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数字化知识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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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工作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能力,预防和减少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护公众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 20986-2007)等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软硬件缺陷或故障、自然灾害等,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者其中的数据造成危害,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可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事件。 本预案适用于网络安全事件的应对工作。其中,有关信息内容安全事件的应对,另行制定专项预案。 1.4 事件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四级: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较大网络安全事件、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丧失业务处理能力。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特别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特别严重威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网络安全事件: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严重威胁、造成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网络安全事件: ①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 ②国家秘密信息、重要敏感信息和关键数据丢失或被窃取、篡改、假冒,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较严重威胁。 ③其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较严重威胁、造成较严重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 (4)除上述情形外,对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众利益构成一定威胁、造成一定影响的网络安全事件,为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1.5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统一指挥、密切协同、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与职责 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央网信办")统筹协调组织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处置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成立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处置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2.2 办事机构与职责 国家网络安全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设在中央网信办,具体工作由中央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承担。应急办负责网络安全应急跨部门、跨地区协调工作和指挥部的事务性工作,组织指导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做好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工作。有关部门派负责相关工作的司局级同志为联络员,联络应急办工作。 2.3 各部门职责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负责本部门、本行业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2.4 各省(区、市)职责 各省(区、市)网信部门在本地区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统筹协调组织本地区网络和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工作。 3 监测与预警 3.1 预警分级 网络安全事件预警等级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 3.2 预警监测 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要求,组织对本单位建设运行的网络和信息系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工作。重点行业主管或监管部门组织指导做好本行业网络安全监测工作。各省(区、市)网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统筹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监测工作。各省(区、市)、各部门将重要监测信息报应急办,应急办组织开展跨省(区、市)、跨部门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3.3 预警研判和发布 各省(区、市)、各部门组织对监测信息进行研判,认为需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可能发生重大及以上网络安全事件的信息及时向应急办报告。各省(区、市)、各部门可根据监测研判情况,发布本地区、本行业的橙色及以下预警。 应急办组织研判,确定和发布红色预警和涉及多省(区、市)、多部门、多行业的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时限要求、发布机关等。 3.4 预警响应 3.4.1 红色预警响应 (1)应急办组织预警响应工作,联系专家和有关机构,组织对事态发展情况进行跟踪研判,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和应急工作方案,协调组织资源调度和部门联动的各项准备工作。 (2)有关省(区、市)、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相关人员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监测和事态发展信息搜集工作,组织指导应急支撑队伍、相关运行单位开展应急处置或准备、风险评估和控制工作,重要情况报应急办。 (3)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针对预警信息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4.2 橙色预警响应 (1)有关省(区、市)、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开展预警响应工作,做好风险评估、应急准备和风险控制工作。 (2)有关省(区、市)、部门及时将事态发展情况报应急办。应急办密切关注事态发展,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省(区、市)和部门。 (3)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保持联络畅通,检查应急车辆、设备、软件工具等,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3.4.3 黄色、蓝色预警响应 有关地区、部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相应应急预案,指导组织开展预警响应。 3.5 预警解除 预警发布部门或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解除预警,及时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4 应急处置 4.1 事件报告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处置并及时报送信息。