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强制。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人脸识别司法解释及《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安全管理办法》(2025 年 6 月施行),人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处理须取得“单独同意”;规章第十条明确“存在其他非人脸识别技术方式的,不得将人脸识别技术作为唯一验证方式”,个人不同意的应提供其他合理便捷方式。所以合规的校园刷脸门禁必须同时提供刷卡、二维码等替代通道,“不刷脸不能通行”属于违规,且已被列为个人信息保护专项行动的重点治理问题。部署前还应做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评估报告与处理记录至少保存 3 年),在采集点设置显著提示标识,并明确告知处理目的、方式、范围与保存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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