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数字化知识图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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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网络信息资源建设,规范各二级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落实网站监管责任,全面贯彻统筹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资源共享的建设思想,确保二级网站的健康发展和安全运行,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学校网络作为互联网的接入单位和组成部分,其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各种法律、法规。学校门户网站及各二级网站本着“谁主管、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第二条学校门户网站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整体规划、信息资源的建设与维护、新闻发布与审查等信息内容管理相关工作,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安全规范及网站备案等技术相关工作。第三条二级网站主管单位必须是学校批准设置的二级单位、科研机构,各单位必须依据本规范建设和管理二级网站,并接受学校党委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和教育技术中心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教育技术中心为校内各单位提供二级网站的站群系统服务或虚拟主机空间,负责二级网站的申请、审核、停用及网站服务器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负责培训相关技术人员或信息员,同时也负有对网上信息发布内容进行监控的责任。二级网站的网站备案、建设与改版、内容维护、网站备份及安全防护等工作由相应的二级单位负责。第五条各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网站建设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各自网站建设和信息发布内容舆论导向的监控,并落实一名信息员负责网站日常管理维护和信息更新、监控。党委宣传部对学校二级网站发布的信息内容有监控职责,发现不正确的信息有权责成相关部门及时更改或删除。第六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贺州学院××网”的名义在互联网注册域名和开办网站。学校不提供与贺州学院无关业务的网站服务。 第二章二级网站的申请与终止第七条二级网站的申请1.申请单位须准确填写《贺州学院二级网站备案表》,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应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机关教辅研究部门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指定专人作为网站管理员。2.网站管理员携带《贺州学院二级网站备案表》和本人身份证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注册、审批手续。3.在网站建设完成后,经教育技术中心审核通过,一个工作日内正式对互联网开放。第八条网站的终止1.单位如需终止二级网站,网站管理员填写《贺州学院二级网站注销申请表》,报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2.由网站管理员持《贺州学院二级网站注销申请表》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网站注销。3.各单位在对二级网站的管理过程中,如违背本规范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关停其二级网站。4.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学校政策变更或部门变更,教育技术中心有权终止相关二级网站。 第三章网站的技术规范第九条各单位网站由教育技术中心统一管理,要求在学校的网站群系统中进行网站部署,如有特殊情况需自备服务器或需要进行主机托管的,须向教育技术中心提交申请并备案。第十条规范使用学校校名、校徽等标识,应符合学校视觉形象识别系统规范要求,不得擅自修改,使用位置应该醒目,确保其规范、庄重。各单位网站自行负责网站的版权问题,使用合法授权代码,凡违反本规定所发生的纠纷及安全事故,由网站建设单位承担责任。第十一条二级网站申请的域名统一格式为学校二级域名(如:xxx.hzxy.edu.cn),教育技术中心负责域名解析的相关设置。 第四章网站的安全规范第十二条各单位网站管理员对使用其用户名在二级网站后台进行的所有操作和事件负责,网站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谨慎分配网站用户账号和权限,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其账号或网站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应立即报告教育技术中心。第十三条各单位需通过教育技术中心维护本单位网站时,须准确填写《二级网站更新维护申请表》,经分管网络信息工作的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由网络管理员携带《二级网站更新维护申请表》到教育技术中心备案。网站上载文件前需对上载内容进行合法性和安全性检查。如果发现二级网站有上传病毒、后门木马等不良代码的行为,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关停该二级网站。第十四条学校不为二级网站提供FTP服务。第十五条各单位必须对二级网站所涉及的自主编码部分进行严格审查,并承担因编码漏洞导致的不良后果。在未检测并修补编码漏洞前,教育技术中心有权关停其二级网站。第十六条采用后台分级管理的二级网站,其不同级别的管理权限须由网站负责人妥善分配和保管,网站工作相关人员有变动时,要及时回收相应的账号和密码。各级用户要妥善保管账号、密码、后台管理地址等有关信息,不得随意向他人泄漏,各级用户需签订网站使用和保密协议。 第五章网站的存储规范第十七条二级网站储存和传播的信息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与网络信息相关的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第十八条禁止在二级网站中储存、传播任何涉密信息及个人隐私信息;禁止传播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信息;禁止传播不利于国家和谐与社会安定的信息。不得利用二级网站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的有害信息。第十九条 二级网站空间只允许存放网站数据,禁止单位或个人利用网站空间存放任何与网站无关的文件。 第六章 网站的内容规范第二十条凡按相关规定属可以公开的各类信息均可上网;网站内容上传权限与审核权限要采用分离管理,所有上传至二级网站的内容须有专人审核通过后方可发布。各部门、各二级学院必须加强网站安全管理,新闻信息发布必须严格履行审核程序,由第一责任人负责审核签批并留档备查。第二十一条凡不宜公开发表及国家有关法规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一律不得上网,确需发布的涉及个人隐私的关键信息(如身份证号、学号、手机号等)发布须经技术处理屏蔽部分信息。第二十二条 网站转载或引用的内容需经过审核验证,并注明出处。严禁在二级网站上发布或转载与学校无关的任何信息。外部链接网站应定期检查,如无十分必要,不提倡作外部网站链接。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要合理设置二级网站栏目,根据工作性质不同,栏目的设置要有所区别;未经批准不得设置论坛、留言簿、新闻评论等交互性栏目或功能;网站管理员必须及时更新网站内容,确保所有网站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 网站的管理与维护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负责每天至少浏览一次本部门二级网站,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做出处置并报告教育技术中心。定期做好本部门网站数据的备份工作。第二十五条二级网站网页模版和网页内容的管理与维护工作由各网站所属单位负责,教育技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第二十六条网站管理员发生异动时,其所在单位须及时到教育技术中心办理变更与备案。第二十七条二级网站实行年审制。每年5月前,由各网站管理员向教育技术中心递交《贺州学院二级网站年度审核表》,教育技术中心联合校党委办公室、校党委宣传部依据本规范进行年度审核,年审过程中如发现二级网站存在需整改的问题或隐患,教育技术中心将对该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如未能按期整改至合格,其网站将被暂停对外开放直至整改合格。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贺州学院二级网站管理办法》(院党办字〔2011〕7号)即时废除。 ————————————————————————————贺州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印发 ———————————————————————————— 阅读全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校园网络管理,加强校园网信息安全,规范校园网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的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是指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通过校园网数据中心提供的WEB应用虚拟存储空间,以及应用发布运行环境。 第三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对象是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内各单位,暂不面向个人用户提供服务。 第四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主要用于学校教学、科研、校务管理等方面的网络业务应用建设,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发布,不得用于商业或其他盈利目的,不得用于所申请用途之外的用途。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使用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需申请注册,填写《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虚拟主机(云主机)申请表》,由申请单位行政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加盖公章,交到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办理。 第六条 使用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的WEB应用,可以申请注册海南热带海洋学院域名。 第七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所提供的操作系统及存储空间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管理,WEB应用发布运行环境、WEB应用程序、数据的管理、维护、备份及安全由使用方负责,因程序、数据导致的安全问题由使用方负责处理,在安全问题未彻底解决前,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将停止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 第八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使用方对所提供的信息服务内容承担完全责任,须保证其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如有违反,责任由使用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使用方必须如实登记负责人、管理员信息,如有变动须由负责人或管理员及时向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所更新的相关信息,如出现变动后不及时修改信息,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有权终止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 第十条 使用虚拟主机(云主机)服务的WEB应用原则上不允许提供论坛、留言板等匿名交互功能。如需提供,责任单位必须向上级教育部门(海南省教育厅)申请互动栏目前置审批,批准后报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方可开通。 第十一条 虚拟主机(云主机)使用方所上传的程序、数据必须经过安全审核,严禁利用虚拟主机(云主机)进行压力测试、模拟攻击测试、代理中转等。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上述各规定的,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将视情况在一定时间内停止虚拟主机服务,情节严重的将不再向该使用方提供校园数据中心各项服务。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为了规范校园网络管理,加强校园网信息安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学校各部门的信息化服务水平,规范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托管服务器的管理,明确权责,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园数据中心机房原则上只向学校内的各二级部门和附属单位的主要门户网站和业务管理系统服务器提供托管服务。 第二条 托管地点为三亚校区教学楼6栋二楼校园网数据中心机房。 第二章 托管服务条款 第三条 托管部门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等相关国家法律和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相关管理规定。 第四条 托管部门须承诺服务器上运行的应用服务内容不违反上述规定,不得使用该服务器从事法律法规和学校禁止的活动,包括私自开设代理服务器,使用P2P软件、黑客扫描软件等,尤其是不得发布含有色情、赌博、反动内容的信息以及发送不受欢迎的电子邮件(垃圾邮件)等违法信息。 第五条 托管服务器原则上只允许对外开放以www为主的互联网基本信息服务,如需提供其他服务,需要申请时特别说明,经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批准后,方可提供。 