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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贝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教育数字化知识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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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根据《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健全完善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规范网络安全事件工作流程,提高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应急处置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加强教育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20986-2007)等文件。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以下简称教育网)。按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本预案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可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的应对,参照有关规定和办法。 (四)事件分级 参照《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规定,根据教育系统特点,可能造成的危害,可能发展蔓延的趋势等,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Ⅰ级): (1)教育网全国或多省份范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上网。 (2)edu.cn 域名的权威系统解析效率大幅下降。 (3)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统一运行的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网站)遭受特别严重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4)网络病毒在全国教育系统或多省教育系统大面积爆发。 (5)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统一运行的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网站)的重要敏感信息或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 (6)其他对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Ⅱ级): (1)教育网一个省份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上网。 (2)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或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网站)遭受严重系统损失,造成系统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重大影响。 (3)网络病毒在一个省的教育系统范围内大面积爆发。 (4)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网站)的重要敏感信息或关键数据发生丢失或被窃取、篡改。 (5)其他对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Ⅲ级): (1)教育网一个单位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上网。 (2)重要业务信息系统(网站)遭受较大系统损失,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 (3)网络病毒在教育系统多个单位范围内广泛传播。 (4)重要业务信息系统(网站)的信息或数据发生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 (5)其他对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较大威胁,造成较大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4.一般网络安全事件(Ⅳ级):除上述情形外,对教育系统安全稳定和正常秩序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五)工作原则  1.统一指挥、密切协同。教育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部网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应急指挥工作,建立与国家网络安全职能部门、专业机构等多方参与的协调联动机制,加强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  2.分级管理、强化责任。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省级以下(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各级党委(党组)对本地区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网络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事件处置和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事件预防、预判、预警工作,加强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和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建设。提高网络安全事件快速响应和科学处置能力,抓早抓小,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严控网络安全事 件风险和影响范围。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领导机构与职责 部网信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教育系统全局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成立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事件处置,并根据实际情况吸纳相关教育行政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和教育网网络中心等参加应对工作。 (二)办事机构与职责 在部网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教育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网络安全应急办)负责网络安全应急管理事务性工作,对接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和网络安全职能部门,向部网信领导小组报告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提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对措施建议,统筹组织网络安全监测工作,指导网络安全支撑单位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部网络安全应急办的工作由部网信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职责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本地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工作。省级以下(含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本预案制定应急预案,承担各自网络安全责任,全面落实各项工作。 (四)其他单位职责 教育网网络中心负责教育网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教育网网络中心、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等单位负责监测、报告网络安全事件和预警信息,为教育系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对提供决策支持和技术支撑。 三、监测与预警 (一)预警分级 建立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预警制度。按照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发生或可能发生教育系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二)安全监测. 1.事件监测 部网络安全应急办通过多种渠道监测、发现已经发生的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将掌握的情况立即通知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单位对本地区、本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站)的运行状况进行密切监测,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通过电话等方式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2.威胁监测 部网络安全应急办组织对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威胁进行监测,建立多方协作的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多种途径监测、汇聚漏洞、病毒、网络攻击等网络安全威胁信息,依托教育系统网络安全工作管理平 台实现安全威胁信息的收集、校验、发布、跟踪。各单位加强对本地区、本单位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站)的网络安全威胁监测,对发生的威胁及时进行处置和上报。 (三)预警研判和发布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监测信息进行研判,对发生网络安全事件的可能性及其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估,认为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认为可能发生重大以上(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应立即向部网络安全应急办报告。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监测研判情况,发布本地区的橙色以下(含橙色)预警。部网络安全应急办研判,提出发布红色预警 和涉及多地区预警的建议,报部网信领导小组批准后统一发布。对达不到预警级别但又需要发布警示信息的,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发布风险提示信息。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时限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四)预警响应   1.红色预警响应 (1)部网络安全应急办组织预警响应工作,联系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专家,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调度各方资源,做好各项准备,重要情况报部网信领导小组。 (2)组织跟踪和分析研判,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做好监测分析和信息搜集工作;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加强教育引导,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 (3)有关单位按照部网络安全应急办要求,实行24小时值守,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 (4)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做好与专业机构沟通协调的准备工作;安全技术支撑部门进入待命状态,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2.橙色预警响应 (1)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网络安全职能部门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警响应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风险控制工作。 (2)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报部网络安全应急办。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3)相关应急技术支撑队伍保持联络畅通,检查应急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黄色、蓝色预警响应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预案,组织做好预警响应工作。 (五)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预警,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应急处置 (一)初步处置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本单位的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事件类型和事件原因,采取科学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尽最大努力将影响降到最低,并注意保存网络攻击、网络入侵或网络病毒等证据。经分析研判,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应立即报告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对于人为破坏活动,应同时报当地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部网络安全应急办组织研判,认定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报部网信领导小组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 (二)应急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等四级,分别对应教育系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由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研判确定为国家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由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统一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具体要求以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部署为准。     1.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由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向部网信领导小组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经批准后,成立工作组。  (1)启动指挥体系    ①工作组进入应急状态,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指挥、协调的职责。工作组成员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部网络安全应急办24小时值守。    ②有关单位网络安全职能部门进入应急状态,在工作组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组织人员开展应急处置或支援保障工作,启动24小时值守,并派员参加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工作。  (2)掌握事件动态    ①跟踪事态发展。事发单位与部网络安全应急办保持联系,及 时填写《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报告》,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上报部网络安全应急办。    ②检查影响范围。有关单位立即全面了解本地区、本单位主管的网络和信息系统是否受到事件的波及或影响,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部网络安全应急办。    ③及时通报情况。部网络安全应急办负责整理上述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工作组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并通报有关单位。 (3)决策部署   工作组组织有关单位、专家组、应急技术支撑队伍等方面及时研究对策意见,对处置工作进行决策部署。 (4)处置实施   ①控制事态防止蔓延。采取各种技术措施、管控手段,最大限度阻止和控制事态蔓延。   ②消除隐患恢复系统。根据事件发生原因,针对性制定解决方案,备份数据、保护设备、排查隐患。对业务连续性要求高的受破坏网络与信息系统要及时组织恢复。   ③调查取证。事发单位应在保留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开展问题定位和溯源追踪工作。