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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 20986-2007)等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可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中,有关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的应对,另行制定专项预案。 1.4 事件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4)除上述情形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中央网信办,具体工作由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承担。应急办负责网络安全应急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工作和指挥部的事务性工作,组织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有关部门派负责相关工作的司局级同志为联络员,联络应急办工作。 2.3 各部门职责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2.4 各省(区、市)职责 各省(区、市)网信部门在本地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本地区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3.2 预警监测 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建设运行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工作。重点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本行业网络安全监测工作。各省(区、市)网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各省(区、市)、各部门将重要监测信息报应急办,应急办组织开展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3.3 预警研判和发布 各省(区、市)、各部门组织对监测信息进行研判,认为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应急办报告。各省(区、市)、各部门可根据监测研判情况,发布本地区、本行业的橙色及以下预警。 应急办组织研判,确定和发布红色预警和涉及多省(区、市)、多部门、多行业的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时限要求、发布机关等。 3.4 预警响应 3.4.1 红色预警响应 (1)应急办组织预警响应工作,联系专家和有关机构,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组织资源调度和部门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2)有关省(区、市)、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支撑队伍、相关运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重要情况报应急办。 (3)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针对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4.2 橙色预警响应 (1)有关省(区、市)、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警响应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风险控制工作。 (2)有关省(区、市)、部门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报应急办。应急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省(区、市)和部门。 (3)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保持联络畅通,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4.3 黄色、蓝色预警响应 有关地区、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导组织开展预警响应。 3.5 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预警,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报告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并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地区、部门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消除隐患,同时组织研判,注意保存证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对于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立即报告应急办。 4.2 应急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I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4.2.1 Ⅰ级响应 属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及时启动I级响应,成立指挥部,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职责。应急办24小时值班。 有关省(区、市)、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本省(区、市)、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或支援保障工作,24小时值班,并派员参加应急办工作。 有关省(区、市)、部门跟踪事态发展,检查影响范围,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情况报应急办。指挥部对应对工作进行决策部署,有关省(区、市)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2.2 Ⅱ级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的Ⅱ级响应,由有关省(区、市)和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 (1)事件发生省(区、市)或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件发生省(区、市)或部门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报应急办。应急办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3)处置中需要其他有关省(区、市)、部门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配合和支持的,商应急办予以协调。相关省(区、市)、部门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4)有关省(区、市)和部门根据应急办的通报,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影响和损失。 4.2.3 Ⅲ级、Ⅳ级响应 事件发生地区和部门按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4.3 应急结束 4.3.1 Ⅰ级响应结束 应急办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和部门。 4.3.2 Ⅱ级响应结束 由事件发生省(区、市)或部门决定,报应急办,应急办通报相关省(区、市)和部门。 5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由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省(区、市)进行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并按程序上报。重大及以下网络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或部门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其中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相关总结调查报告报应急办。总结调查报告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原则上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天内完成。 6 预防工作 6.1 日常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做好网络安全事件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网络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容灾备份,健全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危害,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6.2 演练 中央网信办协调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实战能力。 各省(区、市)、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中央网信办。 6.3 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他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突发网络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网络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 6.4 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知识列为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加强网络安全特别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及技能。 6.5 重要活动期间的预防措施 在国家重要活动、会议期间,各省(区、市)、各部门要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网络安全。应急办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根据需要要求有关省(区、市)、部门启动红色预警响应。有关省(区、市)、部门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隐患。 7 保障措施 7.1 机构和人员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网络安全应急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并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7.2 技术支撑队伍 加强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援工作。支持网络安全企业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应急技术支援。中央网信办制定评估认定标准,组织评估和认定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各省(区、市)、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并加强与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技术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必要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7.3 专家队伍 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应急专家组,为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各自的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7.4 社会资源 从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协会中选拔网络安全人才,汇集技术与数据资源,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7.5 基础平台 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网络安全应急基础平台和管理平台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6 技术研发和产业促进 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研究,不断改进技术装备,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政策引导,重点支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处置救援、应急服务等方向,提升网络安全应急产业整体水平与核心竞争力,增强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产业支撑能力。 7.7 国际合作 有关部门建立国际合作渠道,签订合作协定,必要时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突发网络安全事件。 7.8 物资保障 加强对网络安全应急装备、工具的储备,及时调整、升级软件硬件工具,不断增强应急技术支撑能力。 7.9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有关部门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基础平台建设、技术研发、预案演练、物资保障等工作开展。各地区、各部门为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7.10 责任与奖惩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中央网信办及有关地区和部门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央网信办及有关地区和部门对不按照规定制定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中央网信办负责。 各省(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中央网信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 2. 名词术语 3.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程度划分说明 附件1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网络安全事件等。 (1)有害程序事件分为计算机病毒事件、蠕虫事件、特洛伊木马事件、僵尸网络事件、混合程序攻击事件、网页内嵌恶意代码事件和其他有害程序事件。 (2)网络攻击事件分为拒绝服务攻击事件、后门攻击事件、漏洞攻击事件、网络扫描窃听事件、网络钓鱼事件、干扰事件和其他网络攻击事件。 (3)信息破坏事件分为信息篡改事件、信息假冒事件、信息泄露事件、信息窃取事件、信息丢失事件和其他信息破坏事件。 (4)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是指通过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组织非法串联、煽动集会游行或炒作敏感问题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的事件。 (5)设备设施故障分为软硬件自身故障、外围保障设施故障、人为破坏事故和其他设备设施故障。 (6)灾害性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网络安全事件。 (7)其他事件是指不能归为以上分类的网络安全事件。 附件2 名词术语 一、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 所承载的业务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参考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 20986-2007)) 二、重要敏感信息 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企业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未经授权披露、丢失、滥用、篡改或销毁,可能造成以下后果: a) 损害国防、国际关系; b) 损害国家财产、公共利益以及个人财产或人身安全; c) 影响国家预防和打击经济与军事间谍、政治渗透、有组织犯罪等; d) 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违法、渎职行为,或涉嫌违法、渎职行为; e) 干扰政府部门依法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检查、审计等行政活动,妨碍政府部门履行职责; f) 危害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政府信息系统安全; g) 影响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规律; h) 可推论出国家秘密事项; i) 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j) 损害国家、企业、个人的其他利益和声誉。 (参考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GB/T31167-2014)) 附件3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程度划分说明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是指由于网络安全事件对系统的软硬件、功能及数据的破坏,导致系统业务中断,从而给事发组织所造成的损失,其大小主要考虑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划分为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严重的系统损失、较大的系统损失和较小的系统损失,说明如下: a) 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使其丧失业务处理能力,或系统关键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严重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十分巨大,对于事发组织是不可承受的; b) 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使其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或系统关键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巨大,但对于事发组织是可承受的; c) 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使重要信息系统或一般信息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大,但对于事发组织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d) 较小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短暂中断,影响系统效率,使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影响,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小 。 阅读全文 >
中网办发文〔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网络安全标准化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安全的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治理体系变革方面发挥着基础性、规范性、引领性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应用,网络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严峻,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构建统一权威、科学高效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1)建立统一权威的国家标准工作机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要坚持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紧贴实际需求,守住安全底线。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在中央网信办的统筹协调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其他涉及网络安全内容的国家标准,应征求中央网信办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相关国家标准与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的协调一致。 (2)促进行业标准规范有序发展。探索建立网络安全行业标准联络员机制和会商机制,确保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和衔接配套,避免行业标准间的交叉矛盾。 (3)促进产业应用与标准化的紧密互动。加强网络安全领域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产业政策等与标准化的紧密衔接与有益互动。建立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标准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重大工程或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并在项目考核指标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明确标准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的引领和拉动作用。 (4)推动军民标准兼容。建立军民网络安全标准协调机制和联络员机制,加强军民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密切协作。促进网络安全领域技术标准双向交流,在国防网络安全领域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需求的军民共用国家标准,共同推动基础性标准的军民通用。 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5)科学构建标准体系。推动网络安全标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兼顾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中承诺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国内网络安全形势发展和现实需求,持续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发挥标准体系的规划布局作用,定期发布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指导标准制定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促进网络安全标准与信息化应用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制定。 (6)优化完善各级标准。按照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涉密网络等领域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在基础通用领域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视情在行业特殊需求的领域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原则上不制定网络安全地方标准。 (7)推进急需重点标准制定。坚持急用先行,围绕“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和“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国家战略需求,加快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审查、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网络空间保密防护监管、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大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智慧城市安全、物联网安全、新一代通信网络安全、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等领域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 三、提升标准质量和基础能力 (8)提高标准适用性。在标准制定中,坚持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开展前期调研、征求意见、测试、公示等工作,保证标准充分满足网络安全管理、产业发展、用户使用等各方需求,确保标准管用、好用。提高标准制定的参与度和广泛性,鼓励和吸收更多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测认证机构和用户等各方实质性参与标准制定,注重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9)提高标准先进性。紧密跟踪网络安全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时转化科技创新成果,提升标准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保标准及时满足网络安全保障、新兴技术与产业发展的需求。 (10)提高标准制定的规范性。加强标准制定的过程管理,建立完备的网络安全标准制定过程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细化明确各阶段的议事规则,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以规范严谨的工作程序保证标准质量。 (11)加强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标准信息服务能力和标准符合性测试能力,提高标准化综合服务水平。加强网络安全标准化战略与基础理论研究。 四、强化标准宣传实施 (12)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将标准宣传实施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促进应用部门、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和人员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开展网络安全优秀实践案例评选活动并进行宣传和推广。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标准的解读和宣传力度。 (13)加大标准实施力度。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在网络安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在政策文件制定、相关工作部署时积极采用国家标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指南和规范,指导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试点示范、实施情况反馈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提升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 (14)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规则制定,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并发挥作用,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推动将自主制定的国家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促进自主技术产品“走出去”。结合我国产业发展现状,积极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 (15)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常态化、持续化。打造一支专业精、外语强的复合型国际标准化专家队伍,提高国际标准化组织注册专家的数量。推荐有能力的专家担任国际标准组织职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保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六、抓好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16)积极开展教育培训。选择有条件、有意向的重点院校,设立网络安全标准化相关课程,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鼓励校企合作,支持在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和企业人员到学校接受标准化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 (17)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加大网络安全标准化引智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重点企业引进一批高端国际标准化人才。建立网络安全标准化专家库。对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提高待遇、晋升职务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 七、做好资金保障 (18)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各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财政渠道,做好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保障。 (19)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对标准研制和应用的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公益性基金支持网络安全标准化活动,设立网络安全标准优秀奖,对先进适用、贡献突出的标准进行奖励。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阅读全文 >
广西艺术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阅读全文 >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学校的内外宣传,全面体现我校的办学水平、办学实力和办学特色,不断扩大我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是指由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教辅单位、群众组织、附属机构、社团机构等制作和维护,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宣传等目的,并通过校园网发布的网站或网页,是校园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逐步推行网站集群化管理,将校内单位网站逐步集中到网站集群系统(简称站群系统)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防护和统一监测。原则上,校内各二级部门(单位)新建的网站应集成至站群系统,由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进行集群化管理。 第二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的设置先由建设单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经同意后,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对校园网二级网站进行统一规划,提供主页空间,发放上传口令。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建设单位需申请网站备案(备案表见附件),通过后方可上线运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站群系统的使用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内容不涉及网站版式的设计、修改或更新),网站管理员应熟悉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配合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进行安全整改。 第三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教辅单位、群众组织、附属机构、社团机构要充分认识二级网站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定一名网站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网站建设和上网信息的安全审查,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日常技术维护和内容更新等工作,负责与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的工作对接。 