第六条 为了保障托管服务器的正常运行,本着“谁托管谁负责”的原则,服务器托管部门必须《海南热带海洋学院校园网服务器托管申请表》,提供负责人、管理员、运行系统等相关信息,按要求填写《托管服务器信息表》,由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盖部门公章,交到教学楼6栋216,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办理。 第三章 托管单位权责 第七条 托管单位自备服务器硬件(要求使用机架式服务器),自己安装软件,关闭不需要的服务、协议,封闭不用的端口。若开启了IIS、TOMCAT等服务,要做好IIS、TOMCAT安全设置和访问控制权限设置,并启用日志记录。 第八条 托管部门自行解决服务器上所需要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以及由此造成的法律纠纷,并负责服务器上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 第九条 托管单位自行将服务器运至托管机房并放置到指定位置,若服务器有光纤网卡的需托管单位自行解决光纤跳线。 第十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设备维护更新、软件安装升级、病毒防护、数据备份、信息安全等。托管期间如出现故障,由托管单位负责维修处理。 第十一条 托管服务器的业务系统安全及操作系统安全由责任单位负责,必要时应开展信息系统等级保护评测工作,并将评测结果报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二条 托管单位系统管理员应为校园网内部用户,一般通过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认定的远程管理方式对被托管服务器进行监测管理。特殊情况需进入机房现场操作时,须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管理人员同意并履行登记手续。在机房中仅可操作其所托管服务器,不得擅自动用与之无关的任何设备与系统。 第十三条 托管单位系统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和密码并定期(一般不超过半年)更改密码,管理人员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须及时更换相关密码同时报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 托管服务器不得运行申请内容之外的服务,所发布的信息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托管单位对所发布的信息负有全部责任。 第三章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权责 第十五条 提供标准的机房环境,提供Internet接入、服务器机柜、不间断电源、机房空调、地址转换与端口映射等服务。 第十六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物理位置的摆放,协助申请人一起将托管设备放置到指定位置。同时做好托管设备的标签标识,注明该设备所属的部门、管理人、联系电话等。 第十七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IP地址的分配、网段划分、域名服务、网络流量监控等工作,保证设备物理安全和网络畅通。 第十八条 有权对托管服务器使用进行必要的监控,以保证学校网络线路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负责托管服务器对外服务应用的安全检查、漏洞扫描和必要的技术支持,如有需要,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提供漏洞扫描的统计报表和相关安全性建议。 第二十条 托管服务器因设备故障、中毒、遭遇网络攻击等影响其他系统或校园网正常运行时,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立即暂停托管服务器运行并通知托管单位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特殊情况如电压不稳、长时间停电等,为防护服务器硬件受损、软件数据丢失,在联系不到托管单位负责人的情况下,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可代为关闭服务器。 第二十二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保留因托管单位违反本规范中的条款时终止服务器运行的权利。 第四章 争议解决与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引起供电和通信不稳定而造成的网络故障以及软硬件问题,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由于ISP运营线路的原因造成的网络故障,将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与运营商联系,及时排除故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1.使用一卡通刷卡打开多媒体机盖锁,然后拉起多媒体机盖; 2.此时控制面板上的“上课/下课”按钮如果是蓝色状态,点击“投影开关”按钮即可打开投影仪,“上课/下课”按钮如果是白色状态(蓝色表示启用状态,白色表示关闭状态),则点击“上课/下课”按钮,变成蓝色状态后,点击“投影开关”按钮,其他按钮一般不用操作; 3.在正常状态下打开机盖后电脑会自动开机,如果没有开机的话则需手动开机(打开机箱前面的那个小盖子即可看到主机的开机按钮); 4.话筒在多媒体机箱靠窗一侧,需按下显示器旁边的小铁杆的同时拉开抽屉; 5.下课后,整理好多媒体设备后,直接盖上多媒体机盖即可离开教室(盖上机盖后,多媒体会自动关机,请不要关闭门口的电总开关!); 6.因C栋2层201-204、3层301-304、4层401-404、5层501-504、6层601-604及D栋全部教室暂未安装一师一麦设备,因此暂时无法使用无线蓝牙话筒设备,望老师们知悉并谅解; 7.新入职的教师请到二教A105办公室领取临时多媒体卡片; 8.遇到问题不能自行解决可以使用语音求助系统或电话联系管理员。 9.报修电话:13263883103 报修地址:二教A 105办公室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域名服务,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可靠运行,推动中文域名和国家顶级域名发展和应用,促进中国互联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参照国际上互联网域名管理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域名服务及其运行维护、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域名服务(以下简称域名服务),是指从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和管理、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域名注册、域名解析等活动。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全国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互联网域名管理规章及政策; (二)制定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域名资源发展规划; (三)管理境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 (四)负责域名体系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负责与域名有关的国际协调; (七)管理境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八)管理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服务实施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域名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三)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和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域名系统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五)依法保护用户个人信息和合法权益; (六)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域名解析服务; (七)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其他与域名服务相关的活动。 第五条 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公告。根据域名发展的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以对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进行调整。 第六条 “.CN”和“.中国”是中国的国家顶级域名。 中文域名是中国互联网域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和支持中文域名系统的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第七条 提供域名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互联网域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运行。 第二章 域名管理 第九条 在境内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的相应许可。 第十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根服务器设置在境内,并且符合互联网发展相关规划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保障域名根服务器安全可靠运行的场地、资金、环境、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域名管理系统设置在境内,并且持有的顶级域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要求;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完善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技术方案以及与从事顶级域名运行管理相适应的场地、资金、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五)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监督机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境内设置域名注册服务系统、注册数据库和相应的域名解析系统; (二)是依法设立的法人,该法人及其主要出资者、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具有与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相适应的场地、资金和专业人员以及符合电信管理机构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具有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和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能力、提供长期服务的能力及健全的服务退出机制; (五)具有健全的域名注册服务管理制度和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监督机制; (六)具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管理人员、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和相关技术、管理措施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设立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应当向住所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依法诚信经营承诺书; (二)对域名服务实施有效管理的证明材料,包括相关系统及场所、服务能力的证明材料、管理制度、与其他机构签订的协议等; (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及措施; (四)证明申请单位信誉的材料。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 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电信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需要组织专家论证的,论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予以许可的,应当颁发相应的许可文件;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许可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七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在许可有效期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拟终止相关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户,提出可行的善后处理方案,并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 原发证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向社会公示30日。公示期结束60日内,原发证机关应当完成审查并做出决定。 第十九条 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延续;不再继续从事域名服务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委托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应当对域名注册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受委托开展市场销售等工作的过程中,应当主动表明代理关系,并在域名注册服务合同中明示相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及代理关系。 第二十一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境内设立相应的应急备份系统并定期备份域名注册数据。 第二十二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许可相关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还应当标明与其合作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单。 