各有关地区、部门立即组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消除隐患,同时组织研判,注意保存证据,做好信息通报工作。对于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立即报告应急办。 4.2 应急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四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网络安全事件。I级为最高响应级别。 4.2.1 Ⅰ级响应 属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及时启动I级响应,成立指挥部,履行应急处置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职责。应急办24小时值班。 有关省(区、市)、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本省(区、市)、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或支援保障工作,24小时值班,并派员参加应急办工作。 有关省(区、市)、部门跟踪事态发展,检查影响范围,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处置进展情况报应急办。指挥部对应对工作进行决策部署,有关省(区、市)和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4.2.2 Ⅱ级响应 网络安全事件的Ⅱ级响应,由有关省(区、市)和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和情况确定。 (1)事件发生省(区、市)或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进入应急状态,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事件发生省(区、市)或部门及时将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报应急办。应急办将有关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和部门。 (3)处置中需要其他有关省(区、市)、部门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配合和支持的,商应急办予以协调。相关省(区、市)、部门和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提供支持。 (4)有关省(区、市)和部门根据应急办的通报,结合各自实际有针对性地加强防范,防止造成更大范围影响和损失。 4.2.3 Ⅲ级、Ⅳ级响应 事件发生地区和部门按相关预案进行应急响应。 4.3 应急结束 4.3.1 Ⅰ级响应结束 应急办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后,及时通报有关省(区、市)和部门。 4.3.2 Ⅱ级响应结束 由事件发生省(区、市)或部门决定,报应急办,应急办通报相关省(区、市)和部门。 5 调查与评估 特别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由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和省(区、市)进行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并按程序上报。重大及以下网络安全事件由事件发生地区或部门自行组织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其中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相关总结调查报告报应急办。总结调查报告应对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等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事件的调查处理和总结评估工作原则上在应急响应结束后30天内完成。 6 预防工作 6.1 日常管理 各地区、各部门按职责做好网络安全事件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网络安全检查、隐患排查、风险评估和容灾备份,健全网络安全信息通报机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避免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及危害,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6.2 演练 中央网信办协调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演练,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实战能力。 各省(区、市)、各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中央网信办。 6.3 宣传 各地区、各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介及其他有效的宣传形式,加强突发网络安全事件预防和处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开展网络安全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活动。 6.4 培训 各地区、各部门要将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知识列为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内容,加强网络安全特别是网络安全应急预案的培训,提高防范意识及技能。 6.5 重要活动期间的预防措施 在国家重要活动、会议期间,各省(区、市)、各部门要加强网络安全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响应,确保网络安全。应急办统筹协调网络安全保障工作,根据需要要求有关省(区、市)、部门启动红色预警响应。有关省(区、市)、部门加强网络安全监测和分析研判,及时预警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风险和隐患,重点部门、重点岗位保持24小时值班,及时发现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隐患。 7 保障措施 7.1 机构和人员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落实网络安全应急工作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岗位和个人,并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 7.2 技术支撑队伍 加强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做好网络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应急处置、应急技术支援工作。支持网络安全企业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提供应急技术支援。中央网信办制定评估认定标准,组织评估和认定国家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各省(区、市)、各部门应配备必要的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才,并加强与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技术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必要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机制。 7.3 专家队伍 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应急专家组,为网络安全事件的预防和处置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建议。各地区、各部门加强各自的专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在应急处置工作中的作用。 7.4 社会资源 从教育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协会中选拔网络安全人才,汇集技术与数据资源,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服务体系,提高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网络安全事件的能力。 