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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贝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教育数字化知识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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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网站违法有害信息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网站的健康正常运行,防止淫秽色情、赌博、反动等违法有害信息在网站上传播,降低违法有害信息的危害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违法有害信息”包括: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煸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负责人作为部门(院系)二级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校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第一时间杜绝违法有害信息的上传发布。 第四条 网站上违法有害信息出现后,立即根据本办法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封堵、删除违法有害信息,及时向网站负责人上报相关情况,对删除信息进行备份,以便上级部门查询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条 违法有害信息应急处置时间要求: 根据违法有害信息发生的具体情况,处置的时间要求分为三类: 一类,网站管理员登录网站后台系统备份并删除违法有害信息,10分钟内删除。 二类,网站管理员登录网站服务器关闭网站,30分钟内。 三类,对网站服务器断电、断网操作,2小时内。     第六条 本处置办法由图情信息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校园网络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网络运行和管理,强化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网络,指学校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校园辖区范围内,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网络安全的总体目标为:构建以物理安全建设为基础,网络系统综合安全保护为核心,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的综合网络安全保护体系,推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网络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负责学校网络安全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网络安全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归口监督,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及网络安全的建设、保障和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网络管理组织机构。 (二)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三)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四)指导编制学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组织指挥学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六)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审定,对存在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七)负责规划网络安全人员配置和培训。 (八)负责对网络安全部门负责人提出的网络安全人员录用和培训计划实施审批。 第七条 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登记、保存、清除与备份、信息安全操作管理、用户登记制度和信息群发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完成网络安全建设、维护、保障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落实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网络安全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联系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并落实网络安全相关工作。 (三)负责学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校园网络安全。 (四)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各部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五)在学校应急体系框架内,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六)开展涉密计算机网络的系统立项、设计和建设,做好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检查。 (七)负责学校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测评和选型工作。 (八)负责网站后台管理,负责网站新增、删除账户审批,做好账户审批记录。 (九)负责网络安全相关人员的离岗管理。 (十)负责制定网络安全相关人员的年度培训和考核计划。 第九条 业务应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开展部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定级工作。 (二)配合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和部门系统安全测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或配合开展业务应用使用人员的有关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培训工作。 (四)协助开展业务应用人员办公计算机安全管理。 第三章 主干网与接入子网 第十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建设与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子网接入部门应当服从信息技术中心的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子网接入部门职责 (一)在部门负责人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三)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工作。 (四)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 (五)接入网络或系统需填写《运维接入网络或系统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入。 第十二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操作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四章  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十三条 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入网部门应统一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技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设IP地址,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IP地址的子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用户要求入网,应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 第十六条 需要建设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信息技术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连网。 第五章 上网信息、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七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得泄漏他人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需要设立Web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的部门,必须向信息技术中心备案,由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后方可设立,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上述站点须接受信息技术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条 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除学校研究同意的外,校内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电子公告服务的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站点(以下简称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子网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通过用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 (四)不得盗用学校名义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邪教,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二十七条 设立系统管理员、信息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网络安全管理员、审计管理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制定人员配备文档。 第二十八条 加强管理人员之间、信息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协作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加强人员安全管理和培训。 (一)加强师生网络安全宣传,提高师生网络安全意识。强化信息系统安全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要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全面、严格的安全审查和技能考核。 (二)制定网络安全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周期、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及考核方式等,并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存档。 (三)加强信息系统关键岗位人员录用管理,聘用员工时进行充分筛选、审查和考核,并与其签订岗位安全协议。 (四)及时终止离岗员工的所有访问权限,严格外部人员访问程序,对允许访问人员实行专人全程陪同或监督,离职应按人事部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对离职手续进行存档,关键岗位的网络安全人员签署离职声明,承诺保密义务。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将网络安全纳入学校年度安全稳定工作中进行评定,依照学校相关办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中网络安全条款的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停止用户、停止上网、停止子网入网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原学校《校园网络及安全管理制度》(渝商职院发〔2019〕86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数据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数据中心”)管理,保证数据中心安全及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数据中心用于存放网络核心设备、服务器、存储及其它相关设备的场所,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及卫生管理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指定固定人员——数据中心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负责数据中心的全面管理。 第四条 数据中心用电配置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要求及用电规定,做到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在进入、离开数据中心时应检查电源、空调状况是否正常。 第五条 数据中心应有良好的防火措施,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更换,严禁烟火,严禁随处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六条 数据中心应有防破坏、防盗的基本设备和安全措施,管理人员离开数据中心时,应锁好门窗。 第七条 数据中心应定期打扫,做到室内无杂物,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桌面、仪器上无灰尘,地面无灰尘、无积水、无纸屑等以保持数据中心的清洁卫生,要有防尘、防潮、防静电、防雷击、保温及通风等措施。 第八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数据中心进行巡检,认真完整地填写巡检记录。