积极配合当地网信部门和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④信息发布。教育部新闻办根据实际,组织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新闻工作,指导协调各单位开展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未经批准,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发布相关信息。   ⑤协调国家支持。处置中需要技术及工作支持的,由部网络安全应急办根据实际,报请工作组批准后,商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予以支持。   ⑥次生事件处置。对于引发或可能引发其他安全事件的,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应及时按程序上报。在相关部门应急处置中,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2.Ⅱ级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的Ⅱ级响应,由事发单位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部网络安全应急办确定并发布。 (1)响应发布单位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发单位及时填写《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事件情况报告》,报所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部网络安全应急办。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部网信领导小组和有关单位。 (3)处置中需要其他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配合和支持的,商部网络安全应急办予以协调。 (4)有关单位根据通报,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影响和损失。   3.Ⅲ级和Ⅳ级响应   事件发生单位按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三)应急结束   1.I级响应结束   部网络安全应急办提出建议,报工作组批准后,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2.Ⅱ级响应结束   部网络安全应急办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决定Ⅱ级响应 的结束。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结束应急响应应报部网络安全应急办。   3.Ⅲ级、Ⅳ级响应结束   由事发单位完成应急处置后,自行解除Ⅲ级、Ⅳ级响应状态。 五、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由部网络安全应急办组织有关单位开展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并将调查评估结果汇总上报部网信领导小组及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根据事发单位属性,由部网络安全应急办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调查评估结果汇总上报部网络安全应急办。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由事发单位自行组织开展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网络安全事件总结调查报告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应在应急响应结束后5天内完成。 六、预防工作  (一)日常管理    各单位应做好网络安全事件日常预防工作,根据本预案制定完善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和配套的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应急管理体制。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等相关要求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做好网络安全检查、风险评估和容灾备份,加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能力。  (二)监测预警和通报    各单位应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通报,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威胁。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全面掌握本地区信息系统(网站)情况,建立本地区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通报机制,并指导、监督本地区教育机构及时修复安全威胁,全面排查安全隐患,提高发现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三)应急演练    部网络安全应急办每年组织针对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跨地区、跨层级的应急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实战能力。各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演练情况报部网络安全应急办。 (四)宣传教育    各单位应将网络安全教育作为国家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 突发网络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同时,充分利用网络安全周等各种活动形式和传播媒介,开展网络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提高在校师生的网络安全意识。  (五)工作培训    各单位应定期组织网络安全培训,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知识列为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加强网络安全特别是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学习,提高网络安全管理和技术人员的防范意识及安全技能。 七、工作保障  (一)机构和人员    各单位应落实网络安全应急工作责任制,明确网络安全职能处室,并将网络安全应急工作作为重点工作予以部署。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网络安全应急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二)技术支撑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部属高校和有条件的直属单位,应明确 或建立网络安全技术支撑单位,加强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和网络安全物资保障,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援工作。   (三)专家队伍    教育部建立教育系统网络安全专家组,完善专家研判分析与支撑保障机制,为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地方实际,建立本地区的网络安全专家咨询队伍,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基础平台    教育部加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管理平台建设,通过平台通报网络安全事件信息和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增强教育系统网络安全预警和态势感知能力。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加强监测通报和应急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并与我部平台实现数据的双向共享,建立教育系统网络安全态势感知体系,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信息共享与应急合作    加强与网络安全职能部门、网络安全专业机构、行业学会和教育网网络中心等单位的合作,建立网络安全威胁的信息共享机制和网络安全事件的快速发现和协同处置机制。 (六)经费保障    各单位应为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基础平台建设、监测通报、宣传教育培训、预案演练、物资保障等工作开展。 (七)责任与奖惩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照规定制定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部网络安全应急办组织。    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单位、本地区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各预案要做好与本预案的衔接,并报部网络安全应急办。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部网络安全应急办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阅读全文 >

  • 《西南财经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校园网是学校校园内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和师生提供数据传输、设备连接、校内互联网和接入国内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网络,是智慧校园的基础设施和基本服务,是数字校园的基础条件。为确保西南财经大学校园网(以下简称“校园网”)的安全、稳定、可靠运行,促进校园网建设与学校现代化事业同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网包括学校校区范围内的有线网络、无线网络、光纤网络、物联网络及其基础设施。校园网及其基础设施是学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服务对象为校内各单位、教职员工、在校学生、合作伙伴和校友等,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访问、计算机设备连接、网络信息服务、校园管理、网络视频会议服务和教学科研服务等。 第三条 校园网通过学校自建网络基础设施和身份认证体系等资源与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网和国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在互联网接入服务领域进行合作,与国内、国际互联网相通。 第二章 组织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安全网络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管理和资源配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和专家委员会负责校园网的安全管理、资源配置等日常工作及咨询工作。 第五条 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校园网及其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和用户服务。 基建处负责校内新建建筑内横向桥架、纵向桥架、入室管孔和楼外弱电管沟。 后勤服务总公司负责校园网基础设施的动力供电保障和校园网线缆、弱电管道和弱电间(井)的属地管理。 保卫处负责做好校园网基础设施消防和现场保卫。 第六条 校内其他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校园网安全使用、师生安全教育和网络信息资产保护。 第三章 校园网建设管理 第七条 校园网由信息中心统一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用户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网、综合布线、互联网接入、身份认证等。新建建筑和维修改造中校园网具体综合布线工作可由具有资质的合作伙伴进行,但详细布线方案需由信息中心审定和备案;校园网网络设备原则上由学校统一采购,特殊情形下需由合作方提供的,设备管理权限应由学校掌握。 第八条 校内个别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建立网络或单独互联网接入的需报学校网信办审核备案,经网信办审核确认确需单独接入互联网的需由网信办会同联网单位报学校校务会批准。任何单位未经学校审核备案程序不得以任何方式接入校外网络和互联网。 第九条 国家基础电信运营商经学校同意在学校校园范围内建设移动电话网络、数据网络和宽带网络,需向学校网信办报备,报备书上注明网络线路走向、设备节点位置、校园网边界拓扑、能源耗费需求和安全责任等。本办法制定前已建好的,运营商应补充报备。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因校外业务指导部门或业务合作部门的要求需要在校园网内建立业务专网的,需按《西南财经大学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向信息中心申请分配网络资源或新建网络资源并纳入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物联网络主干网原则上利用校园网基础设施,各单位经学校批准新建的物联网应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统一管理。网信办和信息中心应完善学校物联网主干网建设,将各单位已建的物联网进行安全治理,统一纳入校园物联网体系实现基础设施共享和规范管理,不断满足智慧校园应用需求。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因房屋改建、装修等原因损及原有网络设施的,需自行承担网络恢复费用,网络恢复条件需由信息中心按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评估审定。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改造、装修需要到改造区域原有网络进行优化或增加的,其费用由各单位向学校申请解决,但网络优化或增加方案需报信息中心核准。 第四章 校园网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 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是校园网网络流量集中处理和分发的场所,是校园网核心设备、网络安全设备、出口路由设备存放处,是学校业务信息系统、网站服务器集中托管的地方,居于校园网核心关键地位,需由信息中心重点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按信息系统安全三级进行定级和安全保护,纳入学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范畴。校内其他单位因历史原因和特殊需要在校区内单独设立数据中心机房的,需在学校每年网络信息资产核查登记时如实登记,落实安全责任并按规定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定级和测评,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数据中心机房,网信办和信息中心须采取校园网关闭、隔离、勒令整改等措施。 第十六条 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应严格做好门禁管理、环境管理、设备管理和文档与数据的管理,具体办法由信息中心依据本办法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管理细则予以规范。 第十七条 校区建筑物内弱电井(或配电间)、弱电桥架、园区弱电沟(井)是校园网基础设施和通道,应予以保护,具体保护细则另行制定。 第五章 校园网运维管理 第十八条 信息中心应设专门机构负责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校园网核心设备、校园网关键网络链路的运行和维护,负责做好域名服务器、IP地址分配服务器、统一身份认证服务器、网络管理服务器的运行和维护。 第十九条 信息中心应设专门机构负责校园网接入设备、校园网综合布线、光纤线路和弱电间(井)的管理和维护,负责用户网络上门维修、校园网服务咨询等工作。 第二十条 信息中心应与国家基础电信运营商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协商解决校园网络(包含运营商的数据网络)的重大问题,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运营商相关机构和人员对接,共同建立学校联网台账,全面掌握学校联网情况,动态跟踪学校联网质量。 第二十一条 信息中心应按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法律法规负责保障校园网不间断运行,校园网中断超过一定时限的,应按《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向上级部门报告和应急处置响应。 第六章 校园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校园网使用实行实名制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校园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西南财经大学网络与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教室、实验室、会议室和其它生产管理场地所需校园网接入的,由场地主管单位向信息中心申请校园网接入并确认是否接入国内国际互联网。 第二十三条 物联网设备进网,必须做好设备备案登记工作,载明设备物理地址、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等信息。上述信息需要变更的,物联网使用单位应做好备案信息变更登记工作。未备案或及时完成变更登记的物联设备,一律停止联网。 第二十四条 校内单位和师生因教学、科研需要特殊校园网服务的,可以向信息中心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固定IP、公网IP、带宽保障、安全隔离、会议网络等。 第七章 校园网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信息中心应安排专人负责校园网安全管理,同时校内各单位配置网络安全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的网络安全工作。信息中心网络安全专职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网络安全培训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 信息中心应按行业标准和规范配备网络安全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网络防火墙、入侵检测、态势感知等;应建立常态化网络安全综合治理制度,定期升级网络安全系统,防范网络系统漏洞。 第二十七条 学校逐步建立上网终端安全准入制度,购置相应的上网终端应接受安全准入检测后接入校园网,将不安全终端自动隔离在校园网体系之外。 第二十八条 信息中心应定期巡检校园网及其基础设施,发现不安全因素后应立即督促相关单位或个人整改,相关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配合。 第八章 校园网经费保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预算校园网运行保障、带宽租赁和网络安全专门经费,保障校园网的运行维护、应急处置、安全保障和人员培训。上述预算经费纳入学校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 第九章 其他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学校其他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及的部分,其他办法仍然适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 北部湾大学校园网管理规定

