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教育厅职责
(一)拟订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指导教育督导工作,负责组织和指导对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验收工作,指导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的监测工作。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拟订中等职业教育专业目录、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指导中等职业教育教材建设和职业指导工作。
(六)指导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拟定高等教育学科专业目录和教学指导文件,提出高等学校的设置、更名、撤销与调整建议,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督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
(八)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国防教育工作及勤工俭学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的党建和稳定工作。
(十)主管全省教师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负责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十一)负责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商等教育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规划、指导高等学校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参与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重大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工作,指导高等学校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建设,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的学位制度,承办省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三)归口管理教育系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出国留学、来华留学、中外合作办学及外国教育专家等工作,开展与港澳台的教育合作与交流,管理非教育系统出国留学人员派出。
(十四)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组织协调并监督检查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实施,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五)负责学生资助工作,归口管理国外、海外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指导教育专业学会、协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