如发生安全事件应及时向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之后将详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三章 数据中心资产管理 第九条 数据中心资产应按功能划分区域,分类上架,合理摆放,重要设备配备用电源(UPS),管理人员对机架(柜)、设备、接线、插座等应做明显的标识。资产分类编号采用如下方法:ZC-重要程度代码- 资产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流水号。B类为涉及单位机密,C类及以下为不涉密资产。资产管理员应对所有资产用标签进行标识。标签内容应包含:介质分类编号、介质名称、介质管理部门等,可以利用标签颜色区分不同资产重要程度,如非常重要为红色标签,一般资产使用绿色标签。 第十条 数据中心中仪器设备的使用均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启动设备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的状态,确认正常方可开机,关闭系统时,按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在通电情况下拆卸、移动、擦拭设备,消除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仪器损坏及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巡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对设备的进出、更新等要做好详细登记。 第十二条 若遇到突然停电,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并启动故障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应立即检查UPS电源工作是否正常,并密切注意服务器状态,必要时关闭交换机和服务器。 第四章 数据中心出入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中心钥匙应由管理人员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或给他人使用,除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同意外不得转借。 第十四条 非管理人员因学习或参观等需要进入数据中心时,必须经过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的同意,由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并做好出入登记。 第十五条 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数据中心中的仪器设备,设备检修和调试必须在管理人员的认可及陪同下进行,操作过程中切记用电安全,并自觉爱护机房内所有设备。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摄像机、照相机、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品、具有强磁场物品、具有放射性物品及手提袋等进入数据中心,如需索要设备资料,须经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并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严禁在数据中心内吸烟、喧闹等。 第五章 数据中心文档资料与软件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各类硬件设备的用户名和密码,学校网站后台、应用与管理系统等各类软件程序的序列号、用户名和密码为绝密资料,由管理人员和后台维护人员掌握,必须妥善保存,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包括: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参数,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图、虚拟网划分、IP地址分配等为网络机密资料,由管理人员保存,不得向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透露文档内容,网络系统集成参数变更时,必须及时修改、变更文档,保持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与集成参数相同。 第二十条 服务器、网络通信等信息化设备附带的说明书、保修单、各种文字资料为网络系统的重要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平时要做好系统和数据的备份,确保在数据被破坏时用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代价将数据全部或部分恢复。 第二十二条 数据中心购买的正版软件,计算机设备配备的软件及驱动程序等属于重要软件,应至少制作两套备份,原软件光盘为原始盘封存,备份盘为用户盘,只有用户盘损坏时,方可使用原始盘制作用户盘。 第二十三条 非管理人员借用数据中心允许外借的软件时,必须履行借用程序。 第六章 外部人员访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部人员进行系统安装、调试、测试等工作,应在数据中心机房的准备区域进行,相应人员详细填写《数据中心出入登记表》《外部人员访问书面申请表》,并经机房管理员同意后进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部人员需进入机房核心区域(服务器区、设备区、网络区)进行工作,应填写《外部人员访问书面申请表》,经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在机房管理员的陪同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人员需要通过自带设备连接内部网络,应填写《外部人员访问书面申请表》《外部人员访问授权审批表》,联入网络设备应由机房管理员进行防病毒等必要检查,在机房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网络安全员监督外单位人员填写《外部人员访问书面申请表》《外部人员访问授权审批表》,填写授权起始日期及结束日期,并依据其所填日期及时清除其访问权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原学校《数据中心机房管理制度》(渝商职院发〔2019〕86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使用者,是指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的使用者。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学校业务部门做好备案工作。 (二)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经过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原则上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选用,业务部门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三)学校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由业务部门会同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员督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况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180日。 第五条 使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业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业务部门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报备,同时完成使用者备案。 (二)业务部门填写《教育移动应用备案表》(见附件)并组织移动应用安全评估,协助信息技术中心网络安全管理员完成系统定级、系统备案工作。 (三)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系统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四)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学校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在使用者备案时确定为“自研自用”,由信息技术中心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软件资产使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强化信息安全,根据国家、重庆市版权局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电脑(含云终端)的部门、二级学院。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预算。 第五条 全校计算机(含管理用服务器)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的预算由信息技术中心编制。 第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所使用软件的预算由其自行编制。 第三章 采购及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软件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采购。 第八条 全校计算机(含管理用服务器)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采购。教学用软件(含教学用服务器使用软件)采购由二级学院根据需求负责采购。其他软件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九条 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其中服务类别的软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并指导、监督学校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十二条 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确定软件配置计划。 第十三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信息技术中心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六条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整合利用的,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四章 使用及台账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人,保证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是正版软件,杜绝计算机中预装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 第十八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是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设计软件。信息技术中心督促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情况建立台账,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每年对各部门、二级学院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入台账。 第二十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推进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风险注意: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软件正版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给学校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 第五章 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督促各部门、二级学院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二级学院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和上机勘验相结合的形式,综合定期抽查和年终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考核按照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的,由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在安全建设过程中,要经历系统定级、安全方案设计、产品采购和使用、自行软件开发、外包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测试验收、系统交付等阶段,为加强对每个阶段所涉及活动的科学管理,确保系统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过程中的系统定级、安全方案设计、产品采购和使用、外包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测试验收和系统交付等几个阶段。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 (一)实施学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 (二)审核、批准学校信息系统的安全方案设计。 (三)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实施方案。 (四)授权专门人员或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理。 (五)组织或协调业务部门完成对信息系统的交接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运维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系统建设负责人 (一)负责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制定系统安全建设计划。 (二)组织人员完成系统的定级、评审、备案。 (三)组织人员对系统安全设计方案进行设计、论证、评审。 (四)组织人员对采购的安全产品进行选型,确定最终的采购清单。 (五)组织人员对工程实施的测试验收。 