第四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内容要新颖、充实,文字信息要规范、准确,切实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各部门、各单位的二级网站,要突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范围,要突出专业特点和学科优势。各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内容必须健康。 第五条 要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各部门、各单位制作的网站或网页要进行严格审查和安全测试,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控。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谁使用、谁运维”的原则落实责任制。网站开办单位为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安全、内容审查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网站建设、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严禁不良信息和带毒文件上传,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处理。 第六条 不得在网站中开设BBS、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功能,如需开设应先明确该栏目具体的信息安全责任人,经上级主管部门(海南省教育厅)的前置审批同意,同时报党委宣传部、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开设。,信息安全责任人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实时检查留言内容,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删除,并报告学校党委宣传部处理。 第七条 不得在子站点中设置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网络链接,如网络广告、网上电影、网络游戏等,网站负责人应随时关注网站的链接信息,防止将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接入学校网络。 第八条 各子网站的网站负责人、网站管理员必须定期清查计算机病毒,以防止计算机中的重要信息文件通过病毒程序到处传播,造成重大泄密事故。 第九条 学校对各二级网站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对优秀网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外部针对信息系统权限、功能、数据与内容等不合法的攻击或访问,保障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因偶然或人为的因素而遭受破坏、泄露、篡改或复制,维护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扎实推进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信息系统定义一致: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范围:学校信息化公共基础服务、跨部门信息系统、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各类网站、教学资源系统筹。第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包括信息系统上线前备案、安全检测、风险论证;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监控、加固;信息系统故障或遭受攻击后的安全事件分级、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制度等内容。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提升意识、预防为主原则。提高校内师生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的认识,领导重视,全员参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重点做好事前和事中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技术措施等预防工作。(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原则。学校由教育技术中心牵头,逐步建立与完善校内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体系框架,提供可提升全局安全防护能力的平台、技术措施与相关设备。校内各单位应主动融入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的整体防护体系,采取统一的技术手段,提高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的整体防护能力。(三)明确责任原则。校内信息系统及各类网站原则上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全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和跨部门信息系统安全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网站由网站建设及使用单位负责。(四)适度安全原则。适度安全是指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要求。任何信息系统都没有绝对的安全,实事求是地确定适当的安全措施,是本管理方法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前提。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贺州学院信息化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是贺州学院信息系统安全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经费预算,落实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各项工作,对校内各单位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指导及审批,指挥、协调、督促学校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小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育技术中心、学工处、教务处、国资办等单位构成。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党委宣传部负责网站信息内容监控、舆情引导,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实施,提供安全技术手段及业务培训、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第六条 校内单位必须成立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业务部门信息系统和二级单位网站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且必须由在职工作人员管理维护和应急处置,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第七条校内信息系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系统筹级备案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名称、主办/主管单位、责任人、技术管理员、服务器放置地、数据库类型、开发商、域名、IP地址、开放端口、运行有效期等。服务器放置在校内、使用学校校园网网段IP地址的信息系统如需对校外开放必须使用学校域名后缀(hzxy.edu.cn),不使用学校域名后缀的信息系统也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第八条信息化公共基础服务、跨部门信息系统、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筹面向师生公开服务的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尽量使用信息化公共平台等学校统一的软硬件平台。因技术原因(如外置加密设备)确需存放在单位自建服务器上的,应落实服务器的管理和防护工作,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防护能力。第九条财务管理系统、校园一卡通管理系统筹涉及校内资金管理流通的信息系统应搭建专用的软硬件平台和专用传输网络,实现与校园网的物理隔离,确保系统运行环境安全。第十条校内单位新建的宣传类、门户类的网站原则上尽量使用学校统一的网站群系统,减少网站安全漏洞,提升网站安全防护能力,确保网站风格统一。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必须把系统安全作为重要指标。新建设的校级信息系统(包括学校信息化基础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办公平台和业务系统)必须通过第三方安全评测机构/企业安全检测和专家论证后方可上线运行。二级单位网站或部门内部使用的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教育技术中心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四章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扰乱社会稳定、影响学校声誉和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站散布病毒。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校内网站、信息系统从事经营性活动。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发布信息实行信息审核制度,除经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审批同意的信息系统外,不允许开设交互类、论坛类栏目。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开设互动栏目的,必须接入学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行实名制。信息系统责任人负责组织、监督本单位信息系统网页制作,负责网页发布的内容审核、备案及保密工作,负责监督信息系统网页所有信息的更新、修改、删除及网站的维护,确保网页内容的正确性,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第十四条托管在教育技术中心或放置在本单位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器,应配备有专业计算机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做好开启日志、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的措施。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责任人和技术管理人员要加强自己所使用的电脑终端的安全防范,及时安装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不要浏览不明来历的网站和非法网站,使用移动存储等外部介质前要先进行病毒扫描检测,以免电脑被植入木马继而影响所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信息系统责任人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专用的电脑终端。第十六条加强信息系统的账号管理和权限管理。严格规范系统管理员账号和特权账号的密码设定规则,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并做到定期更换。管理员账号和特权账号不得交予他人登录系统。信息系统授权应采取最小化授权原则,不得授予超出工作内容范围的信息系统管理与操作权限。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监控工作。发现重大隐患、黑客侵入痕迹等安全风险应立即向校长办公室和教育技术中心报告,并在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妥善处理。第十八条教育技术中心不定期利用扫描设备或委托第三方安全评测机构对校内信息系统安全性进行扫描检测,发现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的信息系统,对其主管单位提供安全检测报告和整改要求。接到报告后,主管单位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修复和加固,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教育技术中心可暂停该信息系统运行。第十九条对于已经废弃不用的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应该及时关停,并上报教育技术中心备案。第二十条各单位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员有义务参加公安机关、上级单位和教育技术中心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多次不参加培训且管理的信息系统安全性较差的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信息系统运行。 第五章安全事件处置第二十一条针对信息系统特点,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应事先制定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当发生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时,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相应的应急预案处置规程,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同时立即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分类:信息系统安全事件主要分为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和灾害性事件等。(一)有害程序事件:计算机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僵尸网络、混合攻击程序、网页内嵌恶意代码和其它有害程序事件等。(二)网络攻击事件:拒绝服务攻击(DOS)、后门攻击、漏洞攻击、网络扫描窃听、网络钓鱼、通过Syn flood和ARP欺骗等进行网络干扰和网络攻击事件等。(三)信息破坏事件:在恶意非授权情形下篡改网络配置、系统配置和安全配置信息;伪造用户或管理员身份破坏系统数据;非法泄露内部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利用侦听、密码猜测等非正常手段获取数据;因保管不当或恶意攻击造成的数据丢失和其他信息破坏事件。(四)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针对社会事项进行讨论、评论形成网上敏感的舆论热点,出现一定规模炒作的信息安全事件;组织串连、煽动集会游行的信息安全事件及其他信息内容安全事件。(五)灾害性事件:由水灾、火灾、台风、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和因施工或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大规模或局部网络瘫痪、数据破坏或丢失等。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分级:学校信息安全事件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的信息系统安全事件)、二级(重大信息系统安全事件)、三级(较大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四级(一般信息系统安全事件)。(一)一级:能够导致特别严重影响或破坏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会使特别重要的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产生特别重大的工作和社会影响。(二)二级:能够导致严重影响或破坏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产生的重大的工作和社会影响。(三)三级:指能够导致较严重影响或破坏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一般信息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产生较大的工作和社会影响。(四)四级: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以下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小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一般信息系统遭受严重或严重以下级别的系统损失,产生一般的工作和社会影响。第二十四条对四级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由信息系统主管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向党政办公室和教育技术中心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协助。对有可能演变为三级、二级、一级的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由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调配应急资源,协助信息系统主管单位进行处置。发生二级、一级的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由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请示处置方案。第二十五条将信息收集、记录和分析贯穿于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当接到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报警后,信息系统主管单位要协助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收集与事件相关信息,如采取现场快照或设备日志快照等方式,并详细记录事件细节信息,了解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第二十六条信息系统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对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根据暴露的问题和调查评估的结果,对系统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和维护。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于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司法、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报有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贺州学院信息化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校长办公室和教育技术中心所有。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 ———————————————————————————— 阅读全文 >