7.5 基础平台 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网络安全应急基础平台和管理平台建设,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响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6 技术研发和产业促进 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技术研究,不断改进技术装备,为应急响应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强政策引导,重点支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预防防护、处置救援、应急服务等方向,提升网络安全应急产业整体水平与核心竞争力,增强防范和处置网络安全事件的产业支撑能力。 7.7 国际合作 有关部门建立国际合作渠道,签订合作协定,必要时通过国际合作共同应对突发网络安全事件。 7.8 物资保障 加强对网络安全应急装备、工具的储备,及时调整、升级软件硬件工具,不断增强应急技术支撑能力。 7.9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为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有关部门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建设、专家队伍建设、基础平台建设、技术研发、预案演练、物资保障等工作开展。各地区、各部门为网络安全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7.10 责任与奖惩 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 中央网信办及有关地区和部门对网络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央网信办及有关地区和部门对不按照规定制定预案和组织开展演练,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网络安全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修订工作由中央网信办负责。 各省(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或修订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本单位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中央网信办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 2. 名词术语 3.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程度划分说明 附件1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 网络安全事件分为有害程序事件、网络攻击事件、信息破坏事件、信息内容安全事件、设备设施故障、灾害性事件和其他网络安全事件等。 (1)有害程序事件分为计算机病毒事件、蠕虫事件、特洛伊木马事件、僵尸网络事件、混合程序攻击事件、网页内嵌恶意代码事件和其他有害程序事件。 (2)网络攻击事件分为拒绝服务攻击事件、后门攻击事件、漏洞攻击事件、网络扫描窃听事件、网络钓鱼事件、干扰事件和其他网络攻击事件。 (3)信息破坏事件分为信息篡改事件、信息假冒事件、信息泄露事件、信息窃取事件、信息丢失事件和其他信息破坏事件。 (4)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是指通过网络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信息,组织非法串联、煽动集会游行或炒作敏感问题并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的事件。 (5)设备设施故障分为软硬件自身故障、外围保障设施故障、人为破坏事故和其他设备设施故障。 (6)灾害性事件是指由自然灾害等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的网络安全事件。 (7)其他事件是指不能归为以上分类的网络安全事件。 附件2 名词术语 一、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 所承载的业务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网络和信息系统。 (参考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GB/Z 20986-2007)) 二、重要敏感信息 不涉及国家秘密,但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以及企业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信息,这些信息一旦未经授权披露、丢失、滥用、篡改或销毁,可能造成以下后果: a) 损害国防、国际关系; b) 损害国家财产、公共利益以及个人财产或人身安全; c) 影响国家预防和打击经济与军事间谍、政治渗透、有组织犯罪等; d) 影响行政机关依法调查处理违法、渎职行为,或涉嫌违法、渎职行为; e) 干扰政府部门依法公正地开展监督、管理、检查、审计等行政活动,妨碍政府部门履行职责; f) 危害国家关键基础设施、政府信息系统安全; g) 影响市场秩序,造成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规律; h) 可推论出国家秘密事项; i) 侵犯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j) 损害国家、企业、个人的其他利益和声誉。 (参考依据:《信息安全技术云计算服务安全指南》(GB/T31167-2014)) 附件3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程度划分说明 网络和信息系统损失是指由于网络安全事件对系统的软硬件、功能及数据的破坏,导致系统业务中断,从而给事发组织所造成的损失,其大小主要考虑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划分为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严重的系统损失、较大的系统损失和较小的系统损失,说明如下: a) 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大面积瘫痪,使其丧失业务处理能力,或系统关键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严重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十分巨大,对于事发组织是不可承受的; b) 严重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长时间中断或局部瘫痪,使其业务处理能力受到极大影响,或系统关键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巨大,但对于事发组织是可承受的; c) 较大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中断,明显影响系统效率,使重要信息系统或一般信息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破坏,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大,但对于事发组织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d) 较小的系统损失:造成系统短暂中断,影响系统效率,使系统业务处理能力受到影响,或系统重要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遭到影响,恢复系统正常运行和消除安全事件负面影响所需付出的代价较小 。 阅读全文 >