第五条 系统建设管理员 (一)完成本校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 (二)记录、维护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档。 (三)提出安全产品的采购计划。 (四)协助其它职能部门完成各种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对工程实施的监理。 (六)协助对工程实施的测试验收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系统定级 (一)明确本单位信息系统的边界和安全保护等级。 (二)以书面的形式说明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的方法和理由。 (三)定级结果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安全方案设计 (一)对本校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制定安全建设工作计划。 (二)依据等级划分的结果,统一考虑安全保障体系的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技术专家对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方案、详细设计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论证和审定。 (四)根据等级测评、安全评估的结果定期调整和修订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方案、详细设计方案等。 第八条 产品采购和使用 (一)安全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密码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产品的采购由本校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同时必须遵从本校产品采购的相关规定或制度。 (四)采购前需要对产品进行选型,确定产品的候选范围,并定期审定和更新候选产品名单。 第九条 外包软件开发 (一)软件的开发须依照开发需求进行,以确保软件的质量。 (二)软件安装之前需要检测软件包中可能存在的恶意代码。 (三)开发单位必须通过源代码对该软件可能存在的后门进行检测,必要时要求开发单位提供源代码进行检测。 (四)开发单位必须提供软件设计的相关文档和使用指南。 第十条 外包服务商管理 (一)外包服务主要根据本单位采购管理办法进行,要求外包服务商必须签署合同,纳入外包服务商管理。 (二)信息技术中心根据服务商资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对拟申请入围的外包服务商开展风险评估。 (三)在实施外包服务前,信息技术中心应当与外包服务商充分沟通,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根据外包服务需求、风险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 (四)根据外包管理办法的要求,信息技术中心明确双方基础权利义务、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以及针对安全及保密性要求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合同应明确要求外包商不得将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五)外包服务项目,应拟定详细的项目执行计划,建立明确的服务质量监控指标;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跟踪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异常情况,并向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六)信息技术中心应建立安全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实施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服务管理及事件管理等事项,并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开展安全服务商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应将其列入外包服务商黑名单,未来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外包活动。 (七)外包服务商离场前,须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完成知识产权转移、项目文档交付、外包人员权限和资产回收及其他交接。 第十一条 工程实施 (一)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二)工程实施前必须制定完备的工程实施方案,经系统建设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实施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四) 指定或授权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测试验收 (一)聘请专门的安全测评机构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出具安全性测试报告。 (二)在测试验收前应根据设计方案或合同要求等制订测试验收方案,在测试验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测试验收结果,并形成测试验收报告。 (三)对系统测试验收进行管理,并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系统测试验收工作。 (四)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系统测试验收报告进行审定,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系统交付 (一)交付前应制定详细的系统交付清单,并根据交付清单对所交接的设备、软件和文档等进行清点。 (二)对负责系统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三)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系统交付的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系统交付。 第四章 工作过程 第十四条 系统定级 (一)系统建设负责人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定级方法”,组织人员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二)由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安全专家对拟定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评审,同时报送沙区公安分局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安全方案设计 (一)系统建设负责人根据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情况统一考虑安全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安全建设工作计划。 (二)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或聘请专门的网络安全设计单位或机构在安全建设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所制定的安全建设工作计划,依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从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方案设计目标、安全方案设计策略、安全方案设计技术要求、安全管理等几方面进行设计,最终形成本单位信息系统的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详细设计方案等。 (三)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详细设计方案等均要形成对应的文档,交由系统建设管理员进行文档登记。 (四)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技术专家依照国家标准对安全方案设计目标、安全方案设计策略、安全方案设计技术要求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并填写《安全方案论证》表。 (五)系统建设管理员对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详细设计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的维护和修订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产品采购和使用 (一)系统建设管理员根据“详细设计方案”,并参照国家最新标准中的“产品类型及功能”,提出信息安全产品的采购计划。 (二)系统建设负责人根据信息安全产品的采购计划,组织人员预先对产品进行选型测试确定产品的候选范围,形成产品选型测试结果记录、候选产品名单审定记录等。 (三)系统建设管理员协助采购部门对安全产品进行采购,安全产品的采购管理应遵从学校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外包软件开发 (一)系统建设管理员协助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对软件的开发单位进行招、投标。 (二)软件的开发过程控制由软件开发单位按照其内部的软件开发管理制度进行。 (三)软件交付前应依据开发需求的技术指标对软件功能和性能等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安全方案论证》表进行测试。 (四)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或机构对开发的软件是否存在恶意代码和后门进行检测。 (五)对恶意代码的检测可委托安全测评机构在软件安装之前完成,同时对开发单位系统源代码,进行后门审查。 (六)开发单位需提交的需求分析说明书、软件设计说明书、软件操作手册、软件源代码文档以及使用指南等文档。 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 (一)系统建设管理员协助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对安全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进行招、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工程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施工技术资质,在工程实施前必须制定完备的工程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实施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四)信息技术中心授权本部门的系统建设管理员或聘请第三方监理公司按照安全建设的详细设计方案和工程实施方案对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工程实施过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测试验收 (一)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工程竣工后先由工程实施单位进行自查,然后向本单位的信息技术中心提出测试验收申请,并向系统建设管理员提交完备的技术文档、施工文档等供测试验收和以后的日常维护之用。 (二)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方案设计单位、工程实施单位、安全测评机构的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工程进行测试验收。 (三)在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设计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对该系统进行测评验收,并形成相应的测试验收文档。 (四)安全方案设计单位、工程实施单位和信息技术中心三方共同在测试报告上签字确认后,本信息系统才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系统交付 (一)系统建设管理员在系统交付前,要制定好详细的交付清单。 (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或协调各业务部门进行系统交接工作,系统交接时应根据交付清单对所交接的设备、文档、软件等进行清点,并进行登记记录。 (三)在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对运行维护人员的进行培训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培训记录或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原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管理办法》(渝商职院发〔2019〕86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网站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我校系统处置网络安全突发事件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最大限度地消除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根据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关于加强校园网安全管理的通知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等法律和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发生的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应急行动、后期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领导机构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网络安全事件(故)应急计划实施的指挥机构。 组长: 党委书记 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长 成员:部门(院系)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能 (一)领导并监督学校网络安全事件(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执行,并提供行政及费用上的支持。 (二)指挥和协调网络安全事件(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应急程序启动期间,指挥调动本单位资源,保证扩大化网络故障处理的联动机制,实现互相间的协调和配合。 (三)定期对应急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及应急演练。 (四)负责应急方案更新及修订的审定。 (五)决定重大、较大的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第五条 应急工作小组 网络安全事件(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小组。 组长:图情信息中心负责人 副组长:党委宣传部、 保卫处负责人 成员:网络安全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网站管理员、保卫处干事。 第六条 应急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按照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根据事件危害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方案,供领导决策。 (三)决定一般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启动,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在应急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或部分的接管应用系统操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应急事件分类及等级 根据应急事件的特点及实发事件所产生的损失程度,将应急事件分为三级: 第七条 一般应急事件 单一地点的网络故障或服务器系统受损,对该地点的系统运行及业务运作造成严重损害,持续时间小于24小时的事件。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较大应急事件 两个及以上地点的网络故障或服务器系统受损,对系统运行及业务运作造成严重损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持续时间小于24小时的事件。超过24小时的升级到重大应急事件。 第九条 重大应急事件 多个(两个及以上)地点系统瘫痪,对业务运作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安全事件。 第四章 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条 数据备份 学校数据中心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并做好备份中心的维护及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网络安全事件(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平时加强技术储备与保障管理工作,建立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网络安全,对网络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第十二条 宣传、培训和演习 学校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普通人员安全使用计算机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网络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第十三条 应急文档的备存 (一)各类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型号、序列号等。 (二)硬件设备供应商、生产厂商的电话、联系人、网址。 (三)操作系统、关键业务应用软件开发商或供应商的电话、联系人。 (四)网络拓朴图。 (五)路由器、防火墙的配置文档,服务器登陆用户及原始密码文档。 (六)各类软件的技术文档及其他需要保存的文档。 第十四条 应急设备及软件备存 (一)操作系统启动盘、安装盘。 (二)防病毒软件(注明安装及升级序列号)。 (三)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库备份软件及最近完整的数据备份存储介质。 (四)相关的设备驱动程序(含主板、显卡、网卡等)及更新到最新的服务器注册表文件。 (五)备用网线,万用表、测网仪、螺丝刀等必要工具。 (六)其它必备的应急工具。 第五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日常预防管理 (一)定期检查服务器及重要网络设备。 (二)及时更新服务器的防病毒软件病毒库。 (三)定期对所有服务器进行漏洞扫描、补丁修复。 (四)定时备份重要数据。 (五)特殊时期实行值班制度。 第十六条 预警机制 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本单位外突发的可能破坏网络或者最新病毒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单位内通信网络的中断或部分网络崩溃对业务操作有影响的事件警报。 应急工作小组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通知各部门做好预防和网络保障应急准备工作,并报备应急领导小组;通过监测或普通操作人员报告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分析后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避免出现应急事件的升级情况。 第六章 应急事件处理 第十七条 确定事件类型 (一)应急工作小组应及时判断事件的类型和紧急程度。 (二)确定事件范围(多少地点发生事件),分析攻击来源及侵入点。 (三)判断事件危害性及损失程度,分析人为原因、事件潜在危害性。 (四)确定事件发生时间及延续时间。 (五)判断需采用的手段及准备处理事件需要的必备资源。 (六)根据损失程度及延续时间等情况确定等级,较大、重大信息险情需报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事件报告 (一)根据事件的类型及紧急程度及时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口头或者书面报告),并制定具体措施。 (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事件为较大(重大)信息险情时,报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报沙区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现场处理 抑制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限制潜在的损失与破坏,对事件分类进行如下处理。 第二十条 网站、网页 (一)网站、网页由网站管理员和相关人员随时密切监视信息内容。每天早、中、晚三次不少于一小时。 (二)发现网上出现非法信息时,负责人员应立即向信息安全小组组长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应先及时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再按程序报告。 (三)信息安全组具体负责的技术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分钟内赶到现场,作好必要的记录,清理非法信息,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将网站网页重新投入使用。 (四)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及日志或审计记录。 (五)网站管理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追查非法信息来源。 (六)工作人员会商后,将有关情况向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汇报。 (七)安全领导小组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如认为情况严重,应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和公安部门报警。 第二十一条 黑客攻击 (一)当发现网页内容被篡改,或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应立即向网络安全员通报情况。 (二)网络安全员应在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首先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保护现场,同时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 (三)网络安全员和网络管理员负责被破坏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四)网络安全员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追查非法信息来源。 (五)安全领导小组会商后,如认为情况严重,则立即向公安部门或上级机关报警。 第二十二条 病毒入侵 (一)当发现计算机感染有病毒后,应立即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出来。 (二)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三)启用反病毒软件对该机进行杀毒处理,同时使用病毒检测软件对其他机器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工作。 (四)如发现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向安全小组负责人报告。 (五)信息安全小组相关人员在接到通报后,应在十分钟内赶到现场。 (六)经技术人员确认确实无法查杀该病毒后,应作好相关记录,同时立即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迅速联系有关产品商研究解决。 (七)安全领导小组经会商后,认为情况极为严重,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或上级机关报告。 (八)如果感染病毒的设备是服务器或主机系统,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应立即告知各部门做好相应的清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软件系统 (一)重要的软件系统平时必须存有备份,与软件系统相对应的数据必须有多日备份,并将它们保存于安全处。 (二)一旦软件遭到破坏性攻击,应立即向网络安全员、网络管理员报告,并将系统停止运行。 (三)网络安全员和网站维护员负责软件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四)网络安全员和网络管理员检查日志等资料,确认攻击来源。 (五)安全领导小组认为情况极为严重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或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各数据库系统至少准备两个以上数据库备份,平时一份放在机房,另一份放在另一安全的建筑物中。 (二)一旦数据库崩溃,应立即向网络安全员报告,同时通知各下属单位暂缓上传上报数据。 (三)信息安全员应对主机系统进行维修,如遇无法解决的问题,立即向软硬件提供商请求支援。 (四)系统修复启动后,将第一个数据库备份取出,按照要求将其恢复到主机系统中。 (五)如因第一个备份损坏,导致数据库无法恢复,则应取出第二二数据库备份加以恢复。 (六)如果两个备份均无法恢复,应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紧急支援。 第二十五条 广域网 (一)广域网线路中断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报告。 (二)网络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判断故障节点,查明故障原因。 (三)如属我方管辖范围,由网络管理员协同网络安全员立即予以恢复。如遇无法恢复情况,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支援。 (四)如属接入商管辖范围,立即与接入商维护部门联系,请求修复。 (五)经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应通告各部门相关原因,并暂缓上传上报数据。 第二十六条 局域网 (一)局域网中断后,网络管理员和网络安全员应立即判断故障节点,查明故障原因,并向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 (二)如属线路故障,应立即修复或重新安装线路。 (三)如属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故障,应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更换设备,并调试畅通。 (四)如属路由器、交换机配置文件破坏,应迅速按照要求重新配置,并调试畅通。如遇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支援。 (五)如有必要,应向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设备 (一)小型机、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损坏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和网络安全员汇报。 (二)网络管理员和网络安全员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如果能够自行恢复,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恢复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维修人员前来维修。 (五)如果设备一时不能修复,应向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汇报,并告知各下属单位,暂缓上传上报数据。 第二十八条 火灾 (一)一旦机房发生火灾,应遵照下列原则:首先保人员安全;其次保关键设备、数据安全;三是保一般设备安全。 (二)人员疏散的程序是:机房值班人员立即进行火警警报,并通过119电话向公安消防请求支援,所有人员应进行防毒处置,所有不参与灭火的人员按照预先确定的线路,迅速从机房中撤出。 (三)人员灭火的程序是:首先切断所有电源,然后从指定位置取出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二十九条 外电中断 (一)外电中断后,机房值班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值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 (二)立即通知后勤部门处置(修复或做好发电准备)。 第三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后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导致设备损坏,由灾害发生部门向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支援。 (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接到受灾部门的支援请求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并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关键人员不在岗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对于关键岗位平时应做好人员储备,确保一项工作有两人能操作。 (二)一旦发生关键人员不在岗的情况,首先应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 (三)经值班领导批准后,由备用人员上岗操作。      (四)如果备用人员无法上岗,则请求相关厂商支援。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全校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外单位临时来校从事实验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素有:电气绝缘良好、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与插座容量与设备功率相适应、不使用三无产品。第四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均须由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人员架设、安装和施工。管线、装置和各种器件须通过正当渠道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  实验室电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时,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报备手续,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动工。第六条  实验室须严格遵守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指导老师须对实验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相关资料记录存档。第七条  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实验室同时使用多种电气设备时,尤其是烘箱、电窑等大功率加热设备,其总用电量和分线用电量均应小于设计容量。新添大功率设备必须经后勤基建处勘查,同意后方可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金属线替代。第九条  实验室应明确标明总供电开关位置,实验室人员须掌握意外时如何切断电源。总配电箱内每个开关应标识清楚。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巡视配电箱、配电柜,对有异常情况的元器件及时报修,有隐患的及时停止供能。对超过使用期限的设备应单独重点检查,并及时更新。第十条  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不使用老化的线缆、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地面上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各种电器设备及电线应始终保持干燥,防止浸湿,以防短路引起火灾或烧坏电气设备。第十一条  实验室电源插座须固定,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大功率仪器(包含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室内配电柜(箱)等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化学品、气瓶、高温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二条  实验室尽量不用或少用接线板,如要使用必须做到:(一)使用接线板必须有专人负责,用后及时切断电源。(二)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三)大功率(1kW以上)及连续使用超过半个工作日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专用插座,严禁使用接线板。(四)使用接线板的仪器设备用电总负荷必须小于接线板的最大容量。第十三条  对于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不断电的仪器设备,如冰箱、服务器等,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范:(一)根据仪器设备特点采取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昼夜运转的仪器设备建议加装实时监控。(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须对不断电仪器设备的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四)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须定期对不断电仪器设备进行维护,确保性能完好,不带病上岗,不超期使用,并做好维保记录。(五)不断电设备要放置在干燥通风、环境整洁的工作间内,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及杂物。第十四条  不间断电源应保证散热良好、周围整洁,严禁在上面堆放杂物。长期通电时,每三个月要放电一次。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如电池异常须及时更换。第十五条  高压、大电流等强电实验室要设定安全距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号灯、门锁等,有安全隔离装置或屏蔽遮栏。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第十六条  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手机充电器(宝)、电吹风等使用完毕必须断开电源。电炉、烘箱等用电设备在使用中,使用人员不得离开。第十七条  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第十八条  断电操作时,在电源箱处有明显警示标识,以防他人随意合闸。第十九条  发生电气火灾时,首先应切断电源,尽快拉闸断电后进行灭火。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砂,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如水、泡沫灭火器等)扑救。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存放、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耗材的;(二)实验过程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一)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工作;(二)相关教学单位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三)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向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严禁私自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货到要逐件检查,防止撒漏、丢失错拿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存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易制毒品、剧毒品的,须经学院批淮,经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需购买麻醉药品的,须经学院批准,经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到药监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三)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要严格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特性、毒理等,做到细致准备,规范操作,避免可能造成的燃烧、爆炸、中毒事故。发生化学品撒漏,应采用适当方法,及时清理。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收、转让易制毒品、剧毒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在存储容器外加贴带有品名的标签,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用毕及时放回原处。不允许末加贴危险化学品品名的试剂瓶随意摆放,不允许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第十七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第十九条 实验人员要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金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第二十条 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作业。确需进行动火作业的,须报保卫处审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监护人员。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装置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气瓶每次使用完毕后都要进行漏气检测。第二十三条 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高危(易燃、易爆或有毒)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第二十四条 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闲,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相关教学单位派专人负责回收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处理。实验室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集中处置。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暂存、运送和处置,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不得非法转移和运送。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了规范我校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健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和维护人身及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的实验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第四条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卫生第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安全卫生责任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室负责人为安全卫生负责人。每个实验室房间设立“安全卫生员”,注明联系电话,具体负责该房间日常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教学单位实验室分管领导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第七条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教学单位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新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要先培训后上岗。研究生导师和实验教学教师在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开设实验课程的安全教育,并且要在实验工作中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督。学生在进入实验室要通过“安全教育”必修课程的网上培训。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实验过程必须有专人看管,中途不得擅自离开管理和实验岗位,实验过程必须有突发事态应急处置预案。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离开实验室前应做好仪器设备、耗材物资和场地环境的整理工作,做好电、水、气、化学品及门窗的安全检查,并按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第十条  做到文明实验,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干净、整洁。仪器设备、耗材物资、化学品布局合理、存储规范,并留有合理逃生通道,公共楼道和逃生门不准摆放物品。桌椅、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和杂物。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楼内不得喧哗打闹,严禁在实验室内进食,严禁吸烟。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及食物,冰箱及化学液体存储柜上方不得堆放物品,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包括食品和饮料)带进实验室。如有需要,在操作相关实验时,按要求穿戴好防护服、防护眼镜或面罩,穿着长裤和能遮盖脚趾及脚背的低跟鞋,个人平日衣物与工作防护服分开存放。第十三条  保持实验室内外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厕所堆放物品。第十四条  凡法定节假目、寒暑假和晚间等其他非教学期间需做实验的,必须经所属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并报学院、系登记备案后方能使用。实验时至少有二人同时在场。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教学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教学单位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除特色工艺外严禁明火实验。