贺州学院校园网是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信息技术应用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保护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促进学校信息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校园网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信息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数据信息、工作站所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主要指为学校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包括硬件和软件所组成的信息集成系统。 第二条 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网络运行环境、系统相关信息数据的安全保障。 第三条 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及保障工作,在贺州学院信息化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教育技术中心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具体实施,并负责定期对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进行核查和监控。第四条 我校所有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单位及个人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终端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终端上录阅、传送不良信息。 第五条 学生、教职员工作为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网络信息系统使用监督及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第六条 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选型、购置须经充分论证,项目建成后须做好验收,对密钥、密码、参数等信息应做好接交保管,网络设备要特别关注其保密性能。第七条 购入的计算机网络安全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保密认证,系统运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其系统配置。第八条 应用系统软件、数据应有备份,有故障或遭受破坏后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数据操作工作人员须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第九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信息应用软件开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开发及设计上严格控制涉密文件信息查询、检索的人员范围,严格管理用户使用权限。信息系统的软、硬件一经安装、调试、正式运行,各部门及个人未经教育技术中心许可,不得自行对其更改配置。第十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应用系统版本的更新、升级须先拟出方案,经过严格测试,凭更新、升级方案和测试报告,经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后方可由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应用系统的相关文档资料,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第十一条 数据中心机房及网络机房,必须设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震、防电磁场、防静电及防盗等的设施。机房应设置齐全灵敏的火灾、渗漏水报警和足够的灭火、排水系统,应设置灵敏的温度、湿度传感器;空调的制冷、除湿能力需留有一定的余量并配有备用空调设备。中心机房应配有独立的供电、变电设备,供电功率需留有余量。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进行学校网络信息系统维护操作期间,应严格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机房出入管理制度进入机房,每个工作人员授予不同权限,规定活动区域,并设立值班人员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和安全保卫工作。不得随意登录信息系统或复制数据资料,如需进行数据操作须经相关领导批准。第十三条 传输秘密以上级别的信息时,通信两端设备需在相应安全环境中,对所传输数据,要采取加密措施。第十四条 校园网及子网上运行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未经上级有关部门许可,教育技术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信息系统的配置信息、系统数据。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岗的所有工作人员,均需由有关部门组织上岗培训,包括计算机及网络操作、维护培训、应用软件操作培训、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课程及保密教育培训。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对计算机网络系统所有的工作人员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遵守安全规程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发现有违反安全法规行为的人员或发现不适于接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不应让其再接触系统,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对于所有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作的人员,均应签订保密契约,承诺其对系统应尽的安全保密义务,保证在岗工作期间和离岗后均不得违反保密契约,泄漏系统秘密。对违反保密契约的,按契约条款惩处。第十八条 对调离人员,特别是因不适合安全管理要求被调离岗位的人员,必须严格办理调离手续。进行调离谈话,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交还所有钥匙及证件,退还全部技术手册、软件及有关资料,更换系统密码和用户名。自调离决定通知之日起,必须立即进行上述工作,不得拖延。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技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校园网络设备,不得随意接入校园网络。第二十条 校园网由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对全校IP地址进行管理和分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IP地址及网络设置,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若发现相关行为,教育技术中心有权中断私设IP地址的单位或个人入网。第二十一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信息终端及子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计算机房、办公设施、通讯及动力设施附近施工,不得危害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二十二条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建立网络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进行技术处置。发现网络运行安全事故及隐患,教育技术中心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所有信息系统及使用单位要进行登记备案。对信息系统具体使用单位的信息管理员及账号密码要严格管控,并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必须经由宣传部审核同意并发布;各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等二级网站上的内容,由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发布。第二十五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保障校园网的安全,通过部署防火墙等配置操作,及时防范网络攻击,修补系统漏洞。做好服务器的防病毒工作,对可疑的攻击和入侵,要及时处理;对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教育技术中心应监督师生利用校园网的上网行为,倡导用户文明上网。按学校有关部门要求,对网络使用实施按需管制。协助宣传部对校园网的不良信息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和处置。第二十七条 严禁校园网用户在网内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或文件;对于外来介质上的数据文件应使用合格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杀毒,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必须加强对入网信息终端的管理,指定专人担任网络信息管理员,发现网络运行故障及信息安全问题及时汇报教育技术中心进行处理。 第四章校园网用户守则第二十九条 使用校园网的用户须对其在校园网络上所使用的信息负责。所有校园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涉及分裂国家、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俗、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否则,教育技术中心有权中止提供网络服务,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除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相关负责人员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服务器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进行对系统的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破坏网络设施。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信息系统用户账号及密码的侦听、盗用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终端的使用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制度。具有我校校园网络账号、密码的单位与个人,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不得将账号、密码转告他人使用,用户要经常更新密码,以防他人盗用。入网用户因管理或操作不慎引发的泄露和违法问题,须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第三十二条 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均有义务对校园网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及不良信息传播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章奖励和惩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可提出警告、责令停止其上网,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从事破坏、盗用校园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2.盗用他人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3.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 6.利用校园信息网络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俗、淫秽色情、诈骗等不良信息。第三十四条 对于引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能认真贯彻本规定要求,维护系统安全运行,杜绝事故发生,防止失泄密成绩显著者;或迅速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或减少损失者,学校视情况给予表彰。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 ————————————————————————— 阅读全文 >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各二级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网站监管责任,全面贯彻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思想,确保二级网站的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网络作为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学校门户网站及各二级网站本着“谁主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条学校门户网站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整体规划、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维护、新闻发布与审查等信息内容管理相关工作,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安全规范及网站备案等技术相关工作。第三条二级网站主管单位必须是学校批准设置的二级单位、科研机构,各单位必须依据本规范建设和管理二级网站,并接受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和教育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教育技术中心为校内各单位提供二级网站的站群系统服务或虚拟主机空间,负责二级网站的申请、审核、停用及网站服务器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或信息员,同时也负有对网上信息发布内容进行监控的责任。