中网办发文〔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 网络安全标准化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构建安全的网络空间、推动网络治理体系变革方面发挥着基础性、规范性、引领性作用。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快速发展应用,网络安全形势日趋复杂严峻,对标准化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落实网络强国战略,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构建统一权威、科学高效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工作机制,支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1)建立统一权威的国家标准工作机制。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要坚持统一谋划、统一部署,紧贴实际需求,守住安全底线。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国家标准委的领导下,在中央网信办的统筹协调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支持下,对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进行统一技术归口,统一组织申报、送审和报批。其他涉及网络安全内容的国家标准,应征求中央网信办和有关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相关国家标准与网络安全标准体系的协调一致。 (2)促进行业标准规范有序发展。探索建立网络安全行业标准联络员机制和会商机制,确保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协调和衔接配套,避免行业标准间的交叉矛盾。 (3)促进产业应用与标准化的紧密互动。加强网络安全领域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产业政策等与标准化的紧密衔接与有益互动。建立重大工程、重大科技项目标准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国家网络安全相关重大工程或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为国家标准,并在项目考核指标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明确标准要求,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的引领和拉动作用。 (4)推动军民标准兼容。建立军民网络安全标准协调机制和联络员机制,加强军民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密切协作。促进网络安全领域技术标准双向交流,在国防网络安全领域优先采用先进适用的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兼顾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需求的军民共用国家标准,共同推动基础性标准的军民通用。 二、加强标准体系建设 (5)科学构建标准体系。推动网络安全标准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衔接,兼顾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等国际组织中承诺的国际义务。根据国际国内网络安全形势发展和现实需求,持续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发挥标准体系的规划布局作用,定期发布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指导标准制定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推进。促进网络安全标准与信息化应用标准同步规划、同步制定。 (6)优化完善各级标准。按照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要求,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在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涉密网络等领域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在基础通用领域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视情在行业特殊需求的领域制定推荐性行业标准。原则上不制定网络安全地方标准。 (7)推进急需重点标准制定。坚持急用先行,围绕“互联网+”行动计划、“中国制造2025”和“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国家战略需求,加快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审查、网络空间可信身份、关键信息技术产品、网络空间保密防护监管、工业控制系统安全、大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智慧城市安全、物联网安全、新一代通信网络安全、互联网电视终端产品安全、网络安全信息共享等领域的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 三、提升标准质量和基础能力 (8)提高标准适用性。在标准制定中,坚持开放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开展前期调研、征求意见、测试、公示等工作,保证标准充分满足网络安全管理、产业发展、用户使用等各方需求,确保标准管用、好用。提高标准制定的参与度和广泛性,鼓励和吸收更多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检测认证机构和用户等各方实质性参与标准制定,注重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9)提高标准先进性。紧密跟踪网络安全技术和信息技术发展趋势,及时转化科技创新成果,提升标准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缩短标准制修订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确保标准及时满足网络安全保障、新兴技术与产业发展的需求。 (10)提高标准制定的规范性。加强标准制定的过程管理,建立完备的网络安全标准制定过程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细化明确各阶段的议事规则,优化标准立项和审批程序,以规范严谨的工作程序保证标准质量。 (11)加强标准化基础能力建设。提升标准信息服务能力和标准符合性测试能力,提高标准化综合服务水平。加强网络安全标准化战略与基础理论研究。 四、强化标准宣传实施 (12)加强标准的宣传解读。通过传统媒体和互联网等多种渠道公开发布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将标准宣传实施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相结合,促进应用部门、企业、科研院所等机构和人员学标准、懂标准、用标准。开展网络安全优秀实践案例评选活动并进行宣传和推广。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标准的解读和宣传力度。 (13)加大标准实施力度。发挥各地区、各部门在网络安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在政策文件制定、相关工作部署时积极采用国家标准。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按照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实施指南和规范,指导网络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试点示范、实施情况反馈和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工作,提升标准的有效性和适用性。 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 (14)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积极参与网络空间国际规则和国际标准规则制定,提升话语权和影响力。积极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并发挥作用,贡献中国智慧、提出中国方案。推动将自主制定的国家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促进自主技术产品“走出去”。结合我国产业发展现状,积极采用适用的国际标准。 (15)推动国际标准化工作常态化、持续化。打造一支专业精、外语强的复合型国际标准化专家队伍,提高国际标准化组织注册专家的数量。推荐有能力的专家担任国际标准组织职务,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会议,保证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六、抓好标准化人才队伍建设 (16)积极开展教育培训。选择有条件、有意向的重点院校,设立网络安全标准化相关课程,培养标准化专业人才队伍。鼓励校企合作,支持在校学生到企业实习和企业人员到学校接受标准化培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标准化知识培训。 (17)引进和培育高端人才。加大网络安全标准化引智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重点企业引进一批高端国际标准化人才。建立网络安全标准化专家库。对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提高待遇、晋升职务职称等方面予以倾斜。 七、做好资金保障 (18)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工作。各部门、各地方要高度重视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利用中央和地方现有财政渠道,做好网络安全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保障。 (19)鼓励社会资金支持。鼓励企业加大对标准研制和应用的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公益性基金支持网络安全标准化活动,设立网络安全标准优秀奖,对先进适用、贡献突出的标准进行奖励。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2016年8月12日 阅读全文 >