实验室使用电窑、激光、喷枪等设备时要注意安全,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停电时要立即拉闸。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严禁将消防器材移做它用。消防器材缺失时应马上上报保卫处补齐。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事故要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二十条  实验室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做教学科研实验,必须经学院批准,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保卫处后,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制度。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使用,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按环保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具有良好通风设施,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高温、露天、潮湿、漏雨的地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一定要在掌握其化学性质和特性后,再进行实验。不得盲目操作,以免引发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要轻拿轻放,细心操作。避免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灼伤、爆炸事故。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操作的实验,应在有良好通风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实验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或面具。第二十七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放置要用固定装置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含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高压气瓶不得超过两瓶。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第四条  安全操作规程各教学单位应当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实验室应当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验和标定。第五条  故障维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当上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学校及教学单位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障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六条  停水、停电的保护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应当注意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第七条  防护器具配备除常规消防设施外,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第八条  领用、借用仪器的安全管理个人领用或借用仪器设备,应对报本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领用或借用,领用人或借用人应当妥善保管仪器设备,避免损坏或丢失。由于领用人或借用人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领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赔偿。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    (一)教学单位规划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事先保障拟购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安置地点和安全操作员,严禁仪器设备购置后无安全场地条件安装或无安全操作人员;    (二)各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对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仪器设备安全负责人应当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第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确保实验项目安全开展,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是指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与项目管理、执行相关的部门及个人,对可能影响实验项目安全实施的各项条件和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实验项目开展的安全性。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    (二)实验项目指新开设的存在安全危险因素、可能对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实验项目。    第四条  管理体系与职责。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及实验室在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一)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指导工作,监管教学单位及实验室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领导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实施细则,组织评价、审核实验室及项目负责人申请审核的项目,负责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实验项目自评、评价、审核材料的备案,督促实验室及实验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实验项目的自评工作。各实验项目负责人须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的具体工作。(三)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重心在实验室。其中:1.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协助、督促实验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实验项目自评工作。2. 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对可能影响实验项目安全实施的各项条件和因素,特别是实验工艺等开展评估,并对无法确定危险性的实验项目向本教学单位提交项目审核申请。3. 参与实验项目的教职工对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承担相应责任,有权对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提出建议,并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五条  审核流程(一)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自评1.实验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对新开设实验室项目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在实验过程中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新开设实验项目前,实验项目负责人须制定实验方案,明确实验目的,对实验内容、方法、工艺、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实验所用材料的相关特性,确认实验工艺及安全设施,并做好应急准备。2.无法确定危险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须由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审核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评价、审核。    (二)教学单位评价、审核    教学单位组成由熟悉实验工艺的专家及其他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等构成的教学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评价小组,重点围绕实验工艺、安全设施等,对提交审核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评价。教学单位无法确定危险性的实验项目须邀请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新开设实验项目务必进行安全评价、审核,未经过安全评价、审核的实验项目不得开设。    (二)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方案及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措施。如实验方案涉及重大改变,须按程序重新评估。    (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由所在教学单位评价、审核通过后形成报告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备案;由教学单位评价、审核的实验项目,教学单位须形成评价、审核报告,并与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审核申请一同备案。    第七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的良好实施是确保实验项目安全开展及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因审核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 认证上网帐号和VPN帐号修改密码操作说明

    校园网认证上网帐号和校内VPN帐号密码同步,在此统一说明。 因校园认证上网帐号的密码无强弱要求,VPN帐号在访问登录时会验证密码强弱程度,如果是弱密码(如纯数字、纯大/小写英文),系统会提示系统检测到您使用的是弱密码,被禁止登录!请更改为强密码。规则:同时包含大小写字母及数字。而禁止登录,所以需要改为强密码,步骤如下: 注:以下操作请在校园网环境下进行,如图书馆、体育馆、教学楼的校园无线WiFi(GXMSY 或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图书馆、崇智楼等的公共机房,各办公室等。 1.访问学校官网,找到 快速入口-校内入口/VPN入口 2.如果选择[校内入口],进入后找到[上网密码修改]或[VPN密码修改] 如果选择VPN入口,进入后直接点击通知栏下的[校内修改密码]连接 注:如已忘记个人密码,也可先借用他人的账号进行登录,再对自己的账号进行密码修改 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修改密码地址http://smzf.nw.gxnun.edu.cn/Self/login/?302=LI直接访问。 如下图所示: 3.登录认证上网帐号,在界面中找到[设置]选项,找到[修改密码],通过原密码进行修改。注意:密码长度11位,要包含大写英文字母、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的组合,否则VPN会提示弱密码无法登录。 修改密码提交后会提示修改成功并返回登录界面。 手机界面: 如果已经忘记了登录密码,则在登录界面中选择[忘记密码?] 进入到重置密码界面,根据界面提示选择重置密码方式修改密码 阅读全文 >

  • 校政发(2021)190号 关于印发《河池学院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校政发(2021)190号 关于印发《河池学院推进软件正版化工作方案》的通知 阅读全文 >