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应当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其代理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名称。 第三章 域名服务 第二十三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的服务。 第二十四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通过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不得为未经电信管理机构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二十六条 域名注册服务原则上实行“先申请先注册”,相应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注册保留字制度。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注册、使用的域名中,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服务。 第二十九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采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要求他人注册域名。 第三十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应当要求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域名持有者真实、准确、完整的身份信息等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域名注册申请者提供的域名注册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要求其予以补正。申请者不补正或者提供不真实的域名注册信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为其提供域名注册服务。 第三十一条 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公布域名注册服务的内容、时限、费用,保证服务质量,提供域名注册信息的公共查询服务。 第三十二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存储、保护用户个人信息。未经用户同意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提供给他人,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域名持有者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办理域名注册信息变更手续。 域名持有者将域名转让给他人的,受让人应当遵守域名注册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 域名持有者有权选择、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原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域名持有者转移其域名注册相关信息。 无正当理由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电信管理机构依法要求停止解析的域名,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设立投诉受理机制,并在其网站首页和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投诉受理方式。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投诉;不能及时处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和处理时限。 第三十六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具备相应的技术、服务和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能力,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保障解析服务质量和解析系统安全。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第三十七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擅自篡改解析信息。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的IP地址。 第三十八条 提供域名解析服务,不得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 第三十九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其使用域名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不得将域名用于实施违法行为。 第四十条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配合国家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检查工作,并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采取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 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发现其提供服务的域名发布、传输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采取消除、停止解析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一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配置必要的网络通信应急设备,建立健全网络与信息安全监测技术手段和应急制度。域名系统出现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时,应当在24小时内向电信管理机构报告。 因国家安全和处置紧急事件的需要,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服从电信管理机构的统一指挥与协调,遵守电信管理机构的管理要求。 第四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认为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的域名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已注册的域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注销,并通知域名持有者: (一)域名持有者申请注销域名的; (二)域名持有者提交虚假域名注册信息的; (三)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应当注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以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域名服务的监督检查。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接受、配合电信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鼓励域名服务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公众监督域名服务。 第四十五条 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电信管理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业务开展情况、安全运行情况、网络与信息安全责任落实情况、投诉和争议处理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六条 电信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执行法律法规和电信管理机构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电信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有关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十七条 电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其违反本办法并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电信管理机构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正常的经营和服务活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域名注册信息。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立域名根服务器及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电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或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为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提供域名注册服务,或者通过未经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开展域名注册服务的; (二)未按照许可的域名注册服务项目提供服务的; (三)未对域名注册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验的; (四)无正当理由阻止域名持有者变更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域名解析服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信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一)擅自篡改域名解析信息或者恶意将域名解析指向他人IP地址的; (二)为含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内容的域名提供域名跳转的; (三)未落实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的; (四)未依法记录并留存域名解析日志、维护日志和变更记录的; (五)未按照要求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域名进行处置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向社会公告。 第五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册、使用域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域名:指互联网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IP地址相对应。 (二)中文域名:指含有中文文字的域名。 (三)顶级域名:指域名体系中根节点下的第一级域的名称。 (四)域名根服务器:指承担域名体系中根节点功能的服务器(含镜像服务器)。 (五)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域名根服务器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六)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并承担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 (七)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指依法获得许可、受理域名注册申请并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八)域名注册代理机构:指受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委托,受理域名注册申请,间接完成域名在顶级域名数据库中注册的机构。 (九)域名管理系统:指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在境内开展顶级域名运行和管理所需的主要信息系统,包括注册管理系统、注册数据库、域名解析系统、域名信息查询系统、身份信息核验系统等。 (十)域名跳转:指对某一域名的访问跳转至该域名绑定或者指向的其他域名、IP地址或者网络信息服务等。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中规定的日期,除明确为工作日的以外,均为自然日。 第五十七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相应许可开展域名服务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许可手续。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许可的域名根服务器运行机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其许可有效期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效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阅读全文 >
