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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教育厅海口
海南省教育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8〕80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海南省教育厅(简称省教育厅)是主管全省教育事业和语言文字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为正厅级。 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设在省教育厅,接受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省教育厅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秘书组相关工作,接受其统筹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