广西艺术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阅读全文 >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网信息资源建设,加大学校的内外宣传,全面体现我校的办学水平、办学实力和办学特色,不断扩大我校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是指由学校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教辅单位、群众组织、附属机构、社团机构等制作和维护,用于教学、科研、管理和宣传等目的,并通过校园网发布的网站或网页,是校园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将逐步推行网站集群化管理,将校内单位网站逐步集中到网站集群系统(简称站群系统)实施统一管理、统一防护和统一监测。原则上,校内各二级部门(单位)新建的网站应集成至站群系统,由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进行集群化管理。 第二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的设置先由建设单位向党委宣传部提出,经同意后,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对校园网二级网站进行统一规划,提供主页空间,发放上传口令。根据《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之规定,建设单位需申请网站备案(备案表见附件),通过后方可上线运行。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站群系统的使用培训和技术指导(指导内容不涉及网站版式的设计、修改或更新),网站管理员应熟悉国家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配合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进行安全整改。 第三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各教辅单位、群众组织、附属机构、社团机构要充分认识二级网站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确定一名网站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网站建设和上网信息的安全审查,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网站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日常技术维护和内容更新等工作,负责与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的工作对接。 第四条 校园网二级网站内容要新颖、充实,文字信息要规范、准确,切实为教学科研和人才培养服务。各部门、各单位的二级网站,要突出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特点和业务范围,要突出专业特点和学科优势。各网站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内容必须健康。 第五条 要确保网络信息安全,各部门、各单位制作的网站或网页要进行严格审查和安全测试,规范信息发布程序,加强对网络信息的监控。按照“谁主办、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督”“谁使用、谁运维”的原则落实责任制。网站开办单位为网站建设、运行、维护、安全、内容审查的直接责任主体,负责网站建设、日常管理和安全维护等工作。严禁不良信息和带毒文件上传,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党委宣传部、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处理。 第六条 不得在网站中开设BBS、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功能,如需开设应先明确该栏目具体的信息安全责任人,经上级主管部门(海南省教育厅)的前置审批同意,同时报党委宣传部、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批通过后方可开设。,信息安全责任人安排人员进行24小时实时检查留言内容,发现有害信息应当及时删除,并报告学校党委宣传部处理。 第七条 不得在子站点中设置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网络链接,如网络广告、网上电影、网络游戏等,网站负责人应随时关注网站的链接信息,防止将含有有害信息的网站接入学校网络。 第八条 各子网站的网站负责人、网站管理员必须定期清查计算机病毒,以防止计算机中的重要信息文件通过病毒程序到处传播,造成重大泄密事故。 第九条 学校对各二级网站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评,对优秀网站的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广西艺术学院关于互联网发布学校信息的管理规定 阅读全文 >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防止外部针对信息系统权限、功能、数据与内容等不合法的攻击或访问,保障信息系统的硬件、软件和数据不因偶然或人为的因素而遭受破坏、泄露、篡改或复制,维护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扎实推进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系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的信息系统定义一致: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包括范围:学校信息化公共基础服务、跨部门信息系统、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各类网站、教学资源系统筹。第三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包括信息系统上线前备案、安全检测、风险论证;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的管理、监控、加固;信息系统故障或遭受攻击后的安全事件分级、应急处置;信息系统安全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制度等内容。第四条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提升意识、预防为主原则。提高校内师生对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是“一体之两翼、驱动之双轮”的认识,领导重视,全员参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重点做好事前和事中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技术措施等预防工作。(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原则。学校由教育技术中心牵头,逐步建立与完善校内信息系统安全防护的技术体系框架,提供可提升全局安全防护能力的平台、技术措施与相关设备。校内各单位应主动融入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的整体防护体系,采取统一的技术手段,提高学校信息系统安全的整体防护能力。(三)明确责任原则。校内信息系统及各类网站原则上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全校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和跨部门信息系统安全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教育技术中心等部门负责,部门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网站由网站建设及使用单位负责。