(20170426办公会审定) 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电子邮件系统安全和正常运行,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教育部《教育行业网络安全综合治理行动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校所有教职工和学生均可免费申请一个海南大学电子邮箱(后缀名为@hainu.edu.cn),学校各部门校园网公务邮箱根据工作需要由网教中心统一分配。 第三条 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可通过登录学校校内门户申请邮箱,填写个人相关信息,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后即可使用。公务邮箱管理用户由各单位指定,报网教中心备案。 第四条 用户在使用电子邮箱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邮箱仅限本人(本部门)使用,禁止将个人邮箱以各种形式转让给他人使用;邮箱账号和密钥,由用户自行负责保管,密码丢失的,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修改。 (二)各部门开展对公业务应当使用校园网公务邮箱。 (三)邮箱传送的信息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用户对自己的邮箱使用活动负完全的法律责任。 (四)由于使用邮箱可能导致的一切后果及损失,如通过电子邮件购买商品、服务、进行网络交易等造成的损失等,由用户自行承担。 第五条 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电子邮件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保障电子邮件系统的正常运行(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其职责如下: (一)保护用户的注册信息和电子邮件内容的隐私权,不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注册信息,未经用户本人许可的不得阅读其电子邮件内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于违反有关规定的用户做出相应处理。如发现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随时中断或终止该用户的邮箱使用权,并报相关部门追究其责任。 1、利用邮件传播不健康信息; 2、违反信息安全保密条例造成国家或学校失密; 3、利用电子邮箱对他人进行骚扰; 4、盗用、破坏他人账号; 5、利用电子邮箱进行商业广告活动和传送“垃圾邮件”; 6、其它违反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 (三)因邮件服务器维护而暂停服务时提前发出公告。 (四)根据需要,对用户名发生重名、不恰当者,提出建议和拒绝该用户名;有权调整用户邮箱存储空间的大小;有权处置闲置一年以上的邮箱账号。 第六条 电子邮件的传输要经过许多网络设备和链路,有多种因素造成邮件可能不能送达,同时电子邮件系统有可能因发生不可抗拒原因而导致邮件丢失,学校不承担由此对用户造成的损失。建议用户建立多种传输途径,并将已阅读、发送过的邮件内容另外保存。 第七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www.hainanu.edu.cn 阅读全文 >
(20170426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同时为学校各类大型考试活动提供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主要是指为保障校园的主要道路、校门、公共楼宇、公共场所、重要场馆、重点保密部位等的安全建设实施的视频监控。按辖管区域分为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和单位视频监控子系统。 第三条 校园视频监控属于特殊安防系统,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删除、修改系统运行程序和记录; (二)擅自关闭系统或者改变系统的用途和范围; (三)泄露系统的秘密; (四)将系统记录资料用于不正当目的; (五)其它妨碍系统运行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管理与维护 第四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建设本着“学校统筹,分级建设”的原则,全校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网教中心”)统筹负责,保卫处、教务处、研究生处作为视频监控系统的主要使用用户,负责日常巡查管理,发现故障或异常,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报网教中心检修;各二级单位根据工作自身需要建设视频监控子系统,其维护管理由各二级单位负责。 第五条 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维护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纳入年度预算。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维护经费由网教中心统筹管理。 第六条 新增公共视频监控摄像点,原则上应按照项目建设要求进行可研、立项,并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紧急情况需新增个别摄像点,由使用单位提出需求,报学校批准后,网教中心会同使用单位制定安装方案,并使用单位填写《工勘记录表》(附件1)。经询价后,由网教审核实施。 第七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前端的日常维修由使用单位出具故障点位统计(附件3),标明当次需要维修的监控点位或设备,通过OA发送电子文档或者送交纸质文档到网教中心。网教中心收到后进行研判分析,决定是否需要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视频资料保存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保存期内禁止删除或覆盖视频资料。 第九条 各单位在新建、修缮道路、房屋等设施时,不得随意停用、挪移、损坏电子监控系统设备。如因单位建设规划确实需要停用、挪移的,须提前报告网教中心及相关单位(附件4),经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任何单位与个人未经网教中心和保卫处同意,不得随意移动、遮挡、关闭视频监控设备的电源和损坏视频监控设备。如发现有损坏公共视频监控设备的行为,学校将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监控系统须明确专人负责,并报保卫处备案,要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布防,如因人员调动、工作原因更换布防、撤防责任人,需及时通报保卫处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网教中心负责对相关监控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其中包括监控系统突发情况的操作演练,提高员工对突发事件的处理的熟练程度,并监督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监控系统工作人员须定期对监控设备进行检查,发现监控设备损坏,应及时报网教中心,由网教中心派人维修,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尤其开学、考试、重大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 第十三条 组织重大考试活动需要全程视频监控保障的,组织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教务处,经教务处同意后送达网教中心。 第三章 视频监控工作人员职责 第十四条 视频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制度,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改变监控系统的用途,将其用于采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及其它合法权益的信息; (二)删改、破坏留存期限内的监控系统信息资料的原始记录; (三)故意隐匿、毁弃监控系统采集的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资料; (四)向本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提供监控系统的信息资料。 (五)改变监控系统的设施、设备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五条 如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学校将追究单位领导和个人行政责任,涉嫌违法的,将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一)故意遮挡和损坏监控设备; (二)因工作失职造成监控录像及相关资料外泄的,以及造成不当后果的; (三)监控系统管理人未及时布防,给单位和学校造成损失的; (四)不能认真履行有关管理职责、玩忽职守的。 第十六条 公共视频监控系统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值班工作人员应当利用监控设备做好重点部位、重点时段的巡查工作,发现涉及公共安全和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可疑信息,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巡逻人员和门卫下达指令,各部门工作人员必须服从。 第十七条 监控值班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如下纪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控制室,严禁带零食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 (二)严格执行登记制度,凡是发现可疑情况,应认真记录下来; (三)做好交接班手续,无遗漏,无差错,登记准确及时,内容清楚; (四)严格按操作程序进行,保护好各种监控设备、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告。 (五)不利用监控平台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 第四章 视频监控资料管理 第十八条 视频监控资料属学校内部管理资料,其调阅使用实行审批登记制度。系统维护人员、监控值班人员、主管领导例行工作期间,查阅视频监控资料,应当如实登记。严禁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进入监控室, 操作监控设备,查看、复制、删除录像资料。 第十九条 严禁以个人身份调阅视频监控资料。校内外单位(部门)因工作需要调阅视频监控资料,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如下: (一)校内单位(部门)申请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程序 1.调阅单位填写《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明确调阅内容和用途,经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报保卫处初审。涉及学生管理事务需调阅视频监控资料的,由学生所在学院向保卫处提出申请。 2.一般性事件(如校内考试行为管理、普通偷盗行为管理、上课行为管理等)由保卫处负责人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可调阅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各二级单位管理的视频监控资料的,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批准;涉及师生个人隐私、国家教育考试、试卷保密室、重点监控部位等方面视频资料需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方可调阅。 3.视频调阅由系统管理人员按照所申请的内容进行,并严格按要求填写调阅记录,明确记录调取人员、调取时间、调取用途、去向以及调阅视频资料的时间段等情况,同时做好相关资料的备份、保存。 (二)校外单位原则上不得调阅本校视频监控资料。国家公安机关、司法部门、学校主管厅局等部门确因业务需要,按如下程序办理调阅手续。 1.单位出具调阅请求公函,明确调阅用途、调阅人员、调阅方式。 2.调阅人员持单位公函和本人身份证件,填写《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资料调阅审批单》,经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3. 因公安机关、司法部门调查案件取证资料,经批准同意调阅的可根据需要同期拷贝视频资料。 第二十条 经审批同意调阅相关视频资料的单位(部门)及调阅人员,对其调阅视频资料负有安全保管和保密责任,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拷贝和截图所调阅的视频资料。因调阅单位(部门)和个人导致视频监控资料泄漏造成不良影响和法律后果,由调阅单位和相关人员负责。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调阅的视频监控资料,由网教中心统一保存,保存期限为一年(司法机关有规定的除外)。保存期间严禁删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规定自公布日起施行,由保卫处、网教中心负责解释。海南大学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管理和使用规定 阅读全文 >
为加强管理,规范工程建设及房屋新建、修缮工程中网络综合设计,保护信息化建设基础设施,确保校园网络的畅通,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1、校园公共区域各种道路、给排水、教学基地、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 2、校园公共区域新建楼宇、房屋(含课室)建设工程; 3、校园公共区域内房屋维修改造、装修、装饰工程; 4、校园公共区域内网络需求改变需要变更现有布线系统的工程。 二、具体规定如下 (一)新建房屋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网络综合布线设计,满足以下要求: 1、设计弱电间至少一间,面积6-10平方米; 2、每层楼应设计相当数量的弱电间,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 3、按房屋使用功能要求,预埋相应的入楼和楼内垂直通信管道。 (二)房屋修缮,应将网络使用要求列入修缮内容。由房屋使用者提出网络使用需求,包括房间功能、网络信息点数量、特殊带宽接入服务(如实验室、研究室等);建设部门将使用需求列入设计方案。 (三)道路设计及施工、园林绿化等工程需要破拆、开挖路面,应同时考虑是否对地下通信光纤造成破坏,或者需要同期预埋通信管道,减少二次施工对道路、绿地等的伤害。 (四)各类工程建设(含修缮、二次装修等)方案有关网络综合布线设计方案,应当报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审定。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应当加强施工监督,并参与验收。 (五)未经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通信光纤线路,不得擅自改变已有网络布线格局或者变更现有布线系统。 (六)各类工程建设(含修缮、二次装修等)未按要求设计网络综合布线造成网络无法正常使用的,由建设部门承担相应责任。建设部门、承建部门在施工过程造成程光纤、通信管网、路由、交换机等网络通信设施、设备损坏的,由建设部门、承建部门承担修复及修复费用等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三、本规定由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阅读全文 >