    北部湾大学校园网管理规定 阅读全文 >

  • 海南大学信息化服务中心机房管理办法

    信息化服务中心机房承载海南大学校园网络核心和数据中心的运行,是联通教育网、互联网的接入点,校园网络的核心机房。为保证机房7*24小时不间断运行,加强防火、防盗、防入侵、防数据泄漏等安全意识,特制定本规章制度,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进入机房采用门禁管理,中心工作人员经授权才能开启机房。进入机房采取登记方式。非中心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机房,特殊情况需经中心负责人批准,并填写登记表后方可进入。     第二条 不得携带任何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电磁、辐射性、流体物质等物品进入机房,防止对设备正常运行构成威胁。 第三条 出入机房应随手关门,进入机房应换穿鞋套。接待来访人员参观机房时,中心人员须全程陪同。 第四条 保障机房环境温度、相对湿度、洁净度、静电干扰、噪声、强电电磁干扰等要素符合该机房内通信设备的要求,保证通信设备的性能稳定、运行可靠、生产安全。 第五条 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网络设备、服务器的安装、运行建立档案。当班人员不可随意对光纤、网线及各种网络、系统设备进行任何调试;若需调试或有故障应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做好详细登记。 第六条 中心工作人员应做好网络安全工作,服务器的各种帐号严格保密。并对各类操作密码定期更改,超级用户密码由系统管理员掌握。系统管理员随时监控中心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按照预案规程进行操作,并及时上报和详细记录。 第七条 新设备上架安装、接线调试,要求操作规范,线路整齐,标签明确。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八条 工作人员应恪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泄露中心各种信息资料与数据。进入机房人员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作业。 第九条 网络、系统管理人员统一管理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完整保存服务器及其相关设备的重要随机文件。 第十条 机房内重要设施(服务器、网络设备、空调、UPS电源等),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操作,严禁随意开关、接线等。定期对机房内设置的消防器材、监控设备、UPS电源及电池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十一条 系统管理员必须认真、如实、详细填写《系统管理员机房操作日志》等各种登记簿,以备后查。 第十二条 计算机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定期进行大清扫,对机器设备吸尘清洁,以保持机房环境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机房要每日巡检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〇二〇年五月八日 阅读全文 >

  •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10号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6月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2年第11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2022年6月27日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条 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   (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   (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   (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对申请注册相关账号信息的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组织机构、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虚假注册的,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第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互联网用户在注册时提交的和使用中拟变更的账号信息进行核验,发现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不予注册或者变更账号信息。   对账号信息中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内容,或者含有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等党和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核验。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重新注册;对注册与其关联度高的账号信息,应当对相关信息从严核验。   第十一条 对于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   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第三章 账号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账号信息动态核验制度,适时核验存量账号信息,发现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暂停提供服务并通知用户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终止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处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中的个人信息,并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以及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提醒、限期改正、限制账号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及时向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用管理体系,将账号信息相关信用评价作为账号信用管理的重要参考指标,并据以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健全受理、甄别、处置、反馈等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和反馈时限,及时处理用户和公众投诉举报。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注册、使用的名称、头像、封面、简介、签名、认证信息等用于标识用户账号的信息。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的主体。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2年8月1日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网站违法有害信息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校网站的健康正常运行,防止淫秽色情、赌博、反动等违法有害信息在网站上传播,降低违法有害信息的危害程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违法有害信息”包括: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煸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院系)负责人作为部门(院系)二级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要严格执行学校网站信息发布审核制度,第一时间杜绝违法有害信息的上传发布。 第四条 网站上违法有害信息出现后,立即根据本办法要求,快速反应,及时封堵、删除违法有害信息,及时向网站负责人上报相关情况,对删除信息进行备份,以便上级部门查询时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条 违法有害信息应急处置时间要求: 根据违法有害信息发生的具体情况,处置的时间要求分为三类: 一类,网站管理员登录网站后台系统备份并删除违法有害信息,10分钟内删除。 二类,网站管理员登录网站服务器关闭网站,30分钟内。 三类,对网站服务器断电、断网操作,2小时内。     第六条 本处置办法由图情信息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网络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网络安全事故责任主体(以下简称“责任主体”),追究网络安全事故的责任,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责任主体的范围包括学校、院系、部门或个人等。 第二条 负责追究责任主体事故责任的单位或个人统称为责任追究主体,包括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各级部门或各级领导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部门。 第四条 网络安全事故责任认定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故后,应根据安全事件造成的影响及相关责任主体的态度,作出如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包括责令责任主体检查、诫勉谈话等。 (二)书面检查。责令责任主体向上级主管领导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在部门范围内对责任主体发文通报,责令整改。 (四)一般处理。降低或扣除责任主体的绩效收入,将事故写入月度或年度考核中。 (五)严肃处理。追究网络安全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的管理责任,发生严重网络安全事故的,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责令其赔偿事故损失、全校通报批评、降职处理、直至开除。 (六)报警处理。严重损坏社会或国家利益的,上报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责必究、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七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八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学校财产或声誉造成影响的。 (四)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的。 (五)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第九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学校财产或声誉带来一定影响的。 (三)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的。 第十条 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严重后果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学校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 (三)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的。 第十一条 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故。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十三条 责任主体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修补管理或技术漏洞,减少损失、挽回影响,态度非常好的,应当予以从轻或减轻责任追究。 第三章 责任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过程采用层层负责制,下级责任追究主体对上级责任追究主体负责。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程序包括调查、对调查报告审核、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等。 第十六条 对网络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对事故责任的初步定性由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推时办公室及相应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并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调查报告的审核重点: (一)事故的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性质认定是否准确。 (四)责任划分是否明确。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决定: (一)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责任主体所在部门直接决定。 (二)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部门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推进办公室共同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对责任主体的追究决定由所在部门、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推进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图情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网站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提高我校系统处置网络安全突发事件能力,形成科学、有效、反应迅速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实体安全、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最大限度地消除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根据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关于加强校园网安全管理的通知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等法律和规定,特制订本预案。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校发生的网络安全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应急行动、后期处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领导机构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是网络安全事件(故)应急计划实施的指挥机构。 组长: 党委书记 院长 副组长:分管院长 成员:部门(院系)负责人。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能 (一)领导并监督学校网络安全事件(故)应急准备和应急执行,并提供行政及费用上的支持。 (二)指挥和协调网络安全事件(故)应急处理工作,在应急程序启动期间,指挥调动本单位资源,保证扩大化网络故障处理的联动机制,实现互相间的协调和配合。 (三)定期对应急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及应急演练。 (四)负责应急方案更新及修订的审定。 (五)决定重大、较大的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 第五条 应急工作小组 网络安全事件(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工作小组。 组长:图情信息中心负责人 副组长:党委宣传部、 保卫处负责人 成员:网络安全员、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数据库管理员、网站管理员、保卫处干事。 第六条 应急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按照应急领导小组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开展工作。 (二)根据事件危害情况,向应急领导小组提供应急方案,供领导决策。 (三)决定一般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启动,组织力量对突发事件进行处置。在应急事件发生后根据实际情况全面或部分的接管应用系统操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三章 应急事件分类及等级 根据应急事件的特点及实发事件所产生的损失程度,将应急事件分为三级: 第七条 一般应急事件 单一地点的网络故障或服务器系统受损,对该地点的系统运行及业务运作造成严重损害,持续时间小于24小时的事件。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第八条 较大应急事件 两个及以上地点的网络故障或服务器系统受损,对系统运行及业务运作造成严重损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持续时间小于24小时的事件。超过24小时的升级到重大应急事件。 第九条 重大应急事件 多个(两个及以上)地点系统瘫痪,对业务运作造成巨大损失。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的安全事件。 第四章 应急保障措施 第十条 数据备份 学校数据中心建立数据备份中心,并做好备份中心的维护及保养工作。 第十一条 技术储备与保障 网络安全事件(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平时加强技术储备与保障管理工作,建立通信保障应急管理机构与专家的日常联系和信息沟通机制,适时组织相关专家和机构分析当前网络安全,对网络应急预案及实施进行评估,开展现场研究,加强技术储备。 第十二条 宣传、培训和演习 学校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普通人员安全使用计算机的宣传教育工作,全面提高网络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有关应急领导小组和应急工作小组成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保证应急预案的有效实施,提高通信保障应急的能力。 第十三条 应急文档的备存 (一)各类网络设备和服务器、计算机及其附属设备的型号、序列号等。 (二)硬件设备供应商、生产厂商的电话、联系人、网址。 (三)操作系统、关键业务应用软件开发商或供应商的电话、联系人。 (四)网络拓朴图。 (五)路由器、防火墙的配置文档,服务器登陆用户及原始密码文档。 (六)各类软件的技术文档及其他需要保存的文档。 第十四条 应急设备及软件备存 (一)操作系统启动盘、安装盘。 (二)防病毒软件(注明安装及升级序列号)。 (三)数据库管理系统软件,数据库备份软件及最近完整的数据备份存储介质。 (四)相关的设备驱动程序(含主板、显卡、网卡等)及更新到最新的服务器注册表文件。 (五)备用网线,万用表、测网仪、螺丝刀等必要工具。 (六)其它必备的应急工具。 第五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 第十五条 日常预防管理 (一)定期检查服务器及重要网络设备。 (二)及时更新服务器的防病毒软件病毒库。 (三)定期对所有服务器进行漏洞扫描、补丁修复。 (四)定时备份重要数据。 (五)特殊时期实行值班制度。 第十六条 预警机制 预警信息分为外部预警信息和内部预警信息两类。外部预警信息指本单位外突发的可能破坏网络或者最新病毒等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警报;内部预警信息指单位内通信网络的中断或部分网络崩溃对业务操作有影响的事件警报。 应急工作小组获得外部预警信息后,对预警信息加以分析,通知各部门做好预防和网络保障应急准备工作,并报备应急领导小组;通过监测或普通操作人员报告获得内部预警信息,分析后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避免出现应急事件的升级情况。 第六章 应急事件处理 第十七条 确定事件类型 (一)应急工作小组应及时判断事件的类型和紧急程度。 (二)确定事件范围(多少地点发生事件),分析攻击来源及侵入点。 (三)判断事件危害性及损失程度,分析人为原因、事件潜在危害性。 (四)确定事件发生时间及延续时间。 (五)判断需采用的手段及准备处理事件需要的必备资源。 (六)根据损失程度及延续时间等情况确定等级,较大、重大信息险情需报应急领导小组,决策后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事件报告 (一)根据事件的类型及紧急程度及时向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口头或者书面报告),并制定具体措施。 (二)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确定事件为较大(重大)信息险情时,报本单位应急领导小组同时报沙区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第十九条 现场处理 抑制事件的影响进一步扩大,限制潜在的损失与破坏,对事件分类进行如下处理。 第二十条 网站、网页 (一)网站、网页由网站管理员和相关人员随时密切监视信息内容。每天早、中、晚三次不少于一小时。 (二)发现网上出现非法信息时,负责人员应立即向信息安全小组组长通报情况;情况紧急的应先及时采取删除等处理措施,再按程序报告。 (三)信息安全组具体负责的技术人员应在接到通知后十分钟内赶到现场,作好必要的记录,清理非法信息,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将网站网页重新投入使用。 (四)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存有关记录及日志或审计记录。 (五)网站管理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立即追查非法信息来源。 (六)工作人员会商后,将有关情况向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汇报。 (七)安全领导小组召开安全领导小组会议,如认为情况严重,应及时向有关上级机关和公安部门报警。 第二十一条 黑客攻击 (一)当发现网页内容被篡改,或通过入侵检测系统发现有黑客正在进行攻击时,应立即向网络安全员通报情况。 (二)网络安全员应在十分钟内赶到现场,并首先将被攻击的服务器等设备从网络中隔离出来,保护现场,同时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情况。 (三)网络安全员和网络管理员负责被破坏系统的恢复与重建工作。 (四)网络安全员协同有关部门共同追查非法信息来源。 (五)安全领导小组会商后,如认为情况严重,则立即向公安部门或上级机关报警。 第二十二条 病毒入侵 (一)当发现计算机感染有病毒后,应立即将该机从网络上隔离出来。 (二)对该设备的硬盘进行数据备份。 (三)启用反病毒软件对该机进行杀毒处理,同时使用病毒检测软件对其他机器进行病毒扫描和清除工作。 (四)如发现反病毒软件无法清除该病毒,应立即向安全小组负责人报告。 (五)信息安全小组相关人员在接到通报后,应在十分钟内赶到现场。 (六)经技术人员确认确实无法查杀该病毒后,应作好相关记录,同时立即向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报告,并迅速联系有关产品商研究解决。 (七)安全领导小组经会商后,认为情况极为严重,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或上级机关报告。 (八)如果感染病毒的设备是服务器或主机系统,经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应立即告知各部门做好相应的清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软件系统 (一)重要的软件系统平时必须存有备份,与软件系统相对应的数据必须有多日备份,并将它们保存于安全处。 (二)一旦软件遭到破坏性攻击,应立即向网络安全员、网络管理员报告,并将系统停止运行。 (三)网络安全员和网站维护员负责软件系统和数据的恢复。 (四)网络安全员和网络管理员检查日志等资料,确认攻击来源。 (五)安全领导小组认为情况极为严重的,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或上级机关报告。 第二十四条 数据库安全紧急处置措施 (一)各数据库系统至少准备两个以上数据库备份,平时一份放在机房,另一份放在另一安全的建筑物中。 (二)一旦数据库崩溃,应立即向网络安全员报告,同时通知各下属单位暂缓上传上报数据。 (三)信息安全员应对主机系统进行维修,如遇无法解决的问题,立即向软硬件提供商请求支援。 (四)系统修复启动后,将第一个数据库备份取出,按照要求将其恢复到主机系统中。 (五)如因第一个备份损坏,导致数据库无法恢复,则应取出第二二数据库备份加以恢复。 (六)如果两个备份均无法恢复,应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紧急支援。 第二十五条 广域网 (一)广域网线路中断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报告。 (二)网络管理员接到报告后,应迅速判断故障节点,查明故障原因。 (三)如属我方管辖范围,由网络管理员协同网络安全员立即予以恢复。如遇无法恢复情况,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支援。 (四)如属接入商管辖范围,立即与接入商维护部门联系,请求修复。 (五)经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同意后,应通告各部门相关原因,并暂缓上传上报数据。 第二十六条 局域网 (一)局域网中断后,网络管理员和网络安全员应立即判断故障节点,查明故障原因,并向网络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 (二)如属线路故障,应立即修复或重新安装线路。 (三)如属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故障,应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更换设备,并调试畅通。 (四)如属路由器、交换机配置文件破坏,应迅速按照要求重新配置,并调试畅通。如遇无法解决的技术问题,立即向有关厂商请求支援。 (五)如有必要,应向安全领导小组组长汇报。 第二十七条 计算机设备 (一)小型机、服务器等关键设备损坏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向网络管理员和网络安全员汇报。 (二)网络管理员和网络安全员应立即查明原因。 (三)如果能够自行恢复,应立即用备件替换受损部件。 (四)如果不能自行恢复的,立即与设备提供商联系,请求派维修人员前来维修。 (五)如果设备一时不能修复,应向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汇报,并告知各下属单位,暂缓上传上报数据。 第二十八条 火灾 (一)一旦机房发生火灾,应遵照下列原则:首先保人员安全;其次保关键设备、数据安全;三是保一般设备安全。 (二)人员疏散的程序是:机房值班人员立即进行火警警报,并通过119电话向公安消防请求支援,所有人员应进行防毒处置,所有不参与灭火的人员按照预先确定的线路,迅速从机房中撤出。 (三)人员灭火的程序是:首先切断所有电源,然后从指定位置取出灭火器进行灭火。 第二十九条 外电中断 (一)外电中断后,机房值班人员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向值班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汇报。 (二)立即通知后勤部门处置(修复或做好发电准备)。 第三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后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导致设备损坏,由灾害发生部门向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请求支援。 (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接到受灾部门的支援请求后,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并进行应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关键人员不在岗的紧急处置措施 (一)对于关键岗位平时应做好人员储备,确保一项工作有两人能操作。 (二)一旦发生关键人员不在岗的情况,首先应向值班领导汇报情况。 (三)经值班领导批准后,由备用人员上岗操作。      (四)如果备用人员无法上岗,则请求相关厂商支援。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软件正版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使用正版软件行为,建立软件资产使用管理长效机制,切实增强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强化信息安全,根据国家、重庆市版权局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管理电脑(含云终端)的部门、二级学院。 第二章 经费预算 第三条 正版软件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归口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四条 结合软件资产配备标准、授权期限以及现有同类软件资产存量,综合考虑兼容性、升级和后续服务等因素,提出配置软件资产的品目、数量、用途、开发或者投入使用时间,测算经费额度,明确资金来源,并编入预算。 第五条 全校计算机(含管理用服务器)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的预算由信息技术中心编制。 第六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所使用软件的预算由其自行编制。 第三章 采购及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软件的采购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进行采购。 第八条 全校计算机(含管理用服务器)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采购。教学用软件(含教学用服务器使用软件)采购由二级学院根据需求负责采购。其他软件由使用部门自行采购。 第九条 软件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应当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体系,确保软件资产的安全完整,其中服务类别的软件按照学校相关要求管理。 第十条 财务处是学校软件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软件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审批管理,并指导、监督学校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软件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应增强保护知识产权意识,严格执行软件正版化的有关规定,全面采购、使用正版软件,从源头上杜绝盗版侵权软件使用行为。 第十二条 更新、购置软件应从满足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坚持勤俭节约,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应在全面掌握本部门软件资产情况、工作人员人数、配备各类计算机数以及需要更换和采购的软件数的基础上,区分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以及国内企业软件和国外企业软件,细化软件配置需求,科学合理确定软件配置计划。 第十三条 采购的商业软件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重点加强对软件授权证书或许可协议等资料的管理工作,切实维护采购软件版权的合法性。 第十四条 采购软件应当对软件互相兼容、授权方式、信息安全、升级等售后服务提出具体要求,注意加强软硬件采购的衔接,确保采购的计算机设备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 第十五条 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坚持优先整合利用。对于确实无法整合利用的,应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信息技术中心出具书面意见后,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及时调整资产账(卡)。以授权形式购置的软件资产到期后,应当停止使用,并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十六条 为专项工作开发或配发的软件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失去使用价值且无法整合利用的,及时办理处置手续。 第四章 使用及台账管理 第十七条 各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为软件正版化工作责任人,保证所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是正版软件,杜绝计算机中预装未经合法授权的软件。 第十八条 软件正版化工作重点范围是操作系统、办公软件和杀毒软件、设计软件。信息技术中心督促各部门使用正版软件情况建立台账,并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九条 每年对各部门、二级学院使用正版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确保所使用的软件均为合法软件并登入台账。 第二十条 规范正版软件采购,购买计算机设备必须符合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要求,更新计算机操作系统软件必须使用正版产品。 