(四)适度安全原则。适度安全是指与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要求。任何信息系统都没有绝对的安全,实事求是地确定适当的安全措施,是本管理方法具有可行性、可操作性的前提。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贺州学院信息化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是贺州学院信息系统安全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信息系统安全经费预算,落实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各项工作,对校内各单位信息安全工作进行监督、评价、指导及审批,指挥、协调、督促学校网络信息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小组由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教育技术中心、学工处、教务处、国资办等单位构成。校长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党委宣传部负责网站信息内容监控、舆情引导,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具体技术实施,提供安全技术手段及业务培训、信息系统登记备案。第六条 校内单位必须成立本单位的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业务部门信息系统和二级单位网站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和技术管理人员,且必须由在职工作人员管理维护和应急处置,管理人员调动时要做好交接工作。 第三章信息系统建设规范第七条校内信息系统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系统筹级备案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系统名称、主办/主管单位、责任人、技术管理员、服务器放置地、数据库类型、开发商、域名、IP地址、开放端口、运行有效期等。服务器放置在校内、使用学校校园网网段IP地址的信息系统如需对校外开放必须使用学校域名后缀(hzxy.edu.cn),不使用学校域名后缀的信息系统也必须在公安机关进行登记备案。第八条信息化公共基础服务、跨部门信息系统、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系统筹面向师生公开服务的信息系统原则上应尽量使用信息化公共平台等学校统一的软硬件平台。因技术原因(如外置加密设备)确需存放在单位自建服务器上的,应落实服务器的管理和防护工作,提高信息系统运行环境的安全防护能力。第九条财务管理系统、校园一卡通管理系统筹涉及校内资金管理流通的信息系统应搭建专用的软硬件平台和专用传输网络,实现与校园网的物理隔离,确保系统运行环境安全。第十条校内单位新建的宣传类、门户类的网站原则上尽量使用学校统一的网站群系统,减少网站安全漏洞,提升网站安全防护能力,确保网站风格统一。第十一条信息系统建设必须把系统安全作为重要指标。新建设的校级信息系统(包括学校信息化基础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办公平台和业务系统)必须通过第三方安全评测机构/企业安全检测和专家论证后方可上线运行。二级单位网站或部门内部使用的信息系统必须通过教育技术中心安全检测后方可上线运行。 第四章信息系统运行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发布信息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扰乱社会稳定、影响学校声誉和违反学校相关规定的信息,不得利用网站散布病毒。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校内网站、信息系统从事经营性活动。第十三条信息系统发布信息实行信息审核制度,除经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审批同意的信息系统外,不允许开设交互类、论坛类栏目。确因教学、科研等工作需要开设互动栏目的,必须接入学校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行实名制。信息系统责任人负责组织、监督本单位信息系统网页制作,负责网页发布的内容审核、备案及保密工作,负责监督信息系统网页所有信息的更新、修改、删除及网站的维护,确保网页内容的正确性,保证系统安全运行。第十四条托管在教育技术中心或放置在本单位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服务器,应配备有专业计算机技术人员进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做好开启日志、防病毒、防黑客攻击的措施。第十五条 信息系统责任人和技术管理人员要加强自己所使用的电脑终端的安全防范,及时安装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不要浏览不明来历的网站和非法网站,使用移动存储等外部介质前要先进行病毒扫描检测,以免电脑被植入木马继而影响所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有条件的单位,应为信息系统责任人和技术管理人员配备专用的电脑终端。第十六条加强信息系统的账号管理和权限管理。严格规范系统管理员账号和特权账号的密码设定规则,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密码,并做到定期更换。管理员账号和特权账号不得交予他人登录系统。信息系统授权应采取最小化授权原则,不得授予超出工作内容范围的信息系统管理与操作权限。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监控工作。发现重大隐患、黑客侵入痕迹等安全风险应立即向校长办公室和教育技术中心报告,并在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的指导下妥善处理。第十八条教育技术中心不定期利用扫描设备或委托第三方安全评测机构对校内信息系统安全性进行扫描检测,发现安全隐患较为严重的信息系统,对其主管单位提供安全检测报告和整改要求。接到报告后,主管单位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修复和加固,不能达到整改要求的,教育技术中心可暂停该信息系统运行。第十九条对于已经废弃不用的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应该及时关停,并上报教育技术中心备案。第二十条各单位信息系统技术管理员有义务参加公安机关、上级单位和教育技术中心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多次不参加培训且管理的信息系统安全性较差的单位,学校将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暂停信息系统运行。 第五章安全事件处置第二十一条针对信息系统特点,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应事先制定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当发生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时,信息系统主管单位做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按相应的应急预案处置规程,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同时立即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分类:信息系统安全事件主要分为有害程序、网络攻击、信息破坏、信息内容安全和灾害性事件等。(一)有害程序事件:计算机病毒、蠕虫、特洛伊木马、僵尸网络、混合攻击程序、网页内嵌恶意代码和其它有害程序事件等。(二)网络攻击事件:拒绝服务攻击(DOS)、后门攻击、漏洞攻击、网络扫描窃听、网络钓鱼、通过Syn flood和ARP欺骗等进行网络干扰和网络攻击事件等。(三)信息破坏事件:在恶意非授权情形下篡改网络配置、系统配置和安全配置信息;伪造用户或管理员身份破坏系统数据;非法泄露内部信息化系统的数据;利用侦听、密码猜测等非正常手段获取数据;因保管不当或恶意攻击造成的数据丢失和其他信息破坏事件。(四)信息内容安全事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发布、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利益的内容,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针对社会事项进行讨论、评论形成网上敏感的舆论热点,出现一定规模炒作的信息安全事件;组织串连、煽动集会游行的信息安全事件及其他信息内容安全事件。