二级网站的网站备案、建设与改版、内容维护、网站备份及安全防护等工作由相应的二级单位负责。第五条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网站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各自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内容舆论导向的监控,并落实一名信息员负责网站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更新、监控。党委宣传部对学校二级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有监控职责,发现不正确的信息有权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更改或删除。第六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贺州学院××网”的名义在互联网注册域名和开办网站。学校不提供与贺州学院无关业务的网站服务。 第二章二级网站的申请与终止第七条二级网站的申请1.申请单位须准确填写《贺州学院二级网站备案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应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机关教辅研究部门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作为网站管理员。2.网站管理员携带《贺州学院二级网站备案表》和本人身份证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注册、审批手续。3.在网站建设完成后,经教育技术中心审核通过,一个工作日内正式对互联网开放。第八条网站的终止1.单位如需终止二级网站,网站管理员填写《贺州学院二级网站注销申请表》,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2.由网站管理员持《贺州学院二级网站注销申请表》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网站注销。3.各单位在对二级网站的管理过程中,如违背本规范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关停其二级网站。4.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学校政策变更或部门变更,教育技术中心有权终止相关二级网站。 第三章网站的技术规范第九条各单位网站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要求在学校的网站群系统中进行网站部署,如有特殊情况需自备服务器或需要进行主机托管的,须向教育技术中心提交申请并备案。第十条规范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等标识,应符合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范要求,不得擅自修改,使用位置应该醒目,确保其规范、庄重。各单位网站自行负责网站的版权问题,使用合法授权代码,凡违反本规定所发生的纠纷及安全事故,由网站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二级网站申请的域名统一格式为学校二级域名(如:xxx.hzxy.edu.cn),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域名解析的相关设置。 第四章网站的安全规范第十二条各单位网站管理员对使用其用户名在二级网站后台进行的所有操作和事件负责,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谨慎分配网站用户账号和权限,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账号或网站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教育技术中心。第十三条各单位需通过教育技术中心维护本单位网站时,须准确填写《二级网站更新维护申请表》,经分管网络信息工作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网络管理员携带《二级网站更新维护申请表》到教育技术中心备案。网站上载文件前需对上载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安全性检查。如果发现二级网站有上传病毒、后门木马等不良代码的行为,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关停该二级网站。第十四条学校不为二级网站提供FTP服务。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对二级网站所涉及的自主编码部分进行严格审查,并承担因编码漏洞导致的不良后果。在未检测并修补编码漏洞前,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关停其二级网站。第十六条采用后台分级管理的二级网站,其不同级别的管理权限须由网站负责人妥善分配和保管,网站工作相关人员有变动时,要及时回收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各级用户要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后台管理地址等有关信息,不得随意向他人泄漏,各级用户需签订网站使用和保密协议。 第五章网站的存储规范第十七条二级网站储存和传播的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与网络信息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第十八条禁止在二级网站中储存、传播任何涉密信息及个人隐私信息;禁止传播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信息;禁止传播不利于国家和谐与社会安定的信息。不得利用二级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有害信息。第十九条 二级网站空间只允许存放网站数据,禁止单位或个人利用网站空间存放任何与网站无关的文件。 第六章 网站的内容规范第二十条凡按相关规定属可以公开的各类信息均可上网;网站内容上传权限与审核权限要采用分离管理,所有上传至二级网站的内容须有专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必须加强网站安全管理,新闻信息发布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签批并留档备查。第二十一条凡不宜公开发表及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一律不得上网,确需发布的涉及个人隐私的关键信息(如身份证号、学号、手机号等)发布须经技术处理屏蔽部分信息。第二十二条 网站转载或引用的内容需经过审核验证,并注明出处。严禁在二级网站上发布或转载与学校无关的任何信息。外部链接网站应定期检查,如无十分必要,不提倡作外部网站链接。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合理设置二级网站栏目,根据工作性质不同,栏目的设置要有所区别;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论坛、留言簿、新闻评论等交互性栏目或功能;网站管理员必须及时更新网站内容,确保所有网站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 网站的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每天至少浏览一次本部门二级网站,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做出处置并报告教育技术中心。定期做好本部门网站数据的备份工作。第二十五条二级网站网页模版和网页内容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由各网站所属单位负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六条网站管理员发生异动时,其所在单位须及时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变更与备案。第二十七条二级网站实行年审制。每年5月前,由各网站管理员向教育技术中心递交《贺州学院二级网站年度审核表》,教育技术中心联合校党委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依据本规范进行年度审核,年审过程中如发现二级网站存在需整改的问题或隐患,教育技术中心将对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如未能按期整改至合格,其网站将被暂停对外开放直至整改合格。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学院二级网站管理办法》(院党办字〔2011〕7号)即时废除。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 ———————————————————————————— 阅读全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网络管理,加强校园网信息安全,规范校园网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是指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通过校园网数据中心提供的WEB应用虚拟存储空间,以及应用发布运行环境。 第三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对象是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内各单位,暂不面向个人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校务管理等方面的网络业务应用建设,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发布,不得用于商业或其他盈利目的,不得用于所申请用途之外的用途。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需申请注册,填写《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虚拟主机(云主机)申请表》,由申请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加盖公章,交到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办理。 第六条 使用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的WEB应用,可以申请注册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域名。 第七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所提供的操作系统及存储空间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WEB应用发布运行环境、WEB应用程序、数据的管理、维护、备份及安全由使用方负责,因程序、数据导致的安全问题由使用方负责处理,在安全问题未彻底解决前,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将停止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 第八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使用方对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承担完全责任,须保证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责任由使用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使用方必须如实登记负责人、管理员信息,如有变动须由负责人或管理员及时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所更新的相关信息,如出现变动后不及时修改信息,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有权终止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 第十条 使用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的WEB应用原则上不允许提供论坛、留言板等匿名交互功能。如需提供,责任单位必须向上级教育部门(海南省教育厅)申请互动栏目前置审批,批准后报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方可开通。 第十一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使用方所上传的程序、数据必须经过安全审核,严禁利用虚拟主机(云主机)进行压力测试、模拟攻击测试、代理中转等。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上述各规定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将视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虚拟主机服务,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向该使用方提供校园数据中心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为了规范校园网络管理,加强校园网信息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规范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托管服务器的管理,明确权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数据中心机房原则上只向学校内的各二级部门和附属单位的主要门户网站和业务管理系统服务器提供托管服务。 第二条 托管地点为三亚校区教学楼6栋二楼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 第二章 托管服务条款 第三条 托管部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和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托管部门须承诺服务器上运行的应用服务内容不违反上述规定,不得使用该服务器从事法律法规和学校禁止的活动,包括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使用P2P软件、黑客扫描软件等,尤其是不得发布含有色情、赌博、反动内容的信息以及发送不受欢迎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等违法信息。 第五条 托管服务器原则上只允许对外开放以www为主的互联网基本信息服务,如需提供其他服务,需要申请时特别说明,经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六条 为了保障托管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本着“谁托管谁负责”的原则,服务器托管部门必须《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服务器托管申请表》,提供负责人、管理员、运行系统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填写《托管服务器信息表》,由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盖部门公章,交到教学楼6栋216,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办理。 第三章 托管单位权责 第七条 托管单位自备服务器硬件(要求使用机架式服务器),自己安装软件,关闭不需要的服务、协议,封闭不用的端口。若开启了IIS、TOMCAT等服务,要做好IIS、TOMCAT安全设置和访问控制权限设置,并启用日志记录。 第八条 托管部门自行解决服务器上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以及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并负责服务器上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 托管单位自行将服务器运至托管机房并放置到指定位置,若服务器有光纤网卡的需托管单位自行解决光纤跳线。 第十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维护更新、软件安装升级、病毒防护、数据备份、信息安全等。托管期间如出现故障,由托管单位负责维修处理。 第十一条 托管服务器的业务系统安全及操作系统安全由责任单位负责,必要时应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评测工作,并将评测结果报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托管单位系统管理员应为校园网内部用户,一般通过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认定的远程管理方式对被托管服务器进行监测管理。特殊情况需进入机房现场操作时,须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在机房中仅可操作其所托管服务器,不得擅自动用与之无关的任何设备与系统。 