网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全局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学校各部门各类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事件处置。 (二) 办事机构与职责 在校网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校网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管理事务性工作,对接上级主管部门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提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对措施建议,统筹组织网络安全监测工作,指导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做好应急处置技术支撑工作。 1.校网信领导小组职责 (1)根据网络安全事件事态发展,向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汇报有可能演变成 I 级和II 级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并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2)责成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技术力量响应和处置涉及学校的 I 级和 II 级网络安全事件; (3)督促检查安全事件处置情况及各有关单位在安全事件处置工作中履行职责情况; (4)对全校各单位贯彻执行应急处置预案、应急处置准备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职责 (1)负责网络信息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和应急预案; (2)根据校内发生的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程度提出 III 级及以下级别预案的启动,组织协调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等单位落实应急预案,共同做好处置工作; (3)负责及时收集、通报和上报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处置的有关情况 。 3.校内二级单位校内各单位在校网信办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内部发生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应对照依据本预案,建立本部门网站及信息系统相应的应急预案,报网信办备案。 4.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职责 (1)负责校园基础网络系统安全,保证校园网络提供不间断服务; (2)负责全校性信息系统的安全事件处置工作; (3)负责计算机病毒疫情和大规模网络攻击事件的处置; (4)负责全校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处置的技术支持工作。 5.校内各单位官方微博、微信、移动政务客户端(以下简称“两微一端”)等新媒体平台按照《西南财经大学校内网站和域名管理办法》和《西南财经大学校园新媒体联盟运行办法》进行登记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保障措施。 三、 监测与预警 (一) 预警分级 建立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信息安全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底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发生或可能发生学校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二) 安全监测 1.事件监测: 网信办通过多种渠道监测、发现已经发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将掌握的情况立即通知校内相关单位。校内各单位对本单位网站和信息系统的运行状况进行密切监测,一旦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方式向学校网信办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威胁监测: 网信办授权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对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威胁进行监测,通过多种途径监测、汇聚漏洞、病毒、网络攻击等网络信息安全威胁信息,依托协同办公等平台实现安全威胁信息的发布。校内各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网站和信息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威胁监测,对发生的威胁及时进行处置和上报。 3.预警研判和发布:网信办对监测信息或其他渠道转发的信息进行研判,对发生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认为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及时通知学校相关单位并发布预警信息;认为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信息,应立即向学校网信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向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报告。网信领导小组可根据网信办的研判情况,发布本校黄色预警,网信办可发布本校蓝色预警,对达不到预警级别的信息可发布警示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时限要求等。 4.预警响应 (1)红色和橙色预警响应 ①网信办组织预警响应工作,接受上级部门对预警响应的指导,联系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调度资源,做好各项准备,重要情况报校网信领导小组。 ②组织跟踪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监测分析和信息搜集工作;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教育引导,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 ③有关单位应按照网信办要求,实行 24 小时值守,相关人员保持通信畅通。 ④网信办做好与专业机构沟通协调的准备工作;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进入待命状态,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2)黄色预警响应:网信办按学校网信领导小组要求,会同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和事发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3)蓝色预警响应:网信办组织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和事发单位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5.预警解除 校网信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黄色预警;校网信办确定是否解除蓝色预警;发布的预警解除信息中需包含解除原因、注意事项等内容。 四、 应急处置 (一)初步处置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报学校网信办,网信办应按事件性质、危害和威胁程度等初步研判事件级别,通知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采取断网等技术措施将影响降到最低,并提取网络攻击、网络入侵或网络病毒等证据。