第二十一条 加强软件正版化推进工作培训,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操作、使用软件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正版软件更好地服务于机关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防止任何可能侵犯软件知识产权风险注意: (一)电脑内已安装未获授权的软件,应立即移除; (二)对以团体身份获得特许使用权的软件,需确保已安装的软件的数目没有超过已购置的软件特许权证书数目; (三)购买新的电脑时,已预装相关软件的,要核对该软件是否已获得适当的特许使用权,及取得相关的证书; (四)加强版权意识,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正版软件。因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正版软件而造成版权纠纷者,由软件提供人承担一切后果。未取得版权拥有人的明确批准,不得复制及更改软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软件正版化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复制和销售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复制品; (二)在购买计算机等设备时,要求或允许销售商安装非正版软件; (三)超越授权使用许可合同的要求扩大安装范围; (四)未经授权把计算机软件放在网上供他人下载; (五)明知是未经授权的计算机软件而从网上下载; (六)故意规避或者破坏软件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著作权而采用的技术措施; (七)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计算机软件权利管理信息。 第二十四条 凡使用非法软件给学校形象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出,除追究具体责任人的责任外,还将追究相关部门直接责任人。 第五章 工作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督促各部门、二级学院对软件资产情况进行清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使用正版软件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部门、二级学院使用正版软件情况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书面审查和上机勘验相结合的形式,综合定期抽查和年终考核情况形成年度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考核按照评议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于被评为“不合格”的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要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分。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违反本办法的,由学校软件正版化工作领导小组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教育部《教育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移动应用是以教职工、学生、家长为主要用户,以教育、学习为主要应用场景,服务于学校教学与管理、学生学习与生活以及家校互动等方面的互联网移动应用程序。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是指通过预装、下载等方式获取并运行在移动智能终端上、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应用软件。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是指提供信息服务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所有者或运营者。 本办法所称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使用者,是指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的使用者。 第三条 工作职责 (一)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统筹教育移动应用备案管理工作,指导学校业务部门做好备案工作。 (二)学校教育移动应用的选用,经过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原则上在已完成提供者备案的教育移动应用中选用,业务部门通过公共服务体系进行使用者备案。 (三)学校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由业务部门会同移动应用提供者开展提供者备案。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员督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提供者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一)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对注册用户进行基于移动电话号码等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三)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管理机制,对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内容的,视情况采取警示、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依法保障用户在安装或使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未向用户明示并经用户同意,不得开启收集地理位置、读取通讯录、使用摄像头、启用录音等功能,不得开启与服务无关的功能,不得捆绑安装无关应用程序。 (五)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不得制作、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序。 (六)记录用户日志信息,并保存180日。 第五条 使用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的业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业务部门自主开发、自主选用和上级部门要求使用的教育移动应用须向信息技术中心报备,同时完成使用者备案。 (二)业务部门填写《教育移动应用备案表》(见附件)并组织移动应用安全评估,协助信息技术中心网络安全管理员完成系统定级、系统备案工作。 (三)使用者已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及时登录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管理系统更新备案信息,并提请重新确认。 (四)使用者自主开发,服务于学校内部管理且不对外单位提供服务的教育移动应用,应在使用者备案时确定为“自研自用”,由信息技术中心提交提供者备案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数据中心机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数据中心”)管理,保证数据中心安全及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数据中心用于存放网络核心设备、服务器、存储及其它相关设备的场所,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章 安全及卫生管理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指定固定人员——数据中心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人员”)负责数据中心的全面管理。 第四条 数据中心用电配置应严格按照有关电力设计要求及用电规定,做到安全用电,管理人员在进入、离开数据中心时应检查电源、空调状况是否正常。 第五条 数据中心应有良好的防火措施,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并定期更换,严禁烟火,严禁随处堆放易燃易爆的物品。 第六条 数据中心应有防破坏、防盗的基本设备和安全措施,管理人员离开数据中心时,应锁好门窗。 第七条 数据中心应定期打扫,做到室内无杂物,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桌面、仪器上无灰尘,地面无灰尘、无积水、无纸屑等以保持数据中心的清洁卫生,要有防尘、防潮、防静电、防雷击、保温及通风等措施。 第八条 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数据中心进行巡检,认真完整地填写巡检记录。如发生安全事件应及时向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之后将详细情况写成书面材料报向学校领导报告。 第三章 数据中心资产管理 第九条 数据中心资产应按功能划分区域,分类上架,合理摆放,重要设备配备用电源(UPS),管理人员对机架(柜)、设备、接线、插座等应做明显的标识。资产分类编号采用如下方法:ZC-重要程度代码- 资产名称的汉语拼音首字母组合-流水号。B类为涉及单位机密,C类及以下为不涉密资产。资产管理员应对所有资产用标签进行标识。标签内容应包含:介质分类编号、介质名称、介质管理部门等,可以利用标签颜色区分不同资产重要程度,如非常重要为红色标签,一般资产使用绿色标签。 第十条 数据中心中仪器设备的使用均应严格按照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进行,启动设备前,必须认真检查各种设备的状态,确认正常方可开机,关闭系统时,按规定程序操作,严禁在通电情况下拆卸、移动、擦拭设备,消除因使用不当而带来的仪器损坏及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不定期巡查设备运行情况并做好巡查记录,对设备的进出、更新等要做好详细登记。 第十二条 若遇到突然停电,管理人员应及时上报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并启动故障应急处理方案,同时应立即检查UPS电源工作是否正常,并密切注意服务器状态,必要时关闭交换机和服务器。 第四章 数据中心出入管理 第十三条 数据中心钥匙应由管理人员保管,任何人不得私自配制或给他人使用,除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同意外不得转借。 第十四条 非管理人员因学习或参观等需要进入数据中心时,必须经过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的同意,由管理人员全程陪同并做好出入登记。 第十五条 非管理人员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动用数据中心中的仪器设备,设备检修和调试必须在管理人员的认可及陪同下进行,操作过程中切记用电安全,并自觉爱护机房内所有设备。 第十六条 严禁携带摄像机、照相机、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品、具有强磁场物品、具有放射性物品及手提袋等进入数据中心,如需索要设备资料,须经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提供,并做好登记。 第十七条 严禁在数据中心内吸烟、喧闹等。 第五章 数据中心文档资料与软件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等各类硬件设备的用户名和密码,学校网站后台、应用与管理系统等各类软件程序的序列号、用户名和密码为绝密资料,由管理人员和后台维护人员掌握,必须妥善保存,不得泄露。 第十九条 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包括:路由器、交换机和服务器参数,网络拓扑图、网络布线图、虚拟网划分、IP地址分配等为网络机密资料,由管理人员保存,不得向管理人员以外的人员透露文档内容,网络系统集成参数变更时,必须及时修改、变更文档,保持网络系统集成的文档与集成参数相同。 第二十条 服务器、网络通信等信息化设备附带的说明书、保修单、各种文字资料为网络系统的重要资料,必须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平时要做好系统和数据的备份,确保在数据被破坏时用最短的时间和最小的代价将数据全部或部分恢复。 第二十二条 数据中心购买的正版软件,计算机设备配备的软件及驱动程序等属于重要软件,应至少制作两套备份,原软件光盘为原始盘封存,备份盘为用户盘,只有用户盘损坏时,方可使用原始盘制作用户盘。 第二十三条 非管理人员借用数据中心允许外借的软件时,必须履行借用程序。 第六章 外部人员访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外部人员进行系统安装、调试、测试等工作,应在数据中心机房的准备区域进行,相应人员详细填写《数据中心出入登记表》《外部人员访问书面申请表》,并经机房管理员同意后进行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外部人员需进入机房核心区域(服务器区、设备区、网络区)进行工作,应填写《外部人员访问书面申请表》,经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审批后,在机房管理员的陪同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六条 外单位人员需要通过自带设备连接内部网络,应填写《外部人员访问书面申请表》《外部人员访问授权审批表》,联入网络设备应由机房管理员进行防病毒等必要检查,在机房管理员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七条 网络安全员监督外单位人员填写《外部人员访问书面申请表》《外部人员访问授权审批表》,填写授权起始日期及结束日期,并依据其所填日期及时清除其访问权限。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原学校《数据中心机房管理制度》(渝商职院发〔2019〕86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校园网络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网络运行和管理,强化网络安全意识,提高网络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促进校园网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网络,指学校投资建设和管理的校园辖区范围内,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主要包括基础信息网络、信息系统、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网络安全的总体目标为:构建以物理安全建设为基础,网络系统综合安全保护为核心,安全管理制度为保障的综合网络安全保护体系,推进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 第四条 网络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校园网络的规划、建设,负责学校网络安全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网络安全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归口监督,信息技术中心负责学校校园网及网络安全的建设、保障和培训等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学校网络管理组织机构。 (二)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体系。 (三)贯彻落实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四)指导编制学校网络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五)组织指挥学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 (六)对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进行检查和审定,对存在不足或需要改进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进行修订。 (七)负责规划网络安全人员配置和培训。 (八)负责对网络安全部门负责人提出的网络安全人员录用和培训计划实施审批。 第七条 宣传部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二)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核、登记、保存、清除与备份、信息安全操作管理、用户登记制度和信息群发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信息技术中心主要职责 (一)综合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完成网络安全建设、维护、保障工作,开展风险评估和安全检查工作。 (二)落实国家及主管部门有关网络安全法规、方针、政策、标准和规范,联系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并落实网络安全相关工作。 (三)负责学校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落实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校园网络安全。 (四)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协助各部门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的调查和处理。 (五)在学校应急体系框架内,负责学校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六)开展涉密计算机网络的系统立项、设计和建设,做好信息系统安全与保密检查。 (七)负责学校信息系统安全产品的测评和选型工作。 (八)负责网站后台管理,负责网站新增、删除账户审批,做好账户审批记录。 (九)负责网络安全相关人员的离岗管理。 (十)负责制定网络安全相关人员的年度培训和考核计划。 第九条 业务应用部门主要职责 (一)配合开展部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定级工作。 (二)配合开展业务应用系统和部门系统安全测评、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负责或配合开展业务应用使用人员的有关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培训工作。 (四)协助开展业务应用人员办公计算机安全管理。 第三章 主干网与接入子网 第十条 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主干网的建设与管理,保证主干网的畅通,子网接入部门应当服从信息技术中心的统筹管理。 第十一条 子网接入部门职责 (一)在部门负责人指导下,负责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对子网进行建设、运行和管理。 (二)指导计算机系统管理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三)负责本级网络相应的网络安全工作。 (四)负责保存本级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 (五)接入网络或系统需填写《运维接入网络或系统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方可接入。 第十二条 各子网网络管理员负责子网内相应的网络安全工作,保存网络运行的有关记录,指导计算机系统操作员和用户对各自负责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和上网资源进行管理。 第四章  IP地址、用户申请与子网扩充 第十三条 全校网络IP地址由信息技术中心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入网部门应统一向信息技术中心申请分配或增加IP地址,入网部门和个人应严格使用由信息技术中心分配的IP地址,严禁盗用他人IP地址或私自设IP地址,信息技术中心有权切断乱设IP地址的子网,以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用户要求入网,应向信息技术中心提出申请,由网络管理员对入网计算机和用户进行逐个登记,分配IP地址。 第十六条 需要建设子网的单位应向信息技术中心提交申请和子网规划,由信息技术中心审批,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扩充子网和与校外单位连网。 第五章 上网信息、信息站点和服务器管理 第十七条 上网信息管理实行谁上网、谁负责原则,上网信息不得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内容,不得泄漏他人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 上网信息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第十九条 需要设立Web服务器、FTP服务器等公开站点的部门,必须向信息技术中心备案,由信息技术中心同意后方可设立,同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上述站点须接受信息技术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条 除经批准的电子商务站点外,其余站点不得从事带有商业性质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除学校研究同意的外,校内部门和个人都不得在校园网上设立电子公告服务的非经营性信息服务站点(以下简称BBS站)或与BBS类似的公开信息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子网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与学校签订《安全责任书》并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 (一)不得通过用互联网泄露国家秘密; (二)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 (三)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计算机严禁联网运行; (四)不得盗用学校名义进行任何网上的非法操作。 第二十四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邪教,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五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六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 第二十七条 设立系统管理员、信息系统管理员、网络管理员、网络安全管理员、审计管理员等岗位,明确各岗位职责,制定人员配备文档。 第二十八条 加强管理人员之间、信息职能部门和业务部门之间的合作与沟通,共同协作处理网络安全问题。 第二十九条 加强人员安全管理和培训。 (一)加强师生网络安全宣传,提高师生网络安全意识。强化信息系统安全人员专业技能培训,要对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全面、严格的安全审查和技能考核。 (二)制定网络安全人员的安全教育及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周期、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及考核方式等,并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存档。 (三)加强信息系统关键岗位人员录用管理,聘用员工时进行充分筛选、审查和考核,并与其签订岗位安全协议。 (四)及时终止离岗员工的所有访问权限,严格外部人员访问程序,对允许访问人员实行专人全程陪同或监督,离职应按人事部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并对离职手续进行存档,关键岗位的网络安全人员签署离职声明,承诺保密义务。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将网络安全纳入学校年度安全稳定工作中进行评定,依照学校相关办法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制度中网络安全条款的进行处罚,处罚分为警告、停止用户、停止上网、停止子网入网并报学校有关部门处理,触犯国家有关法律者,要报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原学校《校园网络及安全管理制度》(渝商职院发〔2019〕86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

  • 重庆商务职业学院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信息系统在安全建设过程中,要经历系统定级、安全方案设计、产品采购和使用、自行软件开发、外包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测试验收、系统交付等阶段,为加强对每个阶段所涉及活动的科学管理,确保系统建设的进度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过程中的系统定级、安全方案设计、产品采购和使用、外包软件开发、工程实施、测试验收和系统交付等几个阶段。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三条 信息技术中心 (一)实施学校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工作。 (二)审核、批准学校信息系统的安全方案设计。 (三)审核、批准建设单位制定的工程实施方案。 (四)授权专门人员或机构对工程实施过程的监理。 (五)组织或协调业务部门完成对信息系统的交接工作。 (六)负责组织对运维人员的培训。 第四条 系统建设负责人 (一)负责对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制定系统安全建设计划。 (二)组织人员完成系统的定级、评审、备案。 (三)组织人员对系统安全设计方案进行设计、论证、评审。 (四)组织人员对采购的安全产品进行选型,确定最终的采购清单。 (五)组织人员对工程实施的测试验收。 第五条 系统建设管理员 (一)完成本校信息系统的定级备案。 (二)记录、维护信息系统安全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文档。 (三)提出安全产品的采购计划。 (四)协助其它职能部门完成各种招、投标工作。 (五)负责或协助对工程实施的监理。 (六)协助对工程实施的测试验收工作。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六条 系统定级 (一)明确本单位信息系统的边界和安全保护等级。 (二)以书面的形式说明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等级确定的方法和理由。 (三)定级结果要经过公安部门的批准和备案。 第七条 安全方案设计 (一)对本校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进行总体规划,制定安全建设工作计划。 (二)依据等级划分的结果,统一考虑安全保障体系的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计划和建设方案。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技术专家对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方案、详细设计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的合理性和正确性进行论证和审定。 (四)根据等级测评、安全评估的结果定期调整和修订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总体建设方案、详细设计方案等。 第八条 产品采购和使用 (一)安全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密码产品的采购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密码主管部门的要求。 (三)产品的采购由本校专门的采购部门负责,同时必须遵从本校产品采购的相关规定或制度。 (四)采购前需要对产品进行选型,确定产品的候选范围,并定期审定和更新候选产品名单。 第九条 外包软件开发 (一)软件的开发须依照开发需求进行,以确保软件的质量。 (二)软件安装之前需要检测软件包中可能存在的恶意代码。 (三)开发单位必须通过源代码对该软件可能存在的后门进行检测,必要时要求开发单位提供源代码进行检测。 (四)开发单位必须提供软件设计的相关文档和使用指南。 第十条 外包服务商管理 (一)外包服务主要根据本单位采购管理办法进行,要求外包服务商必须签署合同,纳入外包服务商管理。 (二)信息技术中心根据服务商资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应对拟申请入围的外包服务商开展风险评估。 (三)在实施外包服务前,信息技术中心应当与外包服务商充分沟通,签订外包服务合同。合同应当根据外包服务需求、风险评估及尽职调查结果确定详细程度和重点。 (四)根据外包管理办法的要求,信息技术中心明确双方基础权利义务、安全和保密方面的责任,以及针对安全及保密性要求需采取的具体措施等,合同应明确要求外包商不得将外包服务转包或变相转包。 (五)外包服务项目,应拟定详细的项目执行计划,建立明确的服务质量监控指标;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跟踪任务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异常情况,并向网络安全领导小组进行汇报。 (六)信息技术中心应建立安全服务商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包括:实施管理、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服务管理及事件管理等事项,并每年至少一次组织开展安全服务商服务质量综合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不合格,应将其列入外包服务商黑名单,未来两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外包活动。 (七)外包服务商离场前,须根据服务合同约定完成知识产权转移、项目文档交付、外包人员权限和资产回收及其他交接。 第十一条 工程实施 (一)工程建设单位必须要具有相应的技术资质。 (二)工程实施前必须制定完备的工程实施方案,经系统建设负责人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实施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工程建设方案进行建设。 (四) 指定或授权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建设过程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测试验收 (一)聘请专门的安全测评机构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性测试,并出具安全性测试报告。 (二)在测试验收前应根据设计方案或合同要求等制订测试验收方案,在测试验收过程中应详细记录测试验收结果,并形成测试验收报告。 (三)对系统测试验收进行管理,并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系统测试验收工作。 (四)组织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对系统测试验收报告进行审定,并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系统交付 (一)交付前应制定详细的系统交付清单,并根据交付清单对所交接的设备、软件和文档等进行清点。 (二)对负责系统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进行技能培训。 (三)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系统交付的管理工作,并按照管理规定的要求完成系统交付。 第四章 工作过程 第十四条 系统定级 (一)系统建设负责人按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的“定级方法”,组织人员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等级的确定。 (二)由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安全专家对拟定的安全保护等级进行评审,同时报送沙区公安分局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安全方案设计 (一)系统建设负责人根据本单位信息系统的等级划分情况统一考虑安全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安全建设工作计划。 (二)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或聘请专门的网络安全设计单位或机构在安全建设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根据所制定的安全建设工作计划,依照《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安全设计技术要求》等国家标准从信息系统建设的安全方案设计目标、安全方案设计策略、安全方案设计技术要求、安全管理等几方面进行设计,最终形成本单位信息系统的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详细设计方案等。 (三)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详细设计方案等均要形成对应的文档,交由系统建设管理员进行文档登记。 (四)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安全技术专家依照国家标准对安全方案设计目标、安全方案设计策略、安全方案设计技术要求以及相关的配套文件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意见,并填写《安全方案论证》表。 (五)系统建设管理员对总体安全策略、安全技术框架、安全管理策略、详细设计方案等相关配套文件的维护和修订进行记录。 第十六条 产品采购和使用 (一)系统建设管理员根据“详细设计方案”,并参照国家最新标准中的“产品类型及功能”,提出信息安全产品的采购计划。 (二)系统建设负责人根据信息安全产品的采购计划,组织人员预先对产品进行选型测试确定产品的候选范围,形成产品选型测试结果记录、候选产品名单审定记录等。 (三)系统建设管理员协助采购部门对安全产品进行采购,安全产品的采购管理应遵从学校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外包软件开发 (一)系统建设管理员协助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对软件的开发单位进行招、投标。 (二)软件的开发过程控制由软件开发单位按照其内部的软件开发管理制度进行。 (三)软件交付前应依据开发需求的技术指标对软件功能和性能等由信息技术中心根据《安全方案论证》表进行测试。 (四)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人员或机构对开发的软件是否存在恶意代码和后门进行检测。 (五)对恶意代码的检测可委托安全测评机构在软件安装之前完成,同时对开发单位系统源代码,进行后门审查。 (六)开发单位需提交的需求分析说明书、软件设计说明书、软件操作手册、软件源代码文档以及使用指南等文档。 第十八条 工程实施 (一)系统建设管理员协助学校相应的职能部门对安全建设的工程实施单位进行招、投标。 (二)参加投标的工程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关的施工技术资质,在工程实施前必须制定完备的工程实施方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工程实施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四)信息技术中心授权本部门的系统建设管理员或聘请第三方监理公司按照安全建设的详细设计方案和工程实施方案对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的工程实施过程的进度和质量进行监理。 第十九条 测试验收 (一)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工程竣工后先由工程实施单位进行自查,然后向本单位的信息技术中心提出测试验收申请,并向系统建设管理员提交完备的技术文档、施工文档等供测试验收和以后的日常维护之用。 (二)系统建设负责人负责组织安全方案设计单位、工程实施单位、安全测评机构的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工程进行测试验收。 (三)在验收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安全设计方案、工程实施方案、对该系统进行测评验收,并形成相应的测试验收文档。 (四)安全方案设计单位、工程实施单位和信息技术中心三方共同在测试报告上签字确认后,本信息系统才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 系统交付 (一)系统建设管理员在系统交付前,要制定好详细的交付清单。 (二)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组织或协调各业务部门进行系统交接工作,系统交接时应根据交付清单对所交接的设备、文档、软件等进行清点,并进行登记记录。 (三)在信息系统正式运行前由信息技术中心负责组织对运行维护人员的进行培训工作,并形成相应的培训记录或记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信息技术中心负责解释。原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管理办法》(渝商职院发〔2019〕86号)同时废止。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教学、科研实验室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环境条件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能要求,提供安装使用仪器设备的安全场所,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采取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必要的技术防护措施。第四条  安全操作规程各教学单位应当制定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尤其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进行仪器设备的操作。实验室应当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保养、校验和标定。第五条  故障维修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时,要及时组织修复并做好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的维修、拆卸应当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由具备维修专业知识的人员操作;大型仪器设备的重大维修或拆卸应当上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学校及教学单位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维护,保障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第六条  停水、停电的保护仪器设备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应当注意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第七条  防护器具配备除常规消防设施外,各教学单位应当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熟练掌握使用方法,提高事故防范能力。第八条  领用、借用仪器的安全管理个人领用或借用仪器设备,应对报本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同意后方可领用或借用,领用人或借用人应当妥善保管仪器设备,避免损坏或丢失。由于领用人或借用人责任,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领用人或借用人进行赔偿。第九条  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    (一)教学单位规划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前必须事先保障拟购置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安置地点和安全操作员,严禁仪器设备购置后无安全场地条件安装或无安全操作人员;    (二)各教学单位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对所在单位的仪器设备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实验室负责人对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安全负直接责任;    (四)仪器设备安全负责人应当经常对仪器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妥善解决。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赔偿。第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环境和公共安全,保证师生身体健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和教育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资,包括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各类反应残留物、含金属废液等,以及其他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第三条 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实验室的教学单位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必须有专人负责危险废物的申报、收集、运输和处置等各项工作。 第二章  危险废物的管理第五条 相关教学单位必须根据实验室产生和排放危险废物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都要指定环境保护责任人。要求制度上墙,责任到人。第六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南宁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登记、收集。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放射性物品要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定点存放。严禁把废气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污染物直接向外界排放。有毒有害实验垃圾和生活垃圾要分开处理。第七条 教学单位应定期、定点集中收集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液、固体废物,并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交由南宁市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认可并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厂家处置。第九条 本着谁污染谁负责,谁产生谁治理的原则。由产生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单位进行收集后,报后勤基建处集中处置,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协调、监督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章  危险废物的防治第十条 对实验室危险废物排放频繁、超出排放标准的实验室,应安装适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保证污染治理设施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并达标排放。第十一条 对会产生危险废物实验室的使用性质调整、改变或废弃的,应提前通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并报学校后勤基建处,在采取措施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后,方能进行调配。第十二条 禁止把实验室废弃的化学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仪器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第十三条 大力提倡实验室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在达到同等实验效果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减少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第十四条 有危险废物排放的实验室及教学单位要建立环境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制度,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排放实验室危险废物。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项目安全管理,确保实验项目安全开展,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是指项目负责人或其他与项目管理、执行相关的部门及个人,对可能影响实验项目安全实施的各项条件和因素进行评估,以确保实验项目开展的安全性。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实验项目的安全审核。    (二)实验项目指新开设的存在安全危险因素、可能对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造成损失的实验项目。    第四条  管理体系与职责。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管理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及实验室在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一)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指导工作,监管教学单位及实验室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教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领导工作。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领导为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直接管理责任人,主要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实施细则,组织评价、审核实验室及项目负责人申请审核的项目,负责具有重大安全隐患实验项目自评、评价、审核材料的备案,督促实验室及实验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实验项目的自评工作。各实验项目负责人须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实验项目安全审核的具体工作。(三)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重心在实验室。其中:1. 实验室安全负责人为实验室直接安全责任人,对实验室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负有直接责任,主要负责协助、督促实验项目负责人积极开展实验项目自评工作。2. 实验项目负责人是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工作的主体,主要负责对可能影响实验项目安全实施的各项条件和因素,特别是实验工艺等开展评估,并对无法确定危险性的实验项目向本教学单位提交项目审核申请。3. 参与实验项目的教职工对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承担相应责任,有权对实验项目安全审核提出建议,并应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工作,做好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五条  审核流程(一)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自评1.实验项目负责人及实验室对新开设实验室项目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实验项目进行全面评估,并在实验过程中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新开设实验项目前,实验项目负责人须制定实验方案,明确实验目的,对实验内容、方法、工艺、安全设施等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实验所用材料的相关特性,确认实验工艺及安全设施,并做好应急准备。2.无法确定危险性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须由实验室或实验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审核申请,由所在教学单位进行评价、审核。    (二)教学单位评价、审核    教学单位组成由熟悉实验工艺的专家及其他技术安全管理人员等构成的教学单位实验项目安全审核、评价小组,重点围绕实验工艺、安全设施等,对提交审核申请的项目进行审核、评价。教学单位无法确定危险性的实验项目须邀请专业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评价。    第六条  其他规定    (一)新开设实验项目务必进行安全评价、审核,未经过安全评价、审核的实验项目不得开设。    (二)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实验方案及操作规程进行,并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及应急措施。如实验方案涉及重大改变,须按程序重新评估。    (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项目,由所在教学单位评价、审核通过后形成报告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备案;由教学单位评价、审核的实验项目,教学单位须形成评价、审核报告,并与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审核申请一同备案。    第七条  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的良好实施是确保实验项目安全开展及实验室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因审核制度不完善、执行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用电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全校师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全校实验室管理人员和进入实验室的教师、学生、短期访问人员以及外单位临时来校从事实验的人员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用电安全的基本要素有:电气绝缘良好、保证安全距离、线路与插座容量与设备功率相适应、不使用三无产品。第四条  实验室内电气设备及线路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安全用电规程和设备的要求实施,均须由有相关施工资质的人员架设、安装和施工。管线、装置和各种器件须通过正当渠道从有国家认定生产和制造资质的厂家或销售单位采购。施工工程应有合法的施工合同,明确工程质量和保修年限等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第五条  实验室电路系统新建、改建、扩建时,须按规定履行相应的报批报备手续,严禁未经审批私自动工。第六条  实验室须严格遵守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电源、开关、插座等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指导老师须对实验人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相关资料记录存档。第七条  实验室电容量、插头插座与用电设备功率需匹配,不得私自改装。实验室同时使用多种电气设备时,尤其是烘箱、电窑等大功率加热设备,其总用电量和分线用电量均应小于设计容量。新添大功率设备必须经后勤基建处勘查,同意后方可安装,严禁超负荷运行。第八条  实验室内的用电线路和配电盘、板、箱、柜等装置及线路系统中的各种开关、插座、插头等均应保持完好可用状态,熔断装置所用的熔丝必须与线路允许的容量相匹配,严禁用其他金属线替代。第九条  实验室应明确标明总供电开关位置,实验室人员须掌握意外时如何切断电源。总配电箱内每个开关应标识清楚。实验室安全员应定期巡视配电箱、配电柜,对有异常情况的元器件及时报修,有隐患的及时停止供能。对超过使用期限的设备应单独重点检查,并及时更新。第十条  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线电缆,不使用老化的线缆、花线和木质配电板。电线接头绝缘可靠,无裸露连接线,地面上的线缆应有盖板或护套。各种电器设备及电线应始终保持干燥,防止浸湿,以防短路引起火灾或烧坏电气设备。第十一条  实验室电源插座须固定,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大功率仪器(包含空调等)使用专用插座。室内配电柜(箱)等电源开关附近不得存放化学品、气瓶、高温设备和易燃易爆物品。第十二条  实验室尽量不用或少用接线板,如要使用必须做到:(一)使用接线板必须有专人负责,用后及时切断电源。(二)禁止多个接线板串接供电。(三)大功率(1kW以上)及连续使用超过半个工作日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专用插座,严禁使用接线板。(四)使用接线板的仪器设备用电总负荷必须小于接线板的最大容量。第十三条  对于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而不断电的仪器设备,如冰箱、服务器等,应遵守以下安全管理规范:(一)根据仪器设备特点采取双路供电、不间断电源、监控报警等必要的防护措施。(二)昼夜运转的仪器设备建议加装实时监控。(三)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须对不断电仪器设备的进行日常安全巡查,做好巡查记录。(四)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须定期对不断电仪器设备进行维护,确保性能完好,不带病上岗,不超期使用,并做好维保记录。