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教育地方性法规、规章,拟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教育政策,指导全市教育工作。
(二)负责全市各级各类教育的统筹规划和协调管理,管理市属高校、所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教育体制改革,负责高中阶段及以上学校的布局结构调整;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课程教材建设及教育科研工作;负责教育统计、信息工作。
(三)负责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促进教育公平;负责义务教育的指导与协调,组织实施促进公共教育资源进一步向农村和民族地区倾斜的政策措施,实施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指导普通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工作,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四)负责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发展水平、质量监测工作,负责对区县(自治县)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五)指导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的发展与改革,组织实施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政策措施,指导职业院校提高办学水平和质量。
(六)负责全市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承担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和创新水平、推进产学研一体化的责任;统筹指导各类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
(七)负责本部门教育经费的统筹管理;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对教育的财政拨款和教育税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负责教育经费的安排和预决算工作;负责教育援助的管理;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招生经费收支情况。
(八)统筹管理、协调民办教育,拟订民办教育管理的政策措施,规范办学秩序,承担民办教育监管的责任。
(九)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德育、体育卫生艺术教育和国防教育等工作。
(十)主管全市教师工作,负责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指导教育系统人才队伍建设;负责教育系统机构编制、人事和社会保障及教育培训、人事调配、职称评定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的学历教育、学位和学籍管理工作,参与拟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指导普通高校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工作。
(十二)负责大学中专招生工作;负责高等教育、中等教育的招生计划;负责各类教育考试、录取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指导高校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精品特色专业课程建设;组织高校承担国家及本市重大科研项目,规划、指导教育系统的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发展高新技术及推进科研成果转化工作。
(十四)归口管理教育系统的对外交流和外事工作;负责与国际及港澳台地区的教育合作、交流;负责教育系统侨务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制定语言文字工作中长期规划;负责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十六)负责对各类学校的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学校建设、教育装备、教育产业、勤工俭学、学校后勤改革工作。
(十七)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