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中共黑龙江省委高等学校工作委员会是中共黑龙江省委派出机构,与其合署)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设立,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研究制定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规划并指导实施。研究全省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党的建设及其他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二)推进建设科教强省,拟订全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和规划,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并贯彻实施。
(三)负责全省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发布工作。
(四)承担全省基础教育的宏观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农村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提出保障全省各类学生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措施。落实基础教育办学标准,规范基础教育学校办学行为。拟订全省基础教育政策措施,推进教学改革。组织审定基础教育省级课程教材。规划、组织、指导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指导全省教育的督导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对各级各类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检查验收、质量监测等工作。负责组织指导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验收工作。
(六)统筹协调和指导全省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制定并组织实施职业院校教育教学政策措施。指导职业院校专业建设、教材建设、教师培养培训和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承担继续教育宏观指导工作。
(七)指导全省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深化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责任。承担各类高等教育教学的统筹管理,拟订高等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高等学校的设置、撤销、更名和调整。指导各级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指导高校后勤改革与管理工作。
(八)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学生资助的政策和有关规定。负责统计并监测全省教育经费投入和执行情况。负责全省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经费、国家和省有关教育专项经费管理,统筹管理全省教育捐资和贷款。负责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
(九)统筹和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少数民族“双语”教学,负责民族文字教材和“双语”师资队伍建设。协调对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教育援助。
(十)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体育、卫生与健康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工作。协调大、中学生参加全国体育(含国防)竞赛和艺术交流活动。
(十一)主管全省教师工作。规划、指导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拟订教师教育和教师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实施全省各级各类教师资格标准,负责教师培训、奖励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拟订有关高校招生工作规定和实施细则。负责全省各类高等、中等学校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以及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学校学生就业创业工作,负责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和服务,参与和组织实施国家急需毕业生的专项就业服务计划。
(十三)规划、指导全省高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指导协调高校参与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和重点研究基地发展建设及科研重大项目研究的实施工作。组织指导高校科技与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科研成果奖励、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等工作。
(十四)组织指导全省教育方面的对外合作与交流。规划、协调全省汉语国际推广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及省际间的教育合作与交流工作。
(十五)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国家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标准工作的实施。负责语言文字规范化测试和语言文字信息处理与应用研究等工作。
(十六)负责全省学位、研究生教育和培养的发展规划、管理工作。指导与管理国家重点学科建设,承担省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七)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学校德育工作。规划并指导全省民办高校、民办中小学校、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培训机构等各类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负责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高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八)协助省委组织部考察省属本科高校领导班子和省属高校省管领导干部,配合省委组织部做好省属本科高校领导班子和省属高校省管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负责省教育厅所属高职高专院校副职的任免。负责省属高校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审核备案。
(十九)指导全省教育系统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负责党的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高校人才和知识分子工作。
(二十)负责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全省高校和中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协调并指导教育系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及社会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二十一)指导全省高校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协调指导党建带群建工作。
(二十二)指导全省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政风险防控工作。
(二十三)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四)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有关职责分工。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派遣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高等学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服务和办理就业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
科学技术与信息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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