第十三条 托管单位系统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并定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更改密码,管理人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更换相关密码同时报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托管服务器不得运行申请内容之外的服务,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托管单位对所发布的信息负有全部责任。 第三章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权责 第十五条 提供标准的机房环境,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器机柜、不间断电源、机房空调、地址转换与端口映射等服务。 第十六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物理位置的摆放,协助申请人一起将托管设备放置到指定位置。同时做好托管设备的标签标识,注明该设备所属的部门、管理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IP地址的分配、网段划分、域名服务、网络流量监控等工作,保证设备物理安全和网络畅通。 第十八条 有权对托管服务器使用进行必要的监控,以保证学校网络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对外服务应用的安全检查、漏洞扫描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如有需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提供漏洞扫描的统计报表和相关安全性建议。 第二十条 托管服务器因设备故障、中毒、遭遇网络攻击等影响其他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时,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立即暂停托管服务器运行并通知托管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如电压不稳、长时间停电等,为防护服务器硬件受损、软件数据丢失,在联系不到托管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下,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代为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二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保留因托管单位违反本规范中的条款时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 第四章 争议解决与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供电和通信不稳定而造成的网络故障以及软硬件问题,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ISP运营线路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将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与运营商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 “.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在许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示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第二十二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第三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有权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其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第三十八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 第三十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其使用域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域名用于实施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工作,并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采取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现其提供服务的域名发布、传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配置必要的网络通信应急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应急制度。域名系统出现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电信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的域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已注册的域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鼓励域名服务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第四十五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投诉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四)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除明确为工作日的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相应许可开展域名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许可有效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阅读全文 >
(20170426办公会审定)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教育行业网络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教职工和学生均可免费申请一个海南大学电子邮箱(后缀名为@hainu.edu.cn),学校各部门校园网公务邮箱根据工作需要由网教中心统一分配。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可通过登录学校校内门户申请邮箱,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后即可使用。公务邮箱管理用户由各单位指定,报网教中心备案。 第四条 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邮箱仅限本人(本部门)使用,禁止将个人邮箱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他人使用;邮箱账号和密钥,由用户自行负责保管,密码丢失的,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修改。 (二)各部门开展对公业务应当使用校园网公务邮箱。 (三)邮箱传送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用户对自己的邮箱使用活动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四)由于使用邮箱可能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通过电子邮件购买商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损失等,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其职责如下: (一)保护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的隐私权,不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不得阅读其电子邮件内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做出相应处理。如发现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并报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1、利用邮件传播不健康信息; 2、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国家或学校失密; 3、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4、盗用、破坏他人账号; 5、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 6、其它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因邮件服务器维护而暂停服务时提前发出公告。 (四)根据需要,对用户名发生重名、不恰当者,提出建议和拒绝该用户名;有权调整用户邮箱存储空间的大小;有权处置闲置一年以上的邮箱账号。 第六条 电子邮件的传输要经过许多网络设备和链路,有多种因素造成邮件可能不能送达,同时电子邮件系统有可能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学校不承担由此对用户造成的损失。建议用户建立多种传输途径,并将已阅读、发送过的邮件内容另外保存。 第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www.hainanu.edu.cn 阅读全文 >
(20170426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同时为学校各类大型考试活动提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是指为保障校园的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保密部位等的安全建设实施的视频监控。按辖管区域分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和单位视频监控子系统。 第三条 校园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本着“学校统筹,分级建设”的原则,全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教中心”)统筹负责,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作为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使用用户,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网教中心检修;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自身需要建设视频监控子系统,其维护管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第五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经费由网教中心统筹管理。 第六条 新增公共视频监控摄像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可研、立项,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紧急情况需新增个别摄像点,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报学校批准后,网教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制定安装方案,并使用单位填写《工勘记录表》(附件1)。经询价后,由网教审核实施。 第七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前端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出具故障点位统计(附件3),标明当次需要维修的监控点位或设备,通过OA发送电子文档或者送交纸质文档到网教中心。网教中心收到后进行研判分析,决定是否需要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视频资料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九条 各单位在新建、修缮道路、房屋等设施时,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如因单位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网教中心及相关单位(附件4),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网教中心和保卫处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如发现有损坏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监控系统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报保卫处备案,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布防,如因人员调动、工作原因更换布防、撤防责任人,需及时通报保卫处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网教中心负责对相关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的熟练程度,并监督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监控系统工作人员须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监控设备损坏,应及时报网教中心,由网教中心派人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尤其开学、考试、重大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 第十三条 组织重大考试活动需要全程视频监控保障的,组织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送达网教中心。 第三章 视频监控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改变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的,以及造成不当后果的; (三)监控系统管理人未及时布防,给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的。 第十六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第十七条 监控值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 (二)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下来; (三)做好交接班手续,无遗漏,无差错,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四)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保护好各种监控设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 (五)不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视频监控资料属学校内部管理资料,其调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系统维护人员、监控值班人员、主管领导例行工作期间,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如实登记。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 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九条 严禁以个人身份调阅视频监控资料。校内外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视频监控资料,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校内单位(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调阅单位填写《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明确调阅内容和用途,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保卫处初审。涉及学生管理事务需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2.一般性事件(如校内考试行为管理、普通偷盗行为管理、上课行为管理等)由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视频监控资料的,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批准;涉及师生个人隐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重点监控部位等方面视频资料需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调阅。 3.视频调阅由系统管理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并严格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明确记录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去向以及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二)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本校视频监控资料。国家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学校主管厅局等部门确因业务需要,按如下程序办理调阅手续。 1.单位出具调阅请求公函,明确调阅用途、调阅人员、调阅方式。 2.调阅人员持单位公函和本人身份证件,填写《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经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 因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调查案件取证资料,经批准同意调阅的可根据需要同期拷贝视频资料。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的单位(部门)及调阅人员,对其调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拷贝和截图所调阅的视频资料。因调阅单位(部门)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调阅的视频监控资料,由网教中心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司法机关有规定的除外)。保存期间严禁删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保卫处、网教中心负责解释。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 阅读全文 >