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应组织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事件类型和事件原因,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经分析研判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网信办应立即报告校网信领导小组,由学校上报教育部安全应急办公室;对人为破坏活动,应同时报省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应急响应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 I 级、II 级、III 级、IV 级等四级,分别对应学校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 1.I 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由校网信领导小组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提出I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 (1)启动指挥体系 ①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的职责。工作组成员保持 24 小时联络畅通,网信办和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 24 小时派人值守。 ②校内有关单位、网信办、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和人员进入应急状态,在工作组的统一领导、指挥及协调下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或支援保障工作,启动 24 小时值守,并派员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组的工作。 (2)掌握事件动态 ①跟踪事态发展。学校工作组与与教育部网信办保持联系,及时填写《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报告》,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上报教育部网信办。 ②检查影响范围。校内有关单位立即了解本单位主管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是否受到事件的波及或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校网信办。及时通报情况。校网信办负责整理上述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学 校应急响应工作组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并通报校内有关单位。 (3)决策部署 应急响应工作组组织校内有关单位、专家组、应急技术支撑队伍等方面及时研究对策意见,对处置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4)处置实施 控制事态防止蔓延。采取各种技术措施、管控手段,最大限度阻止和控制事态蔓延。消除隐患恢复系统。根据事件发生原因,针对性制定解决方案,备份数据,保护设备、排查隐患。对业务连续性要求高的受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要在 6 小时内及时恢复。调查取证。事件单位应在保留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开展问题定位和溯源追踪工作。积极配合当地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信息发布。宣传统战部根据实际,组织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新闻工作,未经批准,校内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协调教育部支持。处置中需要技术及工作支持的,由校网信办根据实际,报请应急响应工作组批准后,商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予以支持。次生事件处置。对于引发或可能引发其他安全事件的,校网信办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在相关部门应急处置中,校网信办应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2 .II 级响应 II 级响应,由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确定并发布。 (1)事发后网信办及校内有关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网信办及时填写《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报告》,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同时办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校网信领导小组和校内有关单位。 (3)校网信办协调其他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配合和支持事件处置工作。 (4)校内有关单位根据通报,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影响和损失。 3.III 级响应 III 级响应由校网信领导小组确定,校网信办会同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和事件发生单位按有关网站和信息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4.IV 级响应 IV 级响应由校网信办确定,校网信办组织事件发生单位按有关网站和信息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响应。 (三)应急结束 1.I 级和 II 级响应结束 由校网信办提出建议,经学校应急响应工作组上报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批准后结束,并及时通报校内有关单位。 2.III 级响应结束 由校网信办、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和事发单位会商解除响应状态。 3.IV 级响应结束 校内事发单位完成应急处置完成并经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确认后, 报网信办批准解除 IV 级响应状态。 五、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和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由学校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汇总上报校网信领导小组和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较大网络安全事件由网信办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由校内事发单位自行组织,将结果报校网信办备案。 网络安全事件总结调查报告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应在应急响应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责任与奖惩 学校将网络安全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绩效综合考核,对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制定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进行处置。根据情节轻重, 对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进行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校网信办组织。 校内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管理的业务信息系统、网站等网络信息资 产的具体情况和本预案规定制定或修订本单位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单位的预案要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并报校网信办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校网信办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阅读全文 >