  • 校政发(2021)175号 关于调整河池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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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责任意识,避免事故发生,保障实验室正常有序运行,确保师生员工生命与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拟进入学校实验室进行学习、教学的师生和其他人员。第三条 制度体系与责任落实(一)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校级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的建立与监督执行,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体系建设及组织工作。(二)学校开设公共必修课程《安全教育》,并开设安全教育相关内容的公共选修课,并列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对课程进行考核,计入相应学分。(二)各教学单位具体负责对师生开展实验室安全知识内容的制定和宣传教育实施,组织师生参加学习、考核。(三)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允许进入实验室,否则学校将追究实验室相关人员的责任。(四)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年度考核评估和实验室建设项目经费核拨的重要指标之一。第四条 教育内容(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具有其他危险性类实验室的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第五条 教育方式(一)分散自主学习;(二)集中教育培训;(三)《安全教育》必修课程在线学习与考试。第六条 取得准入资格的条件与流程(一)《安全教育》在线考试合格;(二)各教学单位实验室专项教育及考核合格;(三)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获得准入资格。第七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实验室安全事故,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学校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逐级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类事故的应急措施以及事故发生后的补救和善后工作,科学处置、有效控制、降低危害。   第三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逐级管理,责任到人。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领导工作。重大事故由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小组成员组成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对安全事故进行应急处置,一般事故由教学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进行应急处置。    第六条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作为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实验安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管理,协同保卫处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条  各教学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指导督促本单位实验室制定符合自身实验特点、切实可行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组织实施适应专业需求的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范,负责指挥、协调、处置突发事件,把损失降至最低程度,并及时上报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保卫处、。    第八条  主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教学单位领导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工作,对本单位发生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对本实验室所有场所发生的各类实验室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负责履行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在实验室醒目位置明示,将有关要求和举措传达到进入实验室的所有人员。第十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应在实验室负责人领导下,做好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发生事故时应通力协作,积极组织做好安全自救,并迅速向学院和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教职工对本人所管理的学生要强化安全教育,普及应急常识和要求,实行安全考核准入,确保安全。 第三章  安全事故预警机制    第十一条  对各种重大危险源建立安全风险分布档案和使用记录,发现遗失、不当存放的,必须立即处置。    第十二条  严格对实验室所有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机械、特种设备等实验设施、设备与用品等重大危险源的规范管理。对重大危险源涉及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进行重点摸排和全过程、全覆盖管控。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安全巡查制度,对实验室重大危险源开展专项定期检查,及时发现、消除隐患,对存在不安全行为的人员,有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用品用具,及时发出预警通知,提醒相关人员提高警惕。    第十四条  在实验室日常工作中,与实验有关的所有人员均有义务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举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应在学校统一领导下,逐级负责,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规范、高效、有序地开展救援工作,采取相应的应急响应。    第十六条  实验室值班人员、安全员、实验室相关成员以及其他人员发现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必须立即逐级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或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事件或事故的类型和人员被困与伤亡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所属部门。    第十七条  实验室成员及其他人员发现事故时,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上报,同时开展安全自救。发生一般事故时,实验室报教学单位,教学单位报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及保卫处。发生重大事故时,实验室还应立即拨打110、119、120等报警、急救电话求救。    第十八条  相关负责人及人员应在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按照预案指挥实施救援及事故处置。    1.首先保证人员安全,立即组织指挥现场人员疏散,远离事故现场,力争无伤亡。    2.封锁并保护现场,尽可能移除危险源,保证现场环境安全,等待主管部门或公安部门调查取证。    3.事故基本控制后,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第五章  应急处置程序与措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当按照其事故性质和类型按照以下程序分别处理:(一)实验室火灾事故应急处置    1.发现实验室火情,现场工作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处理,防止火势蔓延并迅速报告。    2.确定火灾发生的位置,判断火灾发生的原因,如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物品、自燃物品等。    3.明确火灾周围环境,判断是否有重大危险源分布及是否会引发次生灾难。    4.明确救灾的基本方法,并采取相应措施,按照应急处置程序采用适当的消防器材进行扑救。木材、布料、纸张、橡胶以及塑料等固体可燃材料引发的火灾,可采用消防水龙头灭火,但对珍贵图书、档案应使用二氧化碳、卤代烷、干粉灭火剂灭火。易燃可燃液体、易燃气体和油脂类等化学药品火灾,使用大剂量泡沫灭火剂、干粉灭火剂灭火。带电电气设备火灾,应切断电源后再灭火,因现场情况及其他原因,不能断电,需要带电灭火时,应使用沙子或干粉灭火器,不能使用泡沫灭火器或水。可燃金属,如镁、钠、钾及其合金等火灾,应用特殊的灭火剂,如干砂或干粉灭火器等来灭火。    5.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划定危险区,对事故现场周边区域进行隔离和疏导。    6.视火情拨打“119”报警求救,并到明显位置引导消防车。    7.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二)实验室爆炸事故应急处置    1.实验室发生爆炸事故时,实验室负责人在其认为安全的情况下必须及时切断电源和管道阀门。    2.所有人员应听从现场负责人的安排,有组织的通过安全出口或用其他方法迅速撤离爆炸现场。    3.安全事故处置小组安排抢救工作和人员安置工作。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三)实验室触电事故应急处置    1.触电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使伤员远离电源,保护伤员生命。    2.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不能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或身体其它部位直接接触触电者。    3.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严重的立即报校医务所和120,或就近送医院救治,不得延误。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四)实验室中毒事故应急处置    1.当实验室发现有中毒事件时,首先马上打开窗户通风,并将中毒者转移到安全地带,解开领扣,使其呼吸通畅,让中毒者呼吸到新鲜空气。    2.误吞毒物。常用的解毒方法有:给中毒者服催吐剂,如肥皂水;灌水或服鸡蛋白、牛奶和食物油等,以缓和刺激,随后用干净手指伸入喉部,引起呕吐。注意磷中毒者不能喝牛奶,可用5~10毫升1%硫酸铜溶液加入一杯温开水内服,引起呕吐,然后送医院治疗。    3.中毒严重的立即报校医务所和120,或就近送医院救治,不得延误。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五)实验室机械事故应急处置    1.急救的原则是在现场采取积极措施,安全切断电源,或采用科学方法使伤员不受到机械的再伤害,保护伤员生命,严重的立即报校医务所和120,或就近送医院救治,不得延误。    2.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六)实验室化学灼伤事故应急处置    1.强碱灼伤。先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用2%醋酸溶液或饱和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清水冲洗。若溅入眼内,用硼酸溶液冲洗。    2.强酸灼伤。先用干净毛巾擦净伤处,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然后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稀氨水、肥皂水)冲洗,再用清水冲洗,最后涂上甘油。若溅入眼内,在现场立即就近用大量清水或生理盐水彻底冲洗,再用碳酸氢钠溶液冲洗。    3.液溴灼伤。应立即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用甘油或酒精洗涤伤处。    4.氢氟酸灼伤。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    5.苯酚灼伤。先用大量流动清水冲洗,再用4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    6.灼伤严重的立即报校医务所和120,或就近送医院救治,不得延误。    7.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七)实验室污染事故应急处置    1.实验室发生污染事故后,现场人员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尽快通知实验室负责人,救助受伤人员,尽可能防止污染区扩散。    2.实验室负责人接到通知后,迅速到达现场,指导相关人员实施紧急救援,如发现事故难以控制,要尽快通知本单位领导、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保卫处,并请求相关部门援助。    3.发生事故的单位领导应针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组织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处置方法科学有效。    4.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报告相应机构和部门。 第六章  应急响应的终止与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在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得到彻底控制、解除危险之后,经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确认,终止应急响应状态。   第二十一条  善后处理工作(一)学校、教学单位指导督促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认真做好事故原因调查、安全措施整改和善后处理等工作。重大事故由学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直接开展事故调查处理,教学单位、实验室及当事人应全力配合。(二)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即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状态。(三)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应针对安全事故反映出的问题、漏洞、隐患,举一反三,强化教育,落实责任。根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实验室要及时整改并完善制度流程,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对于整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人员,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四)学校、教学单位依据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的调查结果,视情节轻重,逐级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于因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要求造成事故的或因应急处置不当导致危险后果蔓延或损失扩大的,以及瞒报、漏报事故情况的单位主管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包括人力保障、资金保障、物资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信保障、公共设施保障七个方面。(一)人力保障。各教学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验室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相应的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开展演练。(二)资金保障。财务资产处应安排相应实验室安全经费预算,满足应急支出需要。(三)物资保障。后勤基建处要做好相关物资储备工作及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时应急物资调拨和供应的协调工作。(四)医疗卫生保障。