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教育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自治区党委对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法律法规,拟定全区教育改革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地方性教育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区教育领域改革有关工作。
2.负责全区教育领域党的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教育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和群团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和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工作。
3.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稳定安全工作。
4.负责全区基础教育(含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民办教育、特殊教育的宏观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设置标准,负责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主管全区教师工作。
5.统筹管理全区各级各类教育的课程和教材工作,负责地方教材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教育科学研究工作,承担全区教育信息化建设和教育统计工作。
6.研究制定全区教育考试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区学生管理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创新创业教育和就业工作。
7.拟订全区教育经费政策并监督实施,管理自治区级教育经费和教育国有资产,组织开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负责学生资助工作。
8.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负责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和推广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双语教育工作。
9.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负责督政督学和质量监测工作。
10.组织指导全区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教育受援工作,负责内地办学有关工作。
11.完成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