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
一、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国家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针、政策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的重要决定和部署;研究起草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教育改革发展和加强党建工作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工作,研究提出自治区教育改革发展战略,编制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指导协调实施;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标准;指导市、县(区)教育工作;负责教育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发布。
三、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强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党的建设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德育工作;负责区属高校党的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协助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做好区属高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考核、选拔和推荐工作;指导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及其教师队伍建设工作;指导全区教育系统党的统一战线工作;负责高校舆论宣传和稳定工作。
四、承担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的责任。负责全区义务教育的宏观指导与协调,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制定基础教育教学基本要求和教学基本文件;组织实施基础教育国家课程教材计划,审定基础教育地方课程教材,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负责统筹规划各类职业教育发展,组织、指导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师资队伍管理改革、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工作,组织实施高、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教学指导文件和教学评估标准;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推动职业教育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六、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发展和全区高校管理体制改革,制定高等教育教学指导文件,指导改进高等教育评估办法,对全区高校办学条件、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检查。
七、统筹管理教育经费,参与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基建投资的政策;监测教育经费的筹措和使用情况;管理国内外对自治区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督促检查市、县(区)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工作,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
八、指导少数民族教育工作;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和协调中小学学生的社会实践和校外教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周边综合治理,负责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维稳工作。
九、统筹指导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管理、教育培训以及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规划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师德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教育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教育系统人才培养、开发、引进、交流工作。
十、统筹管理各类学历教育的招生考试、学籍学历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普通高校和中专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校期间的就业、创业工作;拟订学生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政策并监督实施。
十一、规划、指导高等学校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协调、指导高等学校承担国家、自治区各类科研项目的实施工作;指导教育信息化和产学研结合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教育方面的国际合作与交流;制定出国留学、来宁留学和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工作的政策,负责全区教育系统出国(境)留学生、来宁留学生的服务管理及港、澳、台地区教育交流工作;规划并指导对外汉语教学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自费出国留学生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和教育系统引进国外智力工作;负责国际教育展览的有关工作。
十三、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规划,指导并监督检查语言文字应用工作,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和普通话师资培训工作。
十四、承担自治区学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学位制度,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统筹管理学位和研究生工作,制定学位和研究生教育工作改革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五、承办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