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先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三次审议。2015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了首次审议。2016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网络安全法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16年11月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会议以154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网络安全法。该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国第一部有关网络安全方面的法律,首次明确了网络空间主权的原则、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及运营者的安全义务,进一步完善个人信息保护规则,建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增加惩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重要数据跨境传输的规则等。 针对当前我国网络安全方面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该法都有明确规定。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针对网络诈骗多发态势,网络安全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涉及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doc 阅读全文 >
1、机房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常规的用电安全操作知识,了解机房内部的供电、用电设施以及操作规程。 2、进入机房合闸或关闭电源时不得戴手套、手上不得有水去合闸或关闭电源。 3、在真正接通设备电源之前必须先检查线路、接头是否安全连接,以及设备是否已经就绪,人员是否已经具备安全保护方可通电。 4、严禁随意对设备断电、更改设备供电线路,严禁随意串接、并接、和搭接各种供电线路。 5、发现用电有安全隐患,应即时采取措施解决,不能解决的必须及时向相关负责人员提出解决。 6、最后离开机房的工作人员,应检查所有用电设备,关闭长时间带电运作可能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用电设备。 7、妥善地保管好机房的钥匙。 8、严禁在机房内堆放任何杂物。 9、以上规定望大家严格执行做到,如违反规定,造成一切损失,后果自负。 阅读全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维护和使用网络,以及网络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坚持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发展并重,遵循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鼓励网络技术创新和应用,支持培养网络安全人才,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提高网络安全保护能力。 第四条 国家制定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战略,明确保障网络安全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目标,提出重点领域的网络安全政策、工作任务和措施。 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御、处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网络安全风险和威胁,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依法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 第六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采取措施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促进网络安全的良好环境。 第七条 国家积极开展网络空间治理、网络技术研发和标准制定、打击网络违法犯罪等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推动构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建立多边、民主、透明的网络治理体系。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网络运营者开展经营和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商业道德,诚实信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义务,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条 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第十一条 网络相关行业组织按照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网络安全行为规范,指导会员加强网络安全保护,提高网络安全保护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络、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 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网络安全标准体系。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组织制定并适时修订有关网络安全管理以及网络产品、服务和运行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支持企业、研究机构、高等学校、网络相关行业组织参与网络安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加大投入,扶持重点网络安全技术产业和项目,支持网络安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推广安全可信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保护网络技术知识产权,支持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学校等参与国家网络安全技术创新项目。 第十七条 国家推进网络安全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鼓励有关企业、机构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和风险评估等安全服务。 第十八条 国家鼓励开发网络数据安全保护和利用技术,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开放,推动技术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网络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并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做好网络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大众传播媒介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网络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企业和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开展网络安全相关教育与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培养网络安全人才,促进网络安全人才交流。 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一)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定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 (二)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三)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留存网络日志不少于六个月; (四)采取数据分类、重要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 网络产品、服务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不得设置恶意程序;发现其网络产品、服务存在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应当及时告知用户并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产品、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其产品、服务持续提供安全维护;在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期间内,不得终止提供安全维护。 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销售或提供。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公布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并推动安全认证和安全检测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检测。 第二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国家实施网络可信身份战略,支持研究开发安全、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推动不同电子身份认证之间的互认。 第二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及时处置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安全风险;在发生危害网络安全的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支持网络运营者之间在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通报和应急处置等方面进行合作,提高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障能力。有关行业组织建立健全本行业的网络安全保护规范和协作机制,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分析评估,定期向会员进行风险警示,支持、协助会员应对网络安全风险。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维护网络安全的需要,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公共通信和信息服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公共服务、电子政务等重要行业和领域,以及其他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实行重点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和安全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国家鼓励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外的网络运营者自愿参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体系。 第三十二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分别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行业、本领域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指导和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保护工作。 第三十三条 建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当确保其具有支持业务稳定、持续运行的性能,并保证安全技术措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 第三十四条 除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 (一)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负责人,并对该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 (二)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 (三)对重要系统和数据库进行容灾备份; (四)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应当通过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国家安全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采购网络产品和服务,应当与提供者签订安全保密协议,明确安全和保密义务与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业务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因业务需要,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进行安全评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其网络的安全性和可能存在的风险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评估,并将检测评估情况和改进措施报送相关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二)定期组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进行网络安全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三)促进有关部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以及有关研究机构、网络安全服务机构等之间的网络安全信息共享; (四)对网络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与恢复等,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 第四十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 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并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与用户的约定,处理其保存的个人信息。