为加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及房屋新建、修缮工程中网络综合设计,保护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确保校园网络的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校园公共区域各种道路、给排水、教学基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 2、校园公共区域新建楼宇、房屋(含课室)建设工程; 3、校园公共区域内房屋维修改造、装修、装饰工程; 4、校园公共区域内网络需求改变需要变更现有布线系统的工程。 二、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房屋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网络综合布线设计,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弱电间至少一间,面积6-10平方米; 2、每层楼应设计相当数量的弱电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按房屋使用功能要求,预埋相应的入楼和楼内垂直通信管道。 (二)房屋修缮,应将网络使用要求列入修缮内容。由房屋使用者提出网络使用需求,包括房间功能、网络信息点数量、特殊带宽接入服务(如实验室、研究室等);建设部门将使用需求列入设计方案。 (三)道路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等工程需要破拆、开挖路面,应同时考虑是否对地下通信光纤造成破坏,或者需要同期预埋通信管道,减少二次施工对道路、绿地等的伤害。 (四)各类工程建设(含修缮、二次装修等)方案有关网络综合布线设计方案,应当报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定。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应当加强施工监督,并参与验收。 (五)未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通信光纤线路,不得擅自改变已有网络布线格局或者变更现有布线系统。 (六)各类工程建设(含修缮、二次装修等)未按要求设计网络综合布线造成网络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设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部门、承建部门在施工过程造成程光纤、通信管网、路由、交换机等网络通信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建设部门、承建部门承担修复及修复费用等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三、本规定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先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该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首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及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增加惩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等。 针对当前我国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该法都有明确规定。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诈骗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doc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络、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三)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网信息安全,使校园网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指定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即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提供恒温恒湿无尘机房存放相关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器(包括相关单位在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申请的虚拟服务器),并提供安全防护等服务。用户通过远程方式对服务器站点数据进行修改和管理。第三条 为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在服务器入驻前,使用单位必须与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签订《贵州商学院服务器托管协议》。第四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提供虚拟服务器申请服务,虚拟服务器申请仅对学校各部处学院和科研机构开放,相关部门应提前填写《贵州商学院虚拟服务器申请表》,经审批后开通。第五条 在服务器入驻时,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服务器管理员需严格遵守以下操作流程:1、检查机器卫生状况,不洁服务器拒绝接受;2、安装杀毒软件并全盘扫描;3、分配IP地址,并确保网络链接正常,按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性质设置访问带宽;4、填写《贵州商学院服务器托管信息表》并归档;第六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对托管服务器负有保管责任,并向托管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擅自更改托管服务器的硬件与软件配置及数据。申请开通虚拟服务器的,网络中心将按照《贵州商学院虚拟服务器申请表》中服务器配置的参数提供虚拟空间,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中间件等的安装由申请部门自行部署。第七条 托管方的业务管理维护默认为远程管理方式。如果托管方需要现场操作,需到网络与信息化中心信息资源部登记后,在技术人员陪同下进入托管服务器所在机房进行相关操作。托管方只能对所托管服务器进行操作,不得对机房内其它服务器进行任何操作。第八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有权对托管服务器进行必要的监控,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在紧急情况下(如服务器受到网络攻击,服务器中毒影响到校园网运行等),有权根据《敏感时期和校园网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处理。第九条 在服务器发生一般故障时,服务器管理员应及时通知托管方,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和填写值班记录。第十条 托管方需指定专人负责托管服务器的运行维护,并在办理托管手续时详细填写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若管理人员或相关信息(如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否则因故障排除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托管方承担。第十一条 托管方自行管理其托管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及相关数据,负责服务器操作系统补丁的及时更新,保管和定期更改口令(包括所有密码账户的保密及管理、系统端口的权限控制),备份重要系统数据。第十二条 申请的虚拟机仅限部署学校级别应用,不得将申请的虚拟机用于商业及其他用途,不得利用通过本申请服务获得的校内资源牟利;违反规定,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有权停止所申请虚拟机的运行。第十三条 托管方所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在站点和应用系统中出现任何广告和商业信息。不得在被托管服务器上进行与工作业务无关的网络行为(如开设代理服务器、对网络进行扫描、下载、挂升级软件、游戏等)。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有权强行关闭服务器,责令托管方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向学校报告;触犯法律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校园网内资源流失等重大事故者,由违规用户及所属部门负全责;对因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规用户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 >
一、巡检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前各巡查一次二、巡检目的进行服务器的检查,对系统数据库进行备份以及软件系统的检查;进行机房网络设备的检查;进行学校中心机房网络状态的检测。及时查找、发现网络及信息系统设备隐患,排除故障。三、巡检要求1.巡检期间,进行状态检查,若发现问题,如计算机机房物理环境异常、设备状态异常、网络或应用系统故障,应立即按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恢复操作。(1)电源、UPS:检查机房供电状况,UPS工作情况、指示状态。(2)服务器:检查服务器是否当机,服务器(磁盘阵列)硬盘灯指示是否正常。(3)机房环境:检查机房空调工作状态,机房温度。(4)网络设备:检查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及其属设备。检查设备工作状态。(5)网络通道:检查内外网络通道状态,包括校园内部局域网、互联网、教育科研网的网络通道状态。(6)数据库:1.检查信息系统数据库服务是否正常。2.如果故障按恢复规程无法有效恢复,特别是当发生机房环境(动力、空调)故障、关键的设备、网络、系统、服务如无法及时恢复时,应立即通知分管负责人和中心领导,由相关领导协调资源进行故障处理。3.故障处理过程必须在机房日常巡检表中详细记录,以备查阅。四、中心机房现场管理要求1.除部门相关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进出机房,需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入,同时中心管理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监督其人员工作,避免其他人员未经授权擅自接触机房物理设备。2.机房的机柜、线缆、设备等的标签管理规范;3.机房环境清理。网络与信息化中心2016年11月8日 阅读全文 >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中心机房,保证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和使用,结合我校网络结构及运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机房日常管理 1.管理目标是保证中心机房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机房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环境。 2.机房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3.机房钥匙要严格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一旦丢失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寻找,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4.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更不得动用机房设备、物品和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相关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操作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员的指导或协同下进行。 5.机房应保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可,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无关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机房。 6.消防物品要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机房工作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切断电源、报警、使用灭火设备等正确方式予以处理。 7.硬件设备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做到设备物卡相符、设备使用状态记录完整。 8.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广域网的运行情况建立档案。未发生故障或故障隐患时,网管人员不可对中继、光纤、网线及各种设备进行任何调试,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要做好详细记录。 9.管理人员应做好网络安全工作,严格保密服务器的各种帐号,监控网络上的数据流,从中检测出攻击的行为并给予响应和处理。 10.管理人员要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管理人员应在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实时修改。 二、设备管理 1.管理人员对各种网络设备的使用需按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进行。 2.经常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完好。 3.所有贵重设备均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不得外借或由非专业人员单独操作。 4.中心机房的所有设备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如有损坏由借用单位或使用人员负责赔偿。 5.硬件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上报,填写报告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中心机房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登记)与维修由网管人员负责。设备管理人员每半年要核准一次设备登记情况。 7.中心机房主机(系统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及其外围设备由网管人员每天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和维护,尤其是设备供电、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等要时常检查和维护。 