(五)灾害性事件:由水灾、火灾、台风、地震、雷击等自然灾害和因施工或其他突发事件引发的大规模或局部网络瘫痪、数据破坏或丢失等。第二十三条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的分级:学校信息安全事件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的信息系统安全事件)、二级(重大信息系统安全事件)、三级(较大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四级(一般信息系统安全事件)。(一)一级:能够导致特别严重影响或破坏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会使特别重要的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产生特别重大的工作和社会影响。(二)二级:能够导致严重影响或破坏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产生的重大的工作和社会影响。(三)三级:指能够导致较严重影响或破坏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严重的系统损失、一般信息信息系统遭受特别严重的系统损失,产生较大的工作和社会影响。(四)四级:不满足以上条件的信息安全事件,包括以下会使特别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小的系统损失或使重要信息系统遭受较大的系统损失,一般信息系统遭受严重或严重以下级别的系统损失,产生一般的工作和社会影响。第二十四条对四级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由信息系统主管单位负责应急处置,并将有关情况向党政办公室和教育技术中心报告,必要时可请求协助。对有可能演变为三级、二级、一级的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由学校信息化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调配应急资源,协助信息系统主管单位进行处置。发生二级、一级的信息系统安全事件,由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向上级安全部门报告,并请示处置方案。第二十五条将信息收集、记录和分析贯穿于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当接到校园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报警后,信息系统主管单位要协助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收集与事件相关信息,如采取现场快照或设备日志快照等方式,并详细记录事件细节信息,了解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第二十六条信息系统主管单位要积极配合学校信息系统安全工作小组对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根据暴露的问题和调查评估的结果,对系统应急预案进行相应的修改和维护。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办法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报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八条对于危害公共安全、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司法、公安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报有关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贺州学院信息化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校长办公室和教育技术中心所有。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 ———————————————————————————— 阅读全文 >
贺州学院校园网是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服务等信息技术应用而建立的计算机信息网络,为保护校园网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促进学校信息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障校园网络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信息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数据信息、工作站所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数据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主要指为学校信息技术应用服务的包括硬件和软件所组成的信息集成系统。 第二条 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和配套设施、网络运行环境、系统相关信息数据的安全保障。 第三条 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及保障工作,在贺州学院信息化建设与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学校教育技术中心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具体实施,并负责定期对校园网络安全和信息系统安全进行核查和监控。第四条 我校所有网络用户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单位及个人信息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终端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终端上录阅、传送不良信息。 第五条 学生、教职员工作为校园网络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及学校依法进行的网络信息系统使用监督及安全检查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制度第六条 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选型、购置须经充分论证,项目建成后须做好验收,对密钥、密码、参数等信息应做好接交保管,网络设备要特别关注其保密性能。第七条 购入的计算机网络安全设备,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保密认证,系统运行期间,不得随意更改其系统配置。第八条 应用系统软件、数据应有备份,有故障或遭受破坏后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数据操作工作人员须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第九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信息应用软件开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在开发及设计上严格控制涉密文件信息查询、检索的人员范围,严格管理用户使用权限。信息系统的软、硬件一经安装、调试、正式运行,各部门及个人未经教育技术中心许可,不得自行对其更改配置。第十条 计算机网络信息应用系统版本的更新、升级须先拟出方案,经过严格测试,凭更新、升级方案和测试报告,经教育技术中心批准后方可由系统维护人员进行。应用系统的相关文档资料,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第十一条 数据中心机房及网络机房,必须设有防火、防潮、防高温、防震、防电磁场、防静电及防盗等的设施。机房应设置齐全灵敏的火灾、渗漏水报警和足够的灭火、排水系统,应设置灵敏的温度、湿度传感器;空调的制冷、除湿能力需留有一定的余量并配有备用空调设备。中心机房应配有独立的供电、变电设备,供电功率需留有余量。第十二条 有关人员在进行学校网络信息系统维护操作期间,应严格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机房出入管理制度进入机房,每个工作人员授予不同权限,规定活动区域,并设立值班人员负责监督制度的执行和安全保卫工作。不得随意登录信息系统或复制数据资料,如需进行数据操作须经相关领导批准。第十三条 传输秘密以上级别的信息时,通信两端设备需在相应安全环境中,对所传输数据,要采取加密措施。第十四条 校园网及子网上运行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施保密措施。未经上级有关部门许可,教育技术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信息系统的配置信息、系统数据。