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主要职责
(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起草或拟订教育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拟订基础教育的评估标准、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中小学省级地方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直属高等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拟订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统筹协调、管理高等学校专业设置和调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高等学校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的建议,负责“211工程”的实施和协调工作,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负责统计教育经费投入情况。
(八)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除高等学校外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
(十)主管教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中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各类高等学历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实施国家学位制度。负责中等专业学校设立审批。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省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三)统筹管理并协调教育系统的外事工作,拟订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等方面的政策。规划、指导、协调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
(十四)拟订语言文字工作政策和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勤工俭学和贫困学生资助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的治安环境综合整治和突发事件处置。
(十六)承办云南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