(五)不断电设备要放置在干燥通风、环境整洁的工作间内,周围不得堆放易燃物品及杂物。第十四条  不间断电源应保证散热良好、周围整洁,严禁在上面堆放杂物。长期通电时,每三个月要放电一次。做好定期检查工作,如电池异常须及时更换。第十五条  高压、大电流等强电实验室要设定安全距离,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牌、安全信号灯、门锁等,有安全隔离装置或屏蔽遮栏。控制室(控制台)应铺橡胶、绝缘垫等。第十六条  空调、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手机充电器(宝)、电吹风等使用完毕必须断开电源。电炉、烘箱等用电设备在使用中,使用人员不得离开。第十七条  可能散发易燃易爆气体或粉体的建筑内,所用电器线路和用电装置均应按相关规定使用防爆电气线路和装置。第十八条  断电操作时,在电源箱处有明显警示标识,以防他人随意合闸。第十九条  发生电气火灾时,首先应切断电源,尽快拉闸断电后进行灭火。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干砂,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如水、泡沫灭火器等)扑救。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使用、存放、处置以及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等。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一)以危险化学品为主要实验原料、辅料、耗材的;(二)实验过程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第五条 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实行学校、教学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职责分工如下:(一)学校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工作,学校保卫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技术安全工作;(二)相关教学单位等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三)各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和运输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采购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向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严禁私自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采购。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装卸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违章作业。需单独运输的决不能混载;不允许暴露运输的,运输过程中必须装入安全器具。货到要逐件检查,防止撒漏、丢失错拿等事件发生,办好交接手续,及时入库存储。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和使用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实验室需购买易制毒品、剧毒品的,须经学院批淮,经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到公安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需购买麻醉药品的,须经学院批准,经实验与信息化中心审核汇总,报保卫处备案后,到药监部门统一办理许可购买手续。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岗位责任制,逐级签订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责任书,做到安全管理责任到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第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二)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人员经本单位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操作;(三)使用剧毒化学品从事实验的人员在接受相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四)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的学生,在实验开始前,应接受专业技能和安全知识的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第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必须做到“四无一保”,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实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操作规程,做好实验记录并备案。第十三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实验人员要严格掌握危险化学品的化学性质、特性、毒理等,做到细致准备,规范操作,避免可能造成的燃烧、爆炸、中毒事故。发生化学品撒漏,应采用适当方法,及时清理。第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在通风条件良好的实验室内进行,实验人员要按规定穿着防护工作服,配戴防毒口罩或防毒面具。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接收、转让易制毒品、剧毒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存放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应在存储容器外加贴带有品名的标签,根据其特性分类保存,用毕及时放回原处。不允许末加贴危险化学品品名的试剂瓶随意摆放,不允许危险化学品露天存放,不得在高温、潮湿、漏雨的环境下存放。第十七条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别存放保管,并设置明显标志,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第十九条 实验人员要定期对实验室存放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和清理,防止因变质、泄漏或被盗而引发安金事故。危险化学品的存放保管应由专人负责,并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第二十条 移动危险化学品一定要将包装瓶放置在完好可靠的容器内搬运,防止因脱落、碰撞而引发事故。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动火作业。确需进行动火作业的,须报保卫处审批。动火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订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设置监护人员。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使用高压气瓶要直立放置并用固定装置固定稳妥。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气瓶每次使用完毕后都要进行漏气检测。第二十三条 存放高压气瓶要分类保管,合理放置,易燃气体和助燃气体钢瓶必须分开放置。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的高危(易燃、易爆或有毒)气瓶数量不得超过2瓶。第二十四条 在搬动高压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以保护开关闲,防止其意外转动,并减少碰撞。在搬运充装有气体的高压气瓶时,可用特制的小推车或用手平抬及垂直转动。 第五章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废弃危险化学品。无法自行处置的,应委托南宁市环境保护局认可的专业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丢弃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由相关教学单位派专人负责回收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险化学品残渣、废液倒入垃圾箱或下水管道,严禁将危险化学品废弃物在室外随意堆放。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应按环保规定分类处理。实验室要按照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种类分别设置废液桶,集中处置。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暂存、运送和处置,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不得非法转移和运送。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生产、使用、销售、贮存、运输危险化学品。违反本办法,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广西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卫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验室是实验教学、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为了规范我校实验室安全卫生工作,健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和维护人身及财产安全,构建和谐平安的实验环境,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实验室,是全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验场所。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第四条  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负责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卫生第六条  实验室要建立岗位安全卫生责任制,保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验室负责人为安全卫生负责人。每个实验室房间设立“安全卫生员”,注明联系电话,具体负责该房间日常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教学单位实验室分管领导定期检查实验室的安全卫生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第七条  提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教学单位要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新教师从事实验室工作要先培训后上岗。研究生导师和实验教学教师在学生首次进入实验室前,必须对学生进行开设实验课程的安全教育,并且要在实验工作中对学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及安全监督。学生在进入实验室要通过“安全教育”必修课程的网上培训。第八条  实验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禁止违规操作。实验过程必须有专人看管,中途不得擅自离开管理和实验岗位,实验过程必须有突发事态应急处置预案。第九条  实验结束后离开实验室前应做好仪器设备、耗材物资和场地环境的整理工作,做好电、水、气、化学品及门窗的安全检查,并按时填写相关检查记录。第十条  做到文明实验,经常保持室内、外环境的干净、整洁。仪器设备、耗材物资、化学品布局合理、存储规范,并留有合理逃生通道,公共楼道和逃生门不准摆放物品。桌椅、地面、门窗和设备无积灰与蛛网等污物和杂物。第十一条  实验教学楼内不得喧哗打闹,严禁在实验室内进食,严禁吸烟。第十二条  实验室内不准存放私人物品,冰箱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试剂及食物,冰箱及化学液体存储柜上方不得堆放物品,禁止将与实验无关的物品(包括食品和饮料)带进实验室。如有需要,在操作相关实验时,按要求穿戴好防护服、防护眼镜或面罩,穿着长裤和能遮盖脚趾及脚背的低跟鞋,个人平日衣物与工作防护服分开存放。第十三条  保持实验室内外走道畅通,严禁占用走廊、厕所堆放物品。第十四条  凡法定节假目、寒暑假和晚间等其他非教学期间需做实验的,必须经所属教学单位分管领导同意后,并报学院、系登记备案后方能使用。实验时至少有二人同时在场。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教学单位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教学单位办公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第十六条  实验室内除特色工艺外严禁明火实验。实验室使用电窑、激光、喷枪等设备时要注意安全,停用后要及时切断电源,停电时要立即拉闸。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化学危险品、易制毒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的领取、使用、保管、废弃物处理的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消防器材要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周围不准堆放杂物。要经常检查保证其有效、可靠,严禁将消防器材移做它用。消防器材缺失时应马上上报保卫处补齐。第十九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不准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安全事故要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第二十条  实验室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做教学科研实验,必须经学院批准,报实验与信息化中心、保卫处后,统一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一条  使用剧毒品、易制毒品必须取得上岗资格证,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使用人员要严格遵守“五双制度”,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制度。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要严格按类存放保管、使用,严禁在实验室内超量储存。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要按环保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具有良好通风设施,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高温、露天、潮湿、漏雨的地方存放。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处存放。第二十四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一定要在掌握其化学性质和特性后,再进行实验。不得盲目操作,以免引发安全事故。第二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做实验时要轻拿轻放,细心操作。避免相互接触,引起燃烧、灼伤、爆炸事故。第二十六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操作的实验,应在有良好通风条件的实验室进行,实验人员应按规定配戴口罩或面具。第二十七条  高压气瓶必须分类保管,直立放置要用固定装置固定稳妥。气瓶要远离热源,避免曝晒和强烈振动。一般情况下实验室内存放含易燃、易爆及有毒气体的高压气瓶不得超过两瓶。第二十八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材,并保持其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三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学校将对相应责任人进行追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置。 第四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 认证上网帐号和VPN帐号修改密码操作说明

    校园网认证上网帐号和校内VPN帐号密码同步,在此统一说明。 因校园认证上网帐号的密码无强弱要求,VPN帐号在访问登录时会验证密码强弱程度,如果是弱密码(如纯数字、纯大/小写英文),系统会提示系统检测到您使用的是弱密码,被禁止登录!请更改为强密码。规则:同时包含大小写字母及数字。而禁止登录,所以需要改为强密码,步骤如下: 注:以下操作请在校园网环境下进行,如图书馆、体育馆、教学楼的校园无线WiFi(GXMSY 或 广西民族师范学院),图书馆、崇智楼等的公共机房,各办公室等。 1.访问学校官网,找到 快速入口-校内入口/VPN入口 2.如果选择[校内入口],进入后找到[上网密码修改]或[VPN密码修改] 如果选择VPN入口,进入后直接点击通知栏下的[校内修改密码]连接 注:如已忘记个人密码,也可先借用他人的账号进行登录,再对自己的账号进行密码修改 打开浏览器在地址栏输入修改密码地址http://smzf.nw.gxnun.edu.cn/Self/login/?302=LI直接访问。 如下图所示: 3.登录认证上网帐号,在界面中找到[设置]选项,找到[修改密码],通过原密码进行修改。注意:密码长度11位,要包含大写英文字母、小写英文字母、数字的组合,否则VPN会提示弱密码无法登录。 修改密码提交后会提示修改成功并返回登录界面。 手机界面: 如果已经忘记了登录密码,则在登录界面中选择[忘记密码?] 进入到重置密码界面,根据界面提示选择重置密码方式修改密码 阅读全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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