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南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省教育厅,接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教育厅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其统筹协调。
第三条省教育厅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以及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教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研究提出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教育工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有关决策部署情况进行检查、指导与督促;领导厅机关、直属单位(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三)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全省各级各类教育资源,指导监督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统筹协调全省教育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四)依法组织实施对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负责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市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和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办学情况进行督导、检查、评估。监测全省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水平和质量。负责组织全省教育重大事项的专项督导。
(五)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统筹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地区教育的扶持与援助。负责全省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特殊教育和校外教育的统筹管理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六)负责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发展与改革,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管理。指导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七)负责协调管理全省高等教育工作。统筹指导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工作。指导高校办学体制、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规划并指导全省高校的学科专业布局和调整,完善促进终身教育培训的体制机制。
(八)统筹管理本部门教育经费及境外对本省的教育援助、教育贷款;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教育收费的政策规定;监测全省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组织管理全省学生资助工作;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体育卫生与美育工作、劳动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统维护稳定以及学校安全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统筹协调各级各类学校校长、教师培训和教师教育,指导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制度的实施。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全省教育领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一)负责全省各级各类学历教育的学籍和学历管理工作。协调制定高校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实施国家学位制度,承担省学位委员会有关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校开展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就业工作。
(十二)规划和协调教育系统重大科研工作。指导院校高新技术研究与推广、科研成果转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协调和指导学校开展教学研究工作。
(十三)加强教育领域对外开放。指导教育系统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合作与交流,协调管理中外合作办学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监督管理自费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训合作,培养高水平的国际化人才。指导外籍教师聘请和外国留学生管理工作。指导汉语国际推广工作。
(十四)承担全省语言文字的管理工作。制定全省语言文字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语言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对直属事业单位(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六)完成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