后勤基建处根据需要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并做好后续救治工作。(五)交通运输保障。后勤基建处、保卫处要保证应急情况下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和畅通。(六)通信保障。保卫处保证24小时值班电话畅通,实验室安全事故处置小组需保持手机通信畅通。(七)公共设施保障。后勤基建处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要求,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区域用电、用气、用水的基本需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应急预案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1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实验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17〕2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教学单位、实验室(中心)、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的实验室安全意识和技能。第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年度考核指标。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将追究该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和实验室安全管理人的责任,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优资格;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第六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学校教学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重要领导责任人,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教学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第八条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二)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研究决策。第九条  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并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其职责为: (一)建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领导、各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各实验室安全员等人员;(二)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维修维护与改造工作的投入。第十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主要负责人,其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实验室各类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二)组织、协调、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特别是对实验室的危险源和危险点进行排查,并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和保卫处备案; (四)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五)组织、落实对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估、审核工作; (六)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一条  各教学单位实验室负责人是所辖实验室的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一)负责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安全标识提醒等)的建设;(二)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三)负责所辖实验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内务管理,做好所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四)建立所辖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仪器设备、化学危险品等台帐); (五)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所辖实验用房使用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六)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七)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做好安全信息数据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实验室的实验指导教师是本实验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一)向学生告知实验操作流程并提出要求; (二)向学生告知实验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 (三)加强实验过程的巡查,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并纠正; (四)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合适避险的措施; (五)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工作。 第十三条  按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教育,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教学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实验室安全信息、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实验教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建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验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安全卫生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多方面的工作。第十四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教学单位需根据本学科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二)建立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教学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要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资质等条件。(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二)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向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进入实验室的化学危险品必须通过逐件验收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入库储存、使用。(三)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四)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购买、运输、存贮、使用、生产、销毁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五)危险化学品应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危险化学品所在教学单位要做好日常检查工作,从多方面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六)危险化学品一切原始文件及变动的资料均应妥善保管并记录在使用登记台帐的有关页面内;危险化学品标签应保存完好。 (七)危险化学品使用登记台帐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第十六条  实验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 (一)要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实验危险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二)实验危险废物要实行分类存放,做好标识、包装和无害化处理,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三)放射性废弃物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四)大力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在达到同等实验效果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高温、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设备、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器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需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五)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用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第十九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  特种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特种机电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仪器设备。包括实验室内行车、吊车、升降机、起重机械、电梯等仪器设备。特种机电设备的采购、运输、安装、验收、维护、使用、检查和报废等,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特种机电设备使用人员,必须经过专门上岗培训,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管理各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广西艺术学院消防安全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全面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卫生员,各教学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四)各教学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教学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教学单位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第二十三条  以上条款中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4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第二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一)实验与信息化中心每年度至少进行四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教学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二)各教学单位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须向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保卫处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教学单位无法整改的安全隐患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参与整改。(二)各教学单位应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和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三)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将予以全校通报,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停用,直至整改完成。第二十五条  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教学单位、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保卫处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效果及时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5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教学单位要根据实验室特点,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及保卫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及保卫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并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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