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 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第四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第四十五条 依法负有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四十六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诈骗,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送的电子信息、提供的应用软件,不得设置恶意程序,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和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知道其用户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停止提供服务,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报工作,按照规定统一发布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二条 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并按照规定报送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信息。 第五十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工作机制,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负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的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四条 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的风险增大时,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并根据网络安全风险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网络安全风险的监测; (二)组织有关部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对网络安全风险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三)向社会发布网络安全风险预警,发布避免、减轻危害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第五十六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履行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中,发现网络存在较大安全风险或者发生安全事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该网络的运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第五十七条 因网络安全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置。 第五十八条 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经国务院决定或者批准,可以在特定区域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设置恶意程序的; (二)对其产品、服务存在的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三)擅自终止为其产品、服务提供安全维护的。 第六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第六十四条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境外存储网络数据,或者向境外提供网络数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利用网络发布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信息,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电子信息发送服务提供者、应用软件下载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安全管理义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网络安全风险、网络安全事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二)不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采取停止传输、消除等处置措施的; (三)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四)拒不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的。 第七十条 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一条 有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七十二条 国家机关政务网络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三条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将在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境外的个人或者组织从事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务院公安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可以决定对该个人或者组织采取冻结财产或者其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络,是指由计算机或者其他信息终端及相关设备组成的按照一定的规则和程序对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传输、交换、处理的系统。 (二)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三)网络运营者,是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 (四)网络数据,是指通过网络收集、存储、传输、处理和产生的各种电子数据。 (五)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民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第七十七条 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军事网络的安全保护,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网信息安全,使校园网更好地服务于教学、科研和管理,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学校指定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提供服务器托管服务,即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提供恒温恒湿无尘机房存放相关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服务器(包括相关单位在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申请的虚拟服务器),并提供安全防护等服务。用户通过远程方式对服务器站点数据进行修改和管理。第三条 为明确职责,规范管理,在服务器入驻前,使用单位必须与网络与信息化中心签订《贵州商学院服务器托管协议》。第四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提供虚拟服务器申请服务,虚拟服务器申请仅对学校各部处学院和科研机构开放,相关部门应提前填写《贵州商学院虚拟服务器申请表》,经审批后开通。第五条 在服务器入驻时,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服务器管理员需严格遵守以下操作流程:1、检查机器卫生状况,不洁服务器拒绝接受;2、安装杀毒软件并全盘扫描;3、分配IP地址,并确保网络链接正常,按信息管理系统工作性质设置访问带宽;4、填写《贵州商学院服务器托管信息表》并归档;第六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对托管服务器负有保管责任,并向托管方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不得擅自更改托管服务器的硬件与软件配置及数据。申请开通虚拟服务器的,网络中心将按照《贵州商学院虚拟服务器申请表》中服务器配置的参数提供虚拟空间,操作系统、数据库以及中间件等的安装由申请部门自行部署。第七条 托管方的业务管理维护默认为远程管理方式。如果托管方需要现场操作,需到网络与信息化中心信息资源部登记后,在技术人员陪同下进入托管服务器所在机房进行相关操作。托管方只能对所托管服务器进行操作,不得对机房内其它服务器进行任何操作。第八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有权对托管服务器进行必要的监控,以保证校园网的正常运行。在紧急情况下(如服务器受到网络攻击,服务器中毒影响到校园网运行等),有权根据《敏感时期和校园网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程》处理。第九条 在服务器发生一般故障时,服务器管理员应及时通知托管方,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和填写值班记录。第十条 托管方需指定专人负责托管服务器的运行维护,并在办理托管手续时详细填写管理人员相关信息。若管理人员或相关信息(如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网络与信息化中心,否则因故障排除不及时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托管方承担。第十一条 托管方自行管理其托管服务器的操作系统、业务系统及相关数据,负责服务器操作系统补丁的及时更新,保管和定期更改口令(包括所有密码账户的保密及管理、系统端口的权限控制),备份重要系统数据。第十二条 申请的虚拟机仅限部署学校级别应用,不得将申请的虚拟机用于商业及其他用途,不得利用通过本申请服务获得的校内资源牟利;违反规定,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有权停止所申请虚拟机的运行。第十三条 托管方所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和上级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的要求。不得在站点和应用系统中出现任何广告和商业信息。不得在被托管服务器上进行与工作业务无关的网络行为(如开设代理服务器、对网络进行扫描、下载、挂升级软件、游戏等)。一旦发现上述情况,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有权强行关闭服务器,责令托管方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向学校报告;触犯法律或产生严重后果的,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对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校园网内资源流失等重大事故者,由违规用户及所属部门负全责;对因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违规用户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阅读全文 >
一、巡检时间每个工作日上午上班和下午下班前各巡查一次二、巡检目的进行服务器的检查,对系统数据库进行备份以及软件系统的检查;进行机房网络设备的检查;进行学校中心机房网络状态的检测。及时查找、发现网络及信息系统设备隐患,排除故障。三、巡检要求1.巡检期间,进行状态检查,若发现问题,如计算机机房物理环境异常、设备状态异常、网络或应用系统故障,应立即按操作规程执行进行恢复操作。(1)电源、UPS:检查机房供电状况,UPS工作情况、指示状态。(2)服务器:检查服务器是否当机,服务器(磁盘阵列)硬盘灯指示是否正常。(3)机房环境:检查机房空调工作状态,机房温度。(4)网络设备:检查网络设备,包括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及其属设备。检查设备工作状态。(5)网络通道:检查内外网络通道状态,包括校园内部局域网、互联网、教育科研网的网络通道状态。(6)数据库:1.检查信息系统数据库服务是否正常。2.如果故障按恢复规程无法有效恢复,特别是当发生机房环境(动力、空调)故障、关键的设备、网络、系统、服务如无法及时恢复时,应立即通知分管负责人和中心领导,由相关领导协调资源进行故障处理。3.故障处理过程必须在机房日常巡检表中详细记录,以备查阅。四、中心机房现场管理要求1.除部门相关的工作人员外,其他工作人员进出机房,需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方可进入,同时中心管理人员要在现场,检查监督其人员工作,避免其他人员未经授权擅自接触机房物理设备。2.机房的机柜、线缆、设备等的标签管理规范;3.机房环境清理。网络与信息化中心2016年11月8日 阅读全文 >