三、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管理 1.软件要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与备份。 2.应用软件、应用数据应根据运行频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备份工作。 3.应用软件的源程序除了在磁介质上备份以外,管理人员应自己进行备份,以防应用程序发生意外,难以恢复。 4.为了便于对系统软件进行应用与管理,机房中须备有与系统软件有关的使用手册和各种指南等资料,以便维护人员查阅。其资料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拿出机房。 5.应用软件人员应将项目的调研资料、各阶段的设计说明书、图表、源程序、应用系统运行流程图等进行分类归档,以便查阅。 6.当应用软件修改时,具体的功能修改、逻辑修改、程序变动等,都应有相应的文档记录,以备查阅。 7.为确保软件系统的安全,磁介质除了应有专人管理外,还应配备防火器具,确立防磁、防静电、防灰尘等有效措施(建筑上保证),磁介质保管要明确责任,遵守出入库制度。 四、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 1.网管人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特别是服务器),发现病毒应立即处理。 2.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3.未经领导许可,网管人员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新软件,若确实需要安装,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4.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五、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4.管理人员制作数据的备份要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5.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备份的数据由网管人员负责保管,备份的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7.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六、安全检查管理 1.中心机房安全是关系到学校网络运行安全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各个业务系统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坚持定期安全检查。 2.中心机房自检每年进行一次,且须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限期整改。 阅读全文 >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校园网用户入网管理暂行办法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为了推动我院校园网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用户入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我院校园网提供网络服务,服务对象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部门和有关社团(以下统称部门),以及全校师生员工个人(以下统称个人)。各部门和个人获得本校园网网络服务之前,必须根据本办法履行入网申办手续。 3、任何单位、本院任何机构和校内外任何个人,未履行入网申办手续并获批准,均不得擅自接入本校园网。 4、具有入网需求和具备入网资格,同时具备连网基本技术条件的部门和个人,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入网,经批准后成为本校园网的合法用户,享受相关网络服务,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5、全院各部门和个人,均具备本校园网入网资格,可分别以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的身份申请入网。 6、已完成网络综合布线工程建设,且布线工程符合本校园网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经本校园网管理部门鉴定或认可,可视为已具备连网的基本技术条件。 7、接入本校园网所需的终端设备、场所及其他相关条件,由申请入网者自行备置。特殊情况下,个别接入条件的设备也可由本校园网管理部门提供支持。 8、各部门和个人申请入网,事先均须认真阅读和理解《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守则》、本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主干网用户规则和本校有关校园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类申请者(部门或个人)办理申请入网手续,即被认为已认同和承诺在入网后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规则和规章制度。 9、学校各工作部门申请入网的,应由该部门从网络节点(或网络结点群,以下统称节点)所处科室(办公室、班组)或部门其他工作人员中,指定一名“节点使用负责人”,协助部门领导具体负责节点的使用管理;学校各社团申请入网的,应由该社团负责人担任“节点使用负责人”,负责节点的使用管理;学生以个人用户身份申请入网的,应有寝室长或从本寝室学生个人用户中选定的一名学生担任本寝室的“节点使用管理人”,负责节点使用的监督管理;教职工个人组成的群体,通过自筹经费完成连网基本技术条件的,可分别以个人身份申请入网,但也须从该群体中选定一名教职工作为“节点使用管理人”,负责节点使用的监督管理。 10、各部门和个人入网,均须通过填写《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入网申请登记表》提出申请。部门用户应由“节点使用负责人”和部门领导(社团主管工作部门领导)联名签署申请登记表内的申请书;按前款要求须设有“节点使用管理人”的,应由个人用户和“节点使用管理人”联名签署申请登记表内的申请书;其他个人用户情形,可由个人用户签署申请登记表内的申请书。 11、入网申请登记表在完成用户环节的填写后,由用户方面递交到本校园网管理部门。个人用户在递交申请登记表时,应一并向本校园网管理部门交验反映用户方面入网资格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 12、本校园网管理部门在收到用户方面递交的入网申请登记表时,应由网络系统管理人员或经授权的本校园网管理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及时验明其入网资格和入网基本技术条件,并代表校园网管理部门对一般申请者签署准予入网与否的意见。 13、对自筹经费完成连网基本技术条件的,或要求分配固定IP地址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者,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应在签署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将申请登记表转呈本校园网管理部门领导签署准予入网与否的意见。 14、对最终获准入网的用户,本校园网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助用户接入校园网从而成为本校园网的合法用户,并在申请登记表中做好接入记录。 15、接入本校园网的有关个人用户,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本校有关部门交纳有关网络服务费用。有关本校园网网络服务收费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16、本校园网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和配合本校园网管理部门及本校其他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 17、当用户停止使用本校园网的网络服务时,需提前3天向本校园网管理部门出具书面申请,经核实检查后注销该用户。 18、因违反有关网络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则和规章制度,受到停止使用本校园网网络服务处罚的用户,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并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同意,需要强制停止其使用网络服务的用户,本校园网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注销该用户的合法用户身份。 19、本办法由本校校园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校园网入网申请登记表 №: 部门名称 (用户姓名) 科室名称(部门/寝室) 入网用途 £办公 £教学 £科研 £个人£其他: 节点处所位置 申请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特殊要求 入 网 申 请 书 兹申请经由上述节点接入校园网,并保证强化网络使用自律意识和行为,加强网络使用监督管理,注重提高网络安全应用意识和能力,并强化网络应用安全防范措施,入网后:(一)主动学习和严格遵守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 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政令;2、 中国教育科研网及相关主干网有关网络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规则;3、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有关校园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特别承诺:1、 不利用网络从事各种犯罪活动;2、 不破坏网络设施及网络系统,不利用网络散布计算机病毒,不损害和干扰其他网络终端;3、 不利用网络窃取和泄露国家、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和有关单位的机密,不利用网络窃取和散布其他网络用户的非共享信息,不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个人隐私权;4、 不访问有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内容的站点,不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发现校园网上的信息资源中有有害信息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报告;5、 未按规定取得特别许可,不利用校园网从事商业活动;6、 未按规定取得特别许可,不私自利用校园网及其服务系统功能建立HTTP、Email、FTP、BBS、网上聊天、网上寻呼等网络服务,不私自盗用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的服务;7、 不私自改动IP地址;8、 不利用校园网从事其他禁止或不宜的活动。(三)在校园网使用过程中,对用户终端设备出现的各种硬件损坏和各种数据破坏、丢失、失窃等事由,免除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及其网络管理部门的一切责任。(四)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网络使用的相关费用。节点使用负责人(个人用户)签名: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节点使用管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网络系统管 理人员意见 £ 固定IP: 掩码:255.255.255. 网关: £ 动态分配IP 签名: 年 月 日 网络管理部 门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接入记录 接入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阅读全文 >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校园网用户守则 一、本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校校园网建设、应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 二、本校园网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与国际计算机网络互联,其服务对象为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凡属桂林航院的在校学生、教师、校内各单位人员,愿意服从国家有关INTERNET用户管理法令,均可申请加入校园网。为了加强校园网的管理,保证校园网的安全,校园网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1、本校园网用户按类型分为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各类用户入网,均须根据《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入网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填写《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入网申请登记表》,提供所需资料,经校园网管理部门按规定审验、批准后,方可连入校园网并享受相关网络服务。 2、本校园网用户均须主动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政令,中国教育科研网及相关主干网有关网络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规则,本校有关校园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本校园网用户不得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有害信息。 4、本校园网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网络资源和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商业广告、在网络上散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权等。 5、本校园网IP地址的分配权属校园网管理部门。校园网管理部门只对符合校园网连网条件的用户分配IP地址。任何用户必须使用经过校园网管理部门授权使用的IP地址,否则将被视为干扰网络的行为。 6、校园网用户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提供或开放互连网络服务。 7、本校园网用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利用校园网及其服务系统功能建立有关网络服务,这些网络服务包括(但并不局限于)DHCP 、HTTP、E-mail、BBS、News、网上聊天、网上寻呼、视频点播、虚拟主机、代理等。 8、本校园网用户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网上进行商业和其它任何盈利性活动。 9、本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进行其他禁止或不宜的活动。 10、本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与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本校园网用户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核,有关信息上网必须按规定报请批准或申报备案。 11、本校园网户必须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和配合国家安全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12、本校园网用户均有义务向网络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任何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和网络有害信息。 13、本校园网用户对网络信息资源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14、本校园网用户在上班时间不许利用网络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5、本校园网用户在利用网络服务时应保持必要的安静,避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环境,用户离校必须到校园网管理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16、本校园网相关用户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17、本校及其所属校园网管理部门拥有对违反本守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处罚和诉诸法律的权力。 18、本守则由本校校园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9、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