1.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1)在您注册成为统一身份认证用户以接受本服务之前,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内容,一旦您使用本服务,即表示您同意遵循本协议之所有约定。用户在进行注册或系统登录过程中选择“我同意《西南财经大学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条款》”即表示用户完全接受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条款。如用户您不能接受本协议条款请立即终止统一身份认证的申请流程。 (2)一旦成功注册成为统一身份认证用户,您将得到一个统一身份认证账户和密码,您需要对自己在该账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如果您未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和密码而对您、学校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您将负全部责任。用户须重视统一身份认证账户的密码保护, 随时关注账户绑定的手机是否为本人手机。 (3)您一旦申请成为统一身份认证用户,则您有权享有一切统一身份认证用户的权利,但同时也应遵守一切有关统一身份认证用户的规章制度,并在统一身份认证使用范围内接受学校的统一管理,如有违反统一身份认证使用规则的情况,学校有权依据本协议规定进行处理。 本服务条款受《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之约束, 管理办法中之内容对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有约束力。 2.统一身份认证账户类型 统一身份认证账户(UIAA,Unified identity authentication account)是西南财经大学网络及信息系统用户认证体系中用户身份标识,学校为全校师生和校友提供了一个统一的身份标识,并根据统一身份认证账户及其相应权限提供用户相应的网络与信息服务。 统一身份认证账户包括职工账户(EA,Employee Account)、学生账户(SA,Student Account)及校友账户(ANA,Alumni Network Account)三种。职工账户(EA)为西南财经大学教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在内)行使岗位职责使用网络与信息服务所用账户,以学校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登记的数据为依据。学生账户(SA)为我校普通类学生(包括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以本科生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研究生管理信息系统的注册学生为依据。职工退休、正常离职、学生正常毕业后原统一身份认证账户自动转为校友账户(ANA)。 3.统一身份认证账户权限 拥有统一身份认证账户的用户可登录学校授权的各类信息系统和接入校园网络,包括但不限于免费使用 iswufe 校园无线网、注册和使用学校官方电子邮件系统、校外访问校内网络服务、校园一卡通及其自助服务等。 4.账户、密码和安全性 (1)参与统一身份认证账户(UIAA)认证体系的各业务信息系统及其服务经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测评后,方会被允许提供服务。学校依《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用户统一身份认证账户提供安全保障。 (2)统一身份认证密码为账户提供安全保护,弱密码不仅为自己带来风险,也会给学校带来很大网络安全隐患及信息服务提供风险。密码长度至少为 8 位,必须带有字母和数字组合、大小写混合, 普通用户密码至少每半年更改一次,特殊用户密码每月至少更改一次,学校根据需要会通过手机短信发送动态验证码以增强统一身份认证服务的安全性。 (3)密码的重置(包含修改和遗忘)通过校园网自助服务系统办理,办理过程中需要手机动态验证码进一步确认身份。手机号码有变动的,教职工请与所在单位的人事秘书联系更改或到校园网服务中心人工更改,其他用户请直接到校园网服务中心现场更改。现场办理手机号变动事宜需要您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网上自助服务需要验证您的账户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个人信息。 (4)职工账户(EA)的使用范围和权限与职工承担和履行岗 位职责相关,职工不得将自己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上网或给他人使用, 职工不得借用或使用他人账户从事与自己岗位职责无关的业务操作;职工因自己的疏忽造成账户(EA)被盗用或违规操作给学校造成损害的,学校有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行政处罚;职工因自己的账户(EA)被盗用或保护不力给自己名誉或其他方面造成损失的,职工账户所有者将自行承担责任。学生和校友不得将自己账户转借他人使用,以免造成网络、信息风险,给学校声誉造成坏的影响;学生和校友因自己疏忽造成账户被盗用或违规操作给学校造成损失的,除停止账户使用权外,学校保留进一步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力。 5.统一身份认证账户的申请 职工账户(EA)根据学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的职工入职信息, 由职工本人到校园网服务中心现场办理。教职工可在不重复的情况下自定义账户别名,账户别名同时也是本人的官方邮箱账户名,登录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的登录名。校内各单位自聘职工经学校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登记入职的也可以申请职工账户(EA)。学生账户(SA)统一由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根据本科生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和研究生教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注册学生信息进行统一分配,账户标识为学生学号, 学生可在不重复的情况下自定义账户别名供邮件系统使用。校友账户无需申请,由正常离职、离校的职工及学生统一身份认证账户自动转成。 6.服务变更、中断或终止 (1)如果您违反本协议规定而使用本网站或服务,学校有权中止您全部或部分使用服务的权利。 (2)学校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提供网络服务的平台(如互联网网站、移动网络等)或相关的设备进行检修或者维护,如因此类情况而造成您统一身份认证服务无法进行,学校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学校应尽可能事先发布通告。 (3)职工账户(EA)在职工死亡或离职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注 销账户绑定的校园网上网、校园一卡通服务功能和官方邮件系统发送邮件功能,账户在三个月后销户。 (4)具有统一身份认证账户的学生(SA)在校期间被开除的, 该生账户所有功能在五个工作日内注销,三个月后销户;因其他原因离校的,保留官方邮件和从校外访问校内文献资源功能,返校并经网上报到系统签到后恢复账户原有功能。拥有统一身份认证账户的学生(SA)在毕业后自动转为校友账户(ANA)并提供相同账户名的校友邮箱服务和从校外访问校内文献资源的功能;校友账户(ANA) 连续半年未使用的,将暂停相应功能,使用时需要重新激活。 7.法律 (1)您使用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协议。学校有权对您的违法、违约行为记录在案,并列入黑名单,甚至取消其本服务的使用资格。 (2)您充分了解并同意,您必须为自己注册账号下的一切行为负责,包括您所发表的任何内容以及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您应对本服务中的内容自行加以判断,并承担因使用内容而引起的所有风险。 (3)使用统一身份认证可能涉及到互联网服务,可能会受到网络各个环节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存在因不可抗力、计算机病毒、黑客攻击、系统不稳定、所在位置以及其他任何网络、技术、通信线路等原因造成的服务中断或不能满足您要求的风险,您须明白并自行承担以上风险。 8、服务条款的修改 西南财经大学有权在必要时通过在网页上发出公告等合理方式修改本服务条款。用户在享受各项服务时,应当及时查阅了解修改的内容,并自觉遵守本服务条款。用户如继续使用本服务条款涉及的服务,则视为对修改内容的同意,当发生有关争议时,以最新的服务条款为准;用户在不同意修改内容的情况下,有权停止使用本服务条款涉及的服务。 9、其他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对本条款的解释和修改,如用户对本条款内容有任何疑问,可拨打统一服务电话 87352389(光华校区), 87092701( 柳林校区) 咨询或登录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网页(http://info.swufe.edu.cn)查询。 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