为科学、有效地管理中心机房,保证网络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和使用,结合我校网络结构及运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制度,请遵照执行。 一、机房日常管理 1.管理目标是保证中心机房设备与信息的安全,保障机房具有良好的运行环境和工作环境。 2.机房日常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3.机房钥匙要严格保管,不得随意转借,一旦丢失要及时报告并积极寻找,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 4.无关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机房,更不得动用机房设备、物品和资料,确因工作需要,相关人员需要进入机房操作必须经过批准方可在管理人员的指导或协同下进行。 5.机房应保持清洁、卫生,温度、湿度适可,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携带无关物品尤其是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危险品进入机房。 6.消防物品要放在指定位置,任何人不得随意挪动;机房工作人员要掌握防火技能,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正常。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切断电源、报警、使用灭火设备等正确方式予以处理。 7.硬件设备要注意维护和保养,做到设备物卡相符、设备使用状态记录完整。 8.建立机房登记制度,对本地局域网、广域网的运行情况建立档案。未发生故障或故障隐患时,网管人员不可对中继、光纤、网线及各种设备进行任何调试,对所发生的故障、处理过程和结果等要做好详细记录。 9.管理人员应做好网络安全工作,严格保密服务器的各种帐号,监控网络上的数据流,从中检测出攻击的行为并给予响应和处理。 10.管理人员要对数据实施严格的安全与保密管理,防止系统数据的非法生成、变更、泄露、丢失及破坏。管理人员应在数据库的系统认证、系统授权、系统完整性、补丁和修正程序方面实时修改。 二、设备管理 1.管理人员对各种网络设备的使用需按操作程序或使用说明书进行。 2.经常对硬件设备进行检查、测试和修理,确保其运行完好。 3.所有贵重设备均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不得外借或由非专业人员单独操作。 4.中心机房的所有设备未经许可一律不得挪用和外借,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借用期间如有损坏由借用单位或使用人员负责赔偿。 5.硬件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及时上报,填写报告单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中心机房及其附属设备的管理(登记)与维修由网管人员负责。设备管理人员每半年要核准一次设备登记情况。 7.中心机房主机(系统服务器)、网络服务器及其外围设备由网管人员每天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和维护,尤其是设备供电、运行状态是否正常等要时常检查和维护。 三、系统软件、应用软件管理 1.软件要定期进行系统维护与备份。 2.应用软件、应用数据应根据运行频率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备份工作。 3.应用软件的源程序除了在磁介质上备份以外,管理人员应自己进行备份,以防应用程序发生意外,难以恢复。 4.为了便于对系统软件进行应用与管理,机房中须备有与系统软件有关的使用手册和各种指南等资料,以便维护人员查阅。其资料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拿出机房。 5.应用软件人员应将项目的调研资料、各阶段的设计说明书、图表、源程序、应用系统运行流程图等进行分类归档,以便查阅。 6.当应用软件修改时,具体的功能修改、逻辑修改、程序变动等,都应有相应的文档记录,以备查阅。 7.为确保软件系统的安全,磁介质除了应有专人管理外,还应配备防火器具,确立防磁、防静电、防灰尘等有效措施(建筑上保证),磁介质保管要明确责任,遵守出入库制度。 四、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 1.网管人员应有较强的病毒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病毒检测(特别是服务器),发现病毒应立即处理。 2.采用国家许可的正版防病毒软件并及时更新软件版本。 3.未经领导许可,网管人员不得在服务器上安装新软件,若确实需要安装,安装前应进行病毒例行检测。 4.经远程通信传送的程序或数据,必须经过检测确认无病毒后方可使用。 五、数据保密及数据备份 1.根据数据的保密规定和用途,确定使用人员的存取权限、存取方式和审批手续。 2.禁止泄露、外借和转移专业数据信息。 3.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业务数据。 4.管理人员制作数据的备份要异地存放,确保系统一旦发生故障时能够快速恢复,备份数据不得更改。 5.业务数据必须定期、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存,保存期限至少2年。 6.备份的数据由网管人员负责保管,备份的数据应在指定的数据保管室或指定的场所保管。 7.备份数据资料保管地点应有防火、防热、防潮、防尘、防磁、防盗设施。 六、安全检查管理 1.中心机房安全是关系到学校网络运行安全的一件大事,是保证各个业务系统正常工作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须坚持定期安全检查。 2.中心机房自检每年进行一次,且须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进行限期整改。 阅读全文 >
贵 州 商 学 院 黔商院发〔2016〕45号 贵州商学院校园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保障网络的安全、稳定运行和信息交流的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管理和广大师生员工服务,依照《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部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学校各部门的网络宣传工作,并负责校园网主页及相关栏目信息数据的收集、整理、审核、发布以及各子网页信息数据的监督检查工作。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审核在贵州商学院协同办公平台(OA)中信息及最终发布工作。 第三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全校的计算机网络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起草校园网络管理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各学院、各部门网站和网页的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学院、各部门应设立信息员专门负责本部门网络信息的发布、管理、安全及维护工作。 第五条 校园网用户必须遵守《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网络的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章 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校园网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 第七条 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校园网的主干设施、各节点的网络设备及其线路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网络通畅与正常运行。 第八条 各用户的接入设备由用户自行管理、维护。 第三章 网络用户守则 第九条 网络用户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机密、破坏社会安定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得查阅、发布各种有害信息。 第十条 用户有义务配合国家安全部门、学校网络与信息化中心依法对网络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及采取的必要措施。 第十一条 任何用户未经许可不得开通Email、 Web、Newsgroup、FTP等服务,不得在网上随意发布公共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用户未经许可不得在网上进行商业和其他任何盈利性活动。 第十三条 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限于)商业公告、散布计算机病毒、进入未经授权的计算机系统、盗用非法的IP地址入网等。 第十四条 网络用户有义务及时向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报告任何违反用户守则的行为,并对自己在网络使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章 网络安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校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互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学校各学院、各部门必须对自己申请上网的信息负责。涉及国家和学校机密的信息严禁申请上网。 第十七条 学校内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校园网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和应用的活动。 第五章 信息发布的管理 第十八条 各学院、各部门可以在校园网上建立自己的部门网站,并指定信息员负责本部门的信息搜集、整理、制作和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部门领导审核所发信息并对拟发布信息负有相应的安全责任,信息员对发布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学校网站和部门网站不得发布、传播、链接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条 任何部门未经申请同意,不得私设部门网站,发布各种信息。 第六章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网络与信息化中心有权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提出整改建议、暂停甚至终止该单位或个人的联网,并向其直接领导汇报处理情况和意见,对情节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报司法部门查处。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网络与信息化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阅读全文 >
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是网络管理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网络的运行维护管理包括通信维护管理(交换机、路由器、光纤、双绞线),应用维护管理(服务器、网络安全设施,操作系统及应用系 统)及用户维护管理(用户的权限,用户的咨询及用户的培训)等部份,为了做好网络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络通信设备、网络操作系统及应用软件的维护管理 1.根据网络的使用情况及时检测、调整网络通信设施的状态参数, 力求使网络通信设施处于最佳运行状况。 2.对于网络通信设施的一般性调整(局部性),由网络通信设施管理人员自行实施,在调试完毕后,务必保存现行的运行配置,并在巡查日志上做纪录。 3.对于网络通信设施的重大调整,必须报部门领导,并经部门领导协调审定后方可实施,实施务必保存调整前运行配置及现行的运行配置,并在巡查日志上做记录。 4.对于改动的运行调整情况,在每周召开的中心会议上通报全体人 员及时掌握情况。 5.以周为单位,建立主值班制度,主值班人员在值班期内负责运行状况的监测、记录,负责完成一般性调整工作,及时向各管理负责人报告值班期内重大事件,请示处理意见,并参与实施。 6.运行维护必须检测记录下列情况。DNS、WEB 的运行状况、核心路由器、交换机的带宽占用情况、数据包的协 议分类情况、丢包情况,并根据检测情况及时调整网络状况。 7.详细记录设备的故障情况及故障处理的情况。 8.及时安排处理用户报修的网络通断问题,保证网络设备及线路的 畅通。 9.维护管理如果影响到用户的工作,必须事先报告中心主任,经过批准并通知用户,再进行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尽量将影响范围及时间控制在最少。 二、用户管理 1.热情为用户服务,在服务过程中热情礼貌。做好规章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 2.加强对用户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用户上网时的遵章守法意识, 提高用户在上网时的操作水平、自我保护意识及用户单机的维护水平。 3.做好用户上门及电话咨询工作,耐心细致,热情服务。 4.用户服务应作好服务记录。 阅读全文 >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校园网用户入网管理暂行办法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的精神和《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校园网用户守则》,为了推动我院校园网的建设和应用,规范用户入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2、我院校园网提供网络服务,服务对象为全校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部门和有关社团(以下统称部门),以及全校师生员工个人(以下统称个人)。各部门和个人获得本校园网网络服务之前,必须根据本办法履行入网申办手续。 3、任何单位、本院任何机构和校内外任何个人,未履行入网申办手续并获批准,均不得擅自接入本校园网。 4、具有入网需求和具备入网资格,同时具备连网基本技术条件的部门和个人,均可根据本办法申请入网,经批准后成为本校园网的合法用户,享受相关网络服务,并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 5、全院各部门和个人,均具备本校园网入网资格,可分别以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的身份申请入网。 6、已完成网络综合布线工程建设,且布线工程符合本校园网建设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经本校园网管理部门鉴定或认可,可视为已具备连网的基本技术条件。 7、接入本校园网所需的终端设备、场所及其他相关条件,由申请入网者自行备置。特殊情况下,个别接入条件的设备也可由本校园网管理部门提供支持。 8、各部门和个人申请入网,事先均须认真阅读和理解《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守则》、本办法及其他有关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主干网用户规则和本校有关校园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各类申请者(部门或个人)办理申请入网手续,即被认为已认同和承诺在入网后遵守上述法律法规、规则和规章制度。 9、学校各工作部门申请入网的,应由该部门从网络节点(或网络结点群,以下统称节点)所处科室(办公室、班组)或部门其他工作人员中,指定一名“节点使用负责人”,协助部门领导具体负责节点的使用管理;学校各社团申请入网的,应由该社团负责人担任“节点使用负责人”,负责节点的使用管理;学生以个人用户身份申请入网的,应有寝室长或从本寝室学生个人用户中选定的一名学生担任本寝室的“节点使用管理人”,负责节点使用的监督管理;教职工个人组成的群体,通过自筹经费完成连网基本技术条件的,可分别以个人身份申请入网,但也须从该群体中选定一名教职工作为“节点使用管理人”,负责节点使用的监督管理。 10、各部门和个人入网,均须通过填写《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入网申请登记表》提出申请。部门用户应由“节点使用负责人”和部门领导(社团主管工作部门领导)联名签署申请登记表内的申请书;按前款要求须设有“节点使用管理人”的,应由个人用户和“节点使用管理人”联名签署申请登记表内的申请书;其他个人用户情形,可由个人用户签署申请登记表内的申请书。 11、入网申请登记表在完成用户环节的填写后,由用户方面递交到本校园网管理部门。个人用户在递交申请登记表时,应一并向本校园网管理部门交验反映用户方面入网资格的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资料。 12、本校园网管理部门在收到用户方面递交的入网申请登记表时,应由网络系统管理人员或经授权的本校园网管理部门其他工作人员及时验明其入网资格和入网基本技术条件,并代表校园网管理部门对一般申请者签署准予入网与否的意见。 13、对自筹经费完成连网基本技术条件的,或要求分配固定IP地址的,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申请者,网络系统管理人员应在签署个人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将申请登记表转呈本校园网管理部门领导签署准予入网与否的意见。 