第十五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上岗的所有工作人员,均需由有关部门组织上岗培训,包括计算机及网络操作、维护培训、应用软件操作培训、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课程及保密教育培训。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相关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第十六条 人事部门要定期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对计算机网络系统所有的工作人员从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表现、遵守安全规程等方面进行考核,对于考核发现有违反安全法规行为的人员或发现不适于接触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的人员要及时调离岗位,不应让其再接触系统,对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对于所有进入计算机网络系统工作的人员,均应签订保密契约,承诺其对系统应尽的安全保密义务,保证在岗工作期间和离岗后均不得违反保密契约,泄漏系统秘密。对违反保密契约的,按契约条款惩处。第十八条 对调离人员,特别是因不适合安全管理要求被调离岗位的人员,必须严格办理调离手续。进行调离谈话,承诺其调离后的保密义务,交还所有钥匙及证件,退还全部技术手册、软件及有关资料,更换系统密码和用户名。自调离决定通知之日起,必须立即进行上述工作,不得拖延。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育技术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安装、拆卸或改变校园网络设备,不得随意接入校园网络。第二十条 校园网由学校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教育技术中心统一对全校IP地址进行管理和分配。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IP地址及网络设置,不得私自乱设或盗用他人IP地址,若发现相关行为,教育技术中心有权中断私设IP地址的单位或个人入网。第二十一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信息终端及子网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计算机房、办公设施、通讯及动力设施附近施工,不得危害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第二十二条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全校网络及信息安全工作,建立网络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协同相关部门及时应对突发事件和进行技术处置。发现网络运行安全事故及隐患,教育技术中心必须及时处理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二十三条 校园网上运行的所有信息系统及使用单位要进行登记备案。对信息系统具体使用单位的信息管理员及账号密码要严格管控,并定期更换密码。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门户网站上发布的内容,必须经由宣传部审核同意并发布;各部门、二级学院、科研机构等二级网站上的内容,由各部门、二级学院的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能发布。第二十五条 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保障校园网的安全,通过部署防火墙等配置操作,及时防范网络攻击,修补系统漏洞。做好服务器的防病毒工作,对可疑的攻击和入侵,要及时处理;对有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要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教育技术中心应监督师生利用校园网的上网行为,倡导用户文明上网。按学校有关部门要求,对网络使用实施按需管制。协助宣传部对校园网的不良信息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和处置。第二十七条 严禁校园网用户在网内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或文件;对于外来介质上的数据文件应使用合格的杀毒软件进行检查、杀毒,确认安全后方可使用。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必须加强对入网信息终端的管理,指定专人担任网络信息管理员,发现网络运行故障及信息安全问题及时汇报教育技术中心进行处理。 第四章校园网用户守则第二十九条 使用校园网的用户须对其在校园网络上所使用的信息负责。所有校园网用户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我校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损害我校利益等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涉及分裂国家、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俗、淫秽色情等信息;不得利用网络攻击、损害公用网络设施和其它用户;严禁制造和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否则,教育技术中心有权中止提供网络服务,直至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三十条 除校园网络信息系统相关负责人员外,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服务器或计算机等终端设备进行对系统的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破坏网络设施。校园网络用户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信息系统用户账号及密码的侦听、盗用活动。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要加强对网络终端的使用与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和保密制度。具有我校校园网络账号、密码的单位与个人,应妥善保管账号、密码,不得将账号、密码转告他人使用,用户要经常更新密码,以防他人盗用。入网用户因管理或操作不慎引发的泄露和违法问题,须承担全部责任和后果。第三十二条 使用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均有义务对校园网使用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及不良信息传播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 第五章奖励和惩处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可提出警告、责令停止其上网,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1.从事破坏、盗用校园信息网络中的信息资源和进行危害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2.盗用他人账号或私自转借、转让用户账号造成危害;3.故意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4.上网信息审查不严,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5.使用任何工具破坏网络正常运行或窃取他人信息; 6.利用校园信息网络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扰乱社会治安、有伤风俗、淫秽色情、诈骗等不良信息。第三十四条 对于引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单位和个人,由学校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凡能认真贯彻本规定要求,维护系统安全运行,杜绝事故发生,防止失泄密成绩显著者;或迅速排除故障,恢复系统正常运行或减少损失者,学校视情况给予表彰。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校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 ————————————————————————— 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