14、对最终获准入网的用户,本校园网管理部门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协助用户接入校园网从而成为本校园网的合法用户,并在申请登记表中做好接入记录。 15、接入本校园网的有关个人用户,须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向本校有关部门交纳有关网络服务费用。有关本校园网网络服务收费管理的制度和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16、本校园网用户在使用网络服务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和配合本校园网管理部门及本校其他相关部门的统一管理。 17、当用户停止使用本校园网的网络服务时,需提前3天向本校园网管理部门出具书面申请,经核实检查后注销该用户。 18、因违反有关网络使用的法律法规、规则和规章制度,受到停止使用本校园网网络服务处罚的用户,以及因其他特殊原因并经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同意,需要强制停止其使用网络服务的用户,本校园网管理部门有权强制注销该用户的合法用户身份。 19、本办法由本校校园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0、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校园网入网申请登记表 №: 部门名称 (用户姓名) 科室名称(部门/寝室) 入网用途 £办公 £教学 £科研 £个人£其他: 节点处所位置 申请经办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特殊要求 入 网 申 请 书 兹申请经由上述节点接入校园网,并保证强化网络使用自律意识和行为,加强网络使用监督管理,注重提高网络安全应用意识和能力,并强化网络应用安全防范措施,入网后:(一)主动学习和严格遵守以下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1、 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政令;2、 中国教育科研网及相关主干网有关网络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规则;3、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有关校园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特别承诺:1、 不利用网络从事各种犯罪活动;2、 不破坏网络设施及网络系统,不利用网络散布计算机病毒,不损害和干扰其他网络终端;3、 不利用网络窃取和泄露国家、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和有关单位的机密,不利用网络窃取和散布其他网络用户的非共享信息,不利用网络侵害他人的个人隐私权;4、 不访问有反动、淫秽等有害信息内容的站点,不利用网络传播有害信息,发现校园网上的信息资源中有有害信息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报告;5、 未按规定取得特别许可,不利用校园网从事商业活动;6、 未按规定取得特别许可,不私自利用校园网及其服务系统功能建立HTTP、Email、FTP、BBS、网上聊天、网上寻呼等网络服务,不私自盗用校园网电子邮件系统的服务;7、 不私自改动IP地址;8、 不利用校园网从事其他禁止或不宜的活动。(三)在校园网使用过程中,对用户终端设备出现的各种硬件损坏和各种数据破坏、丢失、失窃等事由,免除桂林航天工业学院及其网络管理部门的一切责任。(四)按有关规定及时缴纳网络使用的相关费用。节点使用负责人(个人用户)签名: 年 月 日部门负责人(节点使用管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网络系统管 理人员意见 £ 固定IP: 掩码:255.255.255. 网关: £ 动态分配IP 签名: 年 月 日 网络管理部 门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接入记录 接入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阅读全文 >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校园网用户守则 一、本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试行)》,并结合本校校园网建设、应用和管理的实际需要制定。 二、本校园网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实现校园内计算机连网、信息资源共享,并通过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与国际计算机网络互联,其服务对象为本校教职员工和学生。凡属桂林航院的在校学生、教师、校内各单位人员,愿意服从国家有关INTERNET用户管理法令,均可申请加入校园网。为了加强校园网的管理,保证校园网的安全,校园网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1、本校园网用户按类型分为部门用户和个人用户。各类用户入网,均须根据《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入网管理办法》提出申请,填写《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入网申请登记表》,提供所需资料,经校园网管理部门按规定审验、批准后,方可连入校园网并享受相关网络服务。 2、本校园网用户均须主动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承担相关义务和责任。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包括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信息网络的法律、法规、政令,中国教育科研网及相关主干网有关网络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规则,本校有关校园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3、本校园网用户不得从事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活动,不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有伤风化的有害信息。 4、本校园网用户不得进行任何干扰其他网络用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破坏网络资源和破坏网络设施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但并不局限于)商业广告、在网络上散布不真实的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侵犯他人的个人隐私权等。 5、本校园网IP地址的分配权属校园网管理部门。校园网管理部门只对符合校园网连网条件的用户分配IP地址。任何用户必须使用经过校园网管理部门授权使用的IP地址,否则将被视为干扰网络的行为。 6、校园网用户不得以任何名义向社会提供或开放互连网络服务。 7、本校园网用户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利用校园网及其服务系统功能建立有关网络服务,这些网络服务包括(但并不局限于)DHCP 、HTTP、E-mail、BBS、News、网上聊天、网上寻呼、视频点播、虚拟主机、代理等。 8、本校园网用户未经允许不得在校园网上进行商业和其它任何盈利性活动。 9、本校园网用户不得利用校园网进行其他禁止或不宜的活动。 10、本校园网用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与保密制度,并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本校园网用户对上网信息要进行审核,有关信息上网必须按规定报请批准或申报备案。 11、本校园网户必须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并接受和配合国家安全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网络安全监督检查。 12、本校园网用户均有义务向网络安全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任何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和网络有害信息。 13、本校园网用户对网络信息资源及软件的使用,应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14、本校园网用户在上班时间不许利用网络玩游戏、看电影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5、本校园网用户在利用网络服务时应保持必要的安静,避免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环境,用户离校必须到校园网管理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16、本校园网相关用户应及时按相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17、本校及其所属校园网管理部门拥有对违反本守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警告、停止网络连接、处罚和诉诸法律的权力。 18、本守则由本校校园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9、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 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1、为了加强我院校园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促进我院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以及教育部发布的《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桂林航院校园网用户守则》等规章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电子公告服务,是指在院内计算机网络上以BBS及其直接的扩展形式为上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条件的行为。 3、我院校级电子公告服务平台由学院网络信息管理部门开发构建,并由网络信息管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其服务宗旨是为师生员工进行学术研究、工作探讨、教学交流和信息沟通创建一个网络平台。 4、学院校园网管理部门是全院电子公告服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他部门和个人在院内计算机网络上设立BBS站,事先应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领导和校园网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方可建站。 5、在校园网上开展电子公告服务,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全校各BBS站必须接受和配合校园网管理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6、BBS站须实行站长和各版面版主分级负责制。校级BBS站站长由相关部门任命并报校园网管理部门备案。各站长人选必须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法制观念和网络信息安全意识,并拥有BBS站全部版面的管理权限。各版主必须是BBS站的合法用户,由站长任免,并记录备案。 7、BBS站对用户实行帐户管理。申请帐户需提供真实姓名和班级或工作单位等资料,经核实方能成为BBS站的合法用户。 8、BBS站站长(站务管理人员)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并对所发布的信息负责。 10、BBS站站长(站务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11、BBS站用户应当遵守有关法规的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9)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12、BBS站站长及版主必须对BBS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严密监控,如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规定第11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即时删除,并保存有关记录。 13、校园网管理部门和BBS站的相关部门,应定期和不定期地对相关BBS站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属于本规定第11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即时通告和责令BBS站站长(站务管理人员)进行处理。紧急情况下,校园网管理部门可暂停该BBS站的服务。 14、任何校园网用户发现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本规定第11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均有义务即时通知站务管理人员或校园网管理部门、相关部门。 15、学校各BBS站点如果未履行本规定第8条、第10条、第12条规定的义务的,由校园网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其整顿或关闭该站点。 16、在BBS站的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第11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学校可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7、本规定由学院校园网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18、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阅读全文 >
桂林航天工业学院校园网络运行系统监控概述 为了随时掌握校园网运行状况,对校园网运行情况进行监测,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购买深信服网络安全和上网行为控制管理系统,对校园网络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如图1; 图 1 深信服网络安全和上网行为控制管理系统 自主研发了基于MRTG的校园网流量监控系统,实现了对我校校园网络关键节点的实时监控,使网络管理员可以通过直观的网页观察及时了解各节点网络的异常情况,当流量出现异常变化时能够及时捕捉并加以调控; 图 2校园网实时状况监控 在数据中心机房安装了斯特纽机房环境监测系统和监控摄像头,能够对机房内的温湿度、漏水、UPS、市电等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通过摄像头实时观测机房出入情况,极大地提高了机房安全性。